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协议公证费用 股权质押协议 工商局(5篇)
股权质押协议公证费用 股权质押协议 工商局篇一
本《股权质押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
****年**月**日签订:
甲方:**(****)有限公司,住所为**省**市**区**镇区府路 1188 号**市东部新城总部自由港 b 幢 8 楼,法定代表人为**。
乙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所为**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 45 号 3 幢,法定代表人为**。
丙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所为**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 45 号 4 幢 3 层,法定代表人为**。
本协议中,“甲方”、“乙方”及“丙方”统称为“各方”,单称为“一方”。
鉴于 :
甲方系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法律合法成立并存续的外商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甲方、乙方与丙方于
****年**月**日签订了《独家购买权协议》及《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甲方与丙方于
****年**月**日签订了《独家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以上三份协议合称“各协议”)。
为了保证乙方以及丙方履行各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乙方愿意以其在丙方拥有的股权作为乙方及丙方履约的质押担保。
有鉴于此,为明确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经过友好协商,各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质权
及担保的范围 1.乙方将其在丙方拥有的全部股权质押给甲方,作为乙方和丙方履行各协议项下全部义务的担保。“质权”系指甲方所享有的,以乙方质押给甲方的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2.
本协议项下担保的效力不因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变更而受到任何影响,本协议项下的担保对于修改后的各协议项下乙方和丙方的义务仍然有效。如果本协议因任何原因成为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解除,则各方应尽最大之努力通过其他方式保障甲方应在本协议下享有的权益。
二、质押股权
本协议项下的质押股权为乙方持有丙方的所有股权和与之相关的全部股权权益,以及乙方今后可能取得的丙方的其他注册资本(出资额)和与之相关的所有股权权益。在本协议生效日,质押股权的详细情况如下所示: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 万元 出质标的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00%股权 三、质权 的设立 1.本协议项下的质押自本协议生效之日登记于丙方的股东名册。
2.
各方进一步同意根据本协议的条款条件将质押根据本协议附件一所列格式记载于丙方股东名册之上,并将记载质押事项的股东名册交给甲 方保管。3.
鉴于质权的设立应在丙方注册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各方应遵守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尽合理努力完成该等登记。4.
各方共同确认,为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手续,各方应将本协议或者一份按照丙方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形式签署的、真实反映本协议项下质权信息的股权质押合同(以下简称“登记质押合同”)提交给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登记质押合同中未约定事项,仍以本协议约定为准。四、质押期限
1.本协议项下的质押的有效期(以下简称“质押期限”)至各协议项下全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止。2.
质押期限内,如乙方和丙方未履行各协议项下的义务,甲方有权按本协议第九条的规定处分质权。五、质押凭证的保管和退还
1.乙方应在完成上述第三条所述将质押事项记载于丙方股东名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该等质押登记凭证交付甲方保管;甲方对其收到的质押文件有保管的义务。2.
若质押依本协议规定被解除,甲方应在质押根据本协议规定解除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质押登记凭证退还给乙方,并在乙方办理解除质押手续的过程中提供必要的协助。六、乙方和丙方的陈述和保证
(一)乙方在此向甲方陈述和保证,截止本协议生效日:1.
乙方是质押股权的唯一合法持有人。2.
除为甲方利益而设外,乙方未在股权上设置其他质押或他项权利。3.
丙方股东会已通过决议同意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质押。4.
本协议一经生效,即构成对乙方合法的、有效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5.
乙方根据本协议对质押股权进行出质的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其它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也不违反该乙方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向任何第三方出具的任何承诺。6.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一切与本协议有关的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7.
仅在甲方的书面授权下,并根据甲方的要求,行使其作为丙方股东的一切权利。8.
本协议项下的质押构成对质押股权的第一顺序的担保权益。(二)丙方在此向甲方陈述和保证,截止本协议生效日:
1.
丙方是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2.
本协议经丙方适当签署,对丙方构成合法、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3.
丙方拥有签订和交付本协议及其它各协议的丙方内部的完全权利和授权,其拥有完成本协议所述事项的完全权利和授权。4.
