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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全面医学伦理学案例分析论文(4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7-281

全面医学伦理学案例分析论文篇一

医患纠纷案例解析与防范要点

由于法律的不断发展和患者维护自我权利的意识越来越强,近年来医患纠纷呈不断上升之势。医患关系紧张成为我国医疗行业面临的主要困境之一。医患纠纷不仅给医院带来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也影响到医护人员执业心态的稳定和工作的积极性。形势的变化给医护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在临床工作当中,我们认为通过不断提升医患沟通技巧,并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以及风险防范意识和技巧,医患纠纷是能够有效避免的。

1、病人执意出院病情加重 医生未加劝阻担责 案例

**县**镇村民刘某在家中因一氧化碳中毒昏迷,次日被送到县某医院抢救。在医务人员的救治下,刘某于当日上午11时苏醒,病情得到好转,脱离危险。当晚9时,刘某已经可以暂时停药、停氧。看到刘某已完全清醒,刘某亲属主动要求出院。医生同意出院,但当时未与刘某及其亲属办理相关手续,并未告知有关注意事项。

次日,刘某出现反应迟钝、头痛等症状,先后到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重庆市三峡中心医院等地治疗,诊断为中毒性脑病。刘某被法医鉴定为伤残一级。刘某亲属一纸诉状将巫山县人民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该院赔偿33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提交的病历,记录了要求原告刘某住院治疗的内容,原告无充足的证据加以推翻。遂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服,开始申诉。巫山县法院再审此案。在进行多方面分析后判决该医院因未尽到告知义务,承担一半的责任,赔偿病人4万元。解析

尽管家属强行要求未痊愈的病人回家,滞延了后续治疗,与造成病人伤残的严重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但是院方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对不宜出院的病员,应进行劝阻;坚持要出院的,应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并告知病人病情危害性。该医院仅以病历记录举证,证据不能证明其履行了告知义务,应承担过错责任。

防范要点

1. 医务人员应做好病历记录,详细记载病人住院治疗的内容。

2. 与患者加强沟通,告知提前出院的危险性。对于不宜出院的患者,应强力劝阻,了解具体原因,多为患者做思想工作。

3. 如患者坚持要出院,应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并告知病情危害性以及出院后要注意的事项,嘱咐患者定期回医院进行检查。最好获得患者及家属对告知内容的书面确认。

2、女病人照胸透被迫脱光 医生是否侵犯隐私权 案例

24岁的田*因感冒发烧,在家属的陪伴下到朝阳某医院看病。医生让她做一个x光检查。做胸透时,在医生(男)的要求下脱光上衣(态度不好)。田云以前没拍过x光片,不知道到底怎么个查法,紧张得脑子都蒙了,只能机械地脱下胸罩。

等候在外家属感觉医生的态度很粗暴,冲进去气愤地质问大夫:“为什么让她脱光上衣?”大夫回答说是工作需要,医院就是这么规定的,可也拿不出什么书面文件来。事后,她得知拍x光片检查不用脱光衣服,感到自己的隐私和尊严被严重侵犯。田云将朝阳某医院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2万元。解析

• 对于医院拍摄x光片是否脱衣,暂时没有硬性的规定,个别医院要求脱光上衣是因为患者的内衣中有很多东西如金属搭扣、钢托等,会造成“伪影”,可能影响到大夫最终看片诊断的精准。而患者却认为,即使是这样也应该提前告诉患者,在具体做法上、态度上应多替患者想想。该案例主要问题是医生没有与患者进行有效的沟通,涉及到侵犯患者个人隐私的问题。这一现象提醒广大医务工作者,医疗服务必须充分考虑社会、宗教、民族的伦理和价值观,充分尊重患者的人格权和隐私权并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防范要点

1. 尊重患者隐私权,检查前应以不同方式提前告知患者,征得患者同意。2. 从人性化的角度改善就医流程。多为患者着想,加以各种防范措施,避免患者的不满。如安排同性医生进行检查,减小患者的尴尬;设置更衣室和屏风,为患者脱换衣物提供便利等。

