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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内容 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十三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7-281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内容 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篇一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维护环境安全,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襄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较大及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或发生在行政区域外但有可能对我市造成影响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超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处置能力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重污染天气应对按照《襄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按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土壤污染环境事件应对按照《襄阳市突发土壤污染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辐射污染突发事件应对按照《襄阳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辐射污染事件和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1.5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详见附件1)。

2.1指挥机构

2.1.1市级应急指挥机构

(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设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任总指挥(特殊情况下由市长任总指挥),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水利和湖泊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纪委监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襄阳军分区、市消防救援支队、武汉铁路局襄阳车站、湖北省无线电监测中心襄阳监测站等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各成员单位及分工职责见附件2。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其他有关部门。

主要职责:统一指挥协调我市行政区域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并配合完成上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任务,指导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处置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对事件级别及其危害程度和范围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汇报;根据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实施启动、变更、信息发布或终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完成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2.1.2县级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成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根据有关规定,开展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新闻发布、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并根据上级安排或应急工作需要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对需要市级协调处置的跨县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有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向市政府提出请求,或由有关县(市、区)、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请求。地方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鼓励相近、相邻区域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环境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2.2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2.1市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态势及影响,设立由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相关部门单位组成的市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并按照《襄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和特点,确定现场指挥部负责人。

企业排放污水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组成;

企业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及陆源溢油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组成;

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组成。涉及铁路运输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增加武汉铁路局襄阳车站为现场指挥部成员;涉及高速公路运输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增加高速交警襄阳支队、事发地高速公路经营业主为现场指挥部成员。

相关单位负责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实现信息交流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信息、处置信息和可能影响环境安全的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等信息。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间保证信息通畅,实现信息共享;按照职责制定本单位环境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需要其他单位增援时,应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增援要求。

市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技术专家组、现场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发布组、社会稳定组等工作组,建立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

(1)技术专家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聘请环境监测,化工,环境影响评估,水、大气、土壤、地下水以及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水利,水文,地质,农林,气象,矿山等领域的专家,组成市突发环境事件技术专家组。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完善襄阳市环境应急专家库并定期维护和更新。

主要职责: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污染处置、应急监测等提供技术指导,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开展污染源、污染途径、处置措施等相关分析,为突发环境事件的科学处置提供决策建议。

(2)现场处置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或现场总指挥指定单位牵头,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襄阳军分区、武汉铁路局襄阳车站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现场调查,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断污染源,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落实相关企业停、限产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应急避灾场所;协调军队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3)应急监测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襄阳军分区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的调查;根据现场情况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及数据汇总分析,明确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会同专家组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必要时,协调军队有关力量参与应急监测。

(4)医学救援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心理援助;指导并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共卫生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5)应急保障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襄阳军分区、武汉铁路局襄阳车站、湖北省无线电监测中心襄阳监测站、国网襄阳供电公司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临时安置工作;统筹规划全市应急物资储备点和应急避灾场所;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对受威胁群众进行临时基本生活救助;保障城市公共供水、供电供应;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提供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必要的交通、通讯、防护等工具器材;开展应急测绘。

(6)新闻发布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严格落实“5·24”要求,即: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召开新闻发布会;收集分析市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7)社会稳定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襄阳军分区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受威胁人员按规定的途径、方式疏散到安全紧急避难场所,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聚集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2.2.2县级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参照市级层面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和职责分工,由各县(市、区)、开发区相应部门组建,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3.1预防

3.1.1监测和风险分析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市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

(1)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环境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会同水利、农业、气象等部门负责水体富营养化导致的藻类污染的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2)交通、公安部门负责交通事故、危险品运输引起的污染事件(包括船舶、港口污染事件,危险品运输过程中泄漏、爆炸事件)、汉江溢油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3)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和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农业外来生物入侵、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畜禽动物病毒泄漏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4)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件和林业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5)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泄漏事件、饮用水环境卫生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6)应急管理和消防部门协助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梳理、分类,并向各责任部门提出预警通报。

3.1.2风险预防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xx〕4号)要求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报备。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隐患排查的监督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

3.1.3预防职责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各级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国家、省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或修订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开展污染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和普查。掌握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3)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加强源头防控,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重点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的审查,检查环评及其批复要求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设施落实情况,以及针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变化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补充完善情况;对已建成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凡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已做过评价现已不可行的,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加强对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5)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6)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7)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的建设工作。

