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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商业银行个人存款质押借款合同(16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7-301

商业银行个人存款质押借款合同篇一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急需资金,以出质人个人储蓄存款/国债为质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经贷款人、借款人、出质人三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用途:贷款人同意贷给借款人个人贷款,借款人取得借款主要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借款金额:(币种及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质押率:___________.

第三条借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放款日期以贷款借据为准,还款日如遇银行节假日,则相应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四条借款利率:_______月利率:________%,按日计息,按月结息,在借款期限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贷款期限未超过一年的合同利率不变;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次年______月______日调整利率,上下浮动的比例不变。

第五条质押担保

1.质物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凭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金额利率: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日:____________________

到期日:____________________

质物合计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

2.出质人自愿以其处分权的上述财产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出质给贷款人;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诉讼费、律师代理费、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和实现质权的费用等。

3.质物移交时间为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4.当质物出现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借款人不提供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剩余贷款本金和利息,或处置质物,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的债权。

5.质押的撤销。借款人向贷款人还清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后,贷款人将质物退还出质人。对已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的,由贷款人、出质人向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条借款归还

1.借款期一年(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的偿还,以方式还本付息。

3.提前还款:借款人若要提前还款,须提前_______天以书面形式向贷款人提出申请。征得贷款人同意后,借款人可以提前还贷,贷款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4.逾期还款: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即为贷款逾期。对逾期贷款,贷款人将自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罚息。逾期超过一个月时,出质人授权贷款人无征求借款人和出质人的意见,由贷款人主动将本合同约定的质物按序号由小到大顺序变现,以归还贷款人的贷款本息及罚息,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借款人和出质人负责。

第七条贷款人义务

1.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借款足额提供给借款人。

2.妥善保管质物。

3.当本合同项下的质押关系解除后,贷款人须将质物返还给借款人、出质人。

第八条借款人义务

1.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2.在贷款人处开立存款账户或办理银行卡,并授权贷款人可从该账户或银行卡划付与借款有关的款项。

3.所借款项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不得挪作他用,并随时接受贷款人对其借款使用情况的检查。

4.在变更通讯地址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

第九条出质人义务

1.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质物移交贷款人保管。

2.需要办理质押登记的,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3.在变更通讯地址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

第十条出质人声明

1.质物即质押的存款/国债为合法取得,出质人有权独立处置,否则,出质人将对本合同约定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2.本合同约定的质押担保是不可撤销的,只要上述贷款本金利息及所有费用尚未还清,质押担保将继续有效。

3.贷款人对质押担保所享有的权益不会因为对本合同的修改、补充、删除而受任何影响。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质物发生转期,则转期后的质物即自动替代已作质押的质物。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出质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变现、转让质物。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分质物:

1.逾期超过一个月的;

2.本合同贷款总期限届满,但借款人尚有欠款未还的;

3.借款人在借款期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遗赠人;

4.借款人的继承人或遗赠人拒绝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

5.质物价值明显减少且借款人不提供相应担保的;

6.借款人或出质人不遵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

7.处分质物所得价款除支付处分质物所需的费用外,优先用于清偿贷款人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等,如处理后有余款,贷款人将其退还出质人;如不足以清偿,贷款人对借款人有追索权,直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的变更,须经贷款人、借款人、出质人三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2.借款人如将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事先取得借款人、出质人的书面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方和借款人、出质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生效。本合同同时终止。

第十三条适用法律及纠纷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若通过诉讼解决的,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协商或诉讼期间,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其他事项

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或出质人变更住所、法定名称,应在变更后三天内通知贷款人。否则,贷款人以原法定名称向原住所发送的有关文件,视同送达。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依法设定质押权、质物交付贷款人后生效,至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全部还清时终止。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各方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提示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出质人对本合同全部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在签署本合同时,各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均无异义,并对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盖章)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指印)

出质人:_________________(指印)

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商业银行个人存款质押借款合同篇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商业银行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急需资金,以出质人个人储蓄存款/国债为质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经贷款人、借款人、出质人三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用途:贷款人同意贷给借款人个人贷款,借款人取得借款主要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借款金额:(币种及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质押率:___________。

第三条借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放款日期以贷款借据为准,还款日如遇银行节假日,则相应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四条借款利率:_______月利率:________%,按日计息,按月结息,在借款期限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贷款期限未超过一年的合同利率不变;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次年______月______日调整利率,上下浮动的比例不变。

第五条质押担保

1.质物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凭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金额利率: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日:____________________

到期日:____________________

质物合计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

2.出质人自愿以其处分权的上述财产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出质给贷款人;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诉讼费、律师代理费、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和实现质权的费用等。

