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企业错峰生产方案(十二篇)
企业错峰生产方案篇一
聚焦工业大气污染重点领域,科学组织实施20xx年重大活动期间重点行业工业企业错峰生产,避免“一刀切”,加大重点行业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最大限度降低生产污染排放,有效控制环境污染问题,促进我街道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焦化、铸造(电炉铸造除外)、炭素、砖瓦窑、玻璃等重点行业工业企业。
错峰生产实施时间为20xx年1月28日--3月15日
(一)因地制宜、因企施策。街道办事处将因地制宜、因企施策,组织企业合理调整生产、施工计划,分别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明确具体停产、限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科学实施重点行业工业企业错峰生产,避免“一刀切”和扩大范围情况的发生。
(二)突出重点、差异化管理。在错峰生产期间,街道办事处对重点行业中焦化等企业应参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严格评级程序,细化分级方法,确定a、b、c、d等级,实施差异化管理。原则上,a级企业生产工艺、污染治理水平、排放强度等应达到全国领先水平,在重污染期间可不采取减排措施;b级企业应达到省内标杆水平,适当减少减排措施;对c、d级企业及其他未实施绩效分级的重点行业,按照《分行业错峰生产管控措施及应急强化措施指导意见》(附件)有关要求,制定统一的错峰生产措施。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的企业,不纳入绩效分级范畴,应采取停产措施或最严级别限产措施,以生产线计。
(三)错峰生产与应急相结合。已落实错峰生产要求的工业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四)优先突出民生保障。错峰生产企业若涉及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我街道按照县委县府要求执行,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执法,优先保障基本民生需求,并根据承担任务量由县工信部门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经县政府同意报市政府批准。
(一)加强组织领导。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的实施主体,成立错峰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国家、省、市 、县要求,结合街道实际情况,制定辖区重点行业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细化量化到企业具体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并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措施,形成错峰生产企业名单,并报县工信局、县生态环境局备案。错峰生产企业名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如确有必要调整的,需经县政府同意,报上级政府批准。
(二)明确责任分工。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好本辖区内工业企业差异化错峰生产工作。街道环保所积极配合县工信和生态环境部门错峰生产组织、督导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提出适当缩短或延长错峰生产时间的意见。
(三)强化联动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街道办事处,有效整合检查执法资源,强化联动执法检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错峰生产方案,特别要加强对企业电力缴费清单、生产销售台账、生产现场进行严格检查,对发现错峰生产落实不到位的,限期整改,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企业错峰生产方案篇二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进一步削减秋冬季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根据《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参照省内外错峰生产管控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将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作为狠抓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举措。突出对重点时段、重点行业的科学施策、精准调控,基于污染排放绩效水平实施差别化管理,切实增强错峰生产管控的精准性、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避免“一刀切”。
1.坚持底线思维。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是重污染天气应对的根本底线,错峰生产是减少工业排放强度的重要措施。各县(市、区)要深刻把握国家、省、市关于错峰生产的要求,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应的减排比例,确保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对涉及居民供暖等重大民生保障项目,要提前开展热源调整或备用热源建设,在保证停限产减排措施实施的同时,保障民生供应。
2.坚持分类施策精准减排。以年度环保治理任务完成情况为基本要求,对所有涉气企业实施动态停限产管控;以优先控制重污染行业主要涉气排污工序为主,综合生产装备、能源消费、污染排放、治理水平、运输水平等因素,实施分类分级管控;根据区域环境容量的差异,实施分区管控。推动工业企业加快提标改造、升级转型、布局调整,实现高质量发展。
