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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工作计划 财政工作计划4篇(优质)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7-291

财政工作计划 财政工作计划篇一

为进步规范我市教育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xx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xx〕8号)和《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通知》财综〔 〕37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计划如下:

全面清理整合我市现有教育财政票据种类,依照“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原则。规范票据规格式样。

向学生或单位开具的收款凭证。

市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一式三联,一是启用《 市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 市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适用于我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的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收取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考试考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时。按开具方式分为机打票据和手工票据(具体式样见附件1附件2

同时废止《 市幼儿园收费专用收据》 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专用收据》 市普通高中收费专用收据》 市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收费专用收据》4种财政票据。

市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正式启用后。

决定继续保留并改版《 市民办学校收费专用收据》和《 市技工学校收费专用收据》二是保留并改版相关财政票据。按照《 市财政局关于启用〈 市民办学校收费专用收据〉通知》渝财综〔〕136号)相关规定。

向接受学前教育或学历教育的学生开具的收款凭证(具体式样见附件3附件4 市民办学校收费专用收据》适用于我市各级民办幼儿园和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等学校按规定收取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及代收费时。

向学生开具的收款凭证(具体式样见附件5附件6 市技工学校收费专用收据》适用于我市各级公办技工学校在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时。

全市范围启用《 市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和新版《 市民办学校收费专用收据》及《 市技工学校收费专用收据》为充分消化学校已领购的财政票据,一是从xx年1月1日起。避免浪费,同时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市幼儿园收费专用收据》 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专用收据》 市普通高中收费专用收据》 市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收费专用收据》 市技工学校收费专用收据》等5种财政票据延用至xx年12月31日,旧版《 市民办学校收费专用收据》延用至xx年6月30日。

分为已使用票据和尚未使用票据进行登记造册,二是市级有关单位应将上述废止和归并的教育财政票据。并按照原购领渠道办理核销和销毁手续。对已使用的财政票据,用票单位应按号段排列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并合计收费金额,填写《 市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经市财政局票管中心检查合格后,予以核销;对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用票单位应按号段排列票据,出具书面公函,交市财政局票管中心审核后,统一组织销毁。

应及时督促辖区内学校和单位对原购领财政票据进行清理核销,三是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接此通知后。并做好相关财政票据的准备工作。

各级公办学校和有关单位根据规定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时,一是从xx年1月1日起。应严格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 市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 市技工学校收费专用收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市级教育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渝办发〔 〕37号)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收取教材费、体检费等代收费时,一律不得使用《 市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而应严格按规定使用《 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教育代收费专用)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向学生提供自愿有偿服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继续按照《 市财政局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票据使用问题的通知》渝财综〔xx〕255号)相关规定执行,其他学校向学生提供自愿有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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