3.2预警

按照“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突发环境事件的等级、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或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组织实施相应的预警响应措施。

3.2.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红色预警:情况危急,或根据监测信息,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事件。

橙色预警:情况紧急,或根据监测信息,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外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我市大部分区域受到影响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事件。

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或根据监测信息,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外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我市大面积受到影响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事件。

蓝色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或根据监测信息,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外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我市局部受到影响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事件。

3.2.2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主体

红色、橙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

黄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发布,具体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编制,报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发布,并报市政府。

蓝色预警信息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编制、发布,并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

(2)发布内容

基本情况、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可能污染的后果、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3)发布方式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短信、电子显示屏等,及时向社会发布应对工作提示。

3.2.3预警状态

(1)蓝色预警

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和监测;组织对重点防控区域、环境风险隐患单位应对措施准备等工作进行检查、督导,责令有关单位整改落实问题;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2)黄色预警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采取蓝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调度有关应急队伍赶赴事发现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及时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影响范围、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通知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处置准备;调集、准备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工具、设备设施。

(3)橙色预警

在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赶赴事发现场,采取必要控制措施;加强对重点环境敏感点的安全保卫、监控;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人员并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采取必要措施防范次生事件,确保供水、排水、供电、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安全并正常运行。

(4)红色预警

在采取橙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其他必要措施。

3.2.4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市政府或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跟踪分析,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发布黄色预警后根据事态发展和专家分析研判建议,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报告时限和程序

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市生态环境局或各县(市、区)、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或各县(市、区)、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或各县(市、区)、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或各县(市、区)、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4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各县(市、区)、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当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市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聚集性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6)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上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先于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报告信息。

3.3.2报告内容与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

初报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终报在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影响消除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或需要补充报告的情况。

终报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3.3.3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或各县(市、区)、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或县(市、区)、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接到通报的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或县(市、区)、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3.4信息报告追责

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中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响应分级和启动

4.1.1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按照有关规定相应启动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1.2分级响应启动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ⅰ级、ⅱ级响应:初判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先期处置,结合本地实际,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

ⅲ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负责启动ⅲ级响应。具体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事发单位,以及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ⅳ级响应: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根据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请求和实际需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部门预案配合、指导处置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4.2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涉事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先期处置,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污染物性质,采取必要的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迅速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加强对事件现场的管控,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情况。

当地政府根据事态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或总体应急预案,并及时协调可能影响到的下游及相关地区政府联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2现场污染处置

市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制定并实施污染处置工作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根据污染物质的性质,分别采取必要的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现场处置组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及时切断污染源。

4.2.3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因素,明确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监测内容,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根据检测结果与技术专家组的分析研判,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2.4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原则,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第一时间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渠道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市政府或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会同市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具体事宜。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信息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发布。

4.2.5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注重做好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士关爱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有必要医疗条件。

4.2.6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的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2.7维护社会稳定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4.3响应终止

4.3.1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启动响应的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经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经无继续的必要;

(5)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3.2终止程序

(1)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向启动应急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响应终止建议;

(2)启动应急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达响应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启动应急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开展后期工作。

5.1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按《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成立调查组,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原因、性质、责任调查处理。在查明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后,编写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启动响应的政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结论、环境影响和损失的评估结果等信息。涉密信息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相应管理要求执行。

5.2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启动响应的政府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评估工作,并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等提供依据。

污染损害评估所依据的环境监测报告及其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调查笔录、调查表等有关材料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办法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5.3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要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受污染水体、大气、土壤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5.4总结评估

有关部门及事发单位要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生态环境厅按照有关程序组织实施应急过程评价。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编制较大环境事件总结报告,并于应急终止15天内报省生态环境厅。报告依据环境应急过程记录、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市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及公众反应等。总结报告应涵盖以下内容:一是环境事件等级;二是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七是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八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事发地县(市、区)、开发区分局负责编制一般环境事件总结报告,并于应急终止15天内报市生态环境局。

6.1预案保障

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xx〕119号)和《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鄂政办函〔20xx〕1号)中有关框架和内容的要求,组织督促制定、完善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到责任落实、组织落实、方案落实、保障落实。

6.2人力资源保障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建立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技能的预备应急力量,协调组织辖区所属大中型化工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培训,形成由各级政府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鼓励保险公司根据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地区环境风险评估情况和企业需求,做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的开发工作,为环境风险提供保险保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定损、赔偿等服务。

