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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设立会议纪要 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五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7-281

农业合作社设立会议纪要 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篇一

1、依据生产资料供应证,享受本社提供的服务。

2、参加社员代表大会,有发言权、表决权、咨询权和监督权;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制定或修改本社章程和细则。

3、按照章程的规定程序改选或罢免董事、监事。

4、参加年终分红或其他分配。

5、享有合作社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 社员的义务:

1、遵守本社的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根据章程的规定交纳入社费,认购股金及由社员大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3、保证按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要求实施生产,严格履行合同,保证供货时间、数量和质量。违反者,按合作社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 社员有退社自由。退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社员退社一定要在业务结束前2个月提出,经理事会批准,完成当年任务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中途不得退社。

2、社员退社时,根据当年本社的财务状况,退还其持股的全部或一部分,当本社财产不够抵偿债务时,扣除其全部股份,不再承担股份以外的亏损额。第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董事会决议,给予除名:

1、社员不遵守章程及决议,不履行社员义务,不执行本社签订的合同,向本社提供伪、劣产品。

2、不论以何种方式,给本社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者,按合作社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四条 对社员除名,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出席董事2/3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社员代表大会 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最高权力机构,社员代表由社员选举产生,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必须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代表出席方能举行,多数票通过方可有效。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第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权力:

1、制定和修改合作社章程。

2、选举和罢免董事,选举或罢免监事。

3、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批准本社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会计报表。

4、决定增加新社员数量和股本金以及年终分配方案。第十七条 董事会 董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向社员代表大会负责。设董事长1人,董事4人,任期为3年,可连选连任。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除例会外,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出,可临时召开。第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董事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管理合作社,确保合作社工作的正常开展。

2、提出、审议合作社的计划,财务预决算及工作报告。

3、在同国家、集体、私人等三者关系中,董事会代表合作社开展工作,有权裁定一切合同和契约。

4、决定资金的借贷、使用、偿还等工作。第十九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是合作社的法人代表,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检查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2、代表董事会行使权利,有权对外签署一切合同,对内签署社员证、股金证和生产资料供应证。

3、提名并经董事批准,聘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4、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第二十条 合作社实行董事会聘任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1人,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1、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2、主持合作社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合作社财务状况负责。

3、有权聘任或解聘合作社部门负责人;有权决定内部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奖罚;组织对社员进行培训。

4、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 合作社设监事会,负责监督本社的业务活动。监事会由4人组成,其中设监事长1名,监事3人,任期3年,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可连选连任,并行使以下职权:

1、审查合作社的帐目、现金、票据等,以及资产负债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对董事会及管理人员进行监督,代表合作社与董事会进行交涉。

3、有权派出代表出席董事会议,有权建议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提名并经董事批准,聘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4、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第二十条 合作社实行董事会聘任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 人,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1、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2、主持合作社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合作社财务状况负责。

3、有权聘任或解聘合作社部门负责人;有权决定内部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奖罚;组织对社员进行培训。

4、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第五章 终止清算 第二十四条 合作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终止并进行清算:

1、合作社的资本连同公积金和机动储备金亏损二分之一时。

2、合作社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要求解散或重组。

第二十五条 在接到撤销合作社的通知 后,董事会应在1个月内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研究宣布解散合作社或对合作社进行改组。由社员代表大会成立清算委员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清算委员会批准,不得处置合作社财产。第二十六条 清算财产时,合作社财产应按下列顺序进行清算:

1、合作社所欠贷款、贷款利息、税款及发展基金。

2、合作社所欠雇员工资、生活费等。

3、按社员所认购股份比例返还股本金。

4、若资不抵债时,社员扣完股本金后,不再负担其他连带责任。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进行修改。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有关部门批准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农业合作社设立会议纪要 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篇二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格式草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行为,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为xx省xx市xx农民专业合作社,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xx省xx市xx县。

第三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资本xx元,成员xx人。

第四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有限责任。

第五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宗旨(原则)。(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额(量)按比例返还。

适应市场的需求和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使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的繁荣发展,繁荣社会经济,构建和谐社会,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步入小康生活水平。

第六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谋求为长久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第七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发起人为: a.b.c.d.e„„„„„„„„..第二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方针 第八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为。

1、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

2、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储藏。

3、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立足于住所地、逐渐向省内外延伸发展,不断提高农民合作社信誉,树立农业专业合作社形象,增加农民合作社经济实力,积极参与国际农产品贸易,维护国家利益,提高农民经济收入,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第三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出资额、与交易额(量)

第十条、农民专业技术合作社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设立发起人(成员)自愿出资入股。

第十一条、设立发起人(成员),出资方式和出资额________,共出资________,其中货币________,实物作价________,专利技术作价________,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房屋作价等________。

非货币作为出资额的作价程序,三分之二成员决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资产评估,以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的不得超过本社总出资额的20%。第十二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注册资本分为相等份额,并以出资证明形式表示,出资证明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理事长共同盖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收出资为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为________。第十四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用人民币或外币作为出资额,用外币做出资额的,按收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买入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十五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具体分配办法如下: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按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为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款规定返还后的剩余40%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以人民币为计算货币单位分配给本社成员。

第十六条、设立发起人以外要求入社的成员,除以货币出资外必须用自产的农产品和本社交易。

第十七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均以记名的出资额证明作为成员出资凭据。第十八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记名出资额、各项权益平等、利益共享、亏损共担。

第十九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加成员、出资额、每次增加20%应经全体成员大会决定。

第二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额证明记名人为本社成员,成员按出资额证明享有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成员按其持有出资额证明享有如下权利。

1、出席或委托其他成员出席成员大会、并行使表决权、选举权、享有被选举权。

2、依法退社的权利。个人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上一年前提出。本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成员资格终止前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成员资格终止的,依法享有在年度财务中了结算时,退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并可享受当年盈余分配,但经成员大会决议作出的长远投资,按决议以年比例返还,不计利息。

3、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记录、监事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薄。

4、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分享财务年度盈余。第二十二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依其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缴纳出资额;

(三)、按照约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按照约定承担亏损;

(五)、积极支持本农民专业合作社改善经营管理,促进本社业务发展,维护本社权益,反对抵制有损本社利益的行为,谋求共同发展。

第二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本社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亏损处理方案;

(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

(五)、对本社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本社技术人员的数量、任职资格和任期,和支付方法;

(七)、听取理事长和理事会有关成员变动的报告。第二十四条、成员大会分为成员年例会、和成员临时大会。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每个财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召开、由理事会或理事长负责召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会或理事长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十以上成员提议;

(二)、执行理事或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长或理事会提议;

(四)、百分之三十员工提议;

(五)、其他召开临时成员大会的情形出现。

第二十五条、成员大会应有理事会召集,并于开会的20日以前但不超过30日通知成员,通知应当载明召集事由,禀告成员大会所预备决议的事项。

第二十

农业合作社设立会议纪要 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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