3.坚持常态管控与应急相结合。错峰生产管控评级不等同于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绩效评级。重污染天气期间,重点行业应按照应急减排绩效评定结果,结合《临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xx年修订)》中有关要求采取减排措施。重点行业企业要按照“一厂一策”要求,制定错峰生产管控方案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在常态下执行错峰生产管控措施,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采取进一步停限产、运输管控、提高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率等应急响应措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平川县(市、区)从20xx年10月1日—20xx年3月31日;山区县从20xx年11月15日—20xx年3月15日。
(一)所有涉气企业
钢铁、焦化企业根据治理情况实施动态评定分级。除钢铁、焦化企业外,20xx年9月30日前,对未按期完成深度治理改造任务并通过验收的工业企业,以及未按要求完成用电管控系统建设的所有工业企业,予以停产治理。深度治理任务和用电管控系统建设未完成不得恢复生产;长期停产企业,未达到深度治理要求和完成用电管控系统建设的不得擅自恢复生产。
(二)重点行业
1.钢铁行业(含高炉铸造一体和铁合金企业)
ⅰ类: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的,企业可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⑴满足《临汾市20xx年钢铁、焦化行业深度减排实施方案》(临气指办发〔20xx〕35号)要求并通过验收核查的标杆企业;
⑵主要生产设备(高炉、烧结机、转炉、轧钢等)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
⑶按照《关于加强钢铁行业煤气放散治理的紧急通知》(临环发〔20xx〕39号)完成煤气放散治理并通过验收。
ⅱ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限产30%。(以高炉产能为基数,以高炉停产数量、停产时间、停产负荷核定限产比例,高炉停产的同时,配套的烧结、球团、转炉、轧钢同步停产。下同)
⑴按照《临汾市20xx年钢铁、焦化行业深度减排实施方案》(临气指办发〔20xx〕35号)要求,全面完成深度减排治理并通过验收核查的企业;
⑵按照《关于加强钢铁行业煤气放散治理的紧急通知》(临环发〔20xx〕39号)完成煤气放散治理并通过验收。
ⅲ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限产50%。
⑴按照《临汾市20xx年钢铁、焦化行业深度减排实施方案》(临气指办发〔20xx〕35号)要求,完成钢铁行业有组织排放治理任务并通过验收核查的企业。
⑵按照《关于加强钢铁行业煤气放散治理的紧急通知》(临环发〔20xx〕39号)完成煤气放散治理并通过验收。
ⅳ类:达不到ⅲ类条件的,涉及居民供热的企业限产70%,不涉及居民供热的停产。
2.焦化行业
ⅰ类:满足《临汾市20xx年钢铁、焦化行业深度减排实施方案》(临气指办发〔20xx〕35号)要求并通过验收核查的标杆企业,企业可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装备和治理水平不同的生产线实施分类管理(下同)。ⅱ类:同时满足以下 2个条件的,结焦时间延长至36小时;清洁热回收焦炉结焦时间延长至150小时左右。
⑴按照《临汾市20xx年钢铁、焦化行业深度减排实施方案》(临气指办发〔20xx〕35号)要求,全面完成深度减排治理并通过验收核查的企业;
⑵熄焦方式为干熄焦。
ⅲ类:稳定达到焦化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标准的,结焦时间延长至48小时(清洁热回收焦炉结焦时间延长至180小时左右)。
ⅳ类:达不到ⅲ类条件的,焦炉炭化室停止装煤。
3.火电行业
ⅰ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企业可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⑴烟气主要污染物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分别在基准氧含量6%的条件下不高于5、35、50mg/m3标准。
⑵完成标准化车辆冲洗平台建设并正常使用,运输使用国五及以上(含燃气)标准的车辆并严密封闭。
ⅱ类:达不到ⅰ类条件的,涉及居民供热的企业采暖季后立即停产整治,治理不达标不得恢复生产,不涉及居民供热的停产。
4.水泥行业(不含粉磨站)
ⅰ类: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的,20xx年12月1日至20xx年1月31日停产。
⑴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水泥窑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不高于10、50、150mg/m3的标准;
⑵完成标准化车辆冲洗平台建设并正常使用,运输使用国五及以上(含燃气)标准的车辆并严密封闭;
⑶按要求完成在线监测设施的更新改造和联网传输。
ⅱ类:达不到ⅰ类条件的,全部停产。
5.铸造行业
ⅰ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正常生产。
⑴满足《临汾市铸造行业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临气指办发〔20xx〕9号)要求并通过验收;
⑵采用电炉作为熔炼设备,且冲天炉已拆除。
ⅱ类:达不到ⅰ类的,全部停产。
6.砖瓦行业(不含非烧结砖瓦)
ⅰ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20xx年11月15日至20xx年3月15日停产。
⑴按照《临汾市砖瓦行业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临气指办发〔20xx〕22号)要求完成治理验收,在线监测设施联网传输并稳定达标;
⑵完成标准化车辆冲洗平台建设并正常使用,运输使用国五及以上(含燃气)标准的车辆并严密封闭。
ⅱ类:达不到ⅰ类条件的,全部停产。
7.煤焦发运站、洗煤、混凝土搅拌行业
ⅰ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正常生产。
⑴按照行业整治要求,完成深度治理任务并通过验收;
⑵完成标准化车辆冲洗平台建设并正常使用,运输使用国五及以上(含燃气)标准的车辆并严密封闭。
ⅱ类:达不到ⅰ类条件的,全部停产。
8.陶瓷行业
ⅰ类:完成深度治理任务且采用焦炉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电等为燃料的企业,正常生产。
ⅱ类:以煤(含煤气发生炉)为燃料的企业20xx年12月1日至20xx年2月29日停产。
9.石灰窑行业
ⅰ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正常生产。
⑴满足《临汾市工业炉窑综合治理方案》(临气指办发〔20xx〕21号)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达到30、200、300mg/m3;
