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热处理外协加工协议(4篇)
热处理外协加工协议篇一
甲方:宜兴市汇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甲方对乙方质保能力的调查,确认乙方能够满足甲方的供货要求,现甲方将乙方定为合格供方,负责锻件与法兰的加工,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应提供所需锻件的规格,材质,数量及技术要求给乙方。
2、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报价,经甲方确认后进行生产,乙方所加工的锻件应符合锻件制造的相关标准,并提供锻件合格证明文件。
3、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原材料的材质质量证明文件。
4、甲方如需乙方代进行机械加工,则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与相应标准进行加工,并有检验记录,且必须在规定部位打上钢号。
5、乙方必须满足甲方供货时间,拖延时间造成甲方工期延误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特殊情况须提前说明,取得甲方同意后可将交货期延迟。
6、锻件价格由双方根据原材料的行情协商确定。
7、协议执行期间双方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亦可申请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8、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宜兴市汇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乙方:
代理人:代理人:
热处理外协加工协议篇二
外协、外购件质量协议书
供方:
需方:
为使供方保质保量准时地提供需方所需的采购物料,确保需方产品质量及准时出货。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并且共同遵守:
1质量
1.1 实点数量必须与订货单相符。
1.2 目视物料包装必须牢固,能有效保护产品不受损坏,不能有明显潮湿现象,同时物料包装标识必须确保可持续性的追溯。
1.3 供方涉及认证(如vde、ul等安全认证)取消、变更或有效期将到,必须在取消、变更或到期之日三个月前
书面告知需方;证书正常使用过程中,涉及证书暂停、撤销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需方;
1.4 供方产品在需方的进料检验时被判定为不合格,特批全检上线根据每月(上月26日~当月25日)进料检验质量统计为供方责任达到下列情况的供应商,要求供方支付一定的人工费用,具体规则如下,费用计算为所用工时(一般每批为2小时)x 每小时工资(当地平均小时工资)x 不合格批数x 5倍
1.5 供方未经需方同意,擅自改变规定材料进行生产的,造成的产品不合格,及被退回不合格产品供方未销毁再次送货或掺入送货的,一经发现,按此批产品总金额的20-50%(按错误的性质或次数)进行赔偿。
1.6 供方产品在需方生产制程过程中发现质量不合格,且质量不合格率超过当日投入数的5%、造成需方生产停止、返工、影响交货期的,因停工、返工、影响交货期而发生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1.7 供方产品在需方投入生产后且产生成品在需方客户使用过程中产生客户抱怨、投诉或索赔的,经分析确认为因供方产品质量原因造成,所有费用(包括销售部提供的产品往来运输费用,生产部提供的返工或修理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按实计算,由供方承担。如因供方产品质量原因而产生的被需方客户提出索赔,供方必须承担需方客户索赔总金额,具体按实际情况而定,最高限值为我司损失金额的3倍。
1.8当供方存在下列1.胶合、2.金属基材的无机涂层、3.聚氨酯海绵、4.水性漆喷涂及物理干燥和水性uv光固化漆喷涂及固化的表面处理、5.100%机织棉纺织品的印染、光固化漆辊涂,6项特殊工艺时如与我司协定了工艺过程方案,则必须总是遵循相同的工艺过程方案。如因未遵守协定而引起的一切质量后果均由供方负责。
1.9 供方提供给需方的所有产品,必须符合欧盟rohs指令,即符合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3年1月23日 第2002/95/ec号《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中对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 要求,同时满足需方slf3-03j-jg12《有害物质管理规程》的要求,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供方承担。要求rohs测试报告和有害物质申明的有效期限均为一年,超过一年的,供方必须提供更新后的。
1.10 需方向供方提出赔偿时,必须有证据证明确实
最新热处理外协加工协议(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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