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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宜政发[]234号(五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7-281

宜政发[]234号篇一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宜城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大雁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宜城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 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

宜城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实 施 方 案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1‟40号)精神,为建立健全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市政府决定将全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合并实施。现就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要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我市城乡居民老有所养问题。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从2011年7月1日起,在我市合并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到2011年底基本实现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凡具有我市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在本人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的农村居民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㈠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1300元、1400元、1500元15个档次。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缴费档次的调整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参保人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一年缴纳一次。

㈡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级财政负担20元、市政府负担10元。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 3 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㈠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㈡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政府补贴除外)可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待遇调整

基础养老金的调整,根据国家规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及物价变化等情况确定。

八、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达到15年、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2011年7月1日前,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享受基础养老金的农村居民,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积极引导享受基础养老金的城镇居民 4 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应当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在2011年12月31日前补缴的,其补缴年限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距领取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或隔年补缴的,中断期间及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鼓励城乡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多缴多得。

九、基金管理与监督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各镇(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辖区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经办管理服务

㈠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统一经办管理。我市农村社会保险管理局更名为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按照《关于加强和完善全省新农保试点县(市、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鄂编发[2010]3号)文件精神,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充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镇(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的设立按《关于加强和完善全省新农保试点县(市、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鄂编发[2010]3号)和《关于设立镇(办事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的批复》(宜机编[2011]20号)文件执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按现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㈡提高经办服务水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准确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要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金融网络为城乡居民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切实做好账户管理、政策咨询、查询服务、养老金支付等工作。

十一、相关制度衔接

㈠与老农保衔接。原已参加老农保,并在本地城乡居民社会 6 养老保险(新农保)启动前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可继续按老农保规定享受老农保待遇,其标准和渠道不变。其中:已年满60周岁的,在享受老农保养老金的同时,直接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年满60周岁后,按政策规定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老农保基金不足以支付老农保待遇的,由市政府给予补助。原已参加老农保,但在本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启动时未领取待遇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原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年满60周岁后,统一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待遇。

㈡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㈢妥善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在国家没有出台相关衔接政策之前,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已经享受的其他社会保障待遇不变。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

要充分认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 7 织领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十三、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调整收入分配结构、扩大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政策,是实现广大城乡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和睦的重大民生工程。

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这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同时,要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引导子女依法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

十四、本方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五、本方案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主题词:劳动 城乡居民△ 保险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

宜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8月2日印发

宜政发[]234号篇二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锡政办发〔2007〕271号)

为深入贯彻《江苏省邮政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支持邮政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36)精神,改善无锡邮政业发展环境,进一步推动无锡邮政普遍服务水平的提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支持邮政业发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邮政网点规划工作,将邮政网点建设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邮政网点是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基础设施。要认真做好邮政网点规划工作,邮政部门组织编制邮政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根据城镇总体规划,邮政部门会同规划部门按照国家邮政局《关于发布<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国邮〔2005〕355号)要求,组织编制邮政网点布局规划,报市、市(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开展此项工作,并于2008年6月前完成。

邮政局(所)建设所需土地按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依法划拨,免征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建制镇公用设施配套费。

对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邮政服务网点用房,按不高于建筑成本的价格出售给邮政部门使用。建筑成本价由市物价部门核定,其中不应包括土地转让费及各种市政公用基础建设配套费、建制镇公用设施配套费等。已由建设部门批准建设的住宅小区公建配套的邮政网点用房,也按上述规定办理。邮政部门应抓紧与相关开发商联系落实,尽早启用小区配套邮政服务网点,提高小区邮政服务水平。

二、妥善处理邮政网点的拆迁补偿问题

因市政建设需要拆迁邮政局(所)网点,应提前与邮政部门协商,落实拆迁安置事宜。邮政局(所)网点的安置原则上在原地重建,重建费用由拆迁人承担;确需异地重建的,要保证邮政营业面积不减少,建设费用由拆迁人承担。同时要协助邮政部门落实邮政营业临时网点用房,保证当地企业、公民用邮需要。对以前拆迁的邮政网点,尚未落实新址的,也按上述原则执行。对2006年至2007年上半年因城市拆迁改造而重置的邮政局所,尚未缴纳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建制镇配套费的,一律免征。

