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变革 名言(五篇)
变革 名言篇一
原创 2017-11-30 学习中国 学习中国
党纪是防腐的戒尺,国法是惩腐的利器。2017年10月18日,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首次提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这预示着,作为党内执纪重要手段的“两规”即将退出历史舞台,更具司法意义的“留置”措施将开始实施。请随“学习中国”小编一起学习。
2017年10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习近平代表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作报告。
一、留置与“两规”的含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斗争取得伟大成就,在反腐进程中,经常听到某某高官被“双规”,“双规”是什么?它跟“两规”有什么关系?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来的“留置”又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两规”?“两规”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进行案件检查时的一种工作手段,民间也称作“双规”或者“两指”,指的是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交代问题。“两规”最早见于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条例规定:“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有权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其中,“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就是通常所说的“两规”。纪检机关的“两规”诞生于1994年3月25日,中纪委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调查取证,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两规”措施出台后成为查办腐败案件的重要制胜利器。据统计, 在纪检监察部门移送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案件, 无一例外地使用了“两规”措施。
什么是留置?留置一词最早出现在物权法和警察法中,是公安机关经常使用的一种措施。十九大报告中首次提出监察中将使用的“留置”,是指监察委员会履职时采取的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自由的一项最严厉的强制性措施。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决定》指出:“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为履行上述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2017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下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备受外界关注的“留置”相关内容首次面世。根据《草案》,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前提是“已掌握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需进一步调查”。留置的对象是“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同时,这些对象还存在“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等四种情形之一,才可被留置在特定场所。《草案》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的监察机关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也就是说,留置的最长时间是6个月。
2017年10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
二、留置与“两规”的区别
权力依据不同。留置是由国家法律所规定的办案措施,留置权由监察委员会行使,它根据的是国家法律(即将出台的国家监察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即将审议通过《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而“两规”的依据是党规,即1994年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两规”权由中共纪律检查机关行使。
监察范围不同。《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指出:“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从这里可以看出,留置既可以用于对公职人员违纪行为使用,也可用于对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与犯罪行为进行使用。“两规”是党的纪律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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