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书 提供担保解除保全申请书(十二篇)
解除保全申请书 提供担保解除保全申请书篇一
被申请人:南京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奥体大街69号新城科技园x号x层,
法定代表人:陈xx 职务:董事长。
请求事项
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贵院作出确认的保全事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接受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作出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保全:
户名:南京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账号:
开户行:交行三元巷支行。
现因被申请人已履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宁商终字728号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依法申请贵院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冻结,请予准许。
此致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解除保全申请书 提供担保解除保全申请书篇二
法定代表人
地址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请求事项:
一、解除xxx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财产保全事项。
二、请求退回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存折。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接受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交账号为xxx、户名为xx、开户行为xxx的存折进行财产保全担保。 贵院以xxx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财产保全申请。 现因申请人须取回提供担保的存折,特申请贵院解除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冻结,请予准许。
此致
申请人xxx
解除保全申请书 提供担保解除保全申请书篇三
申请人:
地址: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请求:请求贵院依法作出裁定,解除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事实及理由:
20xx年3月3日,建筑设计研究院对申请人提起诉讼及财产保全,贵院作出(20xx)海民一初字第102号裁定:冻结申请人在支行的账户存款柒拾万元,账号为:xxxx。现申请人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提供担保并向贵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担保财产:等值货币担保700000元(柒拾万元)人民币,存放于贵院作为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第25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4条、第15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在民事诉讼的判决作出以前,申请人并不一定败诉,因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样应受法律的保护,申请人不应该承担因财产保全而带来的损失。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保障将来的判决能够得以顺利执行。申请人如果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就不会影响将来判决的执行。因而,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此致
申请人:
20xx年5月29日
解除保全申请书 提供担保解除保全申请书篇四
申请人:长沙市岳麓区xx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刘xx。地址:长沙市岳麓区x8路xx号。电话:0731-823xxxxx
委托代理人:胡春才,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厉xx。地址:长沙市岳麓区xx路。电话:138xxxxxxx8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xxxxxx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保全事项,即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以下
解除保全申请书 提供担保解除保全申请书(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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