三、做好邮政信报箱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新建住宅楼(包括拆迁安置房、农民安置房)的信报箱建设,严格按照《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和《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bj32/j26-2006)的有关规定,设置足够数量、符合标准的邮政信报箱。邮政信报箱必须与住宅同步规划、设计、建设,要把信报箱规划建设作为公建配套设施严格把关;建设单位负责出资建设,根据邮政部门提供的国家邮政行业标准,选择具备“信报箱生产监制证”的生产厂家设备,邮政部门负责对住宅小区信报箱供货质量的把关;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应包括邮政信报箱设施,邮政部门负责对住宅信报箱建设质量进行单项验收,验收合格的办理通邮手续。

老新村信报箱改造要纳入全市老新村改造工程,与老新村改造同步进行,改造费由房管部门纳入旧城改造费用统一支出。

要加强邮政信报箱的维护工作。全市邮政信报箱的日常维修和更换纳入小区物业管理内容,由住宅楼的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负责,维护费用纳入房屋大修理基金。

四、开通邮政普遍服务运输车辆绿色通道

为满足社会对邮件传递速度的要求,减轻邮政部门负担,从2008年1月1日起,承担邮政普遍服务义务的邮政专用运输车辆进入市管高速公路,由市管高速公路收费管理部门按照收费标准的50%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费。具体办法由市交通局、市邮政局和市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制定。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宜政发[]234号篇三

大政发〔2008〕55号

大街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

各村民委员会、乡直各单位:

为落实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工作要求,促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开展,根据省、市、县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要求,乡安委办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安监总协调〔2008〕35)号,和县安委办《金

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景安办〔2008〕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同时将省市安委办《关于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高度统计和报送等工作文件夹的通知》(普安办〔2008〕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大宣传力度

在去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提高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的有力抓手;也是为“两会”和“奥运会”创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的需要。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坚持安全发展,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高度,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集中精力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推动全社会更加关注、支持、参与、监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

按照“排查要认真、治理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

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村委会及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结合实际做出具体安排,于4月20日前做出部署,落实到有关生产经营单位。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各级负责人要认真组织开展工作。相关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广泛发动职工群众,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认真、细致、全面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到不走过场、不留盲区、不留死角。一般隐患要立即整改,重大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资金和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并要及时向乡安委办报告;一时难以整改又严重影响安全的,要采取停产整顿甚至关停等断然措施。要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通过隐患排查治理,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四、强化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各村及相关部门要认真分析和把握安全生产的规律和特点,在组织和督促企业抓好日常排查治理、搞好日常监督检查的同时,要抓住“奥运会”、第四季度等重要时段,针对突出特点,采取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逐级检查,发现问题时下达整改通知,督促整改。乡安委办将分别组织督查。对重大隐患要实行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要强化行政执法,严厉打击“三非”(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要严明纪律,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注重用事故教训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村及相关部门要认真总结发生的各类事故尤其是较大事故教训,认真查找安全生产工作和隐患排查治理中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要认真分析近年来的典型事故案例,掌握事故发生的部位、环节、原因、特点及规律,举一反三,制定并落实措施,预防和杜绝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六、加强信息调度和总结交流

各村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统计和调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制度,按时按要求上报信息和资料。

二oo八年四月十八日

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煤矿等行业(领域)企业2008年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工作实施意见

一、金属和非金属矿山企业

(一)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

1、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情况,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执行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制度情况,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进行演练等情况。

2、是否按照开采设计方案组织生产、开采现状与设计资料和图纸是否相符。

3、按照《爆破安全规程》要求实施爆破作业的情况,是否符合爆破安全距离、落实了爆破作业设计和作业规程、制定了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事故预防措施和落实了爆炸物品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及清退登记制度;爆破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

4、地下矿山是否设置了至少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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