3. 医务人员应注意服务态度,避免不必要的医患纠纷。

3、患者的肖像权不容侵犯 案例

某年6月,王某向法院起诉,控告曾为她治好“重症肌无力症”(眼睑不能上翻)的刘医生。因刘医生在给某科技报撰文介绍治疗此病的文章时,给报社提供了十几张典型病症照片,编辑从中选登了王某的两张(治愈前后各1张),并公开了王某的姓名。王某看到登出的文章及照片,认为这侵犯了她的肖像权,与报社交涉,可刘医生认为他是为科研而使用的,他有这个权利。王遂诉讼到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胜诉,医生侵权成立;二审(终审)判决医生侵权不成立,原告败诉,但今后使用患者照片,须经患者同意。解析

• 这是著名的全国首例患者诉讼医生侵犯肖像权案件。从伦理道德的角度看,这反映了人们在医患关系认识上的冲突。在一些医生看来,自己有恩于患者,用几张照片算得了什么?此观点是建立在医患关系不平等的基础上的,但其在人格上和法律上仍然是平等的。

• 在一定意义上,疾病也是一种隐私。刘医生和报社在未与王某商量的情况下,把她的相片和姓名在报纸上刊登,将其疾病公之于世,这显然超出了医生的权利,违背了医患关系平等的道德原则。• 尽管从法律意义上来看,刘医生没有侵权,因为他不是为“营利目的”而是为科学研究才使用患者照片的,但从道德的角度看,他却超出了自己的权利。防范要点

• 1.医生有为患者保密的义务,患者亦有保守个人隐私的权利。患者在治病过程中,允许医生拍摄、使用自己的病症相片,但不是无条件的,这只能限定在医生留作资料保存或不公开前提下的研究使用范围内。

• 2.关系到患者权益时,医务人员应事先与之商定,必要时应履行相关手续。• 医护人员不应仅仅把这一案例看成是个别事件,而应把它看成是法律对新型医患关系的保护和支持。

4、死胎处理不当引来官司 案例

2005年3月4日凌晨2点10分,原告焦某因腹中胎儿胎动消失5天,腹痛14余小时,由旧宫医院转入被告北京某医院。入院时查体:血压180/140mmhg,胎心0次/分,腹部浮肿(+++)。诊断为“先兆子宫破裂,相对头盆不称,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孕4产3孕40+2周临产,巨大儿,胎死宫内”。该医院急诊行剖宫产术。3月4日3点18分,手术娩出一男死婴全身高度浮肿,呈青紫色,似唐氏儿外貌。3月4日上午9点该医院向原告及其丈夫交代了病情,并建议其对死胎进行尸检,原告之夫彩某签字表示不同意尸检。3月7日该医院将死胎按照医疗废物自行处理。3月9日原告得知医院已对死胎按医疗废物处理完毕,即与医院发生争议。

解析

•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医院剖腹产娩出死胎后,虽表示不同意尸检,但未表示同意由医院处理死胎。医院在原告表示不同意尸检时,未明确告知原告,医院按医疗废物处理该死胎(未提供充足证据佐证)。因此,本案争诉的焦点问题是,医院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有无权利处置原告娩出的死胎。

• 死胎应归娩出死胎的产妇所有,产妇享有对死胎的合法处理权。医院未经原告同意,按照医疗废物自行处理死胎,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并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故医院应承担侵权责任。考虑到医疗机构管理部门对死胎的处理尚无明确规定,故医院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的数额法院予以适当酌定。

防范措施

• 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侵犯是医患权益性纠纷中最常见的一种,是患者基本权力之一。

• 1. 医院或医护人员要保证患者或患者家属的知情权。

• 2. 一般情况下患者死亡,医院应及时将死亡通知书送达其家属,并要求其在存根上签字。医院与患者一方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医院应告知患者一方在患者死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同时应告知患者一方如果拒绝签字或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死因判定的,应该承担责任。尸检应当经死者亲属同意并签字。

5、从来不吃进口药

案例

患者李某因胃溃疡住院治疗。主治医师唐某为其开了一种进口药物,但唐某未将用药名称、用药意图以及是否报销等事项告知李某。在吃药一个阶段后,李某从护士口中了解了此药的名称和性质,并得知这种药物不属公费医疗报销范围,当时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继续服用此药,并保持沉默。到出院结账时,李某提出要检查住院期间的费用,对此种进口药物的费用不认可,说:“谁叫你给我吃进口药的?我从来不吃进口药!” 评析

