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保险单证管理(五篇)
保险单证管理篇一
一、首次在我公司投保所需资料
1、投保单
需投保人签章,投保人为个人的由投保人签名,投保人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
2、投保人/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为单位的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投保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无身份证的提供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行驶证复印件
新车提供合格证。
4、上年保单
上年交强险及商业险保单复印件。
5、验车资料
凡按公司《验车承保操作细则》要求需验车的,提供验车资料。
6、其他
上年未在深圳投保且未出险要求费率浮动的,提供上年保单及上年承保公司盖章的《未出险证明》(需清楚列明保单号、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
二、续保所需资料
1、投保单
需投保人签章,投保人为个人的由投保人签名,投保人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
2、其他
如上年未欠投保资料且续保险别与上年一致的,仅需在投保单上注明上年保单号;如需验车的,提供验车资料。
三、批改所需资料
(一)新车上牌批改
1、批改申请书
经办人签名
2、行驶证复印件
(二)过户批改
1、批改申请书
需原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章,投保人为个人的由投保人签名,投保人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
2、原投保人/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原件以及新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如新被保险人提供保单原件的可提供原投保人/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新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原件。
如仅需批改车牌号及车主姓名的,无需提供身份证明。
3、新行驶证
(三)退保所需资料
1、批改申请书
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章,投保人为个人的由投保人签名,投保人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
2、身份证明
投保人/被保险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原件,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单位的提供经办人。
3、保单客户联原件、交强险标志、商业险保险卡。
(四)其他类型批改
提供批改申请书。涉及车辆信息批改的提供行驶证复印件,涉及险别批改的如需验车提供验车资料。特殊批改类型按核保人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四、保险单证补发所需资料
1、保险合同挂失/补换发申请书
申请人签章,投保人为个人的由投保人签名,投保人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人为个人提供身份证明。
3、行驶证复印件。
4、处理意见、受理人:业务员或部门内勤签名
保险单证管理篇二
承保业务单证使用管理工作规范
为了规范业务单证管理,保障业务合规经营,防止单证风险,增强公司防风险能力,促进业务健康发展,结合承保业务单证管理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承保业务单证管理基本要求
本办法所管理的业务单证,是指印有公司形象标识和名称的各类空白业务单证,包括投保单、保险单、保险证(保险卡)和批单。定额保险单是指保险单上印有保险责任、固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通过手工或机打方式填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的业务单证,包括保险凭证。有价定额保险单是指在保险单上直接印刷有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并加盖公司签章,具有法律效力的定额保险单。
各中心支公司总经理(或主持工作负责人)作为本公司的单证管理第一责任人。单证管理责任人对本公司单证的管理和风险控制负责,必须定期组织单证管理的检查,确保单证管理的规范统一,并对单证管理责任事故承担管理责任。
分公司业管部是分公司业务单证的职能管理部门,各中心支公司业管部门为本级公司业务单证管理的职能部门。
各中心支公司必须设立单证管理岗,负责本部及下级出单机构的单证管理工作,业务单证的申请、领用、登记、发放、保管、使用、废旧单证的回收;负责使用单证的日清日 1
结,每天检查当日处理的纸制单证的使用情况, 核对是否与业务处理系统、单证管理系统中的单证流水号和状态是否相符,以严格保险单的管理和保证数据质量的可靠性,及时上报单证使用的重大事项。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单证管理员,要求工作责任心强,懂保险业务,并保持单证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性。单证管理员因工作变动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向分公司书面报告。
二、单证发放与保管
(一)单证申请和发放。各中心支公司单证管理人员负责从分公司单证管理部门领取业务单证。各中心支公司单证管理员从分公司领取单证时,需填写《业务单证发放登记薄》由中心支公司分管承保总经理签字, 扫描上传到分公司业务管理部,由业务管理部设置专人对申领单位的单证使用情况进行核实和审批,并在申领表中将申领单位的该类单证可使用数量注明,由分公司业务管理部负责人签字后通知计财部进行发放。
