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培训的心得体会 通过培训的心得体会(四篇)
安全培训的心得体会 通过培训的心得体会篇一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对安全工作十分重视。针对近年来发生的安全事故,做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工作部署,对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严格要求。在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又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多年来,在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内容十分丰富,涉及到社会主义法的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主要包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行政基本准则、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法的体系、社会主义法的使用内容。《安全生产法》时综合规范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核心,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是指安全生产专门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涵盖有安全生产内容的法律。
《安全生产法》最重要的特点之一,就是更加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在生产安全管理工作中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众所周知,在传统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始终贯穿着“三不放过”的原则,经过一段时期的运行之后,体会到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不够明确。因此,现在又将“三不放过”改为了“四不放过”,加大了发生事故后的处理力度。这不失为一种“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的好做法,有新意。新出台的《安全生产法》则体现了在安全生产管理上要强化“超前意识”、“预防为主”的理念,进一步明确了只有有效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达到最高的境界。
安全管理工作的“超前意识”,强调把安全工作的重点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监督上来。要建立完善的事前监督管理体系,在贯彻“安全第一”工作中必须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和“防范胜于救灾”的内涵。同时,也要形成建立积极向上的“安全文化”氛围,这是安全管理工作事前监督体系的重要环节。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考核机制,是事故“超前防范”的有效措施。然而,还存在着重视对安全事故的考核,轻视对不安全因素、异常的监控。在这种安全管理体制中,不可避免地抱有了一种侥幸的心里。孰不知,“小病不医,终成大患”。等到安全事故发生后,再找原因谈“几不放过”晚矣。因此,一个完善的考核机制应包含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健全“责任链”的监控系统,提高“防患”意识,从小事做起,建立必备的安全防患措施,坚决杜绝“三违”,养成工作严谨、执行制度认真、工作程序规范的良好工作作风。在实际工作中提高自防和互防能力,做到“三不伤害”,从而建立起安全管理工作的新风尚。把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消灭在萌芽状态。
化学工业时基础工业,既服务以其他行业,也制约着其他行业的发展。我国经济成分的多样化,给化学品安全管理造成了非常复杂的局面。而危险化学品的特殊性质决定其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诸环节都存在着不安全因素。
在经营过程中,对危险化学品的购进与销售以及围绕购销经营的储存、运输、废弃物的处置等,这些不仅是经营活动,而且包含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如果对危险化学品的特性不清楚,发生误购、误售,储存、运输、废弃物处置安排不当等,会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甚至造成极为恶劣的政治影响。
2011年三月二日国务院颁布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通过这几天的研读,我感觉本条例相比2002年版的条例内容更加详实,责任划分更加明晰,使得监管部门和企业更容易适用。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如下特点 :
一、第六条、第七十五条到第一百条都对各部门划分了职责,落实了责任,明确了执法主体,避免了推诿扯皮现象。
二、第八条、十四条、六十八条、六十九条等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之间的互通协作关系。
三、第十一条的规定,给城市规划部门提出新任务,比如危险化学品的行业规划要纳入城市规划当中,这一点对从本质上提升危险化学品行业的安全管理很重要。
四、第二十八条到三十二条,在所有的安全法律法规第一次提出了《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整个概念,并给出了办证许可流程、时限和所需材料。
五、条例的制定更加详实,更加实用。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中一个设计生产、存储、运输、实用这几个环节,每个环节都划定了监管部门和企业的责任和义务。使得企业和基层安监部门适用起来更顺手。
危险化学品
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
重大危险源
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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