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办户口资料(3篇)
办户口资料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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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依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下列人员户口:
(一)调工、调干、易地安置复转军人、军转干部、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军队退休干部、知青子女回城人员。
(二)公派或自费出国获得学士及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回国定居、博士后入出站人员。
(三)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以上专 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国家普通院校大学本科学历并具有学士学位的理工专业人员、夫妻 双方均系国家普通院校大学本科学历人员、大专以上学历的未婚者投父母落户、大专以上学 历结婚满二年以上、中专学历结婚满三年以上投配偶落户、国家普通院校大学本科毕业生及 具有理工专业专科学历的未婚人员。
(四)企事业单位聘用的经济管理技术人员、自谋职业或 受聘于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及其他科技人员。
(五)购置商品房、投资、引资、上缴税金符合入户条件人员。
(六)原籍我市的毕业生放弃分配回沈落户,以及占地招工、农工转制、蓝印变户人员。
(七)其他特殊疑难户口。
所需手续
办理以上户口所需手续:
(一)工人因工作调动落户:
1、省或市劳动主管部门填写的“进市人员落户审批表”。
2、接收单位出具的调令或录用手续。
3、原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
(二)干部因工作调动落户:
1、省或市人事部门出具落户通知书或填写“进市人员落户审批表”。
2、单位出具干部任职文件或调令。
3、原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
(三)公派或自费出国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落户:
1、省或市人事部门出具落户通知书或填写“进市人员落户审批表”。
2、接收单位出具的聘用手续。
3、出国前,其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4、婚姻关系证明。
(四)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人员、国家普通院校大学本科学历人员、大专以上学历未婚投父母落户人员、大专学历结婚满二年、中专学历结婚满三年投配偶落户 人员、国家普通院校大学本科生及具有理工专业专科学历的未婚人员,要求来沈落户:
1、省或市人事部门出具落户通知书或填写“进市人员落户审批表”。
2、接收单位出具调令或录用手续。
3、本人的毕业证和学位证,有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出具职称证书及职称评审表。
4、婚姻状况证明。
5、原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
(五)异地安置的复退军人来沈落户:
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批准在沈落户的整套手续。
(六)异地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来沈落户:
市军队离退休安置办公室开具的批准来沈落户的整套手续。
(七)知青子女回沈落户:
市劳动局开具的批准来沈落户的整套手续。
(八)军队转业干部来沈落户:
1、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落户三联单。
2、转业证书。
3、婚姻关系证明。
4、其配偶的户口簿。
(九)购房人员落户:
1、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原居民户口簿;在沈购买商品房专用发票(复印件)。
3、在沈购房协议书(省建设厅、省工商局监制正本合同书的复印件)。
4、房屋产权证。
5、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6、婚姻状况证明。
7、本人落户申请。
8、契税证。
9、暂住证。
(十)引资、上缴税金人员落户:
1、申请落户人所在单位或外商投资企业为其办理户口的报告,如系引资的外商应签字确认。
2、申请落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户口证明。
3、申请落户人婚姻状况证明。
4、申请落户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投资、引资资金到位情况证明。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纳税单复印件、聘用合同书及工资手册。
工作流程
(一)调工、调干、异地安置复转军人、军转干部、异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军队退休干部、知青子女回城及出国留学归来人员等户口的受理和审批流程:
承办人对具备迁入条件者告知办理户 口所需手续——对手续齐全者受理、审核,提出意见——科长审核——处长审批——开具准迁证和落户指标卡——返给申办人。
(二)具有符合入户条件的相关职称和单位人员,以及经市劳动、人事或人才中心审核同意,国家普通院校大学本科毕业生及具有理工专业专科学历的未婚人员、企事业单位聘用的经济 管理技术人员及其他科技人员户口的受理和审批流程:
承办人对具备迁入条件的告知其办理户口 所需手续——对手续齐全者受理、审核、提出意见——科长审核——处长审批——开具准迁 证和落户指标卡——返给申办人。
(三)投资、引资、上缴税金以及占地招工、农工转制、蓝印变户人员户口的受理和审批流程 :承办人对符合条件的告知办理户口所需手续——对手续齐全者受理、调查、审核,提出意见— —科长审核——处长审批——开具准迁证和落户指标卡——返给申办人。
(四)特殊疑难户口的受理和审批流程:
公安分局上报有关材料——承办人审核,提出意见(需要调查的进行调查;对需要确定病情的,通知有关分局组织申办人到指定医院身体检查)—— 科长审核——处长审批——开具准迁证和落户指标卡——返给公安分局。
工作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77〕140号)、《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公安部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的通知》(公安治〔80〕102号)、《省政府批转公安厅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实 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1998〕41号)、《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02〕1号)、《沈阳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管理办法》(沈政发 〔96〕32号令)、《沈阳市公安机关深化公安改革服务经济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沈公发 〔2002〕7号)、沈阳市公安局户政处《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通知》(沈公户〔2 002〕
6号)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工作时限
户口办理时限为:
(一)蓝印变户户口当日办理完毕。
(二)特困疑难户口在20个工作日内 将审批结果通知申办人或有关分局(需实地调查走访、身体检查的除外)。
