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项目承揽合作协议(16篇)
项目承揽合作协议篇一
乙方:
双方就共同承揽、实施 项目合作事宜,本着双方自愿互利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履行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前提下,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方式
1.1甲方与业主签订施工合同;乙方自筹资金、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并承担和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责任和义务,负责施工项目从开工直至竣工验收结算完毕及工程保修期满全过程管理。
1.2 甲方按本协议的规定向乙方收取管理费,乙方按规定交纳报建、招投标和施工过程中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各项费用,同时承担履合行同所发生的各种赋税。(如乙方已在当地税务部门完税,则凭税票办理相关手续)
1.3 按招标文件规定,项目实行风险保证金担保制。
1.4 甲方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与乙方签订完成该项目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任命乙方为此项目的内部承包人,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监管机构对施工全过程监管。
第二条 甲方及其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2.1按甲方职代会及相关文件精神,由甲方派出1名项目经理,1名财务负责人,1 名技术负责人,1名质安负责人及根据项目管理需要配备的管理人员与乙方共同组成项目经理部对本工程进行管理,甲方所派驻人员代表甲方对项目的进度和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资金进行监督和控制。其他项目管理人员由乙方推荐人选,需经甲方考核并体检合格后,由甲方与其签订以完成该项目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2 甲方派驻项目经理部长期或临时工作人员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按月支付,包括交通、通讯、工资、奖金、社会保险费用、办公费及其他必要的开支等。甲方派往联营项目部的兼职项目经理应享受的待遇按公司文件规定执行,其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按月支付。
2.3 帮助乙方组建项目经理部,乙方派驻项目的主要项目负责人和技术骨干必须通过甲方人力资源部审核相关执业资质后方可上岗,对于不符合条件和甲方认为不合适的人员,乙方必须无条件更换。
2.4 为了维护甲方形象和信誉,甲方代表有权对项目的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尤其对乙方确定的供货商进行审核,如发现供货商产品不能满足项目质量、工期要求,甲方代表有权拒绝其产品进入工地。甲方有权终止乙方供货渠道,由甲方代购,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5 当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等出现严重问题,危及或将要危及甲方的信誉和经济利益时,甲方有权更换项目承包人以及更换施工队伍等必要措施,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给甲方带来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2.6 甲方代表有义务帮助和协助项目经理部对项目进行管理,保持与业主的联系,协助办理与项目有关的事宜,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7 办理需要甲方或以甲方名义办理的其他事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8 甲方配合乙方共同与项目管理人员签订以完成该项目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签订合同后,甲方依照长沙市社会保险局的相关规定为乙方及其项目管理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并代扣代缴所有社会保险费用。所需费用由甲方直接从工程款或乙方抵押金中扣除。
乙方须指定专人配合甲方办理参保、停保手续,并按月报送社会保险报表。如乙方无专人管理,则由甲方指定专(兼)职人员从事此项工作,所发生的工资和费用由乙方承担。项目管理人员如合同到期或需提前解除,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甲方接到书面通知后办理合同解除、社会保险停保等手续。
2.9 乙方在本工程中使用的劳务队伍必须是通过公司资质评审确定的合格劳务企业,严禁采用包工头的劳务形式。如未使用合格劳务企业,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20xx0元以下的罚款;如使用无资质的劳务企业则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并自行承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2.10安徽省内工程项目严格执行省建设厅的规定,所有符合要求的工程项目必须开办农民工学校。甲方对乙方开办农民工学校的工作进行指导,办校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11 甲方委派项目管理人员名单均由甲方正式书面通知乙方。
2.12 项目完成工程结算后一月内提交公司进行项目终结审计。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1乙方应根据甲乙双方与业主所签施工合同的要求,按公司规定组建项目经理部,选派得力的领导班子和精干的施工队伍,提供实施工程所需资金、技术人员、机械和材料物资等。并按公司要求做好开工准备(包括门楼、围墙、临时设施、场内施工道路等)乙方代表甲方承担并履行甲方与业主所签施工合同所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责任和义务,信守合同,维护甲方的信誉,全面负责工程的实施、养护,直到工程圆满通过最终验收,保修期满、保修期责任完成为止。
3.2 乙方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具体要求按甲乙双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相应条款。
3.3 乙方应服从甲方代表和公司监管机构对项目的监督和管理,按照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进行项目管理,施工现场及标示按照公司规定标准实行。按甲方的要求做好现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时并按甲方规定向甲方报送各类相关报表和资料。乙方应服从公司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开出的整改通知书或罚款单(罚款由甲方财务从当月工程款中扣除),乙方必须将整改情况向甲方工程管理部监管处做出书面汇报。
