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心得体会6000字(五篇)
食品安全心得体会6000字篇一
在发展迅猛的二十一世纪,饥饿已不复存在。可食用绿色食品却成为了人们最渴望的愿望。近几年问题食品早已成为了社会的头等大患:喷满膨大剂的西瓜、注水的猪肉、被浸泡在农药里的蔬菜……在这个被问题食品玷污的社会中,这种事件我们早已见怪不怪。一起起触目惊心的伪劣食品被揭露丑恶的面孔,一座座肮脏的食品工厂被查处,在如此严重的事实面前,我们怛然失色,不仅要问:“我们还能吃什么?”
那些一心只顾利润,而背离本质的黑心厂家,良心何在?为提升收益,种种违规添加剂一股脑加入食品中,丝毫不顾消费者的身体健康。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行动让这些黑心厂家得到了应有的惩罚,质检组的出现让他们束手无策,只能回头是岸,接受教育。在国家的大力检查下许多劣质厂家被查封。可仍有漏网之鱼。
垃圾食品在危险食品中独占鳖头,辣条、烧烤等等“五毛一元”的垃圾食品随处可见,这些黑心厂家的魔爪却偏偏伸向了青少年!在调查下,学校附近的小超市人满为患,定睛一看,全是同龄的学生。他们行车熟路地来到水泄不通的售卖辣条处,将五毛一元的纸币放进店主手中后大吃特吃,满嘴流油。可口的垃圾食品后面,藏着数不胜数的细菌,病从口入,也正因如此。这些同学吃垃圾食品时,从不会想这个食品是否卫生。你只是考虑到口感的好坏。无良商家生产“问题食品”,我认为这不但影响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甚至威胁到国家的声誉。这无疑是一种羞耻,一种人性泯灭的表现。做为一名小学生,我们也要积极地参与到食品安全的宣传中,让更多的人认识食品安全的危害,抵制农药食品、化学食品、问题食品,这样才能让食品安全与我们的健康同行。
显而易见,食品卫生,人命关天。“病从口入”的道理不言而喻,我们要自觉抵制垃圾食品,相互监督,让消费者每天都能够吃到放心、安全的食物,让社会充满爱的阳光!
食品安全心得体会6000字篇二
《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食品产业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入了新阶段,进一步明确了工商部门的法定职责,工商机关作为《食品安全法》明确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只有准确把握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能,才能在工作中做到不越位、不缺位,才能做到准确使用法律,严格依法行政。
一、涉及食品方面的相关规定
《食品安全法》立法寓意深刻,立法宗旨是“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立足点在于“安全”。涉及食品相关法律还有很多,如《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都从不同角度对食品的监管问题进行了规定。因此,在谈到对“食品”的监管。我们就不能只从片面的认为只要是食品就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如对食品中“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内容进行监管,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食品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等进行监管适用《产品质量法》等等。
二、《食品安全法》与《特别规定》的关系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严格了企业的行为规范,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其法律效力处于低于法律但是高于其他行政法规的特殊位置,(《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有明确规定)。那么《食品安全法》实施后,《特别规定》是否继续有效?
我认为:既然国务院没有废止《特别规定》,它自然是有效的,但是《特别规定》只能适用于除食品之外的其他产品;行政执法人员对食品进行监管不能在《食品安全法》和《特别规定》之间选择性适用,只能适用《食品安全法》。这是因为《特别规定》是在特殊的国内国际大背景下出台的,立法的时间很短,其成熟度与《食品安全法》是不可比拟的,从法的适用原则上看,《特别规定》是行政法规,《食品安全法》是法律,他的出台又在《特别规定》之后,无论是按照“法律高于行政法规”还是“后发优于先发”的法律原则,工商机关在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都只能适用《食品安全法》。
三、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应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1、学习领会《食品安全法》,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更新监管理念,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履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努力做到“四个统一”,特别是按照“四高目标”的要求,做好基层工商所全员培训及一线执法业务骨干培训。
2、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确保食品市场消费安全。要按照总局《流
食品安全心得体会6000字(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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