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行政调解总结(十二篇)
行政调解总结篇一
1、领导高度重视,健全工作机构
结合我局实际,完善和加强了我局行政调解组织机构。成立局行政调解委员会,由党组书记、局长姚陈云局长,党组成员王美红任副主任,各股室股长为成员。行政调解委员会下设局行政调解办公室,由法规科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明确了行政调解委员会和行政调解办公室职责。
2、严格规范审计听证程序
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我局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前,应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明确听证告知程序、规范了听证笔录和听证文书。
3、建立档案管理备案制度
为加强本文书立卷工作,归档的文件材料按年度立卷,分别立卷归档。坚持部门收集、管理文件材料制度。我局指定文书人员,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文件材料,并保持相对稳定。
4、严格考核问责
我局把行政调解工作作为综治、维稳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并纳入目标管理。对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责任股室和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调解工作不落实,导致矛盾纠纷突出、发生重大群众事件的责任股室,将追究相关责任。
20××年我局无行政争议事项。
严格执行《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按照《国家审计准则》规范审计工作,持续不断地加强业务学习和审计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法律意识、服务意识,建立长效的预警机制,促进依法行政,推动社会和解发展。
行政调解总结篇二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冀字[20xx]5号)和省政法委、省综治委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现场会议精神,落实“工作任务重的部门,要适应任务需要,设立专门的调解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做好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行政纠纷调解工作”要求,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冀劳社办
[20xx]52号),我厅成立了劳动保障纠纷调解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建立行政调解工作规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成立劳动保障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副书记、副厅长闫新生任组长,副厅长张瑞书、纪检组长霍观宇任副组长,厅内相关处室和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在劳动争议仲裁处加挂劳动保障纠纷调解办公室牌子,由劳动仲裁处长张秀敏任主任,法规处长刘宾志任副主任。劳动仲裁处明确一人专职负责调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相关业务处室和事业单位明确一人兼任劳动保障纠纷调解员,负责相关业务方面的劳动保障纠纷调解工作。
按照冀字[20xx]5号文件“行政调解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权过程中,对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产生的矛盾纠纷,对其自身职能有直接或间接关系民事纠纷,积极依法进行调解和疏导,尽最大努力把行政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前”规定,确立工作职责。
(一)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指导行政调解办公室及相关业务处室劳动保障纠纷调处工作,审定分流、包案调处重大疑难纠纷调解工作。
2.定期听取劳动保障纠纷调解的工作汇报;
3.负责涉及多部门劳动保障纠纷调解的协调工作;
4.负责全省劳动保障纠纷调解工作的组织、队伍建设和省本级的考评、考核监督。
(二)调解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1.负责当事人申请接待,案件登记;
2.协调行政调解员组织当事人双方的调解时间、地点,及时开展工作;
3.负责通知相关业务单位行政调解员参加案件调解;
4.负责调解文书的制作、送达和归档、管理。
劳动保障纠纷调解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原则;
(二)事实清楚原则;
(三)公平公正原则;
(四)注重说服教育原则;
(五)调解协议合法原则。
省厅劳动保障纠纷行政调解办公室负责跨省企业、在省民政厅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案件和信访事项,以及由省厅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劳动保障行政纠纷调解工作。
劳动保障纠纷行政调解办公室负责调解以下劳动保障纠纷:
1、劳动者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间因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发生的纠纷。
2、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因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管理相对人发生的行政纠纷。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行政调解的劳动保障纠纷。
(一)发生纠纷的信访人或申请劳动仲裁、行政复议的当事人,由行政调解办公室接待登记,填写《劳动保障纠纷调解表》和纠纷基本情况。
(二)调解办公室接待人员作好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调解办公室在 2日内将调解的时间、地点报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到调解办调解。
(三)简单争议案件由调解办公室按简易程序进行调解,对专业性强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纠纷案件由调解办公室将《劳动保障纠纷转处行政调解通知单》,转交相关业务处室的调解员或组成调解小组包案处理。自接案之日起5日内调解结案,填写《劳动保障纠纷行政调解结案审批表》本处室负责人审核签字报行政调解办公室主任审批。情况复杂的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可延长办结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日。
当事人一方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调解的,视为其不同意调解,按自行撤消调解处理。
