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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幼儿资助政策宣传讲稿(5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7-281

幼儿资助政策宣传讲稿篇一

1、两免一补”政策好,上学“一个都不少”;

2、不用买书不缴费,住校还补生活费;

3、“两免一补”政策好,农民负担又减少;

4、贫寒学子求知路,“两免一补”来帮助;

5、“两免一补”助孩子,发展教育奔小康;

6、“两免一补”做到位,贫困家庭得实惠;

7、关注贫困家庭,关爱贫困家庭学生;

8、实施“两免一补”是党和政府的德政之举;

9、实施“两免一补”,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10、贫困孩子要读书,党和政府把你助”

11、家庭困难不用愁,孩子上学勿需忧

12、“两免一补”来帮你,家长孩子皆欢喜

13、一切为了困难家庭,一切为了贫困学生

14、落实“两免一补”政策,保障农村义务教育

15、实行“两免一补”政策,体现党的关怀

16、认真落实“两免一补”,不让孩子因贫困辍学

17、政府资助贫困生,好好学习快成才

18、“两免一补”送关怀,农村学生贫困学生上学,政府“两免一补”

高中

1、唤醒爱心、伸出援手、关怀贫困学生。

2、乐善之本、助人为快、会聚爱心、共创未来。

3、关注教育、关注贫困学生。

4、财富源于社会、爱心回报社会、关注贫困学生。

5、救助一个学生、改变一个人生。

6、用我们的真心、真情、真意关爱贫困学生。

7、只要你我都献出一点爱、贫困学生就会有更加美好的明天。

8、凝集社会之力,资助贫困学生;

9、爱心点燃希望,关注寒门学子;

10、知识改变人的命运,扶贫共奔和谐之路;

11、关注困难家庭,关爱贫困学生

13、家庭困难不用愁,孩子上学勿需忧

中职

1、读中职,受资助,升学就业两不误

2、资助政策就是好,就读中职花钱少

5、贫困孩子不要愁,职校受助有盼头

6、国家出资学技艺,职教就业有优势

7、不挤高考独木桥,选择中职阳光道

8、读中职,受资助,早脱贫,快致富

9、家富国盛光明一片,中职资助举市展颜

10、国家资助学技术,轻松就业有门路

11、资助政策就是好,为咱百姓解烦恼

幼儿资助政策宣传讲稿篇二

统计上报“五类人员”注意事项

拔山小学各班(包括幼儿班):

根据忠教财[2017]39号《忠县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学年度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各班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积极广泛宣传资助政策,通过家长会、学生会、班级qq或微信群宣传资助政策及资助流程。

二、受助学生申请时必须提供所有证明材料原始证件并交复印件,材料如下:

1.申请表1份;(由年级组长到郭玉玲处领取)

2.受助学生户口簿原件,复印件1份(含户口页、受助学生及监护人页、人员增减页);

3.受助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或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原件(可一项或多项):

(1)《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最近2月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相关凭证原件,复印件1份;

(2)民政局出具的孤儿或困境儿童证明及最近2月领取孤儿补助相关凭证原件,复印件1份;

(3)受助学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第二代)原件,复印件1份;

(4)建卡贫困户佐证材料。佐证材料采用以下两种方式获得:1○学校统一查询http:///,打印证明材料(受助学生必须在名单之列),加盖学校公章。○2家长到当地乡镇(街道)、政府出具加盖公章的相关证明。(5)受助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1份:(仅限幼儿班)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意外事件(需提供相关证明、照片等材料),家庭主要成员患重大疾病(需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书及住院缴费证明)等,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需提供村(居)委出具的其他困难证明材料。

三、各班主任要通过各种方式查询学生是否“五类人员”,确保不错报漏报一人。(重庆市贫困农户信息公开查询网址:http:///)

四、材料上交顺序:每个学生一叠按“申请表—户口簿复印件—佐证材料—打分表(幼儿班才有)

五、材料上交时间:2017年9月14日以前。

六、请各班将此信息转发至班级qq群,并截屏私发给郭玉玲。

忠县拔山镇中心小学校

2017年9月5日

幼儿资助政策宣传讲稿篇三

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

一、实施范围及资助对象基本条件

1、学前教育资助实施范围

①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办幼儿园; ②根据《湘西自治州民办教育机构设臵基本要求》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③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不列入资助范围。

2、资助对象基本条件

①在我州范围内,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入园就读;

②按照有关规定注册有正式学籍; ③家庭经济困难;