6.3装备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各类常规和特殊污染物检验、鉴定及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相关装备和物资的储备,加快建立专业化物资储备仓库,提升应对能力。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建立重要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监测网络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

6.4技术保障

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平台,加快引进环境保护大数据技术,实现环境应急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提高环境应急决策的科学性。加强环境应急专家库的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强环境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保证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支援和提供技术支持,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保障。

6.5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地方政府及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制定区域医疗卫生规划,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准备,建设专业救治机构网络,组建专业救治队伍,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设施、设备、药品和器械,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医疗救治能力。

6.6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积极与铁路部门沟通联系,健全水运、公路、航空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制,保障运送伤病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优先通行。必要时可依法对相关道路采取交通管制,确保应急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需要及时协调民航、铁路和交通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6.7通信保障

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部门应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全市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提升环境应急信息化水平;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成员单位及现场应急队伍间的联络畅通。

6.8基本生活保障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提供事件影响地区人员应急避难需要的场所,保障转移群众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

6.9联动保障

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如果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健全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根据环境风险防范的要求,加强与相邻市生态环境部门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建立及时、有效的联动机制,稳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6.10宣传培训与演练

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重点环境敏感区域和场所环境危险因素辨识以及突发环境事件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处置知识的普及工作,切实提高公众环境应急意识和能力。充分发挥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的主渠道作用,广泛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宣传教育,扩大覆盖面和影响力。

市政府应结合环境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的典型经验、教训总结,定期组织环境应急演练,吸引公众参与,通过体验性、感知性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宣传教育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要充分利用“世界环境日”和“防灾减灾日”等契机,通过举办培训班、讲座、论坛等形式和制作宣传栏、板报等方式,开展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环境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工作。

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定期(不低于每年一次)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并对现有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与完善。

6.11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的原则,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

按相关规定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应急处置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及其他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8.1名词术语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急行动。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预案管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完善预案持续改进。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参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修订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8.3预案解释权

本预案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襄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襄政办发〔20xx〕76号)同时废止。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内容 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篇二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机制,加强和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

作,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在应急预案实施中的职责,切实做好全市突发环境事件

预防和处置工作,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5)《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6)《绥化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污染危险源的监测、监控、监督管理,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防范和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尽可能避免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3)专兼结合,协调高效。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物资和技术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业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仅适用于全市行政辖区内因企业事业单位排污或由其他事件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预防与应对工作。

核与辐射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5预案定位

省政府已将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全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绥化市政府将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本预案为市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本市所辖各级政府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与本预案相衔接。

1.6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2.1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1.1市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当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指挥部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初判。

如果突发环境事件为特别重大和重大级别时上报省政府,省政府会成立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本市指挥部及所辖各级政府服从省指挥部指挥。

如果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成立市指挥部,市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气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黑龙江省绥化水文水资源中心、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国网绥化供电公司等相关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地域的所属县(市、区)政府和突发环境事件肇事方组成。

2.1.2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宣传报道和舆论导向工作。

(2)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环境应急救援所需煤电油气等物资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工作。

(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工业和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生产、应急产业发展;参与处理重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4)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和工矿商贸企业,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开展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负责提供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技术指导;负责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公众救助和安置;储备相关应急救援物资。

(5)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所需市级经费保障。

(6)市公安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涉及区域公众治安管理与现场警戒;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涉及区域内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及刑事犯罪人员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协助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对公路(含高速)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和应急处置工作。

(7)市司法局:负责组织调查和监督突发环境事件中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

(8)市教育局:负责全市中小学校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宣传教育、组织应急避险演练工作;组织指导受灾学校师生紧急避险和人员疏散工作;组织协调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公众的校园安置工作。

(9)市民政局:负责协调各地殡仪服务机构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10)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受伤(中毒)人员现场急救、转诊救治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11)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协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组织突发较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负责污染源排查,组织专家制定环境应急处置和生态重建方案;指导协调县(市、区)政府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1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和指导涉及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应急建筑物建设的相关工作。

(13)市气象局:负责监测事发地及周边的天气情况,及时提供受污染区域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测信息。

(14)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运输保障;必要时,开启特别应急通道,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快速运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公路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的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15)市水务局:参与突发水环境事件的调查和评估,并利用现有蓄水工程配合开展科学合理调度。

(16)黑龙江省绥化水文水资源中心:负责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中水文数据的采集,配合提供污染区域河流相关水文信息。