⑵以焦炉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电等为燃料。
ⅱ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限产50%。
⑴按照《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xx〕56号)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达到30、200、300mg/m3;
⑵以煤为燃料。
ⅲ类:达不到ⅰ、ⅱ类条件的,全部停产。
10.石膏线/板、矿渣棉、炭黑
ⅰ类:满足《临汾市工业炉窑综合治理方案》(临气指办发〔20xx〕21号)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达到30、200、300mg/m3的,20xx年12月1日至20xx年2月29日停产。
ⅱ类:达不到ⅰ类条件的,全部停产。
11.粉磨站(有工业炉窑的)
ⅰ类:满足《临汾市工业炉窑综合治理方案》(临气指办发〔20xx〕21号)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达到30、200、300mg/m3的,20xx年12月1日至20xx年1月31日停产。
ⅱ类:达不到ⅰ类条件的,全部停产。
12.工业锅炉。没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锅炉和没有完成低氮改造的燃气锅炉,20xx年10月1日起实施停产整治。
(一)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错峰管控相关要求,组织对辖区内所有企业深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在20xx年9月30日前将企业底数、各行业未完成深度治理任务和行业治理任务的停限产企业名单报市大气办,经市大气办审核修改后备案,作为监督检查、考核评定的依据。
(二)错峰管控的重点行业中,钢铁、焦化行业深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由企业自主验收,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核查,实施绩效评级;其余行业深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由各生态环境分局按要求组织验收核查,实施绩效评级;未完成验收的视为未完成深度治理。
(三)秋冬季错峰生产管控期间,市大气办将组织行业责任部门对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开展县(市、区)互查。对未按照管控措施执行的企业实施停产整治;应纳入而未纳入重点行业名单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实施停产,秋冬季不得恢复生产。
(四)对纳入错峰生产管控的工业企业实施评级动态调整,对污染排放不能稳定达到治理标准要求、存在环境违法行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工业企业,直接纳入企业最低评级。
(五)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措施要确保可操作、可核查。限产比例优先考虑采取按时段停产方式,停产时段应安排在20xx年12月、20xx年1月和2月重污染天气易发期间;其次考虑按生产线或设备停产,确实因工艺原因无法停产的,按负荷限产。涉及供热企业要严格按照供热解绑承诺要求,确保满足错峰生产管控要求的基础上保证供热。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市20xx-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各县(市、区)政府是本地秋冬季错峰生产管控工作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把重点行业错峰生产管控工作作为大事特事,摆在秋冬防攻坚工作的突出位置,制定本地落实方案,落实到企业、生产线和生产设备,对列入管控的企业逐一明确监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值守。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优势,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监管力度,对分管行业制定现场监管方案,确保错峰生产管控工作扎实推进。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管发展管环保、管行业管环保、管生产管环保”的要求,持续开展错峰生产管控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各地企业错峰生产管控落实情况、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是否符合分类分级标准、是否按照管控方案细化落实到企业停产时间、具体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对发现落实不到位的实行清单式管理,挂账督办,限期整改,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依法依规处罚;决不允许借中央、省级环保督察、专项督察、执法检查等名义采取一律停工停业停产的敷衍整改、机械整改、表面整改做法。
(三)严格追责问责。市大气办将对秋冬季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情况进行动态审核,对照在线监测数据、用电管控系统、生产量、运输量和环境税等,对工业企业进行核查,对有环境违法行为、未能落实错峰生产管控方案、不及时响应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等情况将依法实施高限处罚,并降级加严管控;各县(市、区)要建立重点管控行业主要领导包联机制,特别是涉及企业供热的,供热解绑包联领导要采取措施,确保相关要求落实到位,对未落实错峰生产管控和供热解绑承诺的县(市、区)有关责任人依法严肃问责