本例中医师唐某侵犯了患者的治疗药物知情权,医患双方在知情同意权上发生了矛盾。在给李某使用不属于公费报销范围的进口药物前,应当事先向患者说明,征求患者的意见。然而,从患者李某方面讲,在从护士口中得知所服进口药物的有关情况以后,不提出异议保持沉默,闷声不响地继续服用,到最后出院时才拒付医药费,有一定的蓄谋意图。因此,对李某来说已经经历了事实告知——知情——同意的过程。因此,应视为李某的行为认可,当由李某本人履行缴纳费用的义务。防范要点

• 1. 保证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为患者提供治疗药物时,如有进口药(或不属于公费报销药物)应提前告知并征得患者同意。

• 2. 如有同类国产药物或可替代药物,应向患者说明不同药物的价格、疗效、疗程、副作用等情况,让患者自行选择。如患者病情需要,必需使用进口药,应作重要说明。

• 3. 患者不同意接受进口药物(或不属于公费报销药物)时,医护人员应为其进行调整。

6、患者配偶不同意 案例

某产妇,因足月临产入院。该产妇身材矮小,骨盆狭窄,经试产无法顺利分娩。产妇请求医师为其采用剖宫产手术,医生也认为行剖宫产手术是较为理想的方法。于是医生将有关情况告诉了产妇的丈夫。但其丈夫担心妻子生个女儿,故意躲着医师不肯签字。产妇再三请求医师尽快为其做剖宫产手术,而医师却因无其丈夫的签字迟迟不敢实施手术,结果导致产妇子宫破裂。这时才将产妇送进手术室抢救,实施子宫全切术,但为时已晚,产妇胎儿双亡。解析

• 当患者的生命受到威胁时,医务人员应首先考虑到治病救人。本例中产妇自然分娩可能出现的危险后果是显而易见的,医务人员一味强调患者亲属的同意,延迟了对产妇生命的救治,是极其错误的。对剖宫产手术到底应当由谁承诺,这是不难分清的问题。本例中,产妇为正常人,头脑清醒,完全具有手术选择的能力。而令人遗憾的是,在产妇本人再三要求医师为其实施剖宫产时,涉事医师却把关系产妇母子生命的决定权交给了产妇的丈夫。

防范要点

• 患者一方包括患者本人及其亲属。在患者本人具有自主意识和选择能力的情况下,这种同意顺序应先是患者本人,然后才是患者亲属。只有在患者意识丧失,或精神不正常,不能做出理智判断,或年龄不足16周岁时,才需要征求患者亲属或其代理人的意见。由此可见,同意手术与否首先应考虑的是本人的意见。

7、我现在不同意了 案例

某女患者,30岁。因妊娠35周合并有轻度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入妇幼保健院住院治疗。2天后,在硬膜外麻醉下行剖宫产手术,顺利产下一婴儿。术中医师发现产妇双侧卵巢有约6×5×4cm块状物,呈灰白色,质硬,表面高低不平,诊断为肿瘤。经家属同意并签字,在未做病理检查的情况下,切除右侧附件及左侧大部分卵巢。术后,病理检查证实为妊娠黄体瘤。

手术后,患者出现了类更年期综合征,全身难受、极度疲倦、乏力,一直无月经,性情喜怒无常,情绪消极。患者及其家属认为造成这种情况是由于手术不当所致。手术前虽经家属同意,但当时被告知所患的是肿瘤,如果当得知并非肿瘤,他们是不会同意手术的。患者家属要求定性为医疗事故,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在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患方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经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定为二级医疗事故。患者又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以下协议: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人民币6.1万元。

解析

• 这是一例因医院误诊结论导致患者同意手术,而后发生变更的医患纠纷。此案中,患者“同意”手术的前提是医院诊断为“两侧卵巢肿瘤”;后又变成了“妊娠黄体瘤”,则其“同意”承诺随着客体的改变失去了意义。患者后经病理检查证实为妊娠黄体瘤,属生理性瘤体,分娩后一般可自行消失。将生理性的妊娠黄体瘤疑为卵巢肿瘤是不应有的误诊。

