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电大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怎么写?(十五篇)
电大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怎么写?篇一
20xx年7月14日至8月4日我在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民一庭实习,我在人民民庭进行了将近一个月的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实践期间,我在工作与学习中得到了xxx法官和xxx的悉心指导,在此我对他们表示衷心的感谢。这期间我不仅学会了填写诸如立案审批表、受理应诉通知书之类的诉讼文书,整理证据材料,装订卷宗和归档,而且通过几次旁听也对民事诉讼程序有了进一步的了解。
实习中有很多事情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并让我从中汲取了不少经验知识。
如制作并送达相关的刑事诉讼法律文书,具体包括了民事判决书及各类民事裁定书、出庭通知、开庭传票、开庭公告、宣判笔录和执行通知等,另外还有寄送挂号信、制作邀请人民陪审员通知、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交换证据等。
通过旁听法庭审理,学习法官在法庭上对庭审过程的指挥,了解法庭审理民事案件各个阶段,进一步加深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了解和具体的适用情况。法官一向贯彻“调节为主,判决为辅”的原则。因此。
移送有关案卷材料,制作各种笔录和记录工作,了结刑事判决生效后的执行工作。在案件终结后,装订卷宗、封存案卷,日后备考。全面了解的部门设置,积极学习民事案件的审判、熟悉各部门的基本工作,初步知悉现行的工作模式与工作流程。
在这将近一个月的学习与工作中,我圆满的完成了实践计划中的各项内容。通过实践期间各位老师的指导,我学会了制作部分法律文书、整理刑事案件材料,了解了民事案件审判流程、各部门工作模式等实际性质的工作。通过这些学习与实践,我看到了法律在实践中的完美运用,真正体会到民法的任务是伟而现实的。当今社会的发展变化使得出现各种新型民事案件,民法体系不断地进行着发展与完善,因此人民民庭的工作也在不停的与与时俱进当中。
旁听民事案件审判是我这次社会实践中的最主要部分,我旁听了盗窃、离婚等各种民事权利、义务性质的纠纷案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性质,所以采取的多是协调、和解的方式,民法、婚姻法、经济法运用的是较多的法律依据。其中有的适用普通程序,有的则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开庭之前由检察院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人民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这类案件一般是犯罪后果较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同时犯罪分子悔罪态度好,依法判刑不重的案件,或者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这使我又重新加深了对民事诉讼法的理解与掌握。法官在量刑的过程中,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首先是考虑是否有自首或立功表现和协调、和解的手段化解矛盾,同时也要看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认罪表现,综合以后,酌定量刑,这也是我国民法以人为本的重要表现。
通过这一个月的实践活动,使我的所学与实践充分结合在一起,这不仅使我的理论水平又得到了提高,同时也是我增加了实践工作经验,我相信在以后的学习中会有助,我也会更加努力地继续学习。
在社会实践期间,我也发现不少现实问题,例如取证难问题、执行难问题、有利于公诉方问题、法庭秩序问题等,但是我最关注的还是有关简易程序的问题。
受理的案件,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情况下,检察院和就可以达成合意适用简易程序,完全不考虑被告人的意见,而且在开庭之前被告人根本无从知晓自己是在何种程序下受审。在简易程序下,辩护人对被告人的助作用微乎其微,因为简易程序的效率是建立在被告人完全认罪的条件下的。简易程序的启动完全由或法官的操控来实现,立法上简易程序过于简单,缺乏基本权利保护规则和程序性制裁规则,既没有指定律师的程序也没有告知适用简易程序后果的义务。
所以,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经验,创设新型简易程序。辩诉交易由于其理念基础与我国司法理念相差很,不适合我国司法实践,但是处刑命令程序值得借鉴。这种程序又叫处罚令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立案后不需要过多侦查,量刑较轻或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由检察院建议适用处罚令程序,也可由犯罪嫌疑人或其代理人向检察院提出申请,若检察院驳回还可复议一次。认为不符合适用该程序的条件时,则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这样更能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工作效率。