(17)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对农业环境污染的调查与评估工作。

(18)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对文旅产业造成影响的调查和评估工作;做好相关舆论宣传工作。

(19)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参与处置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保障突发环境事件期间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

(20)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环境污染事件对森林、林地和草原等造成损害的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和恢复工作及土壤污染防治和修复相关工作。

(21)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火情救援、现场抢险和破拆等。

(22)市通信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供通信保障。

(23)国网绥化供电公司:负责局部切断电源、提供临时供电或发电,保障应急工作电力供应。

(24)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编制、修订与本预案配套的相关应急预案并储备应急救援物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负责协调县(市、区)所属相关部门,联系突发环境事件当地的会议室、住宿、饮食、交通等相关工作,并保障安全。

(25)突发环境事件肇事方: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肇事原因、过程、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造成环境事件的物料成分等相关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突发环境事件肇事方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市指挥部的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2.1.3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执行省政府、市政府和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

(3)制定突发环境事件专项预案,并组织实施;

(4)综合协调全市各级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及应急演练;

(5)组织协调有关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6)负责与国家、省、市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的信息沟通;

(7)受理突发环境事件报警,并根据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及可能产生的危害,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会同有关部门初判响应等级,进行评估,上报市政府;

(8)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负责传达指挥部及上级部门指令,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污染控制区内人员进行防护与撤离;

(9)对污染动态进行跟踪监测,对污染警戒区域的确定和相关防护措施提出建议;

(10)对污染事件所产生的危险废物,提出处置建议,并组织实施;

(11)组织对突发事件调查与善后处理;

(12)落实省指挥部的决定事项。

2.2现场应急指挥部

(1)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市指挥部派出工作组立即成立市现场应急指挥部,市指挥部副总指挥任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负责事发现场的应急协调与指挥,开通与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上报省政府,待省指挥部成立,由省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成立省现场应急指挥部,由省指挥部指导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服从省指挥部指挥。

现场应急指挥部设立污染处置、医疗救援、应急保障、新闻宣传等现场应急工作组,各负其责展开现场应急工作。

(2)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导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副总指挥任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负责事发现场的应急协调与指挥。

现场应急指挥部设立污染处置、医疗救援、应急保障、新闻宣传组等现场应急工作组,各负其责展开现场应急工作。

2.3市指挥部现场应急工作组职责

(1)污染处置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事件涉地政府和环境应急专家等组成。组织开展现场调查,收集汇总相关数据,为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2)医疗救援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事件涉地政府等组成。组织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情况的发生。

(3)应急保障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事件涉地政府等组成。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4)新闻宣传组

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事件涉地政府以及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等组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相关要求,新闻宣传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问题,维持社会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2.4专家组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由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等有关单位的专家组成,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为合理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1预警监控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监控,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住建、水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2预警信息

3.2.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2.2预警分级标准

预警分级标准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详见附录1。

3.2.3预警信息发布

(1)预警信息发布

红色预警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橙色预警由省政府负责发布。

黄色预警由市(地)政府负责发布。

蓝色预警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发布。

(2)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3.3预警措施

3.3.1ⅲ、ⅳ级预警措施

发布ⅲ、ⅳ级预警后,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后果,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4)调集环境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设备,确保环境应急保障工作。

(5)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避免、减轻突发环境事件危害常识。

3.3.2ⅰ、ⅱ级预警措施

发布ⅰ、ⅱ级预警后,在采取ⅲ、ⅳ级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影响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2)指令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环境监测人员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各相关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测和会商,及时上报预警响应措施的执行情况。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1ⅰ级响应

4.1.1启动条件

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或初判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省政府启动ⅰ级响应。

4.1.2响应措施

(1)市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开通与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立即向省政府和省指挥部报告。

(3)由省政府统一向国务院和生态环境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必要时可向国务院和生态环境部请求支援。

(4)省指挥部派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5)省指挥部在省政府和生态环境部的领导指挥下,做好相关协调、处置工作。

4.2ⅱ级响应

4.2.1启动条件

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或初判发生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省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

4.2.2响应措施

(1)市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开通与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立即向省政府和省指挥部报告。

(3)省指挥部根据事件的类型,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指挥部派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专家组分析情况,提出对策。根据专家的建议,适时调整相关应急措施,必要时建议省政府请示国家有关部委给予支持。