防范要点

• 1.严格执行诊疗操作程序,避免误诊。肿瘤疾病的患者在采取措施之前,一般均要有明确的病理诊断,病理学诊断直接关系到疾病的治疗。• 2.患方对手术的“同意”只意味着对院方依据技术规范而所做的手术表示理解,并同意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而不是对院方的技术失误而导致的不良后果,丧失或放弃追究的权利。当患方原先同意的前提发生变化时,其态度发生变化应当可以理解的。

8、医生擅切患者脂肪瘤引来纠纷

案例

有个胖患者来医院做胆囊切除手术。患者右肩胛生了个脂肪瘤。由于患者和手术医师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该医师就在切除胆囊时把那个脂肪瘤一起开掉了。手术医师的这一“动作”没有手术记录,也没有收费,让患者花一次钱解决了两个问题。按理患者应该“感谢”医师的“善举”,但医师没有想到的是,恰恰那个脂肪瘤切除术因创口感染给患者造成了很大的痛苦。此时那位患者一怒之下,翻脸不认人,告到法院,说这个瘤是他的个人标志,他每天晚上要摸着这个瘤才能睡着。医院切除这个瘤没有经过他的同意,为此要赔偿他的经济和精神损失。解析

胆囊与右肩脂肪瘤是互不相干的两个部位,其手术要求也不相同。既是私下所为,在手术时心中发虚,操作未免大意,出现问题在所难免。这位涉事医师利用自己的手术刀为熟人朋友送人情,以图将来对方报答自己。在现今市场经济环境中,有些医务人员利欲膨胀,总想充分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赢得更大利益。其结果是赚了小利,失了大德。得失一比较,常令这些涉事医师后悔不已。防范要点

• 1. 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关系到患者利益时,应得到患者的允许(有书面证明)。• 2. 秉公行医,按流程操作。即使是熟人,也应按照就医程序办理。切莫因公济私,不慎引来官司。

9、莫因熟人忽略手术签字 案例

• 原告王某是一名年仅10岁的残疾儿童,被告是他出生时的医院。

• 原告诉状中称,其怀孕近42周的母亲1991年9月1日由于腹痛一天而住进被告医院,经医生检查其应于当晚11时左右出生。然而直到第二天12时他才出生。该院医务人员在接生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导致他出现残疾,经儿科医生诊断为新生儿窒息、新生儿颅内出血。出院后原告监护人多次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均遭到拒绝。

• 被告医院认为原告所述不符合事实。当得知孕妇已妊娠近42周时,医院即建议她接受剖宫产,但孕妇及家属不同意。第二天人工破膜发现羊水已达ⅲ度污染时,医生又嘱其接受剖宫产以尽快结束分娩,孕妇及其家属也予以拒绝,在胎儿出现宫内窘迫、持续性枕横位时,医院为原告母亲行会阴侧切并使用吸引器而娩出原告。医院为原告母亲接生时均按妇产科正常规范要求接生,并无过错。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认为,若能认定在破膜时羊水出现ⅲ度浑浊,医院已建议其家属产妇行剖宫产,而在家属不同意的情况下,医院以后的措施是适当的。但医院的病历上没有记载告知家属宜行剖宫术,也无家属签字。经了解得知,医务人员顾某是孕妇的朋友,其一直在场,因此家属拒绝剖宫产时就未要求家属签字。• 2002年10月25日,在法院的主持下,王某终于与被告某医院达成调解,由被告一次性给付王某66000元,结束了这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

解析

• 原告母亲在分娩中出现羊水ⅲ度浑浊时,被告有无履行告知义务,是本案的焦点,从中引发的问题令人深思。熟人看病本应是图放心,但恰恰因为是熟人医护人员更不能省略应履行的手续,以免带来不必要的纠纷。本案中原告母亲出现羊水ⅲ度浑浊时,顾某曾强烈建议其接受剖宫产,家属不同意,而顾某却疏忽了家属签字,最终失去法律凭证。经鉴定虽与原告的残疾无因果关系,但值得医务人员引以为戒。防范要点

