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四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官网篇一
值班庭长接待制度:2004年3月1日起,一中院正式实行了庭长每日轮流值班接待制度。院党组决议将最具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40多位正、副庭长推向接访一线,全周开门轮流值班,亲自接待每一位来访当事人,即时听取情况、即时解决问题、即时化解矛盾。畅通反映意见的渠道,最大限度地化解初访,减少越级访和重复访发生。通过建立一种源头治理的长效机制,使各庭中层领导直接深入一线接访,从而发现自身应当改进的症结和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改进法官的司法行为和审判工作。
具体做法是提前一周将庭长值班接待表安排在接待场所公示,由当事人选择反映问题的庭别。值班庭长在接待过程中,根据来访事项能够及时接待化解的,直接疏导答复;不能当场解释清楚的可以调动涉案审判庭人员前来当场接访解答;无法及时前来的,可以替当事人为涉案审判庭约访,日后由审判庭按期接访;对作出约访处置的,值班庭长要在《接待登记表》中注明,由信访办日后核查通报约访落实情况;对无法当场化解的,可以启动督办程序,限期要求涉诉审判庭落实息访工作;值班庭长接访过程中如甄别当事人属于无理访的,可以向信访办提起信访终结审查程序。
完善减免缓交诉讼费制度,确保贫困群众打得起官司。一中院院专门制定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具体规定》,明确将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农民工列为重点救助对象;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施诉讼费减、免、缓交;同时对司法救助案件坚持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确保了困难群众及时得到司法救助。
坚持上门就地审案,为困难当事人提供诉讼方便。对于婚姻家庭、社区邻里纠纷案件,特别是偏远山区的弱势群体纠纷案件,一中院要求法官尽可能地到当地进行审理。
加大执行力度,全力维护弱势群体权益。一中院认真落实市高级法院和市民政局联合制定的《关于解决执行难案件中困难人员生活救助问题的意见(试行)》,不断加大对涉及弱势群体利益案件的执行力度。2006年,一中院共执结涉及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案件101件,执结标的额9.08亿余元,有力地保护了涉案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注重延伸审判职能,案外倾注人文关怀。一中院坚持在依法公正裁判的同时,通过庭外为当事人解决实际困难,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化解社会矛盾。如在审理翟某等11名下岗职工劳动争议案中,不仅为11名下岗职工执行回了经济补偿金,还将他们的档案和社会保险手续等补齐,彻底解决了他们的生活保障问题。
广泛开展扶贫济困活动,树立法官亲民爱民形象。一中院在运用法律主持正义,化解社会矛盾的同时,还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爱心捐助活动,给予困难群众关爱和帮助,为贫困学生捐资助学、为服刑人员子女献爱心等活动,都受到了群众的广泛好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举报中心电话:59891399
设置诉讼材料接收窗口:一中院设置了专门的诉讼材料接收窗口,方便当事人向承办人递交相关诉讼材料。
民商事案件诉讼保全须知: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的,我院立案庭向其送达《民商事案件诉讼保全须知》,全面说明申请诉讼保全应当注意的问题。
民事、行政诉讼指南:在立案大厅放置民事、行政诉讼指南手册,供当事人参考、查阅。
民商事案件诉讼保全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交明确的书面财产线索,根据不同财产线索,提交相应材料:
1.申请冻结银行账户的,应提交银行名称、账号,填写冻结、查询三联单,填写字迹工整,内容完整(冻结日期不需填写),并不得涂改;
2.冻结股权的,应提交所持股权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持股比例;
3.冻结上市公司各类非流通股票的,应提交登记公司名称、上市公司名称、股票名称代码、持股数量、上市公司工商注册号、近期中报或年报;
4.冻结流通股票的,应提交托管券商名称、股票名称、股票当日市值、冻结风险承诺书;
5.查封房地产的,根据房地产性质应提交房地产的权属登记证明资料,查封房产未办理权属证明的,应提交房产的预售、规划、开工许可、土地使用权证号,正在预售的房产应提供预售均价,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应提供出让合同号及出让金付款凭证;
6.查封车辆的,应提交所查封车辆的牌照号码;
7.查封扣押实物的,应注明所查封实物名称、数量、存放地点、参考价值以及相关权属证明,需扣押实物的,必须提供扣押地点,查封工商部门备案的固定资产需提交工商备案资料;
8.证据保全的,应注明查封证据的名称清单,查封财务账册的,应明确种类、起止时间等;
9.查封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专有权利的,应提交权利证明登记号码;
10.查封到期债权的,应提供到期债权的依据,到期债权的债务人对债务有异议,则不予查封;
11.冻结国债、基金的,应提交国债、基金名称、种类、数量、登记机关。
二、申请人提出诉讼保全,应提供相应担保:
1.金融机构可以自行担保;
2.其他企事业单位、公司、个人须提供财产或保证人担保。
三、申请人提供保全线索需一次性明确提出,保全过程中提出新的线索,需经审查,承办法官批准后再采取保全措施;除特殊原因,本院对申请人的多次保全申请不予追加查封;保全裁定作出后,如依申请人线索未查封到任何财产,本院不退保全费用。
四、申请人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应按规定缴纳保全费。
五、申请人提出继续保全的,应于前次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案件已审结的,不再采取续封措施。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官网篇二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2-08-14 【生效日期】1992-08-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贵州进出口
商品检验局开办的振环公司债务一案如何适用国发[1990]
68号、法
(经)发[1991]10号文件的请示的复函
(1992年8月14日)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法执(1992)字第8号关于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国贵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开办的振环公司债务一案,如何适用国务院国发[1990]68号通知的请示报告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黔法执(1992)011号关于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重庆分公司诉重庆饲料公司菜籽粕购销合同货款纠纷是否适用国发[1990]68号、法(经)发[1991]10号文件进行统一清偿问题的请示报告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贵州振环贸易公司(下称振环公司)原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下称商检局)投资开办的政企不分的公司。商检局虽于1985年向当地工商局申请与该公司脱钩,但对该公司人事任免和经营管理方面仍有决定权。1990年2月18日,振环公司被撤销后的债权债务由商检局负责清理。因此,重庆中级人民法院1990年12月7日依据国发[1985]102号、中发[1986]6号文件有关规定,判决由商检局清偿振环公司所欠饲料公司货款并无不当。鉴于振环公司撤销后有多个债权人,且资不抵债;重庆中级人民法院(1990)经上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在国发[1990]68号通知发布时尚未执行。故本案应依据本院法(经)发[1991]10号文件第四条之规定,“应当委托被撤销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依照该《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执行。”对此,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振环公司的债务应依照国发[1990]68号、法(经)发[1991]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统一清偿的理解是正确的,在统一执行中,受委托执行的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将原振环公司收回的债权和商检局对其开办的振环公司债务应在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数额,按债权比例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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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官网篇三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渝一中法刑终字第13号
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庄,男,1961年6月23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户籍所在地河北省***。2009年12月12日因涉嫌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罪被刑事拘留,次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高子程,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陈有西,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被告人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一案,于2010年1月8日作出(2009)江法刑初字第71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庄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戴萍、代理检察员张丽、冉劲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庄及其辩护
2023年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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