3.质物移交时间为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4.当质物出现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借款人不提供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剩余贷款本金和利息,或处置质物,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的债权。

5.质押的撤销。借款人向贷款人还清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后,贷款人将质物退还出质人。对已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的,由贷款人、出质人向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条借款归还

1.借款期一年(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的偿还,以方式还本付息。

3.提前还款:借款人若要提前还款,须提前_______天以书面形式向贷款人提出申请。征得贷款人同意后,借款人可以提前还贷,贷款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4.逾期还款: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即为贷款逾期。对逾期贷款,贷款人将自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罚息。逾期超过一个月时,出质人授权贷款人无征求借款人和出质人的意见,由贷款人主动将本合同约定的质物按序号由小到大顺序变现,以归还贷款人的贷款本息及罚息,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借款人和出质人负责。

第七条贷款人义务

1.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借款足额提供给借款人。

2.妥善保管质物。

3.当本合同项下的质押关系解除后,贷款人须将质物返还给借款人、出质人。

第八条借款人义务

1.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2.在贷款人处开立存款账户或办理银行卡,并授权贷款人可从该账户或银行卡划付与借款有关的款项。

3.所借款项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不得挪作他用,并随时接受贷款人对其借款使用情况的检查。

4.在变更通讯地址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

第九条出质人义务

1.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质物移交贷款人保管。

2.需要办理质押登记的,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3.在变更通讯地址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

第十条出质人声明

1.质物即质押的存款/国债为合法取得,出质人有权独立处置,否则,出质人将对本合同约定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2.本合同约定的质押担保是不可撤销的,只要上述贷款本金利息及所有费用尚未还清,质押担保将继续有效。

3.贷款人对质押担保所享有的权益不会因为对本合同的修改、补充、删除而受任何影响。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质物发生转期,则转期后的质物即自动替代已作质押的质物。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出质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变现、转让质物。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分质物:

1.逾期超过一个月的;

2.本合同贷款总期限届满,但借款人尚有欠款未还的;

3.借款人在借款期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遗赠人;

4.借款人的继承人或遗赠人拒绝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

5.质物价值明显减少且借款人不提供相应担保的;

6.借款人或出质人不遵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

7.处分质物所得价款除支付处分质物所需的费用外,优先用于清偿贷款人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等,如处理后有余款,贷款人将其退还出质人;如不足以清偿,贷款人对借款人有追索权,直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的变更,须经贷款人、借款人、出质人三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2.借款人如将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事先取得借款人、出质人的书面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方和借款人、出质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生效。本合同同时终止。

第十三条适用法律及纠纷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若通过诉讼解决的,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协商或诉讼期间,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其他事项

商业银行个人存款质押借款合同篇三

合同编号:

贷款人:商业银行

借款人:身份证号:

现住址:联系电话:

出质人:12

身份证号:

现住址:12

联系电话:12

借款人因急需资金,以出质人个人储蓄存款/国债为质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经贷款人、借款人、出质人三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用途:贷款人同意贷给借款人个人贷款,借款人取得借款主要用于。

第二条借款金额:(币种及金额大写)元。

质押率:。

第三条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放款日期以贷款借据为准,还款日如遇银行节假日,则相应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四条借款利率:月利率:%,按日计息,按月结息,在借款期限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贷款期限未超过一年的合同利率不变;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次年1月1日调整利率,上下浮动的比例不变。

第五条质押担保

1、质物

名称户名账号凭证编号金额利率开户日到期日

质物合计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2、出质人自愿以其处分权的上述财产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出质给贷款人;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诉讼费、律师代理费、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和实现质权的费用等。

3、质物移交时间为年月日。

4、当质物出现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借款人不提供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剩余贷款本金和利息,或处置质物,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的债权。

5、质押的撤销。借款人向贷款人还清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后,贷款人将质物退还出质人。对已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的,由贷款人、出质人向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条借款归还

1、借款期一年(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的偿还,以方式还本付息。

3、提前还款:借款人若要提前还款,须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贷款人提出申请。征得贷款人同意后,借款人可以提前还贷,贷款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4、逾期还款: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即为贷款逾期。对逾期贷款,贷款人将自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罚息。逾期超过一个月时,出质人授权贷款人无征求借款人和出质人的意见,由贷款人主动将本合同约定的质物按序号由小到大顺序变现,以归还贷款人的贷款本息及罚息,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借款人和出质人负责。