单证收到后要清点数量、核对单证号码,清点无误后方可签收。保险单证领回后要及时做好入库登记,填写《业务单证总帐》、《业务单证明细帐》。各中心支公司应严格履行单证发放登记手续,对本部及下属机构发放业务单要建立《业务单证发放登记薄》,各中心支公司根据分公司业务单证管理工作规范,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二)单证回收管理。三级机构对下属机构的单证归档工作必须进行检查,已使用单证收回三级机构管理的,必须要求至少每月回收一次单证,业务量较多的至少半个月回收一次单证。
(三)单证装订。
1、已使用单证必须在已使用后两个月内装订完毕,如2011年1月份使用的单证,必须在2011年2月底前装订完毕,未装订时的单证或业务量较少的机构也必须将已使用单证放入专用纸盒中,不得随意丢弃、乱扔。
2、、除特别规定外,各险种承保单证一律按流水号装订,采用四孔一线的方法,去除卷内金属物,要有封面、封底,厚度不能超过2厘米,封皮采用牛皮纸并在封面注明机构名称、部门名称、类别、险种、年度、保单起止号、保单起止日期,作废单证必须按顺序号装订在卷内。
3、每卷承保业务单证必须有卷内目录,列明顺序号、承保单位、保险起止日期、保险单号。作废单证需打印流水号,中间不得空号。
4、机动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单应单独归档管理,承保业务单证按保单印刷顺序号,单证数量 50 份保单顺序号立为一卷,以不超过 2厘米为限。
业务单证归档可按如下顺序:
(1)保险费发票业务联(粘贴在保险单副本正面中间)
(2)保险单副本
(3)投保单(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机动车辆,投
保单粘贴在交强险保险单副本的背面)
(4)投保单附表(附表与保险单副本一同装订,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机动车辆,投保单附表粘贴在交强险保险单副本的背面)
(5)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批单副本
(7)批改申请书
(8)上年度交强险保险单原件、其他能证明上年已投 保交强险的书面文件
(9)机动车上年度交通安全违章、交通事故及交强险 赔偿记录
(10)验车资料
(11)其他资料
三、出单员需备有复核章,保单交付保户前,需经复核确定保单无误后,在保单下角制单处加盖复核章。
四、保险单装订及档案管理参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单证管理规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二○一一年元月十日
保险单证管理篇三
1.统计、审核、汇总有价单证的征订计划,严格按公司规定发放单证。
2.负责安排单证交付印刷、分配及发运工作,所有印刷的单证应规范。
3.单证入库验收及登记工作,建立台账,按时盘点库存,编制有价单证报表,保证账实一致。
4.负责审核、汇总分公司有价单证报表,定期向分管领导提供分析报告。
5.单证印刷费的结算及对各分支机构的分摊。
6.协助各分公司解决单证相关事宜,配合办公室与印刷商的沟通、协调。
7.对分公司进行有关单证管理的培训,指导、监督执行情况。
8.根据财务部要求,准确提供单证出入库管理的相关信息。
9.协助部门负责人协调、处理部门行政事务。
保险单证管理篇四
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业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业务管理,切实维护农业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范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风险,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参加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过程中及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失后,涉及到保险公司的各项承保理赔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保险公司,指在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 承保管理
第四条 保险公司不得将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个人或组织确认为被保险人。
第五条 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应如实完整记录投保信息。投保信息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联系方式、详细居住地址(具体到区县、乡镇、村、街道门牌)、投保险种、投保数量、农户自缴保费、保险起期、保险止期、地块位臵(种植业)、养殖地点(具体到养殖场所的门牌号)、耳号标识(能繁母猪及奶牛)、银行账号等。保险公司应在核心业务系统内将投保信息设臵为必录项,录入格式要严格规范、准确完整。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要求组织农民投保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填写投保清单。投保清单应包含以下信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联系方式、详细居住地址(具体到区县、乡镇、村、街道门牌)、投保险种、投保数量、农户自缴保费、保险起期、保险止期、地块位臵(种植业)、养殖地点(具体到养殖场所的门牌号)、耳号标识(能繁母猪及奶牛)、银行账号和被保险人签字等。组织农民投保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对上述信息核对无误后,加盖公章。保险公司应将承保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村务公开栏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公示影像资料应显示拍摄日期,并上传核心业务系统作为核保的必要内容。
第七条