• 1. 医疗行为的实施者负有两项基本义务:一是详细告知患者手术及特殊治疗的风险,并征得患者对该治疗手段的同意。二是进行适当、合理的治疗。

• 2. 医务人员在履行医院的各种义务时,一定要按规范程序办理。特别是对待亲戚和朋友,更要以真诚的态度认真履行医院的各种义务和有关程序。这样做既是对亲朋负责,也是对自己和医院负责。

以情代法、以亲代法、以熟人关系而代法往往会产生疏漏,滋生纠纷,影响亲朋和气,又影响医院工作。

10、她能对男友的性病知情吗? 案例

某妇幼保健院,有一男子30岁,在婚检时被查出患有梅毒。男方怕女友得知此事会同自己分手,要求医院为其保密(他认为这属于自己的隐私权利),准备以其它理由向女友解释为何没有通过婚检。医师十分为难,建议男方等到疾病治愈后再结婚。但是女方坚持要求医师告知详情,因为她认为这也是自己的权利。最终女方还是知道了男友患有性病的事实,并愤然与其分手。男方责问医师,为什么将其个人隐私告诉别人?最终引起纠纷。解析

这一案例值得医务人员借鉴的是,在婚检中查出涉及当事人隐私问题,医务人员应当如何对待。

本案例反应强烈的是受检双方中,一方的隐私权与另一方的知情权出现冲突。认真的理解我国法律不难发现,对有些隐私的保护是存在限制的,保护隐私应当以不对社会和他人构成威胁为前提。当隐私权和知情权发生冲突时,衡量利弊的标准是个人平等兼顾社会公众利益。本案例中医生如果以保护患者隐私为由不将实情告诉其女友,实质上是侵犯了其女友的知情权。

防范要点

• 1.医生首先应明确患者的病情对他人有无影响、威胁,有无侵犯社会公众利益。如果对他人、对社会构成威胁,个人隐私权则不受法律保护。

• 2.在隐私权与知情权发生一般冲突时,医护人员应进行某种适当的协调,通过在较小的范围内,以正当的方式公开隐私,满足知情权的需要。本案中婚检一方要求保护隐私,另一方要求知情,医务人员应当站稳立场,从医学角度向有关当事人陈述利弊,宣传科学的健康观、道德观、力争双方能够接受现实,稳妥应对。在具体操作时应做到,有情、有义、有理、有据。

全面医学伦理学案例分析论文篇二

医学伦理学案例分析

【案例】1998年10月13日晚8时许,某医院一高姓医生在为第一天的手术做准备时,发现冰箱里储存的角膜因长时间保存己经坏死,如没有新角膜,手术就不能进行。等待手术的是一位被氨水烧伤致眼角膜完全坏死的病人,如不及时手术更换,该病人将完全失去复明机会。情急之下,他想到可以从新鲜尸体上获取角膜,于是他去了太平间,对看门的老大爷说:“想进去看看有无有用的角膜。”老大爷说:“进去吧。”进入太平间后,他拉开存放尸体的冰柜,看到一具新鲜女尸,年龄也适宜,就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和镊子取出了眼球,并换上了义眼。第一天手术时,他用获取的角膜为病人进行了角膜移植。几天后,又用另一只角膜为一位老大娘进行了移植。从而使两位患者恢复光明,重见天日。同月19日,死者家属委托整容师为死者整容,整容师发现死者眼睛异常,便问其家属:“你爱人的眼睛是不是有毛病?”回答说:“没有啊。”整容师说:“你爱人的眼球好象是假的!”家属听后,俯身仔细查看,发现眼球果然被人换了。事件暴露后,死者亲属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并立案查处。【分析】

1、事件联系人:高医生,死者家属,等待角膜手术的病人

2、矛盾与冲突核心:医生在未告知死者家属并经得其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取出死者眼球,并换上了义眼。

3、冲突发生的观念基础:

3.1、作为需方的医院及眼病患者。一方面,医院现存角膜已无法利用;另一方面,等待手术的病人急需角膜,否则将完全失去复明机会。高医生摘取死者的眼球,为两位病人进行了角膜移植,使他们重见光明,在为他们以后的生存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可能为他们带来物质和精神上的收益。

