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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超额裁定复议 财产保全超过复议时间(16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7-301

诉讼保全超额裁定复议 财产保全超过复议时间篇一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xx市xx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因被申请人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20xx年11月26日下发(20xx)x民初字第006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将申请人银行存款x万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对上述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

复议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xx)x民初字第009号民事裁定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事实和理由

一、该裁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xxx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采取诉讼保全的条件之一必须是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这种可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臆断的。现被申请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申请人有上述可能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行为,事实上,申请人也并没有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行为。因此,申请人认为,贵院作出的上述裁定没有事实依据。

二、贵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xx年x月份签订的合同书中,明确约定合同争议的管辖法院为需方即申请人所在地法院。贵院在立案之前只要稍作审查就应当知道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贵院却不顾法律规定,明知没有管辖权而先行立案并立即裁定采取诉讼保全的做法,有地方保护嫌疑,也与法律规定相违背。

综上,申请人根据《xxx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20xx)x民初字第009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依法撤销该裁定,解除对申请人账户的冻结。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焦作市xxxx有限公司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一日

诉讼保全超额裁定复议 财产保全超过复议时间篇二

财产保全申请书(诉中)

申请人:xx市xxx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区xx路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市xx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区xx路x号,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

请求事项: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xxx的......(写明保全财产的名称、性质、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期限为......年/月/日(写明财产保全的期限)。

事实与理由:

(xxxx)......号......(写明当事人和案由)一案,......(写明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的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提供......(写明担保财产的名称、性质、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作为担保。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诉讼保全超额裁定复议 财产保全超过复议时间篇三

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复审一次,如果法院对裁决不满意,可以对所涉案件提出上诉或再审。“民事诉讼法”第六条“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对财产保全和裁定先行执行提出的复议申请,应当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不正当的,作出新裁定或者撤销原裁定。当事人不同意财产保全裁量权的选择性,即申请复议的权利或者异议的权利。“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颁布后,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选择行使。

根据法律规定,外人拒绝接受财产保全决定,并援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他们有权申请复议,但他们可以知情或者应当在财产保全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诉复议。人民法院对外人的复议申请,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复审。

《第一审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本案时,因财产保全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属于本案的民事裁定,依照《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案件的财产保全和执行前裁定,由本案的审判法院执行》。法律效力,其执行当然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法律效力。民事裁定的执行属于执行程序中的执行范畴,但负责执行的机关是本案的审判法院。总之,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仍然属于执行程序。前条第一、二种观点认为,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不属于执行程序中的执行,违反法律规定,不充分。

以上内容是关于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人拒绝接受裁定时的有关救济。我国对财产保全有相当严格的规定,为了不损害被财产保全人的利益,一般在诉讼开始时就要求财产保全人为诉讼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因此,并不是说任何人都可以随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在保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时,法律是从公平的角度来衡量的。

诉讼保全超额裁定复议 财产保全超过复议时间篇四

申请人:路基工程12标项目经理部

负责人:

施工所在地:

被申请人:

住所:

申请人收到贵院(xx)六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该裁定书冻结申请人七十万元保证金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法律、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

《xxx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xxx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5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xxx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采取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法发〔一九九四〕二十九号《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xxx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法发〔一九九二〕二十二号《关于适用〈xxx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精神是一致的,均应当严格执行。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该案外人对其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但是,人民法院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二、履约保证金的性质

履约保证金是《xxx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提出的一个法律概念,其第二款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但是该法并未对其含义、性质和作用做出解释。

推测立法本意及考诸工程实践,创设履约保证金的目的,主要在于促使中标方充分履行契约义务。具体而言,它有如下几方面的作用:一、确保招标人权益。可藉由交纳履约保证金来认定中标人有足够的履约诚意,如果中标人出现违约情况时,招标人可获得相应补偿;二、督促中标人履约。如中标人欲撤出工程,必须要考虑到保证金遭没收的风险,故可通过收取履约保证金来有效抑制中标人不履行工程的行为;三、保障农民工工资。在发生中标人侵害农民工权益的情况时,可用保证金解决这一问题。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认定履约保证金属于《xxx招标投法》规定的一种特殊的督促中标人履行债务的措施,而与债的法定担保方式有所不同。因此,在建设工程过程中,无论是发包方(招标人)收取承包方(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还是总包方收取分包方的履约保证金,皆为行业惯例,且本质一样,都是为了履约担保。

因此,履约保证金从交纳的一刻起,就效力待定,既不履于收取的一方,也不属于交纳的一方,而是应根据双方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其最终的归属。如交纳方没有违约,则返之,若交纳方出现违约,则归收取的一方,道理就这么简单。如果把履约保证金理解为不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归交纳的一方所有,则该款在性质上就形同借贷,起不到担保的作用,这在法理上是讲不通的,也有悖于创设这一制度的目的。

三、保证金归属

申请人和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并按行业惯例收取了履约保证金180万元。由于其不具备施工能力,严重违约,自行提出退场要求。此时申请人没收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的条件成就,故此款不再效力待定,而是属于申请人所有。尽管如此,申请人依然于xx年11月21日、xx年1月16日两次将履约保证金全额退还有限公司六武高速路基工程部,有收据为凭。

四、结论

从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从履约保证金的性质,从保证金归属中可以得出如下几点结论:

一、财产保全范围应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

二、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

诉讼保全超额裁定复议 财产保全超过复议时间(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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