丙方拥有的资产不存在任何重大的、可能影响甲方在股权中的权利和利益的任何担保权益或其他产权负担(包括但不限于对丙方的任何知识产权或者任何价值在人民币 10 万元以上的资产的转让,或者附加于该等资产上的任何产权或使用权负担)。5.
未经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发生、继承、保证或允许存在任何债务,但(i)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而不是通过贷款产生的债务;和(ii)已向甲方披露并得到甲方书面同意的债务除外。6.
一直在正常业务过程中经营丙方的所有业务,以保持丙方的资产价值,不进行可能影响其经营状况和资产价值的任何作为/不作为。7.
在任何法院或仲裁庭均没有针对丙方股权、丙方或其资产的未决的或就丙方所知有威胁的诉讼、仲裁或其它法律程序求,同时在任何政府机构或行政机关亦没有任何针对丙方股权、丙方或其资产的未决的或就丙方所知有威胁的行政程序或行政处罚,将对丙方的经济状况或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之义务和担保责任的能力有重大的或不利的影响。七、乙方和丙方的承诺
(一)乙方向甲方承诺如下:1.
在本协议存续期间,乙方为甲方的利益向甲方承诺,乙方将:(1)在丙方注册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完成本协议项下质押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登记。
(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质押股权,不得在质押股权上设立或允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甲方权利和利益的任何质押或其他任何权利负担。
(3)遵守并执行所有有关权利质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收到有关主管机关就质权发出或制定的通知、指令或建议时,于五日内向甲方出示上述通知、指令或建议,同时遵守上述通知、指令或建议,或按照甲方的合理要求或经甲方同意就上述事宜提出反对意见和陈述。
(4)将任何可能导致乙方对股权或其任何部分的权利产生影响的事件或收到的通知,以及对乙方改变本协议所设定的任何保证、义务、或任何可能产生影响的事件或收到的通知及时通知甲方。
2.
乙方承诺,甲方按本协议之条款行使甲方的权利,不应受到乙方或任何通过乙方的继任人或乙方之委托人或任何其他人通过法律程序的中断或妨害。3.
乙方向甲方承诺,为保护或完善本协议对乙方和丙方在各协议项下义务的担保,乙方诚实签署、并促使其他与质权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签署甲方所要求的所有的权利证书、契约、和/或履行并促使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履行甲方所要求的行为,并为本协议赋予甲方之权利、授权的行使提供便利。4.
乙方向甲方承诺,与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自然人/法人)签署所有的有关股权证书的变更文件(如适用且必要),并在合理期间内向甲方提供其认为需要的所有的有关质权的通知、命令及决定。5.
乙方向甲方承诺,为了甲方的利益,乙方将遵守、履行所有的保证、承诺、协议、陈述及条件。如乙方不能遵守、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保证、承诺、协议、陈述及条件,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6.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及/或丙方不得自行(或者协助他方)增加、减少、转让丙方的注册资本(或者其对丙方的出资额)或对之(包括股权)设置任何权利负担。在遵从这一规定前提下,乙方在本协议日期之后登记及获得的丙方股权称为“额外股权”。乙方和丙方应在乙方取得额外股权时立即与甲方就额外股权签署补充股权质押协议,促使丙方董事会和丙方股东会批准该补充股权质押协议,并应向甲方提交补充股权质押协议所需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a)丙方出具的关于额外股权的股东出资证明书的原件;以及(b)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关于额外股权的验资报告经验证复印件。乙方和丙方应按照本协议规定办理额外股权的出质设立登记。(二)丙方向甲方承诺如下:
1.
若就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及本协议项下之股权质押须获得任何第三人的同意、许可、弃权、授权或任何政府机构的批准、许可、豁免或向任何政府机构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如依法需要),则丙方将尽力协助取得并保持其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充分有效。2.
未经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丙方将不会向任何人提供贷款或信贷或任何形式的担保;不会协助或允许乙方在股权上设立任何新的质押或授予其它任何担保权益,亦不会协助或允许乙方将股权转让。
3.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丙方不得转让丙方资产或者在丙方资产上设置或允许存在可能影响甲方在股权中的权利和利益的任何担保权益或其他产权负担(包括但不限于对丙方的任何知识产权或者任何价值在人民币 10 万元以上的资产的转让,或者附加于该等资产上的任何产权或使用权负担)。4.