4.3ⅲ级响应

4.3.1启动条件

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或初判发生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政府启动ⅲ级响应。

4.3.2响应措施

(1)市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开通与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备案。

(3)市政府根据事件的类型,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组织有关专家,分析情况,提出对策。根据专家的建议,适时调整相关应急措施。

(4)事件涉及绥化所辖区域之外,上报省指挥部办公室,由省指挥部派出相关应急力量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4ⅳ级响应

4.4.1启动条件

发布蓝色预警信息或初判发生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县(市、区)政府启动ⅳ级响应。

4.4.2响应措施

(1)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开通与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立即向上级政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备案。

(3)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根据事件的类型,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组织有关专家,分析情况,提出对策。根据专家的建议,适时调整相关应急措施。

(4)需要其他应急力量支援时,向上级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提出请求。

4.5信息报送

4.5.1信息报告程序

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设区的市或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聚集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5.2信息报告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4.5.3信息报告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4.6应急处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失轻重,应迅速组织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并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针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污染和危害,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4)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0)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11)组织相关专业队伍,调集相关应急物资,采取阻断、覆盖、隔离、过滤、清洗、封闭、中和、稀释、转移等措施处置污染物、清理事故现场,防止污染范围扩大,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12)新闻宣传组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相关要求的基础上,根据响应级别,在相应级别政府的授权下(特别重大对应国务院、重大对应黑龙江省政府、较大对应绥化市政府,一般对应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响应级别越高,越应受到关注,报导频次越密,报导范围越广”的原则向社会通报。

4.7指挥协调

遵循属地为主原则,建立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以突发事件主管部门为主、有关部门参与的应急指挥协调机制。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采取各项措施完成应急处置工作。

4.8力量部署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后,需要其他市(地)救援力量共同协作处置时,由事发地政府报请省指挥部统一调动。省指挥部批准后,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4.9应急终止

应急终止程序,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响应发布机构按程序宣布应急终止。必要时,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应急终止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督监测。

5.1调查评估

(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及时组织开展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并于应急终止后30个工作日内,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总结向市政府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

(2)应急过程评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实施。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以及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等建议。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在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和应急过程评价完成后,组织力量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

5.2善后处置

(1)宣布应急终止后,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导下,由相关部门、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2)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事件损失评估核定工作;市生态环境局提出事故后续处置建议,由当地县(市、区)政府负责现场清理和消除环境污染。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6.1经费保障

事件救援发生的消耗、折损等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6.2应急队伍保障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发挥环境应急专家作用,为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强化环境应急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6.3通信保障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

6.4安全防护装备保障

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增加应急处置、防护装备及物资的储备,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能力。

6.5物资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及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应急预案要求,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灾难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6.6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并拟定医疗救护保障计划。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6.7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必要时,开启特别应急通道,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快速运送。

6.8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事故发生时治安处置维护工作。

6.9公共基础设施保障

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等供给提供保障,以及事件造成的废弃、有害物质的处理和监测。

7.1宣传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常识,增强公众自救意识和防护能力。

7.2培训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7.3演练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本预案至少每3年组织一次演练。

7.4预案更新

当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或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时,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5监管

建立健全预案管理体系。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市指挥部要求制定相应应急预案或方案,并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演练和预案更新等活动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1奖励与责任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扬、表彰和奖励。

对于引发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负有重要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或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以及在处置过程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处置措施不得力、不到位;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贻误时机的单位和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内容 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篇三

为规范我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有效控制和减轻环境污染事件危害,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蚌埠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蚌埠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局具体工作职责,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发生的超出事发地县(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跨县区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其他需要市生态环境局指导、协调、指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或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本市范围外发生但可能对本市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跨市突发环境事件由我局联合市有关部门,并协调会同相关市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处置;协调不成的,报请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查处。超出本级应急处理能力的,应及时报请市政府启动市级应急预案。

市生态环境局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负责我市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的组织领导工作。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局长担任,组成人员包括市环境应急中心、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水污染防治办公室、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土壤污染防治与自然生态办公室、宣传教育科(政策法规科)、局信息中心及市环境监测站负责人。

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公室”):按照应急领导小组指示,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的组织协调和具体的领导、指挥、督察督办和相关保障工作,组织相关单位拟制不同类型事故的具体处置措施。

应急办公室设在市环境安全应急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市环境安全应急中心负责人担任。

