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工作秘密范围如何确定(6篇)
工作秘密范围如何确定篇一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作秘密,是指在各级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的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依照规定程序确定并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工作事项。其范围包括:
(一)拟制中不宜公开的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文稿;
(二)不宜公开的会议材料、领导讲话材料;
(三)不宜公开的规划、计划和总结,以及财务预算、决算;
(四)业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活动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五)拟议中的机构设置、工作分工、人事调整和职务任免、奖惩事项;
(六)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档案及其有关材料;
(七)正在调查不宜公开的材料、证词、证据和其它事项;
(八)不宜公开的计算机系统网络总体方案、安全保密实施方案;
(九)不宜公开的内部管理措施;
(十)国家有关规定中其他工作秘密。
前款所称不宜公开的事项,是指公开后会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或者正常生活秩序;会使保护工作秘密的措施可行性降低或者失效;会使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失去保障的事项。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保守工作秘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国家保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指导、监督、检查辖区内保守工作秘密的工作。
第五条保守工作秘密应当有利于加强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保障各项业务工作顺利进行。
按政务公开规定应当公开的行政事务,不得定为工作秘密。
第六条保守工作秘密应当与行政管理工作相结合,实行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的原则。
第七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第二条,及时确定本单位工作秘密的具体事项。
上级部门确定的工作秘密具体事项,对其下级部门具有约束作用
第八条行政管理部门工作秘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确定:
(一)承办人按照工作秘密范围拟定工作秘密事项和保密期限意见草案;
(二)承办人将拟定的工作秘密事项和保密期限意见草案提交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者交本单位的综合机构审核后,再提交主管领导批准;
(三)承办人对经主管领导批准确定的工作秘密事项作出正确标示。
第九条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秘密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保密期限:
(一)保密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可以确定为“xx年”,在一年以内的,可以确定为“xx月”;
(二)保密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十年。确需永久保密的,可以确定为“长期”;
(三)无法确定保密期限的,可采用“实施前”、“公布前”、“执行前”等形式确定保密期限。
第十条行政管理部门对已确定的工作秘密事项,应当在载体上标示“内部(保密期限)”,其标示位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文件类,在文件首页右上方标示;
(二)资料、书籍类,在封面或者扉页右上方标示;
(三)图表、图纸类,在首页右上方或者标题下方标示;
(四)其他类,在明显的位置标示。
工作秘密范围如何确定篇二
为促使公司职员忠于职责,忠于公司,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特制定本制度。
1、公司所有财务报表和其它经济类报表、统计表。
2、公司列为机密的文档。
3、公司领导工作会议纪录。
4、项目建设内部控制指标。
5、公司领导内部重要讲话与指示。
6、公司经营发展战略与战术。
一)职责保密规定
1、所有直接参与公司保密工作范围的工作人员,应严格在自己的工作范围内,严守工作机密,对自己掌管的工作机密,坚决做到“三不”,即不乱讲、不乱传、不遗失。
2、公司全体职员不得查询、了解与自己工作无关的公司列为保密范围的内容。
二)保密回避制度规定
1、上级领导举行各类会议时,下级人员严禁入内,因特殊情况必须进入会议室、办
公室时,必须征得上级领导的同意。
2、上级领导个别谈话时,下级人员应主动回避。
3、下级人员例席参加上级领导会议和因工作需要参与上级领导的工作会议,必须严
守机密,不得随意对外传播。
4、上级领导与公司另一部门负责人工作讲话时,其它部门负责人一般应主动回避。
5、上级领导工作商谈时,下级人员应坚决回避。
6、公司领导与任何人员商谈财务工作事项,人事工作事项、工程建设事项,其它人
员必须回避。
一)重要泄密处罚
1、泄露公司重要商务机密,给予除名处理。
二)一般泄密处罚
1、对泄露一般机密,原在机密工作岗位的人员,调离原岗位并给予最后警告处罚。
2、对泄露一般机密的公司骨干和一般职员视情况降薪和降职处理。
工作秘密范围如何确定篇三
定密是指机关、单位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的活动。
机关、单位定密应当坚持最小化、精准化原则,做到权责明确、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及时准确,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没有定密权但经常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或者虽有定密权但经常产生超出其定密权限的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可以向授权机关申请定密授权。“经常”主要是指近三年来年均产生六件以上国家秘密事项的情形。申请定密授权,应当向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没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应当向其上级机关提出。申请定密授权,应当书面说明拟申请的定密权限、事项范围、授权期限以及申请依据和理由。
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单位负责人可以指定本机关、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为定密责任人,并明确相应的定密权限。
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具体职责是:审核批准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管期限和知悉范围;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保密事项范围是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事项的具体标准和依据,由国家秘密范围和国家秘密目录两部分构成。
保密事项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军事方面的保密事项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国家秘密确定的基本程序是: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由
2022年工作秘密范围如何确定(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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