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gps市场现状和前景趋势(4篇)
gps市场现状和前景趋势篇一
一、目的
为了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充分发挥车载gps监管系统在企业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动态监管作用,严格控制和打击车辆超速、超载、疲劳驾驶、跨线经营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以达到防范各类交通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目的,现根据上级对gps监管系统要求,根据公司要求,结合本司的实际情况,特修改制定本gps监控系统监督管理程序。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营运车辆车载gps监控系统监督管理工作。
三、引用文件
1、《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国画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80号);
2、《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交运发[2012]33号);
3、《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
4、《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
5、《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2011)
四、平台构成及职责
1、公司gps监控系统必须符合gps管理的技术要求。
2、gps监控室负责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安全科对gps监控室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并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3、公司是gps监控系统的主体责任单位,总经理是gps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gps监管责任人,部门负责人是具体管理责任人,gps专职管理员是平台监控直接责任人,驾驶员必须接受单位gps监督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是gps终端设备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的责任人。
五、gps监督管理程序
1、gps监控系统主要对营运车辆的行驶速度、运行轨迹、超时驾驶、在线情况实施动态监控;对安全重要事项及时发布信息,予以安全提示;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预警,并提请安全科门负责人予以及时严格处理,达到减少和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减少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安全行车的目的。
2、gps监控系统实行分级限速,设定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最高时速不超过100公里/小时;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最高时速不超过70公里/小时。三级道路以下的最高时速不超过50公里/小时。总的原则是,设定限速值不得高于道路实际设定限速值,并根据上级要求,进一步实施分级限速。
3、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和系统功能要求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公司对公司gps监控系统实行统一标准,统一设置,统一管理。
3.1公司gps监控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分白班和夜班对全司运行车辆实行总体监控,值班人员不得擅离职守,遇特殊情况需提前请假,并另派专人值守,确保监督监管工作不出现漏洞和死角。
3.2 监管人员负责gps监控室设备系统的正常运行、安全和维护工作;并根据气候变化、道路情况,向驾驶人员发送信息提示,做好安全预警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处理和处罚。
3.3 gps监管人员要认真学习业务技术,及时参加公司对gps监管人员的业务技术指导和培训,做好gps监控平台信息资料备份及建档工作。
3.4公司gps监控室监管工作不足或失职等情况、由安全科门提出处理,整改意见。
4、公司gps监控平台,必须配齐gps专职监管人员,并定岗、定人、定职、定责,gps监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gps监控系统各项操作功能,熟悉本公司车辆运行线路,运行时间,道路通行条件,车辆发班情况以及驾驶员基本信息资料,确保监控平台正常有效运转,认真负责的搞好公司的gps监控管理工作。
5、公司gps监控平台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坚持每天gps点名制和轨迹回放规定,根据公司车辆运行情况,确保有车运行必须有监控,确保全覆盖、全过程监管,特别是星期天、节假日安全监管工作,防止出现监控死角和盲点。
6、公司gps监控平台负责要根据安全工作要求,及时向运行车辆发送预警信息,坚持每日的安全信息发送,要求每日第一班车发车时发送天气道路警示信息;对违法超速、超时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和非技术原因长时间断线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点监督、警示,并按规定提请安全科门负责人一道给予及时处罚,对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在37天内进行处理(对超长线路车辆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理),严禁打包处理的情况发生。
7、认真做好gps监控系统和终端设备的安装、升级、维护和相关费用(包括gps安装费、服务费、维修费用)的收取工作,确保gps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8、根据公司gps监控室的要求,搞好本职工作,完成公司安全科交办的各项工作。
9、gps监牢室应每月向公司上报本司gps监控执行情况、监督管理的工作开展情况、岗位人员履职情况、各项监控的指标情况和违法人员的处理情况。
10、加强对驾驶员gps终端设备使用和维护指导,严格监督车载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对人为破坏或者故意屏蔽等逃避gps监督管理的行为,要采取强硬措施予以严格处罚,确保gps的监控到位。
11、公司gps监控人员应认真做好监控日志,将相关数据资料记录到对应的台帐当中,并建立健全gps监控平台信息收发、处理、建档、联系和报告等,规范操作流程,每月20日报表报送公司安全科。
