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纳税人具体的纳税地点(5篇)
纳税人具体的纳税地点篇一
分包队伍并不是合法的法人或人,也不能称之为一个单位,其并不能承担任何的经济和法律责任.而其价值必须以施工企业的名义方能体现.分包队伍就象一个工业企业的一个车间而已,其不具备开具发票的主体资格.其应当提供工作的名单和劳动合同给施工企业.我认为包工头并不能代表任何人与施工企业签订劳务合同.签订的也是无效的.因为是非法合同,包工头未取得施工资质.而如果包工头是以个人名义与施工企业签订的个人与施工企业的劳务合同,也应区分劳务与雇佣关系.如是雇佣关系则属于工资了.民工劳务费如何确定营业税纳税地点
2011-9-7 8:53 读者上传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成都市的房地产企业,下属全资建筑子公司的建筑民工是由劳务公司派遣过来的。目前我建筑公司承接的建筑工程(在四川省内)和劳务公司的注册地(其税务主管地和注册地一致)分别在四
川省的在a市和b市。请问:
1、该劳务公司向我建筑公司派遣民工而获的民工劳务费涉及营业税的纳税地点是在a市还是b市?
2、我建筑公司支付该劳务公司民工劳务费应取得民工劳务费发票是a市还是b市?
【解答】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
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劳务公司向建筑企业派遣民工而获得的民工劳务费,属于营业税中的服务业税目,应按上述规定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劳务公司向建筑企业所出具的发票也应为其机构所在地的发票,即b
市
纳税人具体的纳税地点篇二
各种税的纳税地点汇总
1.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固定业户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
(4)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6)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2.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一律由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事先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5)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省国家税务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对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如需改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的,需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对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而不在同一县(市)的,如需改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的,需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
3.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土地、不动产所在地;单位和个人出租物品、设备等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出租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
(4)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未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6)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
(7)各航空公司所属公司,无论是否单独计算盈亏,均应作为纳税人向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8)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劳务,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9)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①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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