侵害人格权,侵权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受害人有权得到精神损害赔偿的救济,这个问题在今天已经不是疑难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和法学界的共识。最高人民已经做出了肯定的司法解释,20xx年3月8日公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包括侵害人格权、其他人格利益、身份权,甚至是侵害财产权的侵权行为,受害人都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笔者认为应当将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失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这里的精神损失,应当是侵犯人身权利而造成的精神损失,而不包括侵犯财产权利而造成的精神损失,并且人身权利应作扩解释,不仅仅局限于一般的生命、健康、身体权,而是包括《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各项人格权和身份权。
学生社会实践是引导我们走出校门,走向社会,了解社会现实,投身社会实际的良好形式;同时也是促进我们向社会群众学习,培养锻炼自身的良好渠道,是提升思想、提高自己专业素质的有效途径,通过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有助于我们更新观念,了解社会对人才的需求面。
而我真正得益于这次实践的却售念的转变。以前曾经认为法学这门学科暗淡无光,现在却有了一种从未有过的豁然开朗的感觉。我愈来愈发现自己对法学有了兴趣和信心。从法官们的身上,我感觉到了他们对法律工作的热爱,而他们的行动也证明了这一点。正是这种强的信仰力量使他们能够年复一年、日复一日的在如此压力和强度之下始终保持勤奋踏实的状态为社会为人民带来公平与正义。我想,要达到这种境界我的路还很长。当下所能够做的就只有用量的理论知识武装自己,培养法律思维和其他基本社会人文素养。
一个月的社会实践一晃而过,却让我从中领悟到了很多的东西,使我更加珍惜自己来之不易的学习机会,明白了学习的可贵。同时拉近了我与社会的距离,也开阔了自己的社会视野。对于学习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接触到更多的社会现实,了解当事人的心态特征,也可以避免走入理论的极端,促使我能够将所学知识灵活运用,达到理论与实际完美结合,让我真正成为一个能够满足社会需要的人。社会实践,让我明白了自己和别人存在的差距,也更加明确了自己的一份责任,而我也将会以此为契机,努力学习自己的专业知识的同时,拓展自己的综合才能,在以后的学习中完善自我。
电大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怎么写?篇二
1实践题目:小学生厌学”现象
2调查方式:调查法 、谈话法、辅导教育法。
3调查时间:20xx年x月x日至4月x日
4调查地点:毕节地区小吉场镇中心校
5调查过程: 经历了对学生家庭及周边环境的调查走访,和学生的谈话交流,对学生的辅导教育等环节。
(1)选题:学生“厌”学现象
(2)计划:曾有学者指出,学生“厌”学现象,当今已不是一地乃至一国的问题,而是教育中的普遍存在的问题。每个小孩都会在某个时候对上学多少有些抗拒。 如果孩子不去上学而是呆在家里,这些症状就会消失。从而促使学生对于学习没有了兴趣及崇高的理想,没有崇高的目标理想的催发,学习对于学生就成了一件很普通的“日常”生活。为了不使学生不把学习仅仅当作一件普通的“日常”生活,作为教师就应该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把这个“日常”的学习生活,创造出一个生动活泼、情趣盎然的形式与气氛来,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为了让学生在这“日常”的学习生活里窥察生活的底蕴,领悟人生的真谛,寻觅理想的路径,从而激发学生学习的热情。为此,我对学生的厌学心理进行了研究。
(3)个案描述:苏鹏,男,小吉场镇中心校小学四年级三班的学生,身体健康,学习能力差,第一次离家,不适应学校生活,导致不爱跟同学交流,不喜欢上课及完成作业,经常谎称生病而不去上学。进一步了解,该同学在家父母比较娇生惯养,作为家里唯一的男孩很受家人溺爱,从小比较依赖父母,没养成独立生活的习惯。
(4)地点:小吉场镇中心校
(5)方式及方法:调查法 、谈话法、疏导教育法
(6)调查了解分析:心理学研究表明,情绪和行为的产生,依赖于个体对环境情况的认知,同一个人对同一个客观现实在不同的环境中会有不同的认知,因而产生不同的情绪和行为。学生厌学,古来有之。那么导致学生厌学的原因有哪些呢?概括地说可以分为自身因素和外部因素这两类。 厌学的一方面原因在于学生本身,学生对学习目的模糊,认识不到文化知识的重要性,对学习没有兴趣,丧失了求知欲,把学习当成是一种负担、一件苦差事,厌学便是很自然的事了。学生本身的内在因素对学习的影响虽然很重要,但外部因素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学生厌学的三大外部因素主要有:家庭因素、学校因素、社会因素。今天着重从这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6提出问题:
(1)家庭因素的影响有哪些?