市环境安全应急中心: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调查和现场协调工作,并提出初步处置意见供应急领导小组决策。参与事故应急协调工作,收集、组织和负责应急物资储备协调保障,在规定的时限内统一向市政府及省环保厅报送事件发生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信息。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市环境监测站:负责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处理过程中的环境监测工作,成立应急监测小组,负责编制应急监测方案,开展现场环境监测,并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送监测数据,为应急处置及研判提供支撑。

水污染防治办公室:负责涉水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和负责涉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与处置工作。

土壤污染防治与自然生态办公室:负责涉固体废物和生态环境破坏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宣传教育科(政策法规科):负责参与组织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宣传报道、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工作,按照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布置,发布关于应急处置的信息;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处理提供政策法律支持。

局信息中心:加强事发相关企业污染物外排口自动在线监控设施的在线监控,及时提供实时在线监控数据;配合宣教部门做好市环保局官方网站信息发布,网络舆情引导工作等。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按照《蚌埠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应急响应设定为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和四级(一般)四个等级。

(一)较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必须启动《蚌埠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程序启动应急工作。

(二)局应急值守人员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后,应第一时间报告应急办公室进行核实。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的事件,不论事件等级大小,及时逐级上报。

(三)应急办公室接到信息报告后,要立即核实事件发生单位、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情况、人员受害情况等,并按本预案应急事件的划分等级初步确定事件等级,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汇报,并提出处理建议,由应急领导小组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若确定启动则立即对应急办公室下达启动指令。

(四)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应急办公室组织环境执法、环境监测人员赴现场调查取证,工作人员接到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后,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并准备好现场调查取证、监测等工具。

(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程度,经局应急领导小组确定后,由市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政府值班室或省生态环境厅报告,报告时限和要求按照《蚌埠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六)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在现场调查取证的同时,要协助事发地政府、指导协同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做好污染事件处置工作,督促事发单位和应急处置队伍采取有效措施,最短时间内切断,阻隔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蔓延,减少事件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七)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安全应急中心)在调查处理的基础上及时向局应急领导小组提交调查报告,当日未完成处理的,次日要及时续报调查处理情况;市环境监测站到达现场后,按照事故情况确定需监测的项目,编制应急监测方案,及时向局应急领导小组提交监测报告,供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局机关业务科室在专项负责的突发环境事件完成处理后向市局应急领导小组提交报告,总结事故经验教训。局应急领导小组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有关数据,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经局领导审定后向市政府和省环保厅报告。

(八)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指导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协助当地环保部门做好污染事件善后工作,落实进一步消除污染、恢复生态的措施。

(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事件现场的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由应急领导小组确定是否解除预案。

(十)预案解除后,最终的等级划分由应急领导小组确定。事件处理结果报告经应急领导小组批准上报市政府和省环保厅。结果报告的内容明确处理结果,事件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出具有关监测数据等。

(十一)为了正确引导新闻舆论,保证社会稳定,可按照《蚌埠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视情发布事件信息,发布信息须经局应急领导小组批准,统一口径,由市局宣传教育科协调组织。

(一)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应立即赴现场调查,指导发生污染事件单位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并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污染事件的处理与污染防治工作,通报下游和可能波及的周边地区做好防范污染事件危害、蔓延的预防工作。

(二)要求发生污染事件的单位立即停止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必要时实行限产停产等强制措施,启用应急救援储备物资,必要时紧急征用所需的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场地等。

(三)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活动,针对不同的事件类型、不同的污染物、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清理污染现场,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范围的扩展,减轻污染强度,清除或减轻污染危害。

(四)根据污染事件的污染强度、范围、持续时间及可能危害公众的程度等情况,酌情考虑提请事发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时疏散、转移公众。

(五)清除清理事件现场。污染事件得到控制后,及时进行污染现场清理和洗消,监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避免二次污染;

(六)污染事件导致人员中毒时,及时提请事发地政府组织卫生等部门采取救助措施。

(七)现场应急人员应配备防毒、防酸碱等有毒有害物品的防护衣具,做好自我防护工作。

(一)根据《蚌埠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我局在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时,及时报请市政府启动市级预案。要求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市应急管理、发改、经信、公安、消防、民政、住建、交通、农业、水利、卫计、气象、自然资源等部门给予支持保障。

(二)建立市环境应急专家组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

专家组职责:

(1)参与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为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提出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