3.4 乙方应积极协助业主及时办理许可证等施工过程中所需的证件、批件;如因该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件未获得导致甲方在建设行政主管等部门检查过程中的罚款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3.5按照社会保险的规定,承担乙方所有人员及本人所有社会保险费用(含公司部分和个人部分),由甲方代为办理社会保险缴费事务。
3.6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政策及甲方的有关规定。项目中标人和项目全体管理人员应接受公司工程管理部对项目的“现场监管交底”工作,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现场管理标准图集》的要求来管理和规范项目。对于甲方委派人员不能尽职尽责履行工作职责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换人。
3.7 项目实施中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做好资料管理工作,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将工程资料移交甲方,否则,公司将给予处罚。
3.8 项目正式组织主体验收和竣工验收前一星期,必须通知公司工程管理部和公司质安总监对项目进行预验收,未经预验收的项目公司一律不予认可,不加盖公司公章。
3.9 办理双方认为必须由乙方办理的其他事宜。
第四条 银行帐户
4.1 该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签订后,甲方提供在合肥的统一帐号供乙方使用,甲方扣除各项费用后,其余工程款由项目经理部包干使用,并确保工程专款专用。乙方不得私设帐户,不得私自将工程款占为己有后离开项目,否则按涉嫌贪污向检察院举报,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
4.2该帐户本工程的工程款仅限于本工程项目使用,工程结束后此帐户应及时对该项目做财务清算。
第五条 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5.1 乙方按工程结算总价的百分之(小写:)向甲方支付管理费,项目各种税金由乙方直接缴纳(发票原件移交公司做账),工程竣工结算完成时,各项费用全部交清。
5.2乙方与甲方经营单位的往来款收付按公司规定执行。
5.3报建、招投标过程中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各项费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和承担的各项费用、工程保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直至该协议终止前所发生的其它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乙方权限及违约
6.1乙方不得挪用工程款购置大型机械设备,如确因工程需要添置大型施工设备,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否则甲方有权拒付添置施工设备的费用。
6.2 项目经理部印章由甲方刻制,由公司委派主要负责人员按规定掌管使用,原则上只用于本项目部的技术资料管理工作,印章在工程竣工3个月后及时上交甲方,严禁乙方擅用印章或以项目部名义对外提供担保、借款和采购、劳务、租赁、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等经济活动。
6.3 乙方不得以甲方及项目部名义从事本项目以外的其他业务活动。在本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
⑴ 将本协议全部或任何部分权益、利益、责任或义务转给任何第三方;
⑵ 将中标项目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分割、转让、转包或分包给任何第三方。
⑶ 私刻项目印章等。一经发现,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工程,乙方无条件退场,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6.4 项目亏损的处理:如项目亏损,对外所欠的民工工资、材料款、税金由乙方自有资金支付,如甲方垫付,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7.1 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或分歧,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7.2 如不能协商一致时,双方之任何一方均按照国家有关现行法律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3 当双方协商不一致时,任何争议或分歧都不能免除乙方承担和履行甲方与建设单位所签合同规定的乙方的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 附则
8.1 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由乙方负责该工程的保修、维修。
8.2 在本协议合作期间,由乙方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等经济纠纷,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及其他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8.3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盖公章后生效,自该工程甲方与业主所签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合同终止时间及本协议中甲、乙双方无遗留问题后失效。
8.4 本协议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8.5 本协议中若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项目承揽合作协议篇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充分利用各自资源和优势,为共同做好怀化大蒲溪旅游开发区道路工程项目,经友好协商,本着诚信、平等、自愿、诚意合作,公平互惠的原则,达成如下内部合作协议:
一、合作项目:
怀化市中方县大蒲溪旅游开发区景区道路,工程地点: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罗旧镇花山寨境内。水泥道路全长15公里(包括土石方绿化),承包合同价款暂定贰仟伍佰叁拾万元。
二、合作方法:
经双方协商同意以株洲芙蓉建设集团富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平台,以单项工程项目为基础,明确责任、分工和利润分配,上缴公司管理费,具体实施是:
1、本合作项目15公里水泥道路(包括土石方绿化)工程按甲方20xx年元月7号与发包方怀化市中方县大浦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所属条款全部由乙方全权负责实施执行。
2、600000.00)作为合同履约金,合同生效执行。进场施工满60天,无息退还乙方。
3、该工程项目乙方按合同、按结算总价(税前总造价)上缴甲方8%纯利,另上缴株洲芙蓉建设集团富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挂靠费1.5%。
