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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劳动仲裁的答辩状(15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7-291

劳动仲裁的答辩状篇一

答辩人:名称:_____地址:____________电话: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

民族:___职务:____工作单位: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

答辩人因_______________一案,对上诉人________

不服_____人民法院__字第__号判决,提出答辩状。

答辩的理由和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劳动仲裁的答辩状篇二

你诉单位,那么你需要写申请书。

单位诉你,你才需要写答辩书。

从你的情况看,应该是你诉单位,然后单位针对你的诉请进行了答辩。

你对单位的答辩内容不需要反驳,你只需要针对你的申诉请求举证就好了。

1、单位提供的考勤表,没有本人签字认可,可以不予确认,就工作时间,你没有书面证据,可以找证人证明;

2、加班费,劳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的,按基本工资算,没有约定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算,即2009年850元,2010年960元。平时工作日加班工资*150%;双休*200%;法定假日*300%

仲裁完了?那还写什么答辩书,不用理他.如果你只是开过庭,而裁决还没有下,那么有可能是让你写代理词。.

劳动仲裁的答辩状篇三

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答辩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被答辩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答辩人因xxxx(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写明答辩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答辩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原告、上诉人、申诉人,即被答辩人提出起诉、上诉、申诉所依据的事实、法律和所提出的主张陈述其不能成立的理由)

x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x份(按被答辩人人数确定份数)。

(注:民事、行政、刑事自诉各类案件答辩状的格式基本相同)

劳动仲裁的答辩状篇四

劳动仲裁答辩书    劳动仲裁答辩书格式:    答辩人:     答辩人名称: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 性别:_____ 年龄: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申诉人因________________诉我_________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___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    1、答辩书副本____份。

   2、其它证明材料___件    劳动仲裁答辩书范文:     答辩人:xx 男 xxx 岁 xx 县xxx 公司职工,住xx县xxx街 x 号   因xx县 xx 公司诉劳动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    答辩人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答辩人的过错,答辩人与申诉人签有劳动合同一份,其中对答辩人的职位有确定的约定______销售经理。但是申诉人在___个月以后,没有与答辩人协商的情况下,自主地将答辩人调到其他部门任职,在没有取得答辩人的同意之前,申诉人的做法是违反了《劳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诉人变更劳动合同没有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而是强迫答辩人去其他部门报到。

这种做法违背了答辩人的意愿,在申诉人违约在先的情况下,答辩人是被迫提出辞职的,申诉人提出答辩人违反了《劳动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这是没有根据的,由于是申诉人有错在先,答辩人迫于无奈才提出辞职的情况与《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况不相符。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不应该由答辩人承担。

在答辩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是没有承担此责任的义务的。     申诉人称答辩人在一与其有竞争的关系的公司工作,而给其造成了损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是没有理由的。

首先,答辩人的辞职是由于申诉人的过错,而且答辩人与申诉人之间并没有签订竞业禁止的协议,所以答辩人去哪家公司工作,都与申诉人没有关系,这是答辩人的自由择业的权利,其他人不得剥夺。     申诉人要求仲裁委员会责令答辩人继续履行合同,这也是没有根据的,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已经终止,答辩人也是按照法定的程序将劳动合同解除的,合同的解除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答辩人与申诉人之间已经没有劳动关系了,申诉人自然也就无从再要求答辩人履行劳动合同。

鉴于上述理由,答辩人已无法继续与申诉人履行劳动合同,希望仲裁庭支持正义,依法驳回申诉人仲裁请求。    此致     xxx 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x    xx 年 x 月x 日     附:1、报道通知书一份。

2、辞职报告一份。扩展资料 制作应诉答辩书应当注意的问题是:第一,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人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对申诉进行审查,然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和被诉人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同时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限期要求被申诉人提出答辩书。第二,被诉人应当在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第三,被诉人应当针对申诉书的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提出答辩意见,并同时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有关证据进行反驳,以此说明申诉人的主张没有合理性或者合法性。第四,答辩是被诉人的一项权利,即是说,他可以行使,也呆以放弃,这完全由被申诉人自己决定,他人不得干预。

在答辩方式上也可以选择,可以口头答辩,也可以书面答辩,可以在仲裁准备阶段答辩,也可以在仲裁中进行答辩。答辩人如果是单位的,应当写明单位的全称,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填写《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申请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请人留存;(二)身份证明。

劳动仲裁的答辩状篇五

#被苍蝇霸凌的蝼蚁#,#(2020)粤5224民初243号#,#(2021)粤0111民初561号#,#(2021)粤52民终65号#

红花公司与绿叶劳动争议纠纷案

民事答辩状

案号:(20xx)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3xx号

答辩人:

红花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xxxx

住所地:xxxxxxxxxxx

原告绿叶诉答辩人红花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案号:(20xx)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3

xx

】,答辩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现特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绿叶的诉讼请求已超过申请仲裁时效期间,应当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v^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v^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

