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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用工协议书简短 合同工协议书怎么写(8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11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如何写民事用工协议书简短一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岁,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县人,_______________台球厅老板,现位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号。

请求事项:

请求扣押被申请人的_______台台球案,并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________万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________万元人民币,以开办_______________台球厅。双方约定一年之后还钱。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索要借款,被申请人以经营状况不好为由,拒绝还款。申请人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诉于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要求被申请人偿还________万元借款,法院已受理此案。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申请人从朋友薛_______________处得知,被申请人欲转让其台球厅,并打算去南方作生意。

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资金,实现申请人之合法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特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扣押被申请人________台台球案,并冻结其银行存款________万元人民币,以保证判决的执行。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如何写民事用工协议书简短二

原告: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族,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出生,身份证住址: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族,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出生,身份证住址: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赡养费每月________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________系被告________的母亲。原告因年迈、体弱多病,不能照顾自己,且原告也无生活来源,需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因与子女就赡养问题协商不成,无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之条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

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如何写民事用工协议书简短三

答辩人司,男,1xx1年1x月x日生,汉族

被答辩人孙,女,1xx2年4月6日生,汉族

x1年11月14日,答辩人收到临漳县人民法院送达的原告孙诉答辩人离婚及抚养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经认真阅读,答辩人认为,原告并没有将案件之真实事实向法院陈述,诉状中多有不实之词。为澄清案件事实,使人民法院能够公正审理本案,答辩人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原告感情基础稳固,且无《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之法定离婚情形,不符合法定离婚的条件

x年春节,答辩人与原告经人介绍相识,因对彼此都很满意,双方很快坠入爱河,并与同年农历2月月举行婚礼。婚后双方感情稳固,家庭幸福,同年农历11月,双方迎来了自己的爱情结晶——儿子司出生,孩子的出生更是给这个小家庭带来了无限的幸福和美好的憧憬。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二人偶尔因生活琐事产生一些轻微的争吵,按一般的生活逻辑,这是在正常不过的事情;如果夫妻二人不发生一些争吵,倒是反常的。

以上事实,可以看出答辩人与原告感情并未破裂,不但未破裂,且感情基础稳固;且答辩人品行良好,奋斗上进,并无《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之不良行为及其他情形。所以,答辩人与原告不符合法定离婚的条件。

二、关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

(一) 双方婚后生有一子——司,答辩人认为一个幸福和完整的家庭是孩子健康成长所必可少的条件,良好的家庭环境可以给孩子带来一个阳光向上的成长心态;反之,会使孩子的心灵充满阴霾,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因此,维持答辩人与原告的婚姻,才会使这个家庭完整幸福,从根本上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二)由于原告坚持选择离婚,并同时争取孩子抚养权;答辩人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来衡量,认为即便双方最终离婚,孩子也应当由答辩人抚养。

1、孩子随原告生活期间,原告未尽到应有的监护义务

x年,在孩子随原告生活期间,由于对孩子监护不力,使孩子误食不明有毒物品,后经送往医院抢救(另:医院病例资料正在调取中),才得以生还,此事给孩子无论是身体上还是心灵上都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

其他原告未尽到监护之事例,因篇幅之所限,在此不再一一列举。

2、原告无法给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条件

原告因其工作性质,收入微薄(月薪1x元左右),按照现在的物质生活水平,原告连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都很难提供给孩子,何来孩子的健康成长;而答辩人收入远远高于原告,且收入稳定,可以给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条件。

根据《婚姻法》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立法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以上事例来衡量,无论是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还是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孩子都应由答辩人来抚养。

综上,答辩人认为,原告所提之诉讼请求,既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答辩人不能接受。因此,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临漳县人民法院

如何写民事用工协议书简短四

答辩人:北京xx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工业区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p市x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p市x区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上诉作出答辩如下:

第一,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如何定性并不会对本案产生任何程序或者实体上的影响,况且被答辩人在原审答辩状中已经自认了“实际履行时双方并未按照加工合同之约定履行”的事实。因此,原审以买卖合同纠纷立案并判决并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第二,被答辩人在原审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料价格上涨”的事实,因此,原审判决根据被答辩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显示的价格,认定双方交易的单价为每吨16,x00元是正确的。

第三,由于被答辩人是在其设在xx市的加工厂将原料加工成成品的,该加工厂距离约定交货的地点不足3公里,被答辩人的代理人在原审过程中自认两地点之间的运费是每吨15元。原审判决在被答辩人自认的基础上作出相关认定并无不当。

