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联合培养协议中国海洋大学(5篇)
研究生联合培养协议中国海洋大学篇一
甲方(研究生):
乙方:中国海洋大学
乙方根据教育部研究生招生录取有关规定和甲方初、复试成绩,并按甲方的报考意愿,经德智体全面衡量,录取甲方为(院系)专业自筹经费培养硕士研究生。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教育培养活动的顺利进行,经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按中国海洋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对甲方进行培养,学制为2至3年。
二、甲方应向乙方交纳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经费共人民币(大写)(小写)¥元。培养经费分3次付清,每次支付元。第一次应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日期前通过乙方规定方式交纳,第二次、第三次应分别在第二学年和第三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学注册日付清。甲方如学习年限不足3年毕业,第三次培养经费应在申请论文答辩前付清;甲方如在学习期间被录取为硕博连读、提前攻博博士生,第三次培养经费应在博士录取通知书发放前付清。甲方若未在乙方规定的日期付清培养经费,乙方有权不为甲方办理入学报到或注册手续。
三、自筹经费培养研究生是国家计划外招收的研究生,毕业后自主择业。培养期间,乙方按有关标准向甲方(mba研究生除外)发放普通奖学金。
四、甲方(mba研究生除外)的人事档案须在入学前转至乙方,党团关系按录取通知书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甲方在校期间必须遵守乙方的校规校纪。甲方因各种原因退学或被取消学籍的,乙方一律不退还甲方已交纳的培养经费。
六、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在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非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或者非因法定原因,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八、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甲方因各种原因未能入学,该协议自动废止。甲方:(签字)乙方:中国海洋大学
(盖章)
2007年月日2007年月日
研究生联合培养协议中国海洋大学篇二
中国海洋大学2009年在职学习硕士研究生录取协议书
甲方(研究生):;现工作单位:乙方:中国海洋大学
乙方根据教育部研究生招生录取有关规定和甲方初、复试成绩,经德智体全面衡量,同意录取甲方为(院系)(专业代码和名称)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录取类别为委托培养。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教育培养活动的顺利进行,经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按中国海洋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对甲方进行培养,学制为2至3年。
二、在职研究生不纳入学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奖助范围,在校期间不享受奖助学金,毕业后回甲方所在单位工作。
三、甲方或甲方所在工作单位须向乙方交纳硕士生培养经费。其中,一般专业(含学术型学位、专业学位)三年制培养经费总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万壹千元(小写)¥21000元,培养经费分3次付清,每次支付7000元;两年制培养经费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万捌千元(小写)¥18000元,培养经费分3次付清,前2次每次支付7000元,第3次在申请论文答辩前支付4000元。mba元,培养经费分3次付清,每次支付11000元;
四、甲方第一次缴纳培养费须在2009年 5 月 8 日前按照乙方规定方式交纳,第二学年、第三学年的培养费应分别在第一学期开学注册日缴纳。甲方若未在乙方规定的日期内缴纳培养经费,乙方有权不为甲方
研究生联合培养协议中国海洋大学(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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