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008年12月26日

原告绿叶入职答辩人红叶公司与答辩人建立劳动关系,

2013年2月7日

春节放假后,原告绿叶便再未返到答辩人处上班,后经答辩人电话、短信等形式多方催告,原告绿叶仍拒绝返工上班。根据春节国家法定节假日放假安排,原告本应于

2013年2月18日

返到答辩人处上班,却无视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安排无故拖延、拒绝返工。

2013年2月22日

,答辩人红叶公司基于对原告绿叶会返工的信赖,全额为其缴纳了当月社保,事后基于对原告的关照,亦并未要求其返还本应由原告自行承担的个人部分社保费用。原告诉称的“2月18日当原告回来上班,被答辩人告知因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口头通知原告不要回来上班了”上述事实完全不符合现实情理:首先,答辩人红叶公司的经营状况一直非常不错,员工有增无减,不存在经营状况不佳情形;其次,如答辩人真系因经营状况不佳单方责令原告不要再返回上班,完全没有必要几日后还为原告全额垫付当月社保费用。

2013年3月29日

,原告向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答辩人红叶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及2013年2月7天的工资,经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于

2013年6月18日

作出裁定书【穗海劳人仲案终字[2013] xx1号】确认:“本委视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出解除关系并与申请人协商一致于2013年2月7日解除劳动关系”。答辩人红叶公司不服此裁定,诉讼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3年9月30日

作出(2013)穗中法劳仲审字第xx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答辩人申请,即确认:答辩人红叶公司与原告绿叶协商一致于2013年2月7日解除劳动关系。

2013年12月20日

,原告绿叶又向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答辩人红叶公司向其支付社会保险费及确认双方在2008年12月26日至2013年2月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014年1月14日

,经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作出穗荔劳人仲案字[2014] xx号《仲裁调解书》,约定:“申请人、被申请人确认自2008年12月26日至2013年2月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014年7月18日

,原告绿叶再次向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答辩人红叶公司向其支付自2008年至2013年星期六工作加班费34560元;自2008年至2013年高温津贴费3600元。经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认为:“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广州展览有限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仲裁申请,因申请人所提出的请求事项已超过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期限”,并于

2014年7月18日

作出穗荔劳人仲案不[2014]17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绿叶不服,又于

2014年8月19日

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自2008年至2013年星期六工作加班费34560元;2.判令被告支付2008年至2013年高温津贴费3600元;3.诉讼费由被告人承担。”

综上:答辩人红叶公司与原告绿叶于2008年12月26日建立劳动关系,并于2013年2月7日解除劳动关系。

结合《^v^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

原告绿叶最迟应于2013年4月6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提出要求答辩人支付加班费及高温津贴的仲裁申请

;另,依据《^v^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仲裁时效】的规定,

原告绿叶最迟也应于2014年2月6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提出要求答辩人支付加班费及高温津贴的仲裁申请

,所以,

原告绿叶请求支付加班费、高温津贴的诉讼请求早在2014年2月7日起就因超过申请仲裁时效期间而丧失了对本案的胜诉权,依法应当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另,原告绿叶在2014年2月7日之前,先后两次向有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但均未请求答辩人支付加班费与高温津贴费用,

应视为其对该两项权利的放弃。

二、答辩人红叶公司已全额给付原告绿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加班费用,不存在任何拖欠。

原告绿叶与答辩人红叶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答辩人不曾拖欠原告任何工资报酬,更不曾拖欠原告加班费用。答辩人红叶公司系于2008年12月26日设立,成立之初因相关制度尚在构建中,对于加班费用的发放,采取按月统计,直接抵扣计入当月工资范筹发放。后随着相关制度的日渐完善,答辩人对于员工的加班费用采取按季度统计,每季度结算统一发放。截止至2013年2月7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答辩人不存在任何拖欠原告加班费用的情形。

1.原告绿叶提交的证据中的工资表也恰恰反映了答辩人红叶公司对于加班费的发放是直接连同当月工资一起发放,根本不存在拖欠加班费的情况。由于答辩人红叶公司的规模较小,员工上班时间也相对灵活,日均工作时间不超七个小时,且没有严格打卡考勤要求,答辩人红叶公司要求员工一般要做到早上九点半上班,中午十二点下班,午休一个半小时,下午一点半上班至六点下班。所以周六有时也需要上班,尽管如此,每周上班时间仍以法律规定的40个小时为准,超出这个时间则为加班,另计加班费或安排补休,无论何种形式,均以三个小时为半天给予加班费或补休。直至2013年2月1日答辩人红叶公司仍与原告绿叶结清仍未清零的加班费,可见,答辩人红叶公司根本不存在要求员工超时加班而未付加班费的情况。

2.关于原告提供的2009年8月份考勤表作为证据,答辩人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此证据既无答辩人红叶公司的盖章或签名确认,且明显为同一人笔迹所写,不排除为原告自行制作所为。答辩人红叶公司于2012年年底搬公司,大量资料已遗失,即使如此,经公司确认,此考勤表也不是公司的考勤表。公司的考勤表怎么可能只有早上上班时间而无下班时间?退一步来说,这只能算是一张签到表,根本不能作为考勤记录使用。所以,答辩人红叶公司对此考勤表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

三、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答辩人红叶公司为原告绿叶提供了绝对舒适清凉的室内办公环境,且随时供有清凉饮料,原告绿叶不符合请求支付高温津贴的岗位要求,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v^、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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