(2)学校因素的影响是哪些?
(3)社会因素的影响是哪些?
7分析问题:
(一)家庭因素
1、过分溺爱。生活中孩子在家时父母的过分溺爱使他们习以为常,认为自己天生就应该过“小皇帝”的生活,不但没有感恩心理,而且稍有不满意,就对父
母发脾气,甚至逆反顶撞。有时父母由于工作繁忙,顾不上教育孩子,使一些学生对于生活中的小常识一无所知,生活自理能力极差,回家也不愿意写作业、学习成绩老是跟不上,久而久之,学生便习以为常,形成了恶性循环。学习中孩子在遇到困难和挫折就轻言放弃。失去了一次次的锻炼机会,也养成了逃避或喜欢找人代劳的依赖感。来到寄宿制学校首先脱离了无微不至的关心、照顾,心理上没了安全感。造成了厌学心理。
2、放任自流。部分家长有时觉得孩子对学习厌烦而导致学习很累,自己很心疼,自己没有什么文化却照样赚钱,孩子读不读书无所谓;导致学生对个人将来的前途不太关心,没有远大的志向,没有向上的动力,吃不了苦,受不得累,觉得读书没有丝毫乐趣可言,不愿努力学习,甚至经常逃避学习,以至厌学。
3、家长期望值过高。有的家长都信奉高标准、严要求这一信条,认为只有如此,孩子才能有出息。这样,不但给孩子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而且容易让孩子产生挫折感。对于有的孩子来说,尽管自己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可还是不能达到家长的要求。但在家长的眼里,他们只看到成绩不理想、没有达到他们的期望这一结果,却没有看到孩子为此所付出的努力。这使得学生整天被苦闷、焦虑、抑郁和不满的情绪围困着。特别是家长期望值过高,总是对学生的学习成绩百般挑剔,孩子的学习只要稍不如愿,就迁怒于学生。久而久之,把本来有乐趣的学习视为不堪忍受的苦事,造成孩子对学习的厌烦甚至恐惧的心理。长此以往,学生的学习兴趣荡然无存。
(二)学校因素。
老师为追求教学质量,对学生的要求过高。大部分的老师的作业布置超过国家的有关规定,使学生的作业量增多,加重学生的课业负担。并且,老师以成败论英雄的考核标准,不但容易让孩子丧失继续追求成功的热情,也为孩子的心理健康问题埋下了祸根。
对于部分寄宿式学校,第一次离开父母很多孩子不适应,又加上学生不熟悉环境不熟悉导致学生不愿呆在学校里,学习跟不上,长此以往便造成了学生的厌学心理。
(三)社会因素
社会生活是丰富多彩,令人眼花缭乱的。学生正处于长身体长知识的时期,还没有形成自己的人生观,还不具备辨别是非的能力,往往不能抵挡社会上的各种诱惑,一些不良的思想,如“读书无用”、“金钱至上”、享乐主义、哥儿们义气等很容易侵蚀他们纯真的心灵,使他们对学习产生迷惘,不知为什么而学,学什么,最终厌学。再就是随着电子产品的普及运用,特别是电脑的诱惑。由于在那个虚拟的世界里不像在家里和学校里受到各种各样的约束,可以随心所欲地做任何事。有越来越多的小学生沉迷于网络,家长和老师是拔也拔不出来。
农村信息闭塞,缺乏理想。在农村里,孩子接触到信息渠道很窄。他们主要靠教师和家长知道信息。传统的教育加之教师本身的信息问题,难以满足孩子们信息的需要。更难以帮助学生树立远大的理想。
8原因与对策:
(一)希望家长配合,形成教育合力
1、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 家长要关注孩子在学习过程当中遇到的问题和苦恼,随时掌握孩子的心理变化。平时多抽出时间与孩子进行交流与辅导,不要让孩子养成饭来张口、衣来伸手的不良习惯。要多听听孩子是如何思考的,看看他的想法。如果发现孩子的想法有不正确的地方,家长再加以讲解和辅导。对
孩子的关爱和体贴会减弱孩子的厌学现象
2、重视、关心孩子的学习。就每天都应该过问、关心一下孩子的学习情况,比如今天学了什么,做什么作业;完成了没有?会做吗?对比较懒惰的就要督促严点。对孩子多表扬、鼓励。采取正确的方法。也不能听到孩子犯了什么错误就打。打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啊。