4、该工程项目各种税费等均由乙方负责。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主要协调怀化市中方县大浦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关系,负责严格按照甲方所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资金及时到位;负责乙方成立工地项目部,指定乙方 为项目部经理,并发给项目部财务公章、行政公章各一枚,到工程所在地银行设立银行账户等工作;负责该工程项目按合同规定按时支付工程款到位;监控工程资金使用,分批收取乙方应上缴的百分比,确保双方合作愉快。
2、乙方:主要负责按甲方所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全部条款的实施、执行;负责协助甲方搞好建设方的关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把关系搞僵;负责施工队伍的民工素质、技术负责,并承担工程中可能发生的一切大小安全事故责任费用;负责按合同规定时间按时或提前圆满完成工程任务。
以上条款双方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一方违约均应承担法律责任,本内部合作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工程完工全部付清工程款后自动失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项目承揽合作协议篇三
发包方: 重庆业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承包方: 重庆宏瑞矿山设备有限公司
发包方与承包方经协商一致,且经发包方股东会批准,现将公司经营权在本合同期限内发包给承包方以供经营,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承包经营期间,公司独立核算、依法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条 承包经营期间,承包方必须在本公司的法定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以本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准)。
第三条 承包经营的期限为五年,即从20__年一月一日起至20__年十二月三十日止.
第四条 承包经营的方式为:发包方在承包经营期限内将公司经营权提供给承包方,承包方为此支付给发包方人民币万元为第一年基数,以后每年承包费在上年基数上递增10%。在每年的12月25日一次性缴清当年承包费。
第五条 发包方在20__年一月一日的固定资产净值必须在五年折完。
第六条 承包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由承包经营这负责。
第七条 20__年底发包方留存120万元为承包基金。
第三章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承包方的权利
第八条承包经营期间,承包方指派的代理人(仅限一人)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总经理的职权。
第九条 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对本公司享有自主、独立的的经营权。 具体权利如下:
1 有权聘任副总经理和各部门经理,组成本公司的领导机构,并报股东会备案,承包期满或合同解除后,该领导机构即告解体.
2 有权决定公司的机构设置,制定规章制度,人事聘用、任免和奖惩。 3 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购置新设备和资产。
第十条 承包方有权根据本合同规定,取得其应得的合法收入.
第十一条 承包方有权在承包期内使用公司公章、合同章、支票、账号、发票等财务凭证。
承包方的义务
第十二条 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应尽义务如下:
1 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期如数缴纳应缴纳的各种税,费等. 2在承包期间,应保证公司各项资产的完好(合理损耗除外),. 第十三条承包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中应由承包方履行的全部条款.
第四章 发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发包方的权利如下:
1有权维护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2有权监督本公司的经营范围。
3对本公司有财务监督权。
第十五条发包方的义务如下:
1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承包方的经营权。
2必须按本合同规定保障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3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中应由发包方履行的全部条款。
第五章承包方的收入
第十六条 承包方的收入计算方法:承包方在承包经营期限内扣除承包费后的所有利润均由承包方享有。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十七条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发包、承包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在新的书面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八条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国家有关政策与本合同签订时相比,发生重大变更,发包、承包任何一方利益受到重大影响,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九条 发包方如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扰承包方的经营管理活动,使承包方无法继续经营下去,或使承包方的合法收入得不到保障,承包方
有权解除本合同以及暂停支付承包费用,并要求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或无法履行时,须发包,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规定的承包期满,发包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期满三十日以前,承包方应接受发包方派出的审计机构对其承包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无误后,双方代表在审计意见书上签字,承包方方可离职。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发包,承包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本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应负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发包方如违反本合同第二十条的规定,应承担
最新项目承揽合作协议(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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