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 招生简章(3篇)
浙江工商大学 招生简章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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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 招生简章篇二
第十一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学校负责、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原则上按照招生计划的1:1确定调档比例;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
第十四条 新生录取时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五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该《意见》中规定“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学校均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十六条 录取过程中,学校严格遵守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 、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新生录取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一)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二)投档成绩相同者,参考排序分、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等,择优录取。
(三)所有专业志愿均未录取者,再根据计划缺额情况,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
(四)浙江省、上海市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浙江省内参加新课改的考生,报考我校必须满足综合素质评价中审美与艺术、运动与健康、探究与实践、劳动与技能等四个方面要求等第均为b等及以上(往届生p等及以上),学业水平测试各科目成绩均为d等及以上(往届生c等及以上)。
(五)江苏省考生录取必备条件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为准,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择优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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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 招生简章(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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