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本恢复执行申请书(8篇)
终本恢复执行申请书篇一
联系地址:
联系人:张三
联系电话:
被执行人:李四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申请恢复执行的法律文书(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xx)顺法民一初字第001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案号:(20xx)顺法执字第2513号
申请恢复执行的请求:执行货款10000元,受理费400元。
已执行的金额(已收到的金额)0元:申请恢复执行的金额(未收取的金额):10400元
申请恢复执行的事实与理由:李四不还钱。
申请人:张三
20xx年12月20日
终本恢复执行申请书篇二
致东莞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住所地:
被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请求恢复执行东劳仲南城分庭(20xx)533号仲裁裁决书。
申请理由:
申请人刘桂与被申请人xxxx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贵院以东法执字第89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人执行东劳仲南城分庭(533号仲裁裁决申请。理由是被申请人已就该项仲裁裁决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现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以东中法劳仲审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申请人撤销东劳仲南城分庭(20xx)533号仲裁裁决的申请,该民事裁定为终审裁定。东劳仲南城分庭533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人:
20xx年10月1日
终本恢复执行申请书篇三
申请执行人:张三
联系地址:顺德区乐从镇芳村____街号
联系人:张三
联系电话:
被执行人:李四
联系地址:顺德区乐从镇光明路____街号
联系电话:
申请恢复执行的法律文书(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 : (20____)顺法 民一 初字第 00107 号 民事判决 书 执行案件案号: (20____) 顺法执字第 2513 号
申请恢复执行的请求:执行货款 10000 元,受理费 400 元。
已执行的金额(已收到的金额)0元:申请恢复执行的金额(未收取的金额):10400 元
申请恢复执行的事实与理由: 李四不还钱。
申请人:张三
20____ 年 12 月 20 日
终本恢复执行申请书篇四
申请人:xxx,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四川省苍溪县白合乡白荫村村民。暂住西宁市。
终本恢复执行申请书(8篇)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