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医学院招生章程公示 齐齐哈尔医学院招生简章(4篇)
齐齐哈尔医学院招生章程公示 齐齐哈尔医学院招生简章篇一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并即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新生持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来校报到,对未经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者,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 新生入校后,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一律予以退回。
第三十一条 学院招生咨询工作人员意见仅供参考,不作为录取依据及承诺。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齐齐哈尔医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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