3.2、作为供方的尸体家属。目前我国立法上对尸体的拥有和处置权没有明文规定,但从民法意义上讲,人死后再无权利可言。一般来讲(按习惯)死者可以对自己死后的尸体处置做出安排,有遗嘱的,应遵其遗嘱,没有遗嘱的,应有其家属或亲属决定尸体的处置。医生在未经死者家属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摘取死者的眼球,伤害了死者亲属对死者生前的感情,侵犯了死者亲属对尸体的处置权,使死者亲属受到一定的情感痛苦和伤害,造成了精神损失,或者说死者亲属付出了精神成本。

4、能否建立双方公认的价值框架进行对话:

理论上应该能,因为高医生虽然侵犯了死者家属的尸体处理权,但首先,法律上对此并无明确的规定,其次,高医生的行为造成的结果并不严重,相反,却给他人带来利益。其行为是在情急之下做出,其目的正当,其动机纯洁。而且,高医生本人并未从中受益。

5、行动方案:

虽然死者亲属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但并不等于死者亲属对高医生的行为不能理解,也并非是高医生的行为带给他们的痛苦无法承受。而高医生未在摘除死者眼球前通知死者家属并征得同意,事后也未及时的告知死者亲属并给予解释,这些显然都是他的过错。医院对太平间尸体的管理也存在问题,不应该允许人随便进出并损害尸体。针对以上方面,个人认为最合适的行动方案是高医生及医院及时向死者亲属进行解释和道歉,尽量征得家属的理解和原谅。如果死者亲属完全谅解,不要求赔偿,那当然最好,若要求赔偿,则双方经协商决定最适数额,由高医生和医院共同赔偿。

6、可能结果及评价:

可能结果有两个:

一、死者亲属对高医生的行为表示理解。

二、死者亲属对其表示不能理解,提出诉讼,将高医生及医院告上法庭。不管结果如何,高医生、医院乃至整个医学界都要以此为教训,加强尸体管理,多与患者及其家属沟通,使他们的知情权得以保障。政府也应完善相关立法,对尸体的处理办法给予明文规定,同时加强公民教育,提倡自愿捐献器官。

7、总结报告:

目前大多数人的观念还没有开明到以立遗嘱的方式自愿或去世后其亲属自愿捐献对自己无用而对他人和社会有用且稀缺的“资源”,因此一方面,应积极培育公民的科学精神,客观看待尸体组织器官的完整性,提倡公民以立遗嘱的方式自愿捐献器官,从舆论上给予正确导向;另一方面,通过立法,施加外部压力,迫使人们合作,同时给予供方一定的经济补偿,但在立法时要考虑到中国国情,实行尸体的所有权和处置权相分离,即人死后其尸体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国家及死者亲属按先后顺序都拥有一定的处置权利。这样,既尊重了死者生前意愿,尊重了人权,尊重死者亲属感情,又满足了社会需要,推动了社会文明,也使稀缺的社会“资源”效用最大化。

全面医学伦理学案例分析论文篇三

【案例11】

患尹李某,女,14岁。现测iq在25一30之间,这是出生5个月时由于车祸导致大脑受损造成的智力严重低下,只相当于1一2岁的水平,但外貌比较漂亮。因不能独立生活,被姥姥带去与其同住.李某、现已到青春期,每次月经期间疼痛难忍,而且无法应付这种情况以使自己保持清洁。姥姥想解除孩子月经期间的痛苦,也想保护她以后不会被强奸怀孕,于是来某医院寻求子宫切除术.试问:作为医生,你是否会为其提供帮助?

【伦理分析】

1.子宫切除手术是否实施对一个女性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李某无明显的手术指征,似乎不能满足手术的要求。尤其是患者还未成年,此类手术更需要慎重。

2.考虑到患者的智商水平很低,难以应付月经期间的不适,也不会保护自己,因此,家属的要求还是可以理解的。

3.本着为患者谋利益的原则,在此特殊案例中为患者提供子宫切除术,从道德上说还是可以的。【案例12】

患者王\,女,30岁末婚怀孕。孕39周因胎膜破裂而住院。医生检查发现羊水中已有胎粪,胎儿心跳210次/分,这表明胎儿在宫内处于窒息状态,于是医生决定剖宫产,但遭到患者和家属的拒绝,因患者不愿意在以后结婚时让丈夫知道其生育过。医生认为应让胎儿安全地分娩下来,于是又力劝患者,但仍未奏效。

试问:此时医生应该如何决策?

