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院强制过户裁定书 房屋过户判决书(4篇)
法院强制过户裁定书 房屋过户判决书篇一
住址: 省(自治区) 市 路 号 小区
栋 单元 号房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 (新机主)
住址: 省(自治区) 市 路 号 小区
栋 单元 号房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丙方:
鉴于:
1.甲方为移动电话号码 的使用权人,并已与丙方成立了电信服务合同关系,丙方已按其与甲方签订的入网协议、业务使用协议等协议向甲方提供了电信服务;
2.甲方同意将上述移动电话号码的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且丙方亦同意将其原与甲方签订的相关合同或协议之履行主体从甲方变更为乙方。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现就移动电话号码 的使用权从甲方转移至乙方(以下简称“过户”)之事宜,签订本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当日向乙方转让移动电话号码 (以下简称“本号码”)的使用权。甲乙双方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均须由其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丙方营业网点办理,并按照《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向丙方出示有效证件原件及提供全部真实身份信息。
二、如甲乙任何一方出现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提供其证件上所记载的全部身份信息、冒用他人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等行为之一的,丙方有权不为其办理本号码的过户手续,并有权拒绝提供相关服务,同时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等规定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三、甲方须在办理过户前结清本号码已出账的通信费用。一旦出现过户日前已发生但尚未结清费用的情况,该费用由乙方承担,丙方有权待出账后直接向乙方收取上述费用,乙方对此无异议。
四、本号码过户前可兑换的积分由甲方自行处置;过户后本号码的可兑换积分、总消费积分将由乙方承继使用。
五、甲方在签订本协议前,可查询打印本号码过户前的通话清单、账单,但签订本协议后不得再向丙方提出查询或打印过户前本号码的通话清单、账单等要求,丙方亦无义务向甲方提供上述清单或账单;同时乙方同意不向丙方提出查询或打印过户前本号码通话清单、账单的要求,丙方亦无义务向乙方提供。
六、本号码过户后账户的余额不可退还,由乙方承继,乙方同时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并同意承担甲方在过户前可能发生而在签订本协议时未出账的费用。
七、对于本号码过户前甲方与丙方签署、在过户当日尚未到期的入网协议、最低消费协议或吉祥号码服务协议等协议,乙方同意承继上述协议中甲方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并继续履行直至协议期届满。
八、甲方如将本号码留作银行及其它服务行业的联系电话,或用作第三方业务的认证捆绑电话的,应在办理本号码过户手续前主动变更所留存的联系电话号码或解除捆绑关系,否则过户后甲方将无法收到相应的通知信息或可能无法使用所捆绑的第三方业务,并导致乙方可能收到发给甲方的通知信息,或因第三方业务提供方的限制而无法使用本号码进行对应第三方业务的认证捆绑。出现上述情况而导致的法律后果或责任由甲、乙双方自行承担,与丙方无关。
九、乙方应选择现行可以申请的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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