(四)行政调解员或调解小组接案后应当建立劳动保障纠纷调解案卷,对纠纷实施调解工作中制作调解笔录,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在调查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五)调解成功的信访事项或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调解办公室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成功的劳动争议案件,经双方同意由行政调解办公室制作劳动仲裁调解书,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超过15日,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调解不成的劳动保障纠纷,已经立案的劳动争议案件交由劳动仲裁委员会按仲裁程序办理;信访事项交由信访办公室按信访程序处理,符合行政复议申诉条件的,提请行政复议。
劳动保障纠纷行政调解终结后,调解办公室应将调解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按照案卷管理规范化标准要求立卷归档。
附件: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纠纷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及行政调解办公室成员名单(略)
行政调解总结篇三
为进一步规范我站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工作效能,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优化发展环境,20xx年以来,我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上级部门的文件精神,加强队伍建设,规范收费行为,使行政执法工作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现将我站行政执法自查工作汇报如下:
行政执法是国家依法赋予的工作职能。如何把握和行使好这一职能,直接影响着单位的形象和发展。而提高干部职工对行政执法的认识,是转变执法不规范等诸多问题的根本所在。我站成立了行政执法工作领导组,形成了统一领导、站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科室班组落实的工作格局,多次召开班子会议和有关责任人的碰头会,确保了行政执法工作真正落到实处。保障了公路无“三乱”,维持了良好的收费秩序,得到了上级部门和群众的肯定好评。
接到省厅《关于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通知》文件后,我们及时地召开了职工大会,认真的对文件进行了学习,并针对工作实际展开讨论,真正从思想上认识到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和规范执法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全体收费人员的思想认识和政治觉悟,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利用法律手段行使行政职能,促进规费征收和公路发展。加强“依法行政”意识,做到既严格依法办事,又积极履行职责,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作为 “五五”普法重要内容,纳入 “争先创优”考核体系,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认识和思想意识,做好日常的行政执法工作。
创建和谐、有序、高效的收费环境,是每一位员工的职责。及时、有效的监督检查体系,更有利于收费事业的壮大和发展。我们依照执法检查内容及要求,认真反思和总结了以往的执法行为。每个人都将此次查找工作当成促进个人工作和学习的机会,扎扎实实的进行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标准》逐条对照,从行动上转变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缺点,切实将此次执法自查工作落到了实处,保证了此次自查活动开展的扎实有效。
1、执法程序方面
我们严格对照了所要求的六个方面。首先,我们在执行检查任务时,是完全依照规定执行的,能够做到符合程序要求处理执法事务。其次,详细遵守了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所必须遵循的步骤、方式、时限、顺序,严肃了一系列执法程序,无违规违程情况出现。
2、执法文书方面
我们积极学习执法文书填写的有关规定和填写执法文书的准确性,收费站在执法文书的使用上较少,有一些执法文书平时接触较少,所以较陌生。以后会加强此方面的组织学习。
3、执法用语方面
我们秉承“竭诚服务,路畅人和”的服务理念,遵纪守法、照章收费、文明服务、严格依照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的标准执行执法工作。开展行风评议活动,使执法行为接受群众监督,做到了无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违法违纪行为和公路“三乱”的出现。
4、仪容风纪方面
能够严格遵守有关仪容风纪的相关规定,做到按规定着装,坚决执行站内的相关制度和注意事项,自觉维护收费人员的形象,塑造良好的窗口形象。
切实加强全体职工的执法素质培养,强化岗位培训,积极完善有关的奖惩制度,建立长期有效的学习机制,是准确、高效、及时的完成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 我站针对执法人员的文化水平和政策法规水平相对较低,执法经验不足和稽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了学习制度,每周定期组织法规知识的学习和执法技能培训,并将有关法律法规编订成册,做到干部职工人手一册,增强了全体干部职工依法行政意识,防止了执法过错的发生,执法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规范执法的能力也有了较大的进步。与此同时,我们加大岗位培训,转变过去那种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实行温情执法、人性化执法。切实提高全体职工的法律意识和大局意识,坚持以普法促执法,努力向群众宣传有关的法规政策,自觉做到依法收费、依法行政,从而实现全年无一起执法过错和群众投诉,无公路“三乱”现象的出现。
建站以来,我们把培养思想正、作风硬、业务精、纪律严的执法队伍建设作为第一要务,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确保规范执法。确定了每年年初开展的“作风、纪律”整顿活动;在日常执法工作中,根据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工作特殊性以及执法工作现实的需要,对执法范围、执法人员职责、执法行为等事项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执法程序、执法用语、执法形象进行规范;实行首问负责制,广泛开展微笑服务,树立文明执法新形象。为了规范执法工作,净化执法环境,纯洁执法队伍,实行“谁违规,谁下岗”、“谁收黑款,开除谁”的管理制度;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完善信访工作制度,落实专人负责接待群众的来信、来访、来电,妥善解决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规范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对征收款额,做到了及时、足额上缴,不存在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行为,达到了财务规范化。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我站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一是利用“12.4“法制宣传日,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开展教育活动;二是结合各项专项治理活动,深入周边乡镇、集市散发宣传资料进行宣传;三是利用单位宣传栏制作板面,设立法制宣传咨询点,解答群众咨询的有关法律法规条文。形成强大的行政执法舆论氛围。