(3)为公众提供有关防护知识和技术咨询。

(三)应急物资调度

1、环境应急指挥系统方面,我局作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利用现有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平台,兼做固定指挥平台,包括应急指挥平台、综合应用系统、视频会议系统和视频指挥调度系统,由市环境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运行维护。

2、环境应急交通工具方面,配备有应急指挥车辆1部(包括照明、摄像、通讯等应急处置器材)和高性能应急监测车1部。

3、环境应急防护装备方面,配有气体致密型化学防护服3套、应急现场工作服2套、易燃易爆气体报警装置2套、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及辐射报警装置共2套、医用急救箱2套、应急供电照明设备1套、由市环境监测站维护管理。

4、环境应急调查取证设备方面,应急摄像器材、应急照相器材、应急录音设备、防爆对讲机、无人机由市环境应急中心维护管理;应急监测器材由市环境监测站维护管理。

5、积极充实市应急救援装备、应急物资储备,依托部分企业建立完善部分应急救援物资储备。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内容 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篇四

1.1 编制目的

健全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全市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损失,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4号)

(4)《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2号)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环发〔2013〕85号)

(6)《江苏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3〕141号)

(7)《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8)《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9)《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损害评估规程》(苏环办〔2017〕87号)

(10)《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97号)

(11)《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发生的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外且本市受到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辐射事故、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和重污染天气等应急工作按相应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1.4 预案体系

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区(新区和园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四大类组成。出现跨区(新区和园区)、市、省的情况时,启动上一级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包括《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南京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和事故灾难类其他涉环境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其中,《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是全市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指导性文件。各有关部门(单位)应结合自身职责,制定本部门环境应急预案。

(2)区(新区和园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区(新区和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区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的专项应急预案,是各区(新区和园区)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指导性文件。区(新区和园区)级应急预案体系应包括区(新区和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其他涉环境专项应急预案及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等。

(3)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的应急预案。

1.5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1.6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组织指挥体系由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和专家组组成。各区(新区和园区)突发环境事件组织指挥体系由各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确定。

2.1 领导机构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指挥下,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作为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和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地震局、市交通运输局、南京海事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消防支队(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南京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南京供电公司、江苏电信南京分公司、中国移动江苏公司南京分公司、中国联通江苏公司南京分公司等企业和各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为主要成员单位,并可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领导机构及职责见附件2)。

2.2 办事机构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包括:

执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决定和指示;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负责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及有关成员单位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建立和维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平台,收集、整理和评估事件信息;联系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2.3 工作机构

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并启动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接管区级现场应急指挥职能。基于有利于现场应急处置的原则,现场应急指挥部由负有应急处置责任的政府部门、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及事件发生单位等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人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指定,统一协调组织现场应对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类型分别由相应的责任部门负责组建:

(1)企业事业单位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公安局负责。

(2)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公安局负责。

(3)交通道路及其基础设施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应急管理局负责。

(4)长江流域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南京海事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5)由干旱缺水和其他环境污染原因引发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6)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和市地震局负责。

(7)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类型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指定负责部门。

当发生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国务院、省政府成立应急指挥部的情况下,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在其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同时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设置污染处置组、医疗救护组、应急监察组、应急监测组、综合保障组、宣传报道组、通信保障组等专业工作组,在市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工作机构及职责见附件3)。

2.4 专家组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由熟识其所在专业或者领域的专家组成,主要专业或者领域包括应急管理、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监测与评价、危废处置、污染控制、化学化工、冶金、环境生态、安全工程、气象、水文水利、应急救援、环境损害评估等。

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由市生态环境局从专家库中选邀专家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方案的制定和现场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持,为事件防范、应急救援和后期处置提出意见和建议。

3.1 监控和风险预判

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早发现、早处置、早报告的原则,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研判。

市及市派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环境监测。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并在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报告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收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并通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红色(ⅰ级)预警:经研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橙色(ⅱ级)预警:经研判,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黄色(ⅲ级)预警:经研判,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蓝色(ⅳ级)预警:经研判,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

3.2.2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应实行严格的审签制。经审签后,按《南京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发布。

蓝色(ⅳ级)预警由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负责发布,黄色(ⅲ级)预警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ⅱ级)和红色(ⅰ级)预警由上级人民政府发布。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及各相关部门在无法甄别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的情况下,应立即上报市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甄别环境事件等级,报市政府发布预警信息。

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提升或降低预警级别。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部门应及时按照《南京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宣布终止预警。

