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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7-231

1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在水产养殖生产环节,因产地环境、渔业生产投入品、其它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生物毒素等因素,导致水产品污染突然发生或严重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群体性健康损害和死亡,产生或可能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3处置原则

3.1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按照“统一领导、属地负责、分类管理、联合行动”的工作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分级负责、协同应对的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2重点预防,全程控制。对可能引发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薄弱环节,及早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加强源头生产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

3.3加强监测,及时防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检测,及时分析、评估、预警和快速处置。

3.4科学决策,依法应急。采用先进技术,实行民主决策,发挥专业队伍作用,依法、迅速、有效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事故分级

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4.1特别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4.1.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包括2个以上省(市、区)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4.1.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4.1.3发生跨境、跨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且涉及本省,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1.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4.2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4.2.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市(州)行政区域的,超出市(州)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

4.2.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4.2.3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2.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4.3较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4.3.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本市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4.3.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10人以下死亡病例的;

4.3.3市级政府认定的较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4.4一般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4.4.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1个县级行政区域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4.4.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4.4.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5组织体系

5.1市应急指挥小组。市水务局成立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小组(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小组)。

5.1.1市应急指挥小组组成:

市应急指挥小组组长:由市水务局局长担任。

副组长:由市水务局分管水产的副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市水务局办公室、财审科、执法支队、市水产渔政站。

5.1.2市应急指挥小组职责

5.1.2.1市应急指挥小组在省、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向省水产局、市政府和市重大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1.2.2协助有关部门和指导区、县级应急指挥机构采取措施,对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1.2.3对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5.1.2.4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技术鉴定等工作。

5.1.2.5根据需要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5.1.2.6审议批准市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5.1.2.7成员单位职责

市水产渔政站:负责与市食安办等市级部门联系和衔接,负责市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依法组织对养殖环节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相关技术鉴定和提出处置意见。组织协调应急处置,收集信息,动态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

市水务局办公室:负责与市新闻办等部门联系和衔接,组织、协调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

市局执法支队:负责应急事故处置涉及政策法规和行政执法等工作。

市局财审科: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经费

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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