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款保证书(4篇)
汇款保证书篇一
委托方:
受托方:苏州优斯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进出口代理项目:
代理费:1500元(付汇)
双方商定,在引进上述项目中,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相谅解的原则,负责完成如下工作:
一、委托方责任:
1、负责产品技术谈判及订货。
2、提供真实准确的发票。若木质包装,包装上应盖有全球统一的熏蒸标识。特别注意所提供的发票中的货物型号应与产品标牌上型号一致,原产地与文件一致。因文件与货物不符所产生的损失,由委托方负责,如海关需要,应提供相应产品说明书。
3、所发生费用(包括:报关费,检验检疫费,提货费,装运费,保险费等)由受托方代为垫付,并开具发票至委托方,由委托方负责实报实销。
二、受托方责任:
1、按委托方要求办理对外付款,并于收到货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汇出。
2、负责接货,清关及送货事宜。
3、负责外汇核销手续。
4、负责代理货物运输。
5、空运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报手续,并送往委托方指定的收货地点,并收取委托方签发的收货单。
三、其它未尽事项,以协商解决。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合同生效
后,任何一方不得任意更改和撤销。
委托方:受托方: 苏州优斯贸易有限公司
汇款保证书篇二
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流程
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是进口单位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月将“贸易付汇到货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报送外汇局审查的业务过程和手续。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复印件及ic卡
1、概念
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是进口单位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月将“贸易付汇到货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报送外汇局审查的业务过程和手续。
2、业务审核单据
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进口单位“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进口单位在办理到货报审手续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据:
(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
(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均为打印件并加盖公司章);
(5)结汇水单及收帐通知单(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及“转口贸易”,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楚、准确。
3、办理进口付汇报审业务手续
(1)进口单位须备齐上述单据,一并交外汇局进口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初审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3)初审结束后,经办人员签字并转交其他业务人员复核;
(4)复核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5)复核无误,则复核员签字并将企业报审的全部单据及ic卡留存并留下企业名称、联系电话、联系人。
(6)外汇局将留存的报关单及企业ic卡通过报关单检查系统检验报关单的真伪。如无误,则将ic卡退进口单位,并在到货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已报审”章;如报关单通不过检查,则将有关材料及情况转检查部门。
(二)进口付汇备案手续
进口付汇备案是外汇治理局依据有关法规要求企业在办理规定监督范围内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向外汇局核销部门登记,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的事前备案业务。
1、企业在办理下列付汇或开立信用证业务时,须办理备案手续:
(1)开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远期信用证;
(2)信用证开立日期距最迟装运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
(3)办理90天以上(不含90天)承兑交单的承兑业务;
(4)提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付汇交单业务;
(5)付汇日期距预计到货日期超过90天的预付货款;
(6)超过合同总额的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
(7)报关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货到汇款业务;
(8)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采购的付款、开证业务;
(9)转口贸易的付款、开证业务;
(10)不在名录内企业付汇、开证业务;
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核销
1.办理信用证、托收、预付货款项下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办理依据:(1)《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1997〕汇国发字第01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 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3)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备案的);(4)进口货物报关单;(5)中国电子口岸ic卡;(6)按报关单分类管理规定(汇发[2003]15号)中的24种有条件付汇需要审核的资料;(7)特殊情况下经核准付汇的,提供有关核准件;(8)收汇凭证(退运、转口等项下)。
2.办理保税仓库项下寄售、代销、买断方式项下进口核销
办理依据:(1)《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1997〕汇国发字第01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理保税仓库项下寄售、代销方式进口付汇核销手续需提交的审核材料:(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3)进口合同;(4)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备案的);(5)海关代征关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免税证明;(6)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境内目的地为“中国某地”、运输方式为“保税”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
办理保税仓库项下买断方式进口付汇核销手续,需提交的审核材料:(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3)进口合同;(4)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备案的);(5)海关代征关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免税证明;(6)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境内目的地为“中国某地”、运输方式为“保税”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出仓报关单);(7)起运国(地区)为境外、贸易方式为“保税仓库货物(1233)”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进仓报关单)。
3.办理报关单上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项下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办理依据:(1)《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1997〕汇国发字第01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3)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备案的);(4)进口货物报关单;(5)进口合同;(6)代理协议及有关批准文件;(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备注:仅适用于以下情况:①进口单位代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受捐赠项下的进口;②许可证、进口配额、重要登记商品项下的进口。
4.办理退汇项下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办理依据:(1)《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1997〕汇国发字第01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2)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3)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备案的);(4)与外商确定的退货或退汇协议;(5)银行出具的具有“进口退汇”字样的收汇凭证正本;(6)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单。
5.办理转口贸易项下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办理依据:(1)《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1997〕汇国发字第01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3)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备案的);(4)银行出具的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正本;(5)进出口合同、发票;(6)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单。
6.办理异地付汇项下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办理依据:(1)《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1997〕汇国发字第01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3)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备案的)原件及复印件;(4)进口货物报关单及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5)按报关单分类管理规定(汇发[2003]15号)中的24种有条件付汇需要审核的资料。
7.深加工结转项下付汇核销手续 办理依据:(1)《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1997〕汇国发字第01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办理深加工结转项下进料转进料付汇核销手续,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3)转厂合同;(4)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备案的);(5)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6)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出口报关单的复印件;(7)转出方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复印件。
办理深加工结转项下来料转进料付汇核销手续,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3)转厂合同;(4)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备案的);(5)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6)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来料结转(0255)”的正本出口报关单的复印件。
办理深加工结转项下来料加工转内销付汇核销手续,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3)合同;(4)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备案的);(5)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来料料件内销(0245)”或“来料成品内销(0345)”,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报关单;(6)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内销的文件。
8.办理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项下付汇核销手续 办理依据:(1)《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1997〕汇国发字第01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3)进口货物报关单(工程结束设备运回或收汇凭证)。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销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第193号令);(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汇款保证书(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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