当有任何法律诉讼、仲裁或其它请求发生,而可能会对丙方、丙方股权或甲方在各协议下的利益有不利影响时,丙方保证将尽快和及时地书面通知甲方,并根据甲方的合理要求,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甲方对股权的质押权益。5.
丙方不得进行或容许任何可能会对甲方在各协议下的利益或股权有不利影响之行为或行动。6.
丙方保证根据甲方的合理要求,采取必要措施及签署必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如有)),以确保甲方对质押股权的质押权益及该等权利的行使和实现。八、违约事件及违约责任
1.下列事项均被视为违约事件:(1)乙方或丙方未能履行其在各协议项下的义务。
(2)乙方在本协议第六条和第七条中所作的任何声明、保证或承诺有实质性的误导或错误;以及乙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其他条款。
(3)乙方舍弃出质的股权或未获得甲方书面同意而擅自转让质押股权。
(4)乙方本身对外的任何借款、担保、赔偿、承诺或其他偿债责任(i)因乙方的违约被要求提前偿还或履行;或(ii)已到期但不能如期偿还或履行,致使甲方基于合理判断认为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能力已受到影响。
(5)丙方不能偿还人民币 5,000 万元以上的一般债务或其他欠债。
(6)除因“不可抗力”以外的任何原因,致使本协议不合法或乙方不能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7)乙方因其所拥有的财产出现不利变化,致使甲方认为乙方履行本
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已受到影响。
(8)丙方的继任人或代管人只能履行部分或拒绝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支付责任。
(9)乙方违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的违约。
(10)任何适用法律认为本协议不合法或导致乙方无法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
(11)任何导致本协议可执行、合法和有效的政府部门的批准、许可或授权被撤销、终止、失效或实质性地被修改。
2.
如知道或发现本条第 1 款所述的任何事项或可能导致上述事项的事件已经发生,乙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3.
除非本条第 1 款所列的违约事项已在甲方感到满意的情况下获得完满解决,否则甲方可在乙方违约事项发生时或发生后的任何时间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违约通知,要求乙方立即按本协议第九条的规定处分质权。九、质权
的 行使 1.在各协议项下的义务未全部履行完毕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质押股权。2.
若发生第八条所述之违约事件,甲方行使质权时应向乙方发出违约通知。甲方可在按第八条第 3 款发出违约通知的同时或在发出违约通知之后的任何时间里对质权行使处分的权利。3.
甲方有权按照法定程序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质押股权。若甲方决定行使质权,乙方承诺将其所有股东权利转由甲方行使。另外,甲方有权按照法定程序以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4.
甲方依照本协议处分质权时,乙方不得设置障碍,并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以使甲方实现其质权。5.
甲方有权选择同时或先后行使其享有的任何违约救济,甲方在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拍卖或变卖质押股权的权利前,无须先行使其他违约救济。十、协议的转让
1.
除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无权赠予或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2.
本协议对乙方及其继任人均有约束力,并且对甲方及其每一继任人或经甲方允许的受让人有效。3.
甲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且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将其在各协议项下的所有或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其指定的第三方(自然人/法人),在这种情况下,受让人应享有和承担各协议项下甲方享有和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如同其作为各协议的一方应享有和承担的一样。甲方转让各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时,仅需由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乙方应甲方要求就此签署与转让有关的协议和/或文件。4.
因转让所导致的甲方变更后,新质押各方应重新签订股权质押协议;且该股权质押协议的内容应在实质上与本协议一致。十一、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1.本协议自各方或其各自的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2.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各方将尽力办理并促使本协议项下质押股权在丙方注册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但各方同时确认,本协议项下质押是否登记备案对本协议的生效和效力不产生影响。3.
质押解除应相应地记载于丙方的股东名册上,并根据法律在丙方注册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注销登记。4.