第四,被答辩人已经在原审答辩状中自认:“在合同期间我公司提供的货物其中有一批36吨,以抽检不合格为由被退回,我公司提出异议后,并请原告检验人员重新检验为合格”。但是,被答辩人并未提供能够证明被退回的36吨货物再次交付给原告的证据。因此,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也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

此致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北京xx公司

x年x月2x日

如何写民事用工协议书简短五

申诉人:,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

被申诉人:,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

被申诉人:,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

被申诉人:,男,汉族, 年 月 日,住址: 。

申诉人因与上列各被申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 市中级人民法院事判决,特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请求撤销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2.改判被申诉人赔偿申诉人死亡赔偿金 元,其他被申诉人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认定被申诉人与是合伙关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原审原有证据可充分证明被申诉人是雇工。事实证据如下:

有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诉人是被申诉人雇工,因此对于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1已先生效的 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 中院刑事判决书)第六个证据:

2 中院刑事判决书第七个证据:

3故意伤害案公安分局案卷材料:

以上被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判决书所采用的证据完全可以相互印证,足以充分认定雇佣事实。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原审对于上述证据不予采用,反而认定与属于合伙关系,该认定缺乏证据支持,且导致对于同一事实的认定,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分别作出互相矛盾的认定。

二、原审认为申诉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欠缺法律依据及认为雇员遭受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损害的,雇员只能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均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xx年5月1日期施行)第18条与29条规定:在人身损害死亡案件中,赔偿权利人既可以主张死亡赔偿金,同时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两者并不重复,而原审法院却认为申诉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第三人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赋予赔偿权利人选择权,即既可追诉第三人,也可追诉雇主。而原审法院却认定为申诉人已向第三人主张赔偿,就不能向雇主主张赔偿,显然也是适用法律错误。

由于原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申诉人一家在痛失亲人后,到处奔走,消耗大量精力以及诉讼费、律师费,却未能追到一分钱赔偿款,家庭陷入绝境之中。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被申诉人与属于合伙关系,缺乏证据证明,且与先生效的刑事判决书所查明事实相矛盾,同时,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二)、(六)项规定,特提起申诉,请贵院再审并支持申诉人的请求。

此致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 月 日

如何写民事用工协议书简短六

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某,男,汉族,生于19某年1月 日,农民,小学文化,现住安龙县 镇 村 组 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汉族,生于19 年7月 日,高中文化农民,现住安龙县 镇 村 组 号。

上诉人因不服安龙县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14日作出的(20xx)安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1、请依法撤销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安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依法发回重审或者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即由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承担各项赔偿费用77207.8元(扣出被上诉人已支付部分后为53645.8元)。

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一审认定本案中《山岔村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该认定显然错误,本调解协议应属于无效协议。

首先,《山岔村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不在场的情况下,由双方家属自行作出的调解。交通事故发生后,上诉人一直住院,因伤势严重,缺乏正常人的认知,而被上诉人因造成交通事故,为逃避责任一直躲藏。被上诉人家属为使上诉人家人不要“告上”,口头向上诉人家属作出愿意承担全部责任的承诺,上诉人家属受被上诉人家属的蒙蔽,同意与被上诉人家属调解。《山岔村人民调解协议书》便是在双方当事人均不在场的情况下由山岔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没有当事人双方本人在场,所谓的调解协议是不能代表双方当事人意志的。

其次,《山岔村人民调解协议书》缺乏协议必要要件。《山岔村人民调解协议书》不仅没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签名或盖章,连双方家属都未签名或盖章,仅此一点,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该调解协议即因缺乏合同必要要件而属无效。

其三,山岔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查过程不符合法律规定。山岔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本案交通肇事赔偿事宜,于20xx年10月28日专门作了调查,并形成了《调查笔录》。从《调查笔录》可以看出,山岔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查过程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山岔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将文正英、孟文江等人一并进行的调查,这显然不符合取证要求,调查取证只能单独进行,而不能对数人一并进行。同时,上诉人孟某某当时正躺在医院,根本就没有接受过山岔村人民调解委员的调查,但山岔村人民调解委员却将“孟某某”一并列为“被调查人”,并由孟文江在“孟某某”名字上按手印,山岔村人民调解委员这种调查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山岔村人民调解委员形成的《山岔村人民调解协议书》不仅无效,而且显失公平。

