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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故军人证明书如何办理(3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7-301

病故军人证明书如何办理篇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市民政局将对全市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放优待证,为做好本次优待证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证件样式

《三属优待证》采用85mm×120mm竖开本,封面为人造皮革,封面字体采用烫金制作,内页采用120g证书专用双胶纸加防伪底纹印刷。其中:《浙江省烈士遗属优待证》封面为颜色为枣红色;《浙江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优待证》封面颜色为深蓝色;《浙江省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封面颜色为墨绿色。

二、发放对象

(一)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

(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生前供养的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兄弟姐妹。

其他因公牺牲和病故人员遗属不在本次发放范围之内。

三、申领办法

(一)对已在民政部门领取定期抚恤金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父母、配偶、子女(含部分60周岁以上烈士子女),无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由各镇(街道)民政办通知,申领人凭有效证件到所在镇(街道)民政办领取。

(二)对不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父母、配偶、子女,系《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以下统一称《证明书》)持证人的,无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申领人凭有效证件到所在镇(街道)民政办申报,由市民政局审核发放。

(三)对不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父母、配偶、子女,非《证明书》持证人的,申领人需提供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关系的相关证明及有效证件到所在镇(街道)民政办申报,由市民政局审核发放。

(四)对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配偶再婚的,申领人需提供《证明书》或其他能够证明与该烈士(或该军人)配偶关系,并提供所在社区(村委会)出具的再婚后继续赡养该烈士(或该军人)父母的相关证明及有效证件到所在镇(街道)民政办申报,由市民政局审核发放。

四、核发和年检时间

《三属优待证》由慈溪市民政局核发,自2

病故军人证明书如何办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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