(四)加强信息公开。全市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清单将在官方媒体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要把信息公开作为推动秋冬季错峰生产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及时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重点管控企业要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境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企业通过电子显示屏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企业错峰生产方案篇三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xx-20xx年采暖季钢铁行业错峰生产的通知》《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xx-20xx年采暖季钢铁行业错峰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工信原函〔20xx〕941号)精神,进一步巩固钢铁去产能成果,促进钢铁行业绿色低碳发展和质量效益提升,持续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深化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钢铁行业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聚焦全市采暖季环境空气质量的重点县(市、区)、重点企业、重点时段,结合各企业能源消耗、环保绩效、安全生产、技术装备等因素,采取市场化、法治化办法实施差异化管控,避免“一刀切”。抓住关键的炼铁环节,对焦化、烧结、球团等相关配套设备实施全流程管控,按照“可操作、可核查、可统计”原则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一)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政府科学制定错峰规则,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企业合理安排生产运营,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保障钢铁生产供给平稳有序。
(二)坚持分类指导、差异管控。合理安排承担供暖任务的钢铁企业错峰时间,优先保障民生和社会公共需求。把握市场供求规律,科学安排集中错峰时段,有效保障供给和减少污染。鼓励环保水平高、管理规范、装备先进企业发展,适当减少先进生产线错峰时间。
(三)坚持科学谋划、注重实效。系统研究生产供应和市场需求,科学制定错峰生产规则,引导企业合理安排生产计划,保障生产高效、供给稳定。发挥龙头企业市场主导作用,调节规避集中错峰,协调市场供需动态平衡。
(一)实施对象。钢铁冶炼企业,环保绩效评级a级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全废钢短流程炼钢企业自主采取减排措施,但须确保错峰生产期间粗钢产量同比不增加。20xx-20xx年度新投产且单线运行的搬迁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但须按照错峰比例压减粗钢产量。
(二)错峰时间。本轮次采暖季错峰生产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20xx年11月15日至20xx年12月31日,第二阶段为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3月15日。
(三)工作目标。第一阶段,严格落实《河北省20xx年粗钢产量压减工作方案》(冀发改产业〔20xx〕1098号)要求,确保完成我市粗钢产量压减目标任务。第二阶段以削减采暖季增加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目标,原则上全市钢铁企业错峰生产比例不低于上一年同期粗钢产量的30%。
(四)错峰安排。钢铁企业根据错峰时间和规则,结合企业实际,科学制定错峰生产计划。企业错峰生产计划经所属县(市、区)政府同意后,于20xx年12月10日前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对企业错峰生产计划开展错峰规则符合性审查。
(一)b、b-、c、d级企业根据不同环保绩效评级执行差异化错峰生产比例,环保绩效评级越低错峰生产比例越高,企业环保绩效等级以20xx年10月10日前评定情况为准。
(二)重点对长流程企业实施错峰生产。错峰以高炉设备停产为基础,不得以减负荷生产方式代替,企业停产高炉设备产能天数占当前在产高炉产能天数的比例计算方法为(∑(停产高炉产能×停产天数))/(在产高炉总产能×74天)。与高炉配套的焦炉、烧结、球团、石灰窑等生产设备错峰生产比例不得低于高炉错峰生产比例。
(三)对20xx年以来中央环保督察、钢铁去产能“回头看”检查等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钢铁企业,错峰比例上调5%。
(四)对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钢铁行业规范公告的钢铁企业(新投产但暂未经工信部规范公告的企业除外),错峰比例上调5%。
(五)对20xx年1-9月份产能利用率超过120%的钢铁企业,错峰比例上调5%。
(六)对吨钢(以粗钢产能计)供热面积大于2平米的钢铁企业,错峰期间最高生产负荷比例按照实际供暖面积需求(以上一年度供暖面积计)与2倍粗钢产能的比值来确定。
(七)对提前关停产能置换装备、新建装备20xx年一季度未满负荷生产的企业,为其补足粗钢产量核算基数,计算方法为((受影响的装备产能/365)×受影响天数)。对产品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xx年本)》鼓励类的企业,错峰比例下降2%。对存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xx年本)》限制类冶炼工艺和装备的`企业,错峰比例上调2%。
(八)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和重点时段管控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应急减排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钢铁行业错峰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制定辖区错峰生产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建立领导包联机制,组织辖区钢铁企业落实国家、省、市方案要求,严格按照“一企一策”错峰生产计划执行。错峰生产期间,企业可结合实际在保持停产比例不减的情况下,申请动态调整减排措施,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后执行。各县(市、区)20xx年1月起,每月10日前将错峰生产工作进展(包括辖区钢铁企业错
最新企业错峰生产方案(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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