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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会议纪要(三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7-281

房地产公司会议纪要篇一

会议指出,根据上级要求,我区10月28日前必须实现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发新停旧”,时间紧、任务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合力推进,确保规定时点实现不动产登记颁证工作目标。会议要求,不动产登记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单位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和“方便群众、服务群众”的工作要求,主动对上衔接,积极稳妥推进全区不动产登记工作。

会议就相关遗留问题的办理研定如下意见:

一、关于单位宿舍等老旧小区有房产证,无土地证,土地无权源材料或权源材料不全的问题

对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宿舍,未办理土地使用证,个人通过房改、集资建房等方式已取得了房产证的,由原单位或单位撤并后接管的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完成权籍调查和测绘后,采取“公告确权”方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直接给房屋产权人办理土地性质为“划拨”的《不动产权证书》。

二、关于开发企业已办理土地使用证,但开发企业已注销或停业,购房人只有房产证无对应的土地证,购房人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的问题

为方便群众办理,对开发企业已注销或停业的,因无法收回开发企业原土地证,由市场监管局、地税局等相关部门出具公司注销证明文件后,采取公告确权的方式,除抵押、司法限制外,购房人可单方依据有效身份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等,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对原开发企业未注销且土地权属清晰的,开发商应配合注销相应房屋及土地权属,以方便购房人依法登记。

三、关于房产、土地证载用途不一,导致不能交易抵押的问题

对权利人申请将土地用途改为商业用途的,规划局牵头,明确用途改变的具体意见;区国土局(不动产登记局)牵头,对已经规划部门同意改变用途的,依据国有土地出让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后,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证。

四、关于房屋跨不同类型宗地建设,因土地权属难以确定导致不能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问题

区国土局(不动产登记局)会同区规划局,按照最大限度有利于权利人的原则,确定该幢房屋土地用途和出让年限,用地红线在总体用地不增加的前提下做相应调整。

五、关于银行续贷遇到不能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问题

1.抵押人向银行申请新贷,不动产抵押物必须两证齐全或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否则银行不得受理;2.续贷的不动产抵押登记可以依前述意见解决的,依前述意见办理;3.续贷的不动产抵押登记依前述意见依旧不能解决的,区国土局(不动产登记局

房地产公司会议纪要(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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