《山岔村人民调解协议书》形成后,上诉人家属因缺乏起码的医学常识,在对上诉人伤情严重程度没有一个正确认识和判断的情况下,同时也是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不在场的情况下,因急于为上诉人筹集医疗费,收下了被上诉人家属支付的“一次性医疗费”。 在涉及上诉人重要权益能否被得到合法、有效保障的情况下,上诉人家属收受“一次性医疗费”的行为显然不能代表上诉人的真实意愿。所以,上诉人家属与被上诉人家属之间的交涉并不能代表当事人本人的意愿。从上诉人最后的司法鉴定结论看,因伤情已分别达八级、九级伤残,所需各种费用远不只16000元,各项费用至少也需77207.8元,而被上诉人实际只支付了23562元,尚差53645.8元。显然,《山岔村人民调解协议书》即无效,且显失公平。

三、本案案情复杂,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审理有关规定。

本案因交通事故发生后,没有交警出现场,在证据的适用上存在一定困难。同时,被上诉人对自已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公然否认,这些增加了一审法院查清本案事实真相的难度。并且,在一审过程中,被上诉人曾公然在法院攻击上诉人,使事态一度恶化。在此种种情况下,本案都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程序上不合法。从判决所认定的情况看,将一份无效调解协议认定为有效,事实认定确实不客观,判决结果也不公正。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审理此案,在程序上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审理规定,在案情上没能准确认定事实,以致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oxx年x月x日

如何写民事用工协议书简短七

原告:______________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室。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_________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_________元,违约金_________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同被告签订《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_____________项目,合同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双方约定合同生效后由被告分四次向原告支付,具体付款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签订合同当日支付_________万元;本项目二楼、三楼地下室及一楼后包房完工支付_________万元;项目整体完工后三个月至一百天内支付_________万元,并约定如在一百天后支付每延期一天被告应按照_________元/天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滞纳金(违约金);工程验收_________个月后_________天内支付剩余_________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被告却在支付第一笔合同价款和第二笔价款的一半(即_________万元)后以种种理由推拖支付剩余款项。由此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如何写民事用工协议书简短八

答辩人: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xx省xx市xx大道4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合作联社理事长

现就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与xx省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再审申请做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申请人农行江南支行认为高院的再审判决对本案定性错误的意见是错误的。高院再审判决认为本案纠纷性质为委托贷款合同纠纷,而不是同业拆借纠纷。我们表示赞同。具体理由有:

法律关系的性质由其内容即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决定,而不是由其构成要素之主体和客体等要件决定。

在本案中,当事人表面上先后签定了两份合同和对应的两份承诺书,但实质上只有一份合同和对应的一份承诺书。当事人于x年12月17日和x年6月17日签定的两份合同除了有时间先后关系外,在合同主体、金额、利息及罚息、汇款方式等方面完全一致;同时,第一份合同的截止日与第二份合同的开始日也吻合。这充分说明当事人只有签定一份借款合同的意图。也就是说此案中“形式上有两份合同,实质上只有一份合同”。这也可以佐证为什么当事人之一信用合作联社先后以600万和400万的金额来贷款给康乐公司。因为当事人只有一份合同,只约定了一个1000万的合同金额。而同时,承诺书对应于相应的合同,因为没有对应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就没有相应的承诺对象。也就是说,承诺书与相应的合同并存为一个意思表示的整体。这样,前一份合同和对应的承诺书与后一份合同及承诺书分别构成两个整体。既然两份合同实为一份合同,具有延续性,那么两份承诺书也具有延续性,实为一份承诺书。(这里的“一份”的表达均是以其内容而言)

而两份承诺书均是在合同签定之后(虽然是同一天)订立的,承诺书与合同有产生上的牵连关系,但在产生之后,其内容具有相对独立性。这种相对独立性的意思是指承诺书产生于合同之上,是对前述合同意思表示的一种确认和修正。其分别确认的是合同主体、金额、利息、汇款方式等内容,其修正或者说突现的是合同性质,甚至说订立合同的目的。依据合同法原理,当事人订立合同前后意思表示不一致时,应以其后的意思表示为准。在本案中,显然应该以承诺书的内容来确定合同内容,进而确定合同性质。

