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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的申请书(十四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7-281

复议的申请书篇一

被申请人:杨xx,男,1983年5月05日生,云南省怒江州泸水县人,系怒江州xx局职工,身份证号53332xx ,准驾车型“b,2”类机动车,系“云qxxxx”小型三菱越野车驾驶人。

申请事项:

1、请求撤消“云公交事认字(xx)第00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请求对该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重新作出认定,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申请人无责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认为:“云公交事认字(xx)第00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错误,划分责任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理由如下:

一、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因为云qxxxx车驾驶人员杨xx未按安全速度行驶,在无安全距离视线盲区内占用我方道路强行超车造成的。云龙县交警大队xx中队经过调查后,于xx年11月3日下发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xx(云qxxxxx)违反超车规定,负第一次事故主要责任,认定赵xx(云d-xxxx)负第一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申请人认为,此次事故责任完全在于杨xx(云q-xx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后车应当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应认定杨晓伟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申请人在事故发生时完全按照行车规定行驶,在自己的车道内按照安全车速正常行进,“云公交事认字(xx)第xx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超速行驶与事实不符。

三、该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超速行驶证据不足。

该事故认定书裁明“该路段限速标志为40公里/小时”,并且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该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是界定超速与否的唯一依据,而该事故发生路段在事故发生前,道路右侧边缘或者上空、地面均未见设置有限速40公里/小时的交通标志。

1、事故发生后,申请人再次认真对该路段,省道二级路s-228(瓦贡)线、瓦窑镇零公里开始至30公里处(0-k30 00米)事故路段进行核查,均未见设置有限速40公里/小时的.“交通标志”。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第二款: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第三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因此,由于该事故发生路段没有明显的限速标志,据以认定申请人超速的依据不明。

2、申请人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以58公里/小时的安全车速行驶,依据相关法规不能认定为超速行驶。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1)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2)“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就此次交通事故而言,该事发路段应该属于上述第(2)项之规定,限速为每小时70公里。据此申请人每小时58公里的车速应该属于安全车速,不应该认定为超速。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在该次交通事故中,被申请人杨xx在道路路面潮湿的情况下,在无充足安全距离视线盲区内,超速(超过70公里)行驶,强行超车,并且超过该路段最高行驶速度70公里/小时,达到每小时78公里,是造成该次事故的唯一原因。申请人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以58公里/小时的安全车速行驶,不存在超速行驶的情形。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本人特向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撤销“云公交事认字(xx)第xx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认定申请人无责任。

此呈

大理州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赵xx

xx年03月25日

复议的申请书篇二

申请人:安阳____医疗美容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登记证号:____,地址:__区____路__院。

法定代表人:____

被申请人: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__分局,

地址:河南省安阳市__区__路__号

复议请求:

依法撤销被申请人___年__月__日作出的安__工商处字[___]__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下文简称《行政处罚决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一、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行政处罚决定》认为申请人对商品做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而在作为处罚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文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中,商品仅仅指的是有形商品。在本案中,申请人的经营形式是对社会提供医疗美容服务,并不进行商品交易,也没有对商品进行宣传的需要,所谓对商品的虚假宣传不知从何谈起。处罚决定中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中并不存在任何证明申请人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的内容。该《行政处罚决定》明显缺乏事实依据,证据严重不足。

二、该《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即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以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为前

提条件的。本案中,被申请人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的经营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即使申请人广告宣传存在不实的问题,也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下文简称《广告法》)。并且相对于1993年生效的`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而言,1995年生效的《广告法》属新法。《广告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本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与本法不符的,以本法为准。”可见,《广告法》立法时已作出凡与广告法规定不一致的均以广告法内容为准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对广告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均有规定且不一致的情况下,应适用《广告法》,被申请人没有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力,其行政处罚行为适用法律错误,当属无效。

三、该《行政处罚决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1、被申请人调查取证程序违法(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本案中,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只有一人,另外一人未着制服,并未向被调查者出示证件,无法认定其身份,是否有行政执法职权,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本案中,办案人员在没有直接向申请人收集调取证据的情况下,从头到尾也从来没有告知过申请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实质剥夺了申请人的回避权。法谚称:任何人都不能作为自己的法官,执法行为同样如是。申请回避权是公民的宪法权利,在行政执法

过程中绝不容许被侵犯。被申请人公然剥夺申请人的回避申请权,这是对法律的亵渎,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粗暴践踏,行政执法公正性何从谈起?这样的执法决定有何效力可言?

2、《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方式不合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违法。被申请人在未见到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适用了留置送达的方式,但均没有见证人在场,行政处罚依法应该不予成立。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做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用欺诈方式获得证据。故申请人依法提出复议申请,诚望贵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做出的违法处罚决定。

此致

安阳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

申请人:

___年__月__日

复议的申请书篇三

申请人:_________,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家庭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_________,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家庭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申请请求:申请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诉被申请人借款纠纷一案,已由贵院依法受理,现申请撤回起诉。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向贵院起诉_________借款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案件号为:(___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___号,现申请人_________和被申请人_________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因自身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撤回起诉,请贵院予以批准。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复议的申请书篇四

申请人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身份证号码:xxx。

被请人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身份证号码:xxx。

请求事项:

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300000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为使本案在审结后能得到顺利执行,以切实地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特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300000的'财产。

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可供查封的财产线索为:位于东莞市凤岗镇的某某路某某号房屋。

此致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_xx年x月x日

复议的申请书篇五

申请人:xxx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 “x公交认字[x]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依法认定xxx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不服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x年x月x日作出的“x公交认字[x]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和理由如下:

1、根据监控录像显示,xxx驾驶xxx行经xxx红绿灯路口时没有减速反而加速,最终导致了与行人xxx发生碰撞,行人xxx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2、xxx驾驶的xxx重型自卸货车系严重改装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之规定,刘金六对车辆的改装导致了车辆的危险程度增加,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xxx身为职业驾驶员,理应遵章行驶,其违反交通规则的严重性远大于行人xxx横过道路时违规的严重性,本案情节轻重明显悬殊,认定书认定同等责任明显不公。申请人认为xxx应当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撤销“x公交认字[x]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xxx承担主要责任,认定xxx承担次要责任。

此致

x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xxx年x月x日

复议的申请书篇六

申请人: 性 别: 年 龄:

单 位: 住 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重庆市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蒋勇

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电测村237号

第三人:重庆华新国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铿

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镇锦绣山庄

第三人:重庆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小渝

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87号18-2

复议请求: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于二○○七年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渝规建证(20xx)江字第032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超越职权,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于二○○七年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渝规建证(20xx)江字第032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为居住需要,购买了第三人(华新公司和东大公司)联合开发的位于江北区五里店36号华新都市花园小区的房屋。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于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批复《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重庆华新都市花园方案设计的批复(渝府

复议的申请书(十四篇)

复议的申请书篇一被申请人:杨xx,男,1983年5月05日生,云南省怒江州泸水县人,系怒江州xx局职工,身份证号53332xx ,准驾车型“b,2”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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