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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脱贫攻坚实施方案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7-231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持续向贫困宣战。中国成为世界上减贫人口最多的国家,也是世界上率先完成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的国家。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相关实施方案,一起来看看吧!

脱贫攻坚实施方案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5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我县贫困人口的精准扶贫力度,解决全县贫困人口看病难、看病贵和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问题,切实减轻我县农村贫困人口医疗费用负担,加快我县脱贫致富步伐,县委、县政府决定设立卫生精准扶贫专项资金,全面落实卫生脱贫攻坚任务。为保障工作顺利实施,特制订卫生脱贫攻坚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脱贫攻坚决策部署,根据全县贫困人口就医状况,积极推进医疗救助制度向特殊贫困人口倾斜,落实保障政策,确保解决贫困人口就医难问题,为全面进入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救助范围

20162018年,对全县经确认的尚未脱贫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进行卫生精准扶贫。20192020年为巩固阶段。

三、救助办法

县政府设立卫生专项扶贫资金,在新农合政策补偿以及补充医疗政策补偿基础上,对符合救助范围内的贫困人口进行重点救助。

(一)参合贫困患者在乡(镇)卫生院住院者,实行住院费用全免。

参加新农合的贫困患者,首先进行新农合住院补偿结算;同时持有低保证的,需要进行补充医疗保险一站式结算;在各种保险政策结算之后,参合患者的自付费部分由县卫生专项扶贫资金全部解决。

(二)参合贫困患者在县级医院住院者,患者出院时,只需负担新农合起付线部分。

参加新农合的贫困患者,首先进行新农合住院补偿结算;符合新农合大病补助政策的,同步进行结算;如果患者同时持有低保证的,需要进行补充医疗保险一站式结算;在各种保险政策结算之后,参合患者的自付费用在扣除起付线后,剩余部分由县卫生专项扶贫资金全部解决。

(三)参合贫困人口中,患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心脏室间隔缺损、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等10种疾病,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原则上县内医疗机构能够治疗的首选在县内医疗机构就诊),实行住院费用全免。

参加新农合的贫困患者,首先进行新农合住院补偿结算;符合新农合大病补助政策的,同步进行结算;如果患者同时持有低保证的,需要进行补充医疗保险一站式结算;在各种保险政策结算之后,参合患者的自付费用部分由县卫生专项扶贫资金全部解决。

(四)参合贫困人口中,患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14岁)、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14岁),宫颈癌,肺癌,急性心肌梗塞, 双侧重度感音性耳聋,发育性髋脱位,尿道下裂,乳腺癌,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耐多药肺结核,先天性幽门肥厚性狭窄,脊髓栓系综合征/脊髓脊膜膨出,完全型心内膜垫缺损,部分型心内膜垫缺损,主动脉缩窄,法洛氏四联症,房间隔缺损合并室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并肺动脉瓣狭窄,室间隔缺损合并右室流出道狭窄,室间隔缺损合并动脉导管未闭,房、室间隔缺损合并动脉导管未闭,艾滋病机会性感染,I型糖尿病,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血友病,苯丙酮尿症,甲状腺机能亢进,再生障碍性贫血,耐多药肺结核等重大疾病,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出院时患者仅负担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自付费部分,其余自付费用由县卫生专项扶贫资金全部解决。

参加新农合的贫困患者,首先进行新农合住院补偿结算;符合新农合大病补助政策的,同步进行结算;如果患者同时持有低保证的,需要进行补充医疗保险一站式结算(在县外就诊的,需要回到县保险公司进行补充医疗保险结算);在各种保险政策结算之后,参合患者的自付费用,扣除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自付金额,剩余部分由县卫生专项扶贫资金全部解决。

(五)为解决乡镇卫生院人才匮乏的问题,保障患者到乡镇卫生院得到良好的诊治,决定对县级专家到乡镇卫生院开展支援工作进行扶持。县级专家到乡镇卫生院会诊、手术的,补助300元/人次/例,由县专项扶贫资金解决。

(六)省、市级专家到县、乡医疗机构对口扶贫的,县卫生专项扶贫资金予以补助,标准按照5000元/人/年发放。

四、专项资金支付程序

为方便参合贫困人口就医补偿,优化其出院结算流程,要求凡涉及上述贫困患者就医的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其办理救助手续时实行一站式服务。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单位实际将该项救助工作与新农合补助进行无缝衔接,救助所需资金由定点医院先行垫付,定点医院按月向卫计委(农合办)提供报账材料,县农合办向财政局申请资金后,及时拨付到定点医疗机构。

对县、乡两级医疗卫生机构拨付的对口支援补助资金,由受援单位先行垫付,并持相关资料到县卫计委申请拨付。

因病致贫贫困人口参加新农合费用,由县财政根据各乡镇提供的名单直接拨付到各乡镇政府。

(一)资金管理

专项扶贫资金由县财政局和卫计委协同管理,总资金由财政局统一管理,支付账户设在县卫计委,具体负责扶贫资金的预算、审核、拨付及监督工作。专项扶贫资金必须严格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贪污、截留,必须补助到位。

(二)定点医疗机构补偿

1.医疗救助范围内的参合贫困人员就诊时需持参合患者合作医疗卡、身份证(或户口本)、乡镇政府出具的贫困证明等证件办理入院登记,并签订扶贫资金补助告知协议书;

2.在乡(镇)卫生院住院,出院结算时,住院总费用经新农合、各种保险政策补偿结算之后的自付费部分,由乡(镇)卫生院全部先行垫付;

3.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结算时,患者需要支付该医院的起付线,住院总费用经新农合、各种保险政策补偿结算之后的自付费部分,由县级医院全部先行垫付。

4.在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主要指本文三之(三)(四)部分),出院后首先办理新农合补偿,需要办理大病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在县保险机构实行一站式补偿。在各种保险政策结算之后,携带以下证件资料到其参加新农合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按照政策进行相关减免。

(1)参合患者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参合患者的2016年度合作医疗卡(原件);

(3)乡镇政府出具的贫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出院结算发票复印件;

(5)新农合补偿单据、大病保险补偿单据、民政补充救助补偿单据(根据实际提供);

(6)住院病历复印件(由所住医院提供,加盖医院公章);

(7)诊断证明(由所住医院提供);

(8)转诊证明或外出务工证明。

2016年度内出生未参加新农合的婴儿患者,母亲参加新农合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户口本或出生医学证明书)可享受此医疗救助政策。

5.县级专家到乡镇卫生院会诊、手术,费用由受援乡镇卫生院先行垫付,并认真统计(专家签名,留下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县卫计委每月审核后予以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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