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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安全教育案例及分析记录(3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7-241

安全教育案例及分析记录篇一

小张称:自己按照学校体育老师的要求上体育锻炼课进行地滚球练习时,与小陈发生相撞,导致受伤,且伤害程度达10级伤残,认为是学校安排课程不合理,管理措施不严谨,小陈练习动作不准确所导致,故小陈应对他的受伤负责。学校辩称:学校教师系按纲施教,该教学大纲已经教育局审核批准,而事故发生在瞬间,难以预料,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之处,且对原告无监护之责,故不同意赔偿。小陈辩称:他是按照体育老师的布置要求进行地滚球练习,并非有意冲撞小张,对事故的发生无过错之处,故不同意赔偿;但鉴于实际情况,愿给予原告经济补偿人民币2o00元。

【评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也就是:学校的责任问题和事故的性质问题。

1.学校的责任问题

学校与在校学生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是处理本案的一个重要问题,由此可以确定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遭受伤害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学校与学生之间虽无有关保护学生人身安全之书面协议,但从学校接受的对象多是未成年人、身心尚不完全成熟来看,以社会一般观念考察,学校也应尽到一般善良人应注意之义务,不能以其无事先约定而可以免除过错责任。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学校保护”一章中明确规定“学校„„应当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该法将防止人身安全事故作为学校之责任,因而学校对于在校的未成年学生具有保护、照顾、管理的职责是毫无疑义的。但是,学校对学生应尽到保护、照顾、管理之责,并不意味着学校成为学生的监护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未成年人监护人只能是父母等亲属,学校不在其列。监护权是一种身份权,学校不具有法定的监护人身份,不能成为法定的甚至是“推定的”监护人。一同时’,学生进入学校学习、生活的期间,也不意味着其法定代理人的法定监护责任转移给学校,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见》第十条的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照顾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二是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其进行民事活动;三是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活动。因此很显然,在通常情况下,学校不可能承担起所有的监护职责,监护权也不可能全部自动地转移给学校。。学校承担的职责是独立的责任。”委托监护应有协议存在,家长送子女进校接受教育并不构成委托监护协议。因此,学校对学生不能承担监护的责任。

2.事故的性质与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

从本案来看,根据查明的事实,小张之伤害是在上体育锻炼课期间,按照老师的布置要求进行运动练习过程中与其他学生发生了相撞事故所致。就小张而言,学生依老师的要求进行体育锻炼,不存在过错的情况;反过来,就小陈而言也是同理。因为他们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主观的认识对事物发展过程中的判断能力本身就不健全,因此在体育运动过程中,要求他们完全预知授课内容有无危险,并根据老师要求进行而没有偏差,显然是不合理的,即使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也不能保证其每次运动都不发生事故,我们又怎能苛求学生呢?那么老师有无过错呢?应该讲也是没有的,因为该老师的授课,是按照教育局审核批准的教学大纲而进行,并无偏差或越轨之举;与此同时,整个事故是在片刻瞬间发生的,故要求老师及时采取措施,保证避免等也是不切实际的要求。所以此事故的发生属意外事件,三方均没有过错。判断学校有无过错时,我们要避免不从个案的具体情况分析,而是认为学生只要在学校发生了事故,学校就应承担过错责任。此种认识与实践,是与过错责任原则相悖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本案既是意外事件,当事人都无过错在此情况下适用公平原则,不但是合理的,而且也是必要的。

安全教育案例及分析记录篇二

每一个人都离不开社会,离不开社会交往活动。校园在适应教书育人的同时,也在进行校园社会化的改革,更多更便捷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进入了校园、师资的社会化和人才培养模式的开放等办学理念的改变,使得中学生与社会的联系变得越来越密切,中学生的学习、社会生活的频度、广度和内容也在不断增加,这些变化必然带来了中学生在社会交往活动中不安全因素的增多,即社交安全问题。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一些同学缺乏社会经验和明辨是非的能力,思想比较单纯,只记得“世界充满了爱”,忘记了世界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忘记了美与丑、正义和邪恶并存,轻易地相信别人,轻率的结交朋友;还有的同学在交往中不是以平等、互谅、互信的原则去处理日常生活和学习中发生的问题,往往是用感情代替理智,这些都很容易发生人身和财物不安全问题,“善良的动机”换来的是不幸的结局。也有不少同学由于缺乏必要的社会安全知识,不能够很好地把握自己,有的同学上当受骗,负出了沉痛乃至血的代价;有的同学因为一些琐事处理不好,结果同学之间反目成仇;更有甚者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给个人、家庭、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以04、05、20xx年为例)根据不完全统计20xx年全国中小学幼儿园案件、事故共计148起,非正常死亡人数231人,伤病4655人,失踪37人。

20xx年全国上报中小学幼儿园案件、事故共计41起,非正常死亡人数178人,伤病1089人。

20xx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各类安全事故中,事故灾难(溺水、交通、踩踏、一氧化碳中毒、房屋倒塌、意外事故)占59%;社会安全事故(斗殴、校园伤害、自杀、住宅火灾)占31%;自然灾害(洪水、龙卷风、地震、冰雹、暴雨、塌方)占10%。其中,溺水占31.25%,交通事故占19.64%,斗殴占10.71%,校园伤害占14.29%,中毒占2.68%,学生踩踏事故占1.79%,自杀占5.36%,房屋倒塌占0.89%,自然灾害占9.82%,其他意外事故占3.57%。 中小学安全事故的特征

1、校园安全事故多发地区;

2、低年级学生更容易发生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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