3、多与学校、老师沟通,随时了解自己的孩子的在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减轻学习负担,加强学生意志力
相对地压缩学习时间,减轻学生的心理压力。学生要加强自身的意志能力,抵挡社会上的不良风气。如果在学习当中遇到难题,要随时向同学和老师请教。和同学之间遇到矛盾,要及时化解,不要产生对班级、对集体的厌恶和排斥,要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有意义的活动。 学校要从根本上转变教育观念,树立全面发展的人才观,通过适当降低教学难度、减少作业量,来减轻学生的学习负担。让学生有充分的时间去从事自己喜欢干的事,参加各种有益于身心健康和个性发展的实践活动,使学生学习有张有弛、劳逸结合,保持旺盛的精力,能够情绪饱满地投入到学习中。可以根据不同的基础布置不同的作业。让学生都能轻松完成。不把学习看成包袱。
(三)建立师生关系,培养学习兴趣
1、赞可夫曾说过:“个性的发展,在孤独和隔绝中是不可能的,只有在儿童集体的内容丰富而形成多样的生活中才有可能。” 教师要与学生建立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的良好的师生关系。要正确地选择教学方法,在课堂上不能简单地告诉学生答案,而应该提示解决问题的方法,进行学习方法指导,使学生学会自己思考,自己消化吸收。尤其对学习有偏差的学生,教师更应常投以关爱的目光,以证实教师对他们格外重视,激励他们奋发向上。同伴的热情与快乐感染了他,让他的情绪得到调节,心理达到平衡保持了良好的心态,厌学心理也就逐渐消失。
2、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使学生看到知识的价值。让学生参加各种课外兴趣小组,不仅能
使他们学到既动脑,又动手的本领,而且能进一步激发他们的求知欲,引发新的学习需要,发展广阔的学习兴趣。特别是一些成绩差的学生,由于种种原因对学习不感兴趣,但他们当中不乏热衷于文娱、体育等活动的人才。如果能组织他们参加这类活动,就可逐步把他们在这方面的兴趣迁移到学习中来。老师要提高课堂教学艺术,满腔热情关心学生。知识学习中总有一些枯燥无味,很难引起学生兴趣的内容,教师要根据教材和学生的特点,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来激发学生的好奇心和求知欲,点燃学生智慧的火花,而不能采用单调死板、照本宣科、满堂灌的教学方式,使学生处于一种乏味的心理状态,致使学生感到学习成了一种负担。因此,教师要努力提高自己的教学艺术,采用先进教学手段,科学的教育手法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在教学中还要善于发现厌学学生身上的闪光点,激发他们的自尊心,使他们看到希望,树立信心。
9结论:
排除厌学心理是一项长期、艰苦、复杂的工作,需要社会、学校、家长的共同努力。只要教师能对症下药地耐心细致地做好厌学心理的辅导,并得到家长的积极配合,就可以调节他们的心理状态,排除他们的心理障碍有效矫治地其厌学心理,让其以健康的积极向上的心理对待学习和生活。只有全社会形成一个尊重科学、尊重人材的社会大环境,深化改革,确实减轻学生负担,实现从应试教育
向素质教育的转变,给孩子以科学的教育,注重心理辅导,才能有效地消除厌学情绪的蔓延,使学生健康地发展。
电大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怎么写?篇三
(—)法律意思有所增强,开始信仰法律
从我了解到的情况来看,现在很多人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的人们都在有形、无形之中有了一种意识,就是遇到纠纷、权利受到侵害时,会多考虑集中解决方法,而很多时候会想到运用打官司的方式来解决。我认识来自连平县留潭乡的一位姓王得建筑工,他是农民工,年龄也比较大,50大几了,家里负担也比较重,还有个上大学的孩子要他供着,对于那种农民 1
