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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征求意见函的格式及要求(四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7-281

征求意见函的格式及要求篇一

各县(区)司法局:

现将《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关于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下发你们,请根据实际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并于8月13日将修改结果或意见、建议反馈市局基层科。

二〇〇八年八月六日

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市公安局

市司法局

关于实行人民调解 行政调解 司法调解

衔接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调解优先”原则,有效整合调解资源,强化调解职能,形成工作合力,及时有效的化解矛盾纠纷,根据省综治委、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推行人民调解协议诉前确认机制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机制(以下简称“三调联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三调联动”机制的目的和意义

(一)实行“三调联动”机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三调联动”机制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具有保障作用。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的深化期,发展的关键期和社会的转型期,也是人民内部矛盾的凸现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面临的压力明显增大。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各自为政、单兵作战的格局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实行“三调联动”机制可以纠正解决矛盾纠纷职责不清、互相推诿扯皮现象,明确调处矛盾纠纷主体、规则和程序,避免解决矛盾纠纷的各种弊端,有利于整合调解资源,依法及时有效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 2 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实行“三调联动”机制是提高诉讼能力的需要。根据《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责。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各类社会矛盾纷繁复杂,呈现出多发性、易发性和偶发性等特点。实行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衔接联动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顺应当前形势要求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衔接联动机制的作用,避免法院诉讼迟延、诉讼成本过高的弊端,方便群众,节约成本,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节约司法资源,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

(三)实行“三调联动”机制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需要。当前,派出所受理的行政治安案件,大多数由民间纠纷引起。派出所处理案件时,遇到了调解工作难度大、调解适用法律差异大、调解工作量增大的突出问题,从而加重了派出所工作压力。实行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衔接联动的机制可以整合调解资源,缓解派出所的工作压力,有助于公安机关慎用警力、善用警力,有利于公安机关全面履行职责,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维护社会稳定。

二、实行“三调联动”机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四)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建设“平安张掖”为主题,以减少和化解矛盾纠纷为目的,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优势互补,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的工作体系,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化解矛盾纠纷,规范调解工作,3 增强调解能力,提高调解效率,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五)基本原则

实行“三调联动”机制,要坚持“党政领导、综治牵头、联动配合、自愿公正、重在基层”的原则。

党政领导就是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政法综治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协作配合,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化解矛盾纠纷。

综治牵头就是乡镇(街道)综治委(办)组织协调、安排部署、督促检查,抓好落实。依靠综治中心,遇到重大、复杂、疑难案件,需要多方参与配合调解时,由综治中心负责牵头,协调公安派出所、法院(法庭)、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及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调解。

联动配合就是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部门及人民调解组织,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不仅要各负其责,而且要相互衔接联动,主动配合,共同做好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

自愿公正就是在调解工作中,既要引导当事人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首要选择,不以公共权力压制当事人接受调解;又要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诉讼权利,不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协议的形式和协议的内容必须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同时,调解的程序和结果都必须坚持公道、中立、平等协商,注重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始终按照公平、公正的要求,特别是对一些弱势群体,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调解,尽量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切实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达到止纷息争的目的。

重在基层就是重点加强各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在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制度建设、职责任务、工作措施上狠抓落实,把问题解决在当地、矛盾处理在基层。

三、实行“三调联动”机制的工作任务和基本方法(六)行政调解,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长效机制 1.依托乡镇、街道综治中心,成立“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由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主任,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司法所、派出所、法庭、农经站、土管所、水管所、民政办、计生办、工商所、妇联等站所负责人为成员,调解中心办公室设在司法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司法所长兼任调解中心办公室主任。

2.“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对于行政管理方面的矛盾纠纷,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调解、谁落实”的原则,形成一级抓一级的工作机制,确保大矛盾不出乡镇(街道),小纠纷不出村(社区)。乡镇(街道)各行政单位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其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范围内,对特定的矛盾纠纷进行行政调解。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无论是牵头负责,还是协助配合,都应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坚决防止推诿扯皮,把本单位、本系统的矛盾推向社会,把应该由本级解决的问题推给上级。对于当事人申请行政单位解决,或依法应由行政单位处理的矛盾纠纷,以及人民法院邀请或委托调解的案件,都应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优势,运用说服、教育、引导、协调的方式,积极促成当事人和解,力求在本单位、本系统内解决争议,尽量减少诉讼。

3.督查报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在工作流程上实行受理、交 5 办、调处、报告等环节相互衔接,形成排查、发现、调处一体化的工作机制,防止漏调失控。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要建立矛盾纠纷登记制度,对受理的各类矛盾纠纷详细登记。矛盾纠纷受理登记后,对一般性问题,调解中心办公室当天分流,及时交办;对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党委、政府领导汇报;对于濒临激化的纠纷或应当立即调解的纠纷,应先行调解,在稳定事态发展的基础上,再进行分流;对不属于调解中心受理范围的问题,应先行登记,然后办理移交手续,并在登记簿上注明移交机关或承办人。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要对分流、交办的矛盾纠纷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及时掌握办理情况、事态发展进程,并记录在档。被交办单位,对分流交办的矛盾纠纷要确定专人,限时调处,案件办结后要将调处结果书面报告矛盾纠纷调解中心。

4.健全制度。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分析预警和民情报告制度、受理交办和结案报告制度、排查调处制度、联动调处制度、挂牌督办制度、回访制度、法制宣传教育制度、责任追究制度、调解文书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报送制度等十项工作制度。

5.定期调处。乡镇(街道)结合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实行每月2次定期调解制度,党政领导接待信访,有关部门参与,集中调处复杂、疑难纠纷。

(七)“司调衔接”,实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 1.诉前告知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在立案接待时,向当事人宣传人民调解的优势、特点,告知诉讼风险,将一些未经人民调解 6 组织调解、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均在一个辖区的民事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告知当事人选择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应以人民调解委员会名义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经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再由人民法院审查立案,进入司法程序。当事人坚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

2.诉中委托人民调解。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对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案件,人民法院(法庭)、人民检察院主动与相关调解组织联系,由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也可在调解组织的参与下共同调解,提高调解成功率。

(1)委托调解案件及程序。对于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庭审

最新征求意见函的格式及要求(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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