(三)外埠人员 在我市投资经商兴办实业、或引进外资要求落户的,在2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办人。
(四)调工、调干、异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军队退休干部、异地安置的复转军人、知青子女回城、购置商品房(两处商品房)国家普通院校大学本科毕业生及具有理工专业专科学历的未婚人员及其他需处长审批的户口,在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办人。
收费标准
收取户口准迁证工本费4.5元,依据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户口迁移证件收 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4〕113号)。
以电话、信函或口头的形式,将办事结果告知有关单位或当事人。
办户口资料篇二
办理户口迁移证
一、居民户口迁往市、县外的,凭迁入地县、市级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居民户口薄》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由学校迁往市外的,凭省、市大分办、教育、劳动部门的就业报到证和学校集体户口薄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学生毕业由家庭户口迁往市外的,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和接受单位证明办理户口迁出。
需要补录的户口:
1、因特殊情况造成计算机库内无数据的:凭常表、迁移证、及能证明户口的其它证件,幵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携带有关手续和补录表到户政处审核办理。
2、长期持市内户口证件未落需补录的:凭市内迁移证等户口证件,由派出所申报,市局户政处审批后办理。
3、往年出生的婴儿需补录数据的:按平公治[1999]31号文件精神准备有关材料,由入户地派出所统一申报,市局户政处审查批准后办理。
办理户口准迁证
公民因购买商品住宅房、投靠直系亲属、工作调动、投资经商办企业、被企业招聘等原因,户口迁移到外县、市的,需经迁入地县、市公安局批准并签发《户口准迁证》。
一、凡在市辖区内购买住房的公民,准予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所需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迁移人员《居民户口簿》、直系关系证明、居民身份证。
二、凡与企事业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统筹金的,准予迁入。所需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和社会统筹金凭证、居民身份证。
三、夫妻分居,直系亲属投靠,准予迁入。所需证明材料:结婚证(夫妻投靠);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迁移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直系亲属是指:夫、妻、子、女、父、母。
四、工作调动入户: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招聘或调入的人员,准予本人及直系亲属迁入;垂直管理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异地调动的人员,准予本人及直系亲属迁入。所需证明材料:省、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的调令;省市组织部门的任职命令;垂直管理单位的调令或任职命令,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和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五、投资纳税入户
1、在城市投资、经商、办企业的外地公民,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年纳税额度的,本人和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户口可迁入。所需证明材料:申请人需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完税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子女父母关系证明,迁入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外地公民在城市投资、经商、办企业,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经营年限和年纳税额度的,可申请经营生产实体录用的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入户。所需证明材料:需凭纳税人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完税证明及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申请入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申报入户。
办理户口迁移证
一、居民户口迁往市、县外的,凭迁入地县、市级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居民户口薄》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由学校迁往市外的,凭省、市大分办、教育、劳动部门的就业报到证和学校集体户口薄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学生毕业由家庭户口迁往市外的,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和接受单位证明办理户口迁出。
办理户口入户
办理户口迁入须持有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迁移人的居民身份证、照片、入户地址《居民户口簿》,新立户的须持房屋产权证。已实行“全程通”户籍联网办公的地方,办理市区内户口移居的,持迁出地和迁入地户口簿、入户人员照片到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
出生入户
1、婴儿父母双方的户口同在一地的,凭《出生医学证明》和《居民户口簿》办理入户。
2、父母户口异地的,凭《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和婴儿未在对方户口登记机关入户的证明。
生育证的登记和审批发放程序
一、合法结婚且无子女(含亲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的夫妻,应在生育前凭下列材料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登记发证机关填写《一孩生育证发放登记表》,领取一孩生育证:
(一)夫妻双方身份证;
(二)户口簿;
(三)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或协议书和其它相关证明);
(四)计划生育技术部门出具的女方健康检查证明。
二、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对要求领取一孩生育证的,应认真核实全部材料,并做出决定:
(一)符合生育第一孩条件的,给予登记,发给一孩生育证,同时在夫妻双方所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
(二)材料欠缺的,应予补齐;
(三)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告知理由。
三、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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