【伦理分析】

1.如果孕妇自身的生命和胎儿的生命都同时受到威胁,医生积极挽救母子的生命,力劝患者和家属进行剖宫产,一般来说患者和家属是会同意的。

2.该案例中,孕妇本身的生命尚未受到威胁,医生应尊重孕妇和家属的选择权,采取一切措施让其自然分娩,并尽量保全胎儿的生命,一旦胎儿生命不能保全,其后果孕妇和家属自负。

3.从伦理上说,在胎儿利益和母亲利益及自主性发生冲突时,应优先满足后者。【案例13】

患者王某,男,77岁,农民。因肺癌入院治疗。入院后进一步检查发现已扩散至身体其他部位,于是医生只有采取放疗和化疗相结合的方法,同时提供减轻疼痛的措施。医生告诉病人和家属借此可多延长几个月生命,但病人拒绝继续治疗,因为这样会花掉老两口所有的积蓄,患者想让妻子用这笔钱作为养老费用。而妻子则恳请医生坚持为老伴治疗。此时,医生却拿不定主意了.试问:你作为医生将如何抉择?

[伦理分析] 在我国,病人的自主性并不是决定继续治疗的主要因素,家属的意见也同等重要.该案例中,老两口间深厚的感情使医生不知应该按谁的意愿行事,在情理上,应为患者治疗,但在经济上又应患者花掉过多的费用,而使老伴日后的生活无保障,况且患者又无法康复。因此,医生应尽其所能采取最经济的、相对能尽量延长患者生命和减轻痛苦的支持疗法,让患者能和老伴多生活一段时间,而且又不至于让者伴日后生活无保障。【案例14】

患者李某,男,57岁,离休干部。因喉癌住院。住院后他告诉医生:“如果肿瘤已到晚期,不要告诉我任何关于我将要死亡的消息,只要能让我舒适即可,也不要做更多的抢救。”并且立下字据,交给医生。因此,当患者病情垂危时,医生未给其使用呼吸机等抢救措施,只给予足够减轻疼痛的药物。但家属希望尽量延长病人的生命,并使用一切抢救、治疗手段。此时,患者神智已不清醒,面对家属的强烈要求,医生感到无所适从。

试问:此时医生应该怎么办?

[伦理分析] 1.病人在清醒时立下的字据具有法律意义,应该受到尊重。但家属希望尽量延长病人的生命,这也是可以理解的。

2.考虑到卫生资源的缺乏,患者既然已到癌症晚期,使用高技术抢救、治疗只是延长病人的痛苦;不进行抢救和治疗,对患者、他人均是有益的,这也是对病人自主,性的尊重。医生应向家属解释清楚,必要时可以出示病人立下的字据。【案例15】

某医院内科病房,治疗护士误将甲床病人的青霉素注射给乙床,而将乙床病人的庆大霉素注射给甲床病人。当她发现后,心理十分矛盾和紧张,并对乙床病人进行严密观察而没有发现青霉素过敏反应。该护士原想把此事隐瞒下去,但反复思虑还是报告给护士长,同时作了自我检查。

请对治疗护士的行为进行伦理分析,并说明应否告诉病人真相。

[伦理分析]

治疗护士未遵守“三查七对”制度,而且发生差错后又未及时报告给护士长或主管医生做好应变准备,她虽然严密观察,但万一出现过敏反应也会影响对病人的抢救,因此违背了认真负责的道德规范,不尊重病人的生命价值。万幸的是病人没有出现过敏反应,而且由于良心发现,她告诉了护士长并作了自我检查,这也是好的转变。差错发生后是否告知病人真相,可有三种选择:一是不告诉病人真相,也不补上应注射的药物,这样可以避免护患纠纷,但对病人的治疗有一定影响,这不足取;二是不告诉病人真相,补上应注射的药物,这样病人容易生疑

2023年全面医学伦理学案例分析论文(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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