家庭,供一大学生是比较困难的,就靠这么一点工资,根据他说,也幸好现在建筑工资提高了些,因此还算不是很穷。到年末了,其工资还有被拖欠的,为了拿回拖欠工资,他们已经不像以前建筑工人那样,把建筑工地上的东西全部拿走,也不是像以前那样带了一大堆的人去跟老板闹事了,索回工资。而是,先跟建筑老板商议,交涉。之后见未果,就去找县政府,请求政府出面干涉要回了拖欠工资。当时,他们还有一种想法就是如果实在不行就是会去法院对建筑老板提起民事诉讼。基于这种认识我相信,现在越来越多的农民开始相信法律是解决争议,维护权利的重要方式,便开始信仰法律了。对这点我感到很欣慰,因为我们国家封建历史太长,受历史影响,人治色彩太浓了,能够树立法治意识已经很不错,即使不是很深。
(二)对法律知晓不够,认识不足
我就是来自农村的,所以对于农村生活还是有较深的了解。相对来讲是比较深入的,每次,我回家的时候,跟家乡的村民聊天时发现,他们基本不知道多少法律知识,只是通过电视、别人当面讲的知道点法律,当权益被侵犯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这样开始对法律有种崇拜感、高深感。一般村民是了解不到,知晓不多。当得知我的专业就是法学时候,在他们看来,那是个很好的专业,很有前途的。可他们并不清楚,法律其实就是调整社会普遍生活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规范。就是与他们生活有关,也是从他们的生活中抽象出来的用于指导以后的社会生活的。而且,他们有很多人对法律的看法也很偏激,认为法律只是给有钱、有权势的人准备的,总结起来就是为有地位的人准备的,一般的农民根本就得不到什么好处。犯了罪,只要有钱,也只要给钱,就会有相对轻的结果,就能赢
得官司,平头老百姓因为既没钱也没有地位,所以总是吃的哑巴亏。这种看法对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的目标是种曲解,对法律认识不到位,这样对法制建设会产生影响,偏离正常法治轨道,对我国深入实施依法治国产生不良影响。
(三)运用法律解决纠纷较少
基层人民,特别是广大农民虽然对法律有了一些了解,也知晓了一些法律知识,也稍微增强了法治意识。但是,真正会运用法律途径来解决的纠纷、维护自己的权益的人很少,假期我去县人民医院看望我一个因交通事故而造成右腿骨折的舅舅,在骨科住院部,从其他病人口中了解到,他们很多人是因为交通事故而造成的骨折。且有些家属也遇到这种情况,当我得知他们很多人为了要求行为人支付医疗费,很多要么就是通过联合亲戚朋友,强制威胁行为人赔偿,要么就是与行为人私下协商,或者有些怕事的根本就是自己全部支付所有费用。虽然,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私下解决,即私了。私了,解决起来更迅速,但是,这样的话容易引起打击报复,相互之间,由于威胁或者忍气吞声都容易引起一方的心里不平衡,容易引发之后一系列的不良潜在的影响,而且,私了,赔偿的数额很多要么具有敲诈性,要么就是让受害人受损。尽管如此,他们还是不愿意让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干涉。
(四)农民提起的诉讼少
我从县人民法院了解到,现在法院受理的案件虽然在增多,特别是,民事案件增多,这说明人民越来越接受司法解决争议,人民的法律意识得到了增强。后来我才发现那些提起诉讼的原告很少有农民,听法院内部人
说就民事案件,农民提起诉讼比例不足民事诉讼的10%,基本都是些企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一些收入相对较高的县城居民。这也说明了,农民中的法治建设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五)弄明对运用法律解决争议心存恐惧