12、驾驶员是gps终端设备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必须加强gps车载终端设备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车载终端设备完好,严禁私自拆装、故意遮挡屏蔽、断电,故意破坏等其他逃避监督管理的行为发生。
12.1好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gps车载终端设备的检查工作,如发现gps终端设备出现故障、设备丢失情况,应迅速报告公司监控室,待修复或通过备件安装完好后,方可继续运营。
12.2严格按照交通法规行驶,严禁超速、超时、超载、越线、窜线行驶及疲劳驾驶,并注意接收公司gps监督中心和本司gps监控室发送的短信指令、语音提示、安全警示,及时纠正自己的违法违规行为。
12.3严格执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5时停车休息制度;夜间10时至次日6时行驶速度为白天限速80%的规定;客运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三级以下公路夜间10时至次日6时不得行车的规定。
六、考核:
gps监控室考核由公司安全科负责,公司按照考核的内容和指标实行100分制考核实行每月考核。公司安全科gps工作考核由公司安委会负责。
1、主要考核gps监控室各监控管理人员履职、监管各项工作、各项指标执行情况。
2、监控考核的主要内容和指标是:
1、公司gps车辆安装率100%;
2、公司gps车辆上线率98%;
3、公司gps定位率98%;
4、公司gps超时运行率0;
5、公司gps监控违法违章处罚率100%;
6、公司gps车辆超速率0;
7、公司gps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为0:
8、公司gps监控失管、失控率0;
3、考核的主要办法为: 3.1履职情况考核: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作内容,分值为10分,考核中发现有一项工作没有达到要求的,该项为0分。
3.2监管工作指标考核:
3.2.1 gps车辆安装率,分值为5 分,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3.2.2 gps上线率,分值为10分,达不到98%,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5分;
3.2.3 gps定位率,分值20分,定位率达不到98%,每下降个百分点扣10分。
3.2.3 gps车辆超时运行,分值为5分,发生一次超时运行行为,该项为0分。
3.2.4 gps车辆超速率,分值为10分,(按照渝交委安[2011]4号文第二十条第一款运输企业月累计每辆车超速行驶达到4次进行处罚的规定,每辆车超速行驶达到4次作为计算基数)每增加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3.2.5、gps违章违法处罚率,分值40分,下降一个百分点扣5,扣完为止。
3.2.6、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分值5分,发现一次,扣5分。
3.2.7、gps失管、失控,无加分值,在整个gps指标考核总得分中扣分,每发现一次失管、失控扣5分。
3.3考核评比:以月度、考核结果进行评比。凡每月考核得分为90-100分的等级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8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3.4月度考核得分情况与公司安全目标管理月度考核工作同步进行。
七、奖惩:
1、对于gps监控出现的违章、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安全科门负责人亲自负责,并坚持必须在37天时间内处罚完结,超长班线在回单位后的第一时间内进行处罚,确保处罚率达到100%。
2、公司安委会负责对公司gps监控进行考核评比,凡经考核考评获得半年和全年优秀等级的单位,将对其单位gps监管人员、安全科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3、对gps管理人员不尽职尽责者,将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3.1对gps超速处罚率必须达到100%,超速处警率达到100%,未按照规定时间及时处罚的单位,将追究其分管领导、安全科门负责人、gps管理人员的管理责任。
3.2对gps管理人员因工作不负责任出现失管情况未造成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并处罚金200元。
3.3对车辆gps监控超速行为,因未及时发送安全警示制止或监控不力等原因,造成gps监管失控而发生一般交通事故的,给予gps监管员处罚金500元,给予安全科门负责人处罚金1000元;发生一次死亡12人道路交通事故,安全科门负责人降职;分管领导处罚金5000元,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安全科门负责人免职,分管安全领导免职,主要领导降职。
4、对营运车驾驶员违反gps相关规定者,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4.1对营运车驾驶员故意遮挡、掩盖、断电使gps终端失效,导致信息无法传递经调查核实的,第一次处罚金5000-10000元,下车学习5天;第二次立即清理出驾驶队伍、纳入黑名单。
4.2对营运车驾驶员超速行驶未造成后果的处罚:
对时速超过规定限速的,给予驾驶员200元/次的经济处罚,多次超速的,经济处罚实行累加,但最高不能超过5次。一个月内超速累积5次(包括5次)的,直接给予清除公司驾驶员队伍。
4.3对驾驶员超时疲劳驾驶未造成后果的处罚:
4.3.1、驾驶员超时一次,给予驾驶员教育和200元/次罚款处罚。4.3.2、一周内疲劳驾驶两次以上的,给予驾驶员教育和500元罚款处罚。
4.3.3屡教不改者直接清退,纳入驾驶员黑名单
4.4对驾驶员驾驶车辆超载未造成后果的处罚:
4.4.1、驾驶员驾驶车辆超载20%以下的,给予驾驶员教育和2000元/人罚款的处罚。
4.4.2、车辆超载20%以上的,给予驾驶员教育和2000元/人罚款的处罚,并停运学习37天的处理。
4.5对于营运车驾驶员擅自改变运营线路未造成后果,经查实的给予驾驶员2000元/次罚款处罚,并追究经营部门相关管理人员监管责任;2次以上停运整顿。
4.6对驾驶员拒绝或不配合gps工作人员检查及维修硬件未造成后果的,给予驾驶员教育和500元/次罚款处罚,并停运修复,待修复后方可参与营运。
4.7对不听从gps监控管理人员警告、指令、拒绝纠正其违法行为的营运车驾驶员,第一次给予驾驶员教育和200元罚款处罚,第二次给予驾驶员处罚500元,并下车学习37天。
4.8以上各处罚条款视其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程度,可并处车辆停班、清退驾驶员直至驾驶员进入黑名单等处罚。
八、附则
1、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上级管理规定执行。
2、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委托安全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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