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股权质押资料清单(5篇)
股权质押资料清单篇一
融资主体(机构)资料清单:
1、公司简介(含公司历史、经营业务、股东介绍、部门设置等);
2、最新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签署版复印件)、验资报告;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个人简历;
4、最新经工商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最新经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
5、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
6、验资报告、近二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最近月份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7、公司基本户开户许可证、贷款卡复印件(应含贷款卡号码和查询密码)及最新贷款信息清单
8、公司最新负债情况说明书
应详细列明各项债务、或有负债的情况及还本付息情况;
如公司提供担保应详细列明担保情况,包括担保余额以及每笔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方式、被担保公司状况和关系;
应详细列明公司所有财产抵押、质押、查封、冻结、扣押等受限情况的说明及相关协议或文件(如有)
9、公司最新投资情况说明书(应详细列明各重大投资项目的简况、金额及收益情况等);
10、尚未了结或即将面临的可能对公司财产有影响的诉讼、仲裁和其他法律程序的情况说明
11、还款来源说明
另:
1、项目的可研报告。
股权质押资料清单篇二
股权质押材料清单
1、质押双方出具质押登记申请书;
2、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与质押合同;
3、双方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双方法定代表人在职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5、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6、双方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出质方托管帐户原件及复印件;
8、出质方股权证持有卡原件;
9、出质方须出具本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同意出质的决议;
10、出质股份如是国家股的,还须出具政府有关部门同意质押的批准文件;
11、光谷联交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股权质押登记申请书
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
出质方: 公司与质权方: 公司/银行达成股权质押(贷款)协议,出质方(托管帐户)申请将持有的 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法人股/□自然人股)股权质押给质权方,质押股数为(大写)股,(小写)股。股份质押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请贵所予以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出质方保证:对上述股权拥有完全的、充分的处分权,保证该股权在贵所正式办理质押登记之日前未设置质押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在办理质押登记后,该股权如发生变更,必须征得质权方同意,并在贵所登记,否则所引发责任由出质方承担。
因本次质押引起任何法律责任,由出质方、质权方承担,与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无关。
特此申请!
出质方(印章): 质权方(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在职证明
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
兹证明
同志,有效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在我公司任
职务,现任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公司(公章)
****年**月**日
法人授权委托书
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
我公司
同志,有效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到贵所全权负责办理我公司的股权质押融资的相关手续。
特此授权
公司(公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股权质押资料清单篇三
股权质押材料清单
1、质押双方出具质押登记申请书;
2、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与质押合同;
3、双方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双方法定代表人在职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5、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6、双方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出质方托管帐户原件及复印件;
8、出质方股权证持有卡原件;
9、出质方须出具本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同意出质的决议;
10、出质股份如是国家股的,还须出具政府有关部门同意质押的批准文件;
11、光谷联交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股权质押登记申请书
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
出质方: 公司与质权方: 公司/银行达成股权质押(贷款)协议,出质方(托管帐户)申请将持有的 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法人股/□自然人股)股权质押给质权方,质押股数为(大写)股,(小写)股。股份质押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请贵所予以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出质方保证:对上述股权拥有完全的、充分的处分权,保证该股权在贵所正式办理质押登记之日前未设置质押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在办理质押登记后,该股权如发生变更,必须征得质权方同意,并在贵所登记,否则所引发责任由出质方承担。
因本次质押引起任何法律责任,由出质方、质权方承担,与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无关。
特此申请!
出质方(印章): 质权方(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在职证明
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
兹证明
同志,有效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在我公司任
职务,现任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公司(公章)
****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
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
兹授权 同志,有效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到贵所全权负责办理股权质押融资的相关手续。
特此授权
委托人(签章):
年 月 日
股权质押资料清单篇四
一、股权质押公示及其效力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财产制度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财产不再拘泥于有体物,股票等有价证券大量出现,并成为财产范畴中的新内容;股权及其他一些权利也开始成为质押的标的,登上了担保制度的舞台。《法国民法典》第529条规定:以请求偿还到期款项或动产目的之债权及诉权,金融商业或产业公司的股份及持份„„,均依法规定为动产。这是最早将公司的股份纳入动产范畴的法律规定,也是法国民法典将权利质权视为动产质权的一种形式。瑞士民法典也有将特定权利作为所有权客体而设质的法律规定。正如史尚宽所说,股权内容的财产性特征加上股权的可让与性,及股权并不适于设质权利的排除,使股权完全符合质权之标的。[1]
股权质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同样具有排他性。也就是说,如果不能通过一定方式从外部查知股权设质、变动的情形,就会给第三人带来潜在的不测损害,也会给质权人造成权利实现的隐性风险,影响交易安全。这实际上就涉及到股权质押的公示问题。所谓股权质押公示是指以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适当形式展示股权质权的存在和变动情形,以保护质权人和第三人权益的担保物权制度。公司股东在将股权设质的情形下,如果股东的该意思表示不能为第三人所知悉,而这种行为的结果却要产生绝对效力和排他效力,这就涉及到以特定股权质权交易当事人为代表的主体利益和以不特定第三人为代表的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问题,故此,法律就要确定股权质权应当以外界能够知悉的方式予以公开展示,以便第三人知悉股权的变动状态,使得股权存在和变动的状况清晰明了,以增加权利人和社会公众对权利交易的安全感,从而使股权质权的绝对效力和排他效力具有正当性。
关于股权质押的公示效力问题,历来存在着不同的理论和立法例。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理论以成立要件主义或称有效要件主义为主,即公示乃股权质权成立、发生对抗第三人效力的必备条件。[2]日本民法理论以对抗要件主义为主。日本民法规定,股权质权经当事人合意即发生效力,但唯经公示,才发生对抗第三人之效力,股份出质的公示,以股票交付的方式为之;以出资额出质的公示,则以在股东名簿上进行登记为之。[3]这些理论后来逐步成为了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理论。
实际上,股权质押公示效力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股权质权在什么情况下成立,即在什么情况下发生效力的问题。股权质权是通过质押当事人合意即可成立,还是只有通过公示才能成立。这既是股权质押公示效力的模式问题,也是涉及股权质押合同成立和股权质权
最新股权质押资料清单(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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