经过多年的法治建设,广大农民虽然意识到了,可以运用法律途径来解决争议,但是,在他们心中仍旧认为法律并不是最好的途径,因为在他们看来,打官司容易引起对方的打击报复。因为在我们农民心中,一向喜欢得到心理上的平衡,也不管其他后果,所以特别是在对方或者对方的亲戚朋友,有些权势,会利用聚集众人用暴力方式威胁,那势必对今后的生活引起不良影响。特别是有些党、政干部,由于没有严格的监督,极易滥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以权谋私,到处鱼肉农民。同时还有个问题就是,当广大农民与政府有关部门闹矛盾,那么,农民处于弱势地位,而政府及相关部门又有一定的地方立法权,加上执法者的身份,那就是很强势了。可以通过给农民办理各种事情通过拖延,敲诈勒索等各种方式来对其进行打击报复,因为与农民关系密切的还是政府,从出生到死亡都是离不开的,也正是如此,即使当时通过法律维护了权利,但是在以后就不好办了。会惹上更多不必要的麻烦。
(一)司法成本高,效率低
在我国,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很少由农民会运用法律来维权,原因可能是是因为他们不懂法,害怕法,也可能是害怕缠上国家机关,但最主要的是费用问题,因为不懂法,所以如果真的要进行司法救济那么就请懂
法的律师,那么就得花费很多,好像最少也是总费用的百分之十以上。同时由于我国法律不是很完善,很多案件还多是谁告谁举证,因此花费的时间、精力很多,加之法律知识缺乏。同时,在农民看来就那些诉讼费用也是很高的,诉讼费用可能由于我国人口多,问题也多,而国家给予的经费有限,因此不能完全满足办案需要,这可能与诉讼费用高有些影响。更为重要的是,司法工作人员在我国比较少,一个县就一个法院,一个律师事务所,少量的人在农村地区做法律服务者。据估计也就差不多十万农民就两个法律服务者,五到七个司法工作人员。而且,因为案件多,各种旧案,新案都拖沓,堆积,办案效率地下,一般的民事案件至少需六个月,更甚至一年多之后才有结果也很正常。我村一个王姓村民,因为交通事故,造成右腿骨折,因治疗花费大,家里条件不好,很多亲戚朋友凑齐钱进行治疗,当对肇事者要求赔偿时,肇事者只赔偿小额之后就没有支付。为此,就请律师打官司,但是,由于自己费用没有,又不好向大伙借时,律师便提议有律师提前按照一定比例支付一定资金给我舅先行治疗,而由律师进行诉讼,而对于胜诉而得到的赔偿就归律师所有。从上述可知,如果真的要运用法律来解决的话,那么就得拖延很久,对治疗就非常的不利。因为不能及时得到赔偿。有点远水救不了进火。
(二)观念上不愿打官司
在农村生活久了就会发现,现在的农村受传统的思想影响大,很多人都是排斥国家机关干预他们的生活,特别是司法机关干预他们的纠纷。在我村调查过程中,当问到村民对打官司的看法时,普遍的反应是他们都是害怕,在他们一向看来,打官司都是些不安分的人,感觉都是坏人似的,
好像都不是什么好人,都是有错的。而且他们也根本就不想跟国家机关接触,有种对国家机关的恐惧感,而且农民还会感到他们在司法中地位卑微,认为即使有理由也很难站的住脚,也容易被借用种种理由敲诈。
(三)司法工作人员及相关法律服务人员素质不高
由于我国实行法治不久,很多司法人员专业素质不过关,很多农村的法律工作者都是非专业人员,或者一些干部只是经过短期培训就上岗,因此他们中很多人,素质低,办理案件容易出现错案,同时很多司法工作人员,职业道德素质也比较差,道德素质也比较差,没有站在公正的第三者的位置公正的依法审查,合理解决纠纷,相反很多人还利用职权,假公济私,以权谋私,把这种机会当作是发财机会,到处收受钱财。把法律要求的公正抛于脑后,给农民以很不良的影响。
(四)法律意识不深,对法律知之甚少
在农村,法制宣传不够,农民们对法律知道的很少,也很模糊,只知道些大概,而且很多也都是从别人那听来的,很多都是不准确的,没有深刻的法治教育,因此也没有形成很深刻的法治意识,很多农民遇到正义,首先想到的并不是用法律来解决,而是用比较惯常的手段,闹或者威胁,只有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才会想法设法去运用司法解决。这就足以说明农民不了解法,也没有形成很深的法律意识。