保险公司在对种植业保险标的进行现场查验时,应调查保险标的权属情况。单户投保面积在100亩(含)以上的土地,应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土地承包经营租赁合同方可承保。单户投保面积不足100亩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确实无法提供土地权属证明的,可以由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种植业保险承保业务中,保险公司在确认投保数量时,遵循以下确认原则:
对于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土地承包经营租赁合同的,投保数量须以合同载明的土地面积为准。对于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投保数量以相关证明材料载明的土地面积为准。
第九条 保险公司承保种植业保险,应使用gps定位、遥感等手段准确测量保险标的的四至(即地块东西南北四个方向的边界),制作能够显示保险标的四至的地块平面图,以便出险后及时准确查找到出险地块。温室、大棚应在地块平面图中标明温室或者大棚的结构和编号。
第十条
养殖业保险承保业务中,投保能繁母猪、奶牛保险的,投保数量应以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开具的数量证明为准。投保种猪、生猪保险的,投保数量的确定方式应以当年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条款规定为准,且在保单中标注此投保批次对应的能繁母猪数量。上述投保标的均须具有唯一耳号标识,否则保险公司不得承保。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到养殖场所实地查验,对饲养场舍进行逐舍编号,并拍摄包括养殖场标牌及大门、养殖场全景以及每栋场舍的照片。保险公司应按照养殖场的实际建筑规模与建筑方位,绘制养殖场全貌平面图,平面图需标注场舍编号、长度、宽度、总面积及投保标的饲养数量。
保险公司应对养殖业经营许可资料拍照留存,经营许可资料以当年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条款规定为准。保险公司应如实填写查验记录表,要求被保险人签字确认,并对投保农户或者投保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进行拍照或者留存复印件。
投保奶牛保险的,须逐头拍照。照片应清晰记录耳号标识和拍摄日期,能够区分奶牛的个体特征,并建档留存。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履行保险条款中“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利及义务”等重要内容的说明义务,提供的投保单应附保险条款,并要求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字或盖章,确无法签字或盖章的,可按手印,确认已经了解保险条款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公司应要求相关单位集中组织被保险人召开宣传说明会,现场讲解保险条款的重要内容,同时应向被保险人发放所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
保险公司可以结合农村实际,采取其他灵活多样的方式履行说明义务。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履行说明义务的有关内容、时间、地点、对象及说明方式等信息应作相应登记,并妥善留存图片或视听资料,以备查验。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签发政策性农业保险保单,应遵循“见费出单”原则,即保险公司收到保险合同约定的自缴保费部分后,方可打印保单。
第十六条 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的,保费收取时间以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开具保费发票或保费收据为准。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民投保的,保费收取时间应以组织投保机构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的时间为准。
第十七条 政策性农业保险应执行保单或保险凭证发放到户的原则。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投保的,保险单签发给被保险人,并要求被保险人当场签收保单。对于村民委员会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向每一位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
第十八条
保险单、保险凭证均应有统一编号,须加盖承保业务专用章。保险凭证信息应全部进入核心业务系统,实现电脑联网出具保险单及保险凭证。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可实行分公司集中核保制度或分级授权核保制度。实行分公司集中核保制度的保险公司,应设臵专岗、专职、专人负责农业保险核保工作,并向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备专职农业保险核保人的有关情况。实行分级授权核保制度的保险公司,应逐级设臵核保人,并向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备各级核保人以及核保权限。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应制定政策性农业保险核保业务操作流程及对核保人的考核办法。各级农险核保人经保险公司统一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不相容
最新保险单证管理(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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