第七条贷款人义务

1、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借款足额提供给借款人。

2、妥善保管质物。

3、当本合同项下的质押关系解除后,贷款人须将质物返还给借款人、出质人。

第八条借款人义务

1、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2、在贷款人处开立存款账户或办理银行卡,并授权贷款人可从该账户或银行卡划付与借款有关的款项。

3、所借款项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不得挪作他用,并随时接受贷款人对其借款使用情况的检查。

4、在变更通讯地址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

第九条出质人义务

1、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质物移交贷款人保管。

2、需要办理质押登记的,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3、在变更通讯地址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

第十条出质人声明

1、质物即质押的存款/国债为合法取得,出质人有权独立处置,否则,出质人将对本合同约定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2、本合同约定的质押担保是不可撤销的,只要上述贷款本金利息及所有费用尚未还清,质押担保将继续有效。

3、贷款人对质押担保所享有的权益不会因为对本合同的修改、补充、删除而受任何影响。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质物发生转期,则转期后的质物即自动替代已作质押的质物。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出质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变现、转让质物。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分质物:

1、逾期超过一个月的;

2、本合同贷款总期限届满,但借款人尚有欠款未还的;

3借款人在借款期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遗赠人;

4、借款人的继承人或遗赠人拒绝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

5、质物价值明显减少且借款人不提供相应担保的;

6、借款人或出质人不遵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

7、处分质物所得价款除支付处分质物所需的费用外,优先用于清偿贷款人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等,如处理后有余款,贷款人将其退还出质人;如不足以清偿,贷款人对借款人有追索权,直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的变更,须经贷款人、借款人、出质人三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2、借款人如将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事先取得借款人、出质人的书面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方和借款人、出质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生效。本合同同时终止。

第十三条适用法律及纠纷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若通过诉讼解决的,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协商或诉讼期间,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其他事项

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或出质人变更住所、法定名称,应在变更后三天内通知贷款人。否则,贷款人以原法定名称向原住所发送的有关文件,视同送达。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依法设定质押权、质物交付贷款人后生效,至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全部还清时终止。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各方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提示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出质人对本合同全部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在签署本合同时,各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均无异义,并对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贷款人:借款人:出质人:

盖章:签字:签字:

指印:指印:

年月日

商业银行个人存款质押借款合同篇四

出质人:___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址:

联系电话:

__________(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__________(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__________(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以上出质人合称为“甲方”)

贷款人(质权人):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联系电话: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就丙方向乙方借款事宜,甲方愿意以其拥有并有权处分的股权质押给乙方,为丙方对乙方的债务提供担保。

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股权质押。

三方经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总则

甲、乙、丙三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北京市朝阳区签订本合同,甲方愿以其合法拥有的__________公司共计____%的股权作为质押物出质给乙方,由丙方向乙方借得本金并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利息及其他费用。

为进一步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经三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遵照履行。

第二条质物

1、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为甲方所持有的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共计____%的股权(其中,__________出资______万元,持有标的公司____%的股权;_________出资______万元,持有标的公司____%的股权;________出资_______万元,持有标的公司____%的股权;________出资________万元,持有标的公司____%的股权)。

标的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_万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___。

2、出质股权应包括该股权所有现时和将来的权利和利益,丙方如没有按期履行本合同,出质股权由乙方全权处理。

3、本合同项下的质物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的,甲方应以自有资金出资购买配股并将配股随质物一起质押。

因不购买配股而出现质物价值缺口时,甲方应当及时补足。

出质期间,因质物而取得的分红、派息应作为保证金存入乙方以下的银行账户: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甲方、丙方的责任范围

甲方质押担保的责任范围及丙方的责任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逾期滞纳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乙方依法主张权利过程中发生的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律师服务费、差旅费等处分质物、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及可能产生的乙方代垫费用和其他费用。

本合同有约定具体数额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相关单位出具给乙方的收款票据额为准。

第四条借款本金、利率及给付本金:人民币(大写金额)__________万元(¥:________万元)。月利率:____%。

利息的收取方式为:按月结息,乙方在借款发放后一个月的当日向丙方计收利息。以后每月依此类推。借款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应按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为他用,并随时接受乙方对借款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本合同项下之本金、利息以及其他应由丙方结清的款项,丙方应按期结清。丙方还款的确认以所还款项到达乙方账户为准。

丙方逾期交纳利息或逾期归还本金时除须及时补交利息、本金外,还需每日按借款之未还金额(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5‰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实际全部结清债务之日止。

第五条借款期限和放款条件

1、借款期限:____个月,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借款起始日期以实际放款日为准]。

2、若丙方到期无法偿还借款,可提前10天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延长借款期限,经乙方同意,三方签订补充协议后延长借款期限,如无特别说明,甲方的股权质押担保在展期期间继续有效。

