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联合培养(5篇)
中法联合培养篇一
甲方:
乙方:陕西师范大学
为促进高校博士后流动站和大中型企业的合作,为提高企业在高新技术方面的竞争优势,培养和造就一批高素质的科研人才队伍,推动产、学、研相结合,共同促进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发展,在陕西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的指导下,经协商,甲乙双方同意按照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就博士到甲方从事课题研究工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履行下列职责:
⒈ 负责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简称:博士后)进、出站和博士后证书等有关手续。
⒉ 负责安排相关专业的⒊如工作需要,博士后研究人员到乙方进行研究时,乙方应提供查阅资料的方便和相应的实验仪器等科研条件,其费用从博士后企业项目经费中支出。⒋ 负责博士后出站高级职称任职资格评定工作。其评定条件按陕西师范大学有关规定办理。
⒌ 负责博士后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的上报工作。
⒍ 协助督促博士后制定二年在站研究工作计划和不定期检查博士后阶段性工作。
二、甲方履行下列职责:
⒈ 提供博士后的研究经费和实验条件。(详情另附“科研工作协议”。)⒉ 博士后在站两年期间,甲方每年付给乙方万元人民币博士后在站期间,作为陕西师范大学博士后工作行政管理费,应在博士后进站后1个月内向乙方支付第一年的费用,在博士后中期考核完一个月内向乙方支付第二年的费用。如甲方因科研工作需要延长博士后在站时间,甲方向乙方支付延长期间的有关费用。
⒊ 提供博士后公寓配套的生活设施,并协助安排在站博士后配偶及子女入托、上学和博士后的户籍管理等事宜。
⒋ 指派相关专家作为项目指导人,并成立指导小组和指派相应的科研助手。
⒌ 博士后在站期间,每年甲方付给乙方指导老师元人民币指导费,应在博士后进站后1个月内向乙方支付第一年的费用,在博士后中期考核完一个月内向乙方支付第二年的费用。
⒍ 博士后根据课题工作需要提出到省内外调研、收集资料和进行实验工作,由甲方管理部门审批,尽量予以满足和支持。
三、其它
⒈ 博士后的研究成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法和其它有关规定公正、合理地处理其权益归属。
⒉ 博士后研究工作由甲方提出研究项目、提供研究经费,博士后主要在甲方完成研究工作,其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⒊ 甲乙双方共同出资合作完成博士后在站研究的项目,或乙方有前期阶段性成果转让,则甲乙双方应预先明确该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办法。
⒋ 甲方博士后研究成果为职务研究成果,博士后研究人员按有关规定享受应有的权益。
⒌ 博士后在站期间单独或合作发表的科研论文、出版著作,由甲乙双方和博士后共同署名申报成果奖励。
⒍ 在站期间若出现博士后中途退站或不适合继续留站工作,由甲乙方商定,中止其在站工作,并停止供给博士后一切相关经费。
⒎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如有异议且经商量无效,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仲裁解决。
⒏ 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一份,陕西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一份,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一份,博士后本人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中法联合培养篇二
法语联合培养协议
甲方:辽河石油勘探局劳动人事部
乙方:
丙方: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经自愿报名,甲、丙两方录取乙方为法语合作培养班学员,现就有关事宜约定如下:
一、培养目标
根据甲丙双方的协议,在乙方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英语水平的基础上,丙方将其培养成为较熟练掌握法语和国际贸易、涉外法律(合同)、国际项目管理等初步知识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二、培养方法
丙方负责乙方的培养,乙方在正常完成原专业学习的情况下,按甲方提出的学习内容进行培养,各门课程学习结束后,由丙方按教学要求组织结业考试,完成学业后,由丙方颁发法语培养班结业证书。
三、培养标准
乙方在毕业时(截止2008年度6月30日),须达到甲方提出的下列标准:
1.必须掌握原来所学专业知识,取得所学专业的毕业证、1
学位证。
2.法语、国际贸易、涉外法律(合同)、国际项目管理等学习内容必须通过乙方组织的结业考试。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法语还要通过甲方组织的法语水平测试。
3.应能用法语
中法联合培养(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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