(五)中国法治建设大背景
在我国,法制建设是在政府的推动下进行的,因此存在着集中明显特征,即是政府推进型、政治体制改革滞后型、法制观念缺失型。因此在政府推进型法治中,政府权力很少受限,这种情况在农村比较典型,很多的
法治宣传都是由政府推进,而且很多的法治执行无形之中也让基层政府插手了;再者在政治体制改革中,权力制约问题还不完善,这更是阻碍了法制建设,而在农村,这种状态体现在政府与其他权力机关的权属不明确,职权错位;就法制观念来说,我国距西方发达国家大概相差300年,而就硬件来说,和西方国家没有多大差异,科技的差别也很小,制度差别也不大。就比如“法律至上”的观点现在才提出,而人家几百年前就提出来了,这就是差距。再与我国农民的法治意识中,更是有距离。
(六)经济基础
在我国,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所以我们的法律本质的认识也是以马克思主义为立场,采取阶级意志划分的。而根据马克思的相关理论的理解。阶级是有掌握一点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人组成的一个社会阶层,就为统治阶级,相反,则为被统治阶级。而在现实的中国,真正掌握大多数财富的那些认为人数不多的党,干部,以及相当多的富有阶层。而广大农民,收入少,自然也就谈不上统治阶级。这虽然是有些人的想法,但是呢,这对农民来说,就他们的切身体验来说,是很贴切的。即使这样,把党和人民,干部和人民割裂了开来。因此,在经济基础都不牢靠的农民,很少会真正运用法律,树立法制观念。
为了真正贯彻党和国家依法治国的方略,深化法制建设,特别是加快基层、尤其是农民的法制建设是关键。因为我国农民人数众多,对我国整体提高法治水平是一个挑战。为此:
首先,我们得想方设法,通过各种渠道,提高他们的收入,增强农民
阶层的经济基础,使他们可以有更多可以自由支配的财产,以便于他们负担各种司法费用,以及相关因为运用法律而产生的各项支付。
然后就是加强对从事司法工作以及与司法工作有关的服务人员的素质教育,使他们的服务水准更上一个台阶,更好的服务,具体说来,应该加强对司法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严格专业法律服务人员的准入和考核,招收大量受过大学专业法学教育的大学生入司法服务系统,充实整个队伍,注入新的血液;同时还得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思想、道德教育,提高他们思想、道德水平,使他们真正树立公正司法,为人民司法,而不是以权谋私。
还有,对司法机关进行改革和监督,加强管理,加大简易程序,降低司法成本。加快对旧案、积案的处理,在保证公正的基础上尽快结案,及时解决争议。
再有,我们应该加大法治宣传,加强法治教育,发挥各种媒体宣传作用,可以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向广大农民宣传,同时也引导农民去学习法律,增强法治观念,增强运用法律维护自己权利的意识,同时,也去积极监督其他主体守法。如,对政府,对党员,对干部进行监督。
最后,广大干部,自己要积极主动守法,维护法律权威,同时司法部门应对违反法律的行为人依法处理惩罚,为全社会建设法治社会树立榜样,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更是要树立典型。
2022年电大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怎么写?(十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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