虽然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我们取得了一些骄人成绩,但仍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一定继续认真落实上级党组关于规范执法的重要指示,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意识,严格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自我督查力度,继续整顿和规范行政执法队伍,提高执法人员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为推进公路依法执政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不懈努力奋斗!
行政调解总结篇四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中、省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部署,发挥行政调解促和谐、保稳定的积极作用,现就20xx年全市行政调解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争议纠纷发生的重要方法和措施。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认真落实《xx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川府发〔20xx〕14号)的要求。一是要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行使行政权力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调整处理政府与企业、市场、社会的关系,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享受法律保护。二是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保证行政决策行为规范。建立健全决策过错问责机制,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听取群众意见,凡损害群众利益的做法都要坚决防止和纠正。三是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依法、规范、公正、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通过改进执法方式,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杜绝执法不当导致新的纠纷。四是要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人民知情权,减少因政府信息不畅造成的行政争议发生。政府信息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进一步推进办事公开,全面公开社保、医保、低保、就业再就业、计划生育、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农补贴以及其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五是要严格行政执法人员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管理要实现信息化,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职责权限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并及时更新。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时,将行政调解列为重要培训内容。
进一步运用法治思维,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市、区市县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科学界定本部门行政调解范围,依法明确应当调解、可以调解和禁止调解的行政争议纠纷的具体范围并予以公开。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调解事项,要严格依法调解。对于行政不合理案件,行政不作为案件,行政行为存在瑕疵的案件,法律、法规不完善或相互之间存在不一致的案件,历史遗留导致证据无法查明的案件,法律关系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探索纳入行政调解范围。对于因抽象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因行政许可、征收、确认或禁止性、标准性规定而产生的行政争议,因生效文书引起的行政争议,有关机关正在处理的行政争议等,可以暂不纳入行政调解范围。对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调解的民事纠纷,要积极主动调解;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但政策允许调解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民事纠纷,要结合有关法治原则,大胆探索调解的具体范围,把握不准的,要及时组织研究。行政调解要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进行,不能突破法律底线,要处理好合法与合理、国家与个人、经济发展与依法行政之间的关系。
(一)切实加强行政调解组织体系规范化建设。市、区市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区市县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健全完善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单位负责人作为行政调解工作第一责任人,要狠抓基层基础工作,强化基层行政调解机构建设,加强人员配备,做到“有人办事、有机构办事、有条件办事”。抓好市、县、乡三级直接面向群众的一线调解窗口规范化建设,加强对争议纠纷的化解处理。
(二)切实加强行政调解制度规范化建设。各行政执法部门尤其是行政调解任务重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排查、纠纷层级管理、矛盾全程防控、行政调解与其他调解对接、责任追究、信息案例报送、统计和档案管理等方面制度;完善行政调解工作规则;规范行政调解申请、受理、调查、听证、调解实施、达成协议、协议履行回访和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争议纠纷善后处理等各环节行为;明确时限要求;规范行政调解文书,确保行政调解行为规范化。
(三)切实加强行政调解队伍规范化建设。各行政
最新行政调解总结(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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