3、甲方、丙方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后,方可向乙方申请放款。

第六条登记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到_________登记部门办理质物的质押登记手续,取得签发给乙方的有关权利证书。

第七条质押物的占管

质押借款期间,甲方除应遵守本合同约定外,还应同时将质物权利凭证,如出资证明书、股权证等移交乙方保管。

第八条质押股权的相关处分限制

甲方承诺,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之前,其自身及标的公司不得采取下列行为:

1、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重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2、采取引发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重大变化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发生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制改造、股权转让、合并(或兼并)、合资(或合作)、产权转让等。

3、修改公司章程,改变公司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

4、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并因此对其财产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了重大不利影响。

5、申请重组、破产或解散公司。

6、签署对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或承担具有这一影响的有关义务。

如出现上述情况,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借款金额30%的违约金。

第九条甲方保证及承诺

1、甲方系独立的法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甲方有权签署本合同,并已完成签署本合同及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需的一切授权及批准。

本合同各条款均是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甲方保证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不违反其所应遵守的法律(本合同所指法律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章程、有权机关的相关文件、判决、裁决,也不与甲方已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相抵触。

4、甲方保证其出具的全部资料、文件、信息等均是真实、有效、准确、完整而无任何隐瞒,并将需提供的所有证件、文件和凭证等原件交由乙方保管,如发生不实或欺骗行为由甲方承担全部相关法律责任,甲方必须按借款金额的30%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5、甲方保证完成为本合同的有效并能合法履行所需的备案、登记、信息披露或其他手续,并支付相关税项和费用。

6、本合同项下质物系甲方合法拥有及持有,乙方在将来行使质权时不会存在任何法律上或事实上的障碍,并保证除因法律规定或本合同设定外,该质物上未保留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其它优先权,也不存在任何行使的权属争议、权利限制或其他权利瑕疵。

7、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能对质押股权作任何可能致使其价值减少的改动。

8、如在本协议期间,质押股权发生任何实质性变动,甲方应立即将上述情况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详情报告。

如果前述情况导致质押股权价值减少,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质押股权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9、一旦乙方要求,甲方应立即将有关质押股权的状况资料提供给乙方并允许乙方指定的人员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

10、甲方愿以其质押物(所质押股权的全部权益)作为偿还本合同借款条款项下的本金及其他所有相关费用的担保。

当乙方需要处置质押物时,甲方愿意无条件配合。

11、甲方同意签署并公证授权乙方委托拍卖公司拍卖质押股权的相关文件。

12、甲方对本合同条款已充分理解并保证履行,保证不会以此为由行使抗辩权及诉讼权。

如出现上述情况,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借款金额30%的违约金。

第十条甲方、丙方的义务

1、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金额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2、丙方不应将本协议项下借款挪作他用,擅自改变借款资金用途。

3、丙方应遵循乙方与办理借款业务相关的业务制度及操作惯例,包括但不限于配合乙方对借款使用情况和甲方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4、甲方、丙方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的要求及时(三日内)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

(1)标的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等情况;

(2)甲方、标的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违规;

(3)甲方、丙方、标的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行政措施,或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强制措施;

(4)质权未设立或无效;

(5)影响乙方债权安全的其他事件。

5、质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丙方应在上述情形出现后立即通知乙方并于三日内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物予以置换或补足,并重新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质物的处分及质权的实现

如发生以下处分质物情形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变卖、拍卖质物,并就变卖、拍卖所得款项以及出质期间质物产生的分红派息优先受偿,或以质物折价抵偿被担保的主债权。

1、提前行使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有以下任何情形发生时,乙方有权要求提前收回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质权提前实现:

(1)甲方、丙方违反了本合同任何义务性条款;

(2)丙方不能按时支付到期利息;

(3)标的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等情况;

(4)保证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5)质押股权发生贬值,危及借款安全;

(6)丙方所负任何债务或其他赔偿责任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到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归还的;

(7)依据法律乙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的其他情况。

2、到期行使

丙方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的,乙方有权行使质押权处分质押股权。

第十二条质物处置

依据本合同之约定,处置的质物由乙方委托任意一家拍卖公司予以拍卖或者以其他任何合法方式处置质物。

拍卖收入扣除拍卖费用、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退还甲方,不足部分乙方有权向甲方或丙方追索。

有关拍卖等手续甲方委托乙方全权代为办理。

因质押的股权出现瑕疵,影响乙方正常处理,甲方及丙方应予以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强制执行公证

三方当事人经协商决定向________________公证处申请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进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三方共同确认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之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完全明白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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