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分户协议书怎么写 离婚分户协议怎么写范本(二篇)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最新离婚分户协议书怎么写一
离婚协议书范x一
李,男,x年x月x日出生,住址:省市,身份证号码:。
王,女,x年x月x日出生,住址:省市,身份证号码:。
我俩于x年x月x日注册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双方各自支配自己的收入,各买各自所需的物品,为了免除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经夫妻双方协商,就结婚登记之日起至签订离婚协议之日止婚姻存续期内各自所买的财产作如下协议:
x年月年购得位于x区住房一套(房屋处于李所在工作单位内),房产证号:房权证字第号,三室一厅,70.39平方米,为李单独购买,房屋产权归李单独所有,张无任何所有权利。
x年月属李父母所有的私房拆迁,分得安置房一套(位于x区),二室一厅,100平方米,房屋补差价款及所有装修费用均由李单独支付,房屋产权归刘单独所有,王x任何所有权利。
x年张在县村建有私房一栋,与父母同住,建房费用已由李单独支付,房屋产权归张单独所有,李x任何所有权利。
四、将来王父母去逝后所留财产,归王单独所有。
五、婚姻存续期内双方独立支配自己的收入,如一方有必要理由需要向另
一方借钱,债务方应立借条为凭。所借款项,必须在婚姻存续期内偿还给对方。
六、婚姻存续期内一方对外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属一方个人行为,由当事人一人负责偿还,另一方不承担责任。
七、本协议第
六、第七条内容适用于婚姻存续期内签订之日后的行为。
八、签订之日后婚姻存续期内所购财产,以支付价款一方为所有人。如属共同购买,双方另作协议。
本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立约人: 见证人:x日期:x日期:
离婚协议书范x二
男方: ,身份证号:
女方: ,身份证号:
男方与女于x年x月x日在x市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属再婚。现因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男女双方属于再婚家庭,双方子女均已成年,无需抚养。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归各自名下权属不变。
2、房屋: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房产,各自婚前房产权属不变,归各自所有。
3、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除以上两项外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非用于家庭生活开支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五、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 元给对方。
六、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七、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x市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 女方:
签名: 签名:
x年x月x日x年x月x日
最新离婚分户协议书怎么写二
答辩人:xxx,女,汉族,xxxx年05月08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镇人民南路xx号7栋3单元1楼4室。身份证号5329xxxxxxxxxx,联系电话139872xxxxx。
被答辩人:xxx,男,汉族,1971年06月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xx医院医生,联系电话139873xxxxx。
答辩人因xx起诉离婚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同意解除与xxx的婚姻关系
我与xxx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正如原告所述,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且原告在争吵之后多次打电话到被告单位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基于双方均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已经多次尝试协议离婚,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自20xx年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与xxx的婚姻关系。
二、 请求人民法院对双方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共同财产情况:
1、共同财产:位于大理市xx大道2号7幢2单元2层201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大理市房权证下关字第20xxxxxx号,建筑面积108.26平方米,当时购买价为358737.00元,现市值大约为500000.00元左右;
2、共同债务:因购买上述房产向银行按揭贷款25万,目前尚欠银行款项211766.03元。
三、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上的第二条进行的答辩:
1、原告在婚前买给被告的首饰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是原告婚前以缔结婚姻为条件进行的赠与行为,后来双方已经缔结结婚,该赠与物也已经实际交付,赠与合法有效,应该视为被告方的个人财产。而且,退一步讲,该首饰系被告方的时候用品,根据婚姻法规定,在离婚时也应该归被告所有;
2、原告声称其母亲给双方买房钱30000.00元,与事实不符。该30000.00元实际是原告母亲在结婚前10天左右拿给女方(被告)的彩礼,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应该属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起诉状杜撰事实,混淆视听,其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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