④原则上在园就读年龄为3~6周岁,每名贫困家庭幼儿享受入园补助金不超过3年。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幼儿,可由其家长向所在幼儿园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金。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同等条件下应予以优先资助。①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孤残幼儿; ②单亲家庭子女,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幼儿; ③城镇或农村低保家庭幼儿;

④家庭遭受大病、大灾或重大变故的幼儿;

⑤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残疾,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的贫困家庭幼儿; ⑥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农村家庭只有一个子女或两女孩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

⑦家庭有其他特别困难情形的幼儿。

二、资助比例及标准

1、资助比例:我州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金资助面为在园幼儿总数的15%,各县市在分配指标时,应重点向农村幼儿园倾斜。

2、资助标准:我州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金为每生每年1000元,原则上分春、秋两个学期发放,每学期发放标准为每生500元。

三、资助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资助有关政策,公平公正评定资助对象,面向社会全面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2、坚持动态管理原则。根据幼儿学籍异动和家庭经济状况变化进行相应变更,对违反国家收费政策的幼儿园可减少资助名额或取消其园享受资助资格

四、工作程序

指标分配—政策宣传—家长申请—幼儿园审核—复核审查—资金发放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一、资助对象及条件

1、资助对象:凡在我州范围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学习,具有正式学籍,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均可向学校申请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2、资助条件:受助学生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同等条件下应予以优先资助: ⑴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或孤残学生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⑵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者;

⑶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残疾,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⑷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⑸享受农村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⑹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农村家庭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且经济困难的; ⑺有其他特别困难情形者。

二、资助比例及标准

1、资助比例:我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和平均资助面为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各县市可结合实际分学校确定,农村普通高中学校可适当提高比例。

2、资助标准:我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为3档: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3000元,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三等助学金每生每年1000元,分别占资助人数的10%、30%、60%。

三、资助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行动态管理,学生在校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或终止资助: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家庭和学生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资助条件的;其他不符合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条件的。

四、操作程序

指标分配—学生申请—学校审核—学校公示—学校上报—复核审查—打卡发放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免学费政策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是指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后,为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财政核拨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省级财政统筹落实,省和省以下各级财政根据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第五条 中央财政统一按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测算标准和一定比例与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分担比例为:西部地区,不分生源,分担比例为8∶2;中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地区的,分担比例为8∶2,生源地为其他地区的,分担比例为6∶4;东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地区和中部地区的,分担比例分别为8∶2和6∶4,生源地为东部地区的,分担比例分省确定。

第六条 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资金的补助方式为:第一、二学年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第三学年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财政按照不高于三年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50%的比例和免学费标准,适当补助学校。

第七条 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补助方式为:对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学费标准高出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低于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的,按照民办学校实际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第八条 中央财政于每年9月30日前按照财政部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的有关规定,根据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核定的学生数和生源结构,按照一定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应承担的免学费补助资金预算。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提前下达的免学费中央补助资金预算后,应尽快分解下达,确保下一春季学期学校正常运转。

中央财政于每年10月重新核定当年应承担的免学费补助资金预算。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足额安排应承担的免学费补助资金预算,按时拨付免学费补助资金,保证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免学费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结果在相关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免学费工作负主要责任。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预决算制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综合预算,收支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年终应当编制决算。

第十一条 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生信息档案,保证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信息完整和准确。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挤占、挪用、截留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管,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由省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各省(区、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0‟3号)同时废止。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六盘山区、秦巴山区、武陵山区、乌蒙山区、滇桂黔石漠化区、滇西边境山区、大兴安岭南麓山区、燕山—太行山区、吕梁山区、大别山区、罗霄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及四省藏区、新疆南疆三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以后,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1)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附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结果在相关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六条 中央财政于每年9月30日前按照财政部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的有关规定,根据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核定的受助学生数和生源结构,按照一定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应承担的国家助学金预算。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提前下达的助学金预算后,应尽快分解下达,确保下一春季学期国家助学金按时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中央财政于每年10月重新核定当年应承担的国家助学金预算。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足额安排应承担的国家助学金预算,按时拨付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中等职业学校或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学生资助卡,学生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学生证,到发卡银行网点柜台激活资助卡后方可使用。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建档备查。

第九条 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享受资助政策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条件、学费标准、招生就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措施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督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依法办学,规范收费。

第十条 国家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开辟“绿色通道”,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各省(区、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原《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

2023年幼儿资助政策宣传讲稿(5篇)

幼儿资助政策宣传讲稿篇一1、两免一补”政策好,上学“一个都不少”;2、不用买书不缴费,住校还补生活费;3、“两免一补”政策好,农民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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