在《独家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完全履行及其项下的咨询和服务费足额支付之后,并且在丙方在各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终止之后,本协议应终止,并且甲方应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注销或终止本协议。5.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乙方或丙方在任何情况均无任何权利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十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一切与本协议有关的费用及实际开支,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费用、工本费、印花税以及任何其他税收、费用等全部由丙方承担。如果适用法律要求甲方须承担若干有关税收和费用,乙方应促使丙方全额偿还甲方已支付的税收和费用。十三、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超过一方所能合理控制的范围并在受影响方加以合理的注意之下仍不能避免的任何事件,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自然力、火灾、爆炸、风暴、洪水泛滥、地震、潮汐、闪电或战争。但是,资信、资金或融资不足不得被视为是超出了一方所能合理控制的事项。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将该等免除责任的事项通知另一方。
2.
当本协议的履行因前述定义中的不可抗力而被延迟或受到阻碍时,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被延迟或受阻碍的范围内不需为此承担本协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
本《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
****年**月**日签订:
甲方:**(****)有限公司,住所为**省**市**区**镇区府路 1188 号**市东部新城总部自由港 b 幢 8 楼,法定代表人为**。
乙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所为**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 45 号 3 幢,法定代表人为**。
丙方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所为**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 45 号 4 幢 3 层,法定代表人为**。
丙方二:北京**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住所为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大街(特钢公司厂内)北京国际汽车贸易服务园区f区10号十层,法定代表人为**。
在本协议中,“乙方”即丙方一、丙方二的现有股东(以下简称“现有股东”),“丙方一”、“丙方二”合称“丙方”,以上各方分别称为“一方”,合称为“各方”。
鉴 于:
现有股东是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北京**的股东,分别持有****、北京**100%的股权; 2
现有股东有意委托甲方或其指定的个人分别行使其在****、北京**中享有的表决权,甲方有意通过其指定的个人接受该等委托。
各方经友好协商,兹一致协议如下:
一、表决权委托
1.现有股东兹不可撤销地承诺,其在本协议签订后将签署内容和格式如本协议附件 1 的授权委托书,分别授权甲方或其指定的人士(们)亦或其等承继方或清算人(现有股东及其他可能与 rockysaas group limited 有利益冲突的人士除外)(以下简称“受托人”)代表其行使现有股东作为****、北京**的股东,依据****、北京**的章程所分别享有的下列权利(以下简称“委托权利”):(1)作为现有股东的代理人,根据****、北京**的章程提议召开和出席公司的股东会会议;(2)代表现有股东对所有需要股东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出售、转让、质押或处置乙方所持****、北京**股权的一部分或全部,指定和选举公司的董事、及其他应由股东任免的高级管理人员;(3)其他****、北京**章程项下的股东表决权(包括在该章程经修改后而规定的任何其他的股东表决权);(4)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所应享有的其他表决权;(5)代表现有股东签署会议记录、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件、将上述文件送交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权利。
上述授权和委托的前提是甲方同意上述授权和委托。当且仅当甲方向现有股东发出撤换受托人的书面通知,现有股东应立即指定甲方届时指定的其他受托方行使以上委托权利,新的授权委托一经做出即取代原授权委托;除此外,现有股东不得撤销向受托人做出的委托和授权。甲方有权自行决定向任何其他人士或实体(现有股东及其他可能与rockysaas group limited 有利益冲突的人士除外)转授权或转让其与上述事项有关的权利而不必事先通知现有股东或获得现有股东的同意。
2.
受托人在本协议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谨慎勤勉地依法履行受托义务;对受托人行使上述委托权利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现有股东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3.
现有股东兹确认,受托人在行使上述委托权利时,无需事先征求现有股东的意见。但在各决议或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提议做出后,受托人应及时告知现有股东。4.
在不限制本协议项下授予的权利的一般性的原则下,甲方拥有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授权代表现有股东签署《独家购买权协议》中约定的转让合同(现有股东被要求作为该合同一方时),并履行现有股东作为合同一方的与本协议同日签署的《股权质押协议》和《独家购买权协议》的条款。5.
在不限制本协议项下授予的权利的一般性的原则下,现有股东不可撤销地确认、同意并授权甲方根据情势需要及其董事会一般决议判断,全权且排他地决定****、北京**股权股权质押协议公证费用 股权质押协议 工商局(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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