首先,从目的上看,前后两份承诺书中均提到当事人借款的目的是贷款给康乐公司。而且第二份承诺书中明确约定信用合作联社是受农行江南支行的委托贷款给康乐公司。如果当事人仅是同业拆借的话,出借人出借的目的应当是解决信用合作社的金融票据的弥补及资金临时性的周转困难。因此,当事人合同目的不符合同业拆借,而是委托贷款。其次,从主体上看,如果当事人仅仅是同业拆借,就没有必要在《承诺书》中涉及借款人康乐公司。最后,从内容上看,当事人虽然没有明确的授权委托书,但是“委托”的意思表示渗透在合同条款之中。也就是说,承诺书中有明确的委托款项。这有第二份承诺书之“委托”字样印证。而且,权利义务关系上,信用合作联社显然是不承担还贷不成的责任风险的,而由农行江南支行承担。这符合委托贷款的本质特性。

因此,高院将本案定性为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是正确的。

二、申请人农行江南支行认为高院认定承诺书具有独立性是错误的,我们不予赞同。具体理由有:

其一,“承诺书的出具”与“承诺书的内容”两个概念不同。诚然,承诺书是在当事人合同的基础上出具的,也就是说承诺书的产生与合同的存在具有因果关系,但是,承诺书一旦产生即具有相对独立性。而这种独立性是从其内容来说的。合同的产生与合同的内容不可混同,不能以合同产生上的牵连性来否定合同内容上的独立性。

其二,从承诺书的意思表示来看,它有合同主体、合同金额、合同标的、合同期限、履行方式及责任承担等内容,这完全符合一个独立合同所具有的一般特性。因此,承诺书本身即构成一个独立的合同。

其三,承诺书约定康乐公司还款以后,信用合作联社即将款项返还给农行江南支行,这正是委托贷款关系中,信用合作联社协助农行江南支行还款的表现,而不是同业拆借的义务履行。因此,承诺书不是金融融资拆借合同的补充协议,而具有独立性。

其四,正是承诺书内容的独立性决定了其效力的独立性。在认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时,应以承诺书为准。

三,本案处理结果适用法律没有错误。

根据上文分析,本案应定性为委托贷款合同纠纷。而申请人江南支行认为本案中没有委托贷款关系中所谓的“借款人”;委托人和受托人的主体不适格;信用合作联社作为“受托人”没有依据“委托人”之农行江南支行确定贷款对象、利率和用途等,也没有收取“手续费”;信用合作联社和康乐公司之间存在贷款关系,由江汉桥梁公司提供担保,这不符合委托贷款的特征;此外,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农行江南支行的本息数额多于康乐公司偿还给信用合作联社的数额,也不符合委托贷款的特征。正因为如此,本案应为同业拆借纠纷。而由于本案的同业拆借违反了x年修正的《商业银行法》和x年3月的《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中的强制性规定而为无效。因此,高院应以《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来判决信用合作联社返还农行江南支行的本金925万元,而不应仅以《承诺书》来驳回农行江南支行的诉讼请求。

对此,我们认为,其一,本案存在委托贷款关系中的“借款人”之第三人,这在当事人签定的承诺书中有明确约定为康乐公司;其二,本案中委托人之农行江南支行与受托人之信用合作联社不存在“不适格”。《合同法》第50条明确规定,除相对人恶意外,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对外签定的合同为有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也证明,法人在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以外从事的活动并不完全无效。如果公司从事的活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多为有效。从《合同法》关于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看,民事主体的行为也只有在违反公共利益时方为无效。对“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违反在本质上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因此才无效。而从本案来看,当事人从事的贷款活动并没有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相反对社会公益甚为有利。因而不能因为农行江南支行及信用合作联社违反有关委托贷款的主体规定就认定其委托贷款行为无效或不成立。同时,这也符合市场经济关于“尽量使合同有效,而不是无效”的现代理念。其三,受托人信用合作联社是依据农行江南支行在承诺书中确定的借款人康乐公司而向其贷款的;当事人约定利率是千分之十四;贷款用于解决康乐公司的资金周转;信用合作联社在两种利率之差之间获得利润即相当于其获得的“手续费”;其四,受托人返还给委托人的贷款数额必须与借款人偿还的数额相等,这是从最终意义上说的,并不排除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对债务偿还时间作出不同安排。因此,信用合作联社偿还给农行江南支行的数额比康乐公司偿还的数额要多,这并不奇怪。贷款偿还责任由康乐公司向农行江南支行承担,这才是最根本的。

基于以上分析看,本案为委托贷款关系纠纷没有疑问。高院再审判决处理结果依据当事人签定的承诺书来认定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高院对农行江南支行与xx省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再审判决是正确的。请求最高人民法院维持高院的再审判决。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答辩人:xx省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

x年4月17日

民事用工协议书简短 合同工协议书怎么写(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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