3.2.3 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相关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预警级别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

(1)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准备或直接实施相应应急处置措施,降低环境污染发生的可能性。

(2)在危险区域设置危害警告标识,告知公众采取避险措施,并根据需要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

(3)指令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环境监测机构立即开展环境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5)及时发布最新动态,公布咨询电话,加强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组织专家解读,广泛宣传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以及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预防性措施。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程序和时限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社区和市民应当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同时,立即向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和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事发后2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书面报告;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事发后3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力争接报后1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3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市各派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同时按照上述时限要求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对达到或可能达到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标准的情况,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焦点事件,不受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和信息报告相关规定限制,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第一时间电话报告,后续及时上报书面信息。市生态环境局按省相关规定负责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互通信息。一旦出现事件将影响到省内其他市的情况,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通报相关信息;出现跨省情况时,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4.1.2 报告内容和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1)初报: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尽可能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2)续报: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或短信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4.2 先期处置

涉事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控制危险源,采取事故状态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和危害的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

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地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应迅速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向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4.3 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等级从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个级别。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事发地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具体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有关成员单位协助处置。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及跨区(新区和园区)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按照本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同时,市政府启动本预案,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同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在国务院或省政府成立的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当超出本级自身处置能力时,可向上一级领导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决定是否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以及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对跨市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已经签订的相关应急联动协议执行。对需要省层面协调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生态环境局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请求,或由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请求。

4.4 指挥协调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接到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后,向市委、市政府汇报,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宣布启动本预案,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成立市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调度全市相关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

4.4.1 指挥协调机制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各有关部门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处置行动。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主动地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市生态环境局、南京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现场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支持现场应急指挥部和各现场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应急监测、应急监察、现场处置等工作的开展。

4.4.2 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指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污染影响评估及应急监测结果,确定转移、疏散群众的范围;污染影响消除后,组织疏散人员返回;

(7)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4.5 应急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当涉事单位不明时,由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污染源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市生态环境局应在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应急救援、现场污染处置等先期处置的同时,迅速组织开展应急监测、应急调查,并安排有关技术人员赶赴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开展污染源排查、事件原因分析、评估污染程度及范围,提出现场污染处置方案和建议。市应急管理局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协助市生态环境局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立即调动应急救援力量,及时赶到事发现场,并按照工作职责和分工,开展现场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5.1 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组根据水体、大气、土壤污染物的种类、性质以及环境敏感点、气象、水文、地貌等实际情况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相应的监测方法及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人员和监测设备,及时准确开展大气、水体、土壤等监测,研判污染物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5.2 应急监察

应急监察组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发现场,调查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原因以及已造成的污染范围;调查污染源种类、数量、性质;调查事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监督、指导污染源的控制和处置工作;协助、指导有关单位做好人员撤离和防护工作;对事件责任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做好现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4.5.3 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规定。应急监测、应急监察和应急处置人员根据需要配备过滤式或隔绝式防毒面具,在正确、完全配戴好防护用具后,方可进入事件现场,以确保自身安全。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综合保障组迅速建立现场警戒区和重点防护区域,及时告知受影响的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有序组织人员安全疏散撤离,转移受影响的人员至安全区域。

4.5.4 分类处置

针对水体、大气、土壤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不同类型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分类采取相关的应急处置措施。

(1)水体污染控制措施:水体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污染处置组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水务部门提供的水文信息和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信息开展水体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方式,防止水体污染的扩大;采取中和、沉淀、分解、吸附、打捞、微生物降解、调水稀释等方式,消除水体污染,并防止消防废水引起二次污染。涉及饮用水污染的,水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应积极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2)大气污染控制措施: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污染处置组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信息,开展大气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采取关闭、封堵、喷淋等措施减轻大气污染,并防止消防废水引起二次污染。必要时,及时组织疏散受到大气污染物影响的人员。

(3)土壤污染控制措施:土壤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污染处置组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土地信息,开展土壤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采取隔离、吸附、去污洗消、临时收储、转移异地安置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措施开展有效处置工作,消除环境影响。

(4)生态破坏控制措施:生态破坏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污染处置组会同林业等相关部门立即开展查明原因、损害调查和评估工作,提出生态修复方案,并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4.5.5 医疗救护

医疗救护组迅速组织医疗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并根据治疗需要,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及时发布公众自身保护和健康提示,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等工作。

4.5.6 市场监管和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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