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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行政法答辩状 行政答辩状应该(模板十六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7-301

行政法答辩状 行政答辩状应该篇一

法定代表人:赖,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副局长。

因季不服本局行政 处罚向法院起诉一案,提出答辩:

审判长:

我叫王,现任××区城建局副局长。我 受法定代表人赖委托,对李在××区××村×街×号违章建新房不服从我局行政 处罚决定而起诉一案进行答辩。

一、关于李在私房建筑中的五处违章事实和对其处罚 的法律依据。

1.李违章增建地下室。李于19xx年×月××日写了一份《申请 》,请求建南楼二层六间,还未获批准,就于19xx年×月初动工挖了地下室,深约一米, 西端紧靠西邻吴家的门洞。19xx年×月×日李西邻吴×来我局向建管科原科长 袁反映李挖地下室,影响他家门洞,请城建局解决。而后,其爱人孙又 来反映此事,并请求尽快解决。当时建管科科长袁和史等人到李家查验了现场 ,指出李挖地下室是违章施工。史说:“挖地下室必须停工,立即采取防护措施,否则后果 自负”。19xx年×月李曾两次找主持建管工作的副局长鲁,请他帮助把南楼批了 .鲁批评他与邻居关系搞得不好,并告诉他先把邻里关系搞好,办证手续齐全后,才能批准 .以后此事无进展,也就一直未批准他盖南楼的申请。后李于19xx年×月又提出盖东楼的 申请。在×年×月×日我局以()×建字×号《私房建筑许可证》批准其建东楼时 ,史、校对其明确提出:“把地下室填上,按许可证批准的事项和有关规定施工。 ”事实证明,李建地下室是先斩后奏,没有经过任何人的同意,更没有任何批准手续, 纯属违章建筑。其行为违反了《××市私房建筑管理实施细则》第11条:“在距邻居地界一 米内,不准挖坑、挖沟或形成积水”的规定。直到19xx年×月××日我局刘、刘×、 刘、吴等四位同志到李家,再次丈量所建房屋尺寸时,地下室还依然存在。

2.李《私房建筑许可证》上批准的建筑面积为44.64m2×2,但其实际建筑面积是45 .99m2×2,共超出2.7m2.这是由于加宽、加长了各0.10米而造成的,是违章行为。

3.李《私房建筑许可证》上批准楼房高度为6米。李和其子在19xx年×月×日 办理许可证时,我局经办人员史、校等人向他明确交待了房高6m的起标点是以×村 ×街中心点加20cm起标。随后,我局鲁局长又向他强调了这一点。建房户李是清楚的。 这一点,李在诉状中也承认了。原告自称是:“按照被告批准的()×建字第×号 《私房建筑许可证》及建楼图纸和其他要求,于19xx年×月×日至×月××日在× 村×号自家院内建成一座二层东楼。”但事实上李又擅自提高房屋的高度,其所建的楼 房高度是7.02m,超出批准的高度1.02m.所以认定其违反了《×市私房建筑管理规定 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五条“房屋的层高一般应控制在3—3.2米……临街房屋标高,高出街 道中心15—20厘米为宜,不允许任意提高房屋标高,影响四邻”的规定。

4.擅自改变建 筑立面。李申请图纸为东楼,正立面为西立面,主要的门窗向西开。按图,有两个向 西开的门,并无申请向南开门。因其南临××村×街,东邻胡同、北邻自己的北房,而同意 他在三面各开一个小侧窗。但李在施工中,擅自将建筑正立面由西立面改成南立面,改变批 准的建筑立面,将东楼变成了北楼,因而造成了西侧二层出现了侧窗;同时,由于其将东楼 改变成北楼,违背了我局的批示,所以在实际上就等于我局所批的()×建字第×号《 私房建筑许可证》由于李原因而作废。这是明显的违章行为。

5.违章建挑檐。按 照建筑管理的常规,一切建筑物应限定在平面位置图,即座落图范围内施工。李所建房 屋应在本局批准的7.20米×6.20米内进行,超出此范围就是违章。为了防止李建房时违章 ,当时主管建筑的鲁局长在审批的李的图纸上明确限定西侧在1.15米距离内不能有任何建 筑,李对此表示同意。并由李的儿子李盖了章(见图纸)。但原告无视这一批示,擅自 建西侧挑檐1.1米多。在李建挑檐过程中,我局工作人员史听到反映后,找李指出其建 筑是错误的,要打掉。19xx年×月×日史把李叫到城建局建管科明确告诉李 :“批准你建房宽6.20米,你违背批示,应改过来:出檐20—30厘米,我们不能说你出了 格,可是你出得太多。”后于×月×日,鲁局长和史同去现场,当着李和其子的面 ,明确指出挑檐要全部拆掉。李不接受。后来鲁决定去掉一半,最多留60厘米。但李 对这一点仍置之不理,至今还保留1.1米的大檐。

从以上可以看出,李在私房建 筑中的错误事实是清楚的。对于李违章行为,我们进行多次批评教育,要求其改正违 章行为。李非但不听,反而四处活动,托人讲情。根据《×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第23条之规定,李在建房中违反了:①未领取建筑执照擅自兴建地下室。②未按批准图 纸施工,擅自变更设计,增加建筑面积。根据市建(19xx)×号文,即《×市私房建 筑管理实施细则》第15条第1款“无执照施工或未按执照批准事项施工,擅自改变位置、层 数、面积、立面、结构者”视为违章行为之规定,确认李私房建筑有五处违章。我局 根据《×市私房建筑管理实施细则》第17条第1款:“责令停工、纠正、限期拆除”; 第2款:“处罚房主工程造价的10%以下罚款”;第3款:“强行拆除”的规定,我局于19× ×年×月××日对李下达了《处罚决定书》,要求其:①去掉西侧挑檐1.1米;②去掉 二层侧窗;③对擅自建地下室、改变方位、房高、面积罚款1000元。这是有理有据的,是完 全合法的。以上是李私房建筑的违章事实和对其处理的过程。

二、《起诉状》中说: “法院看到19xx年×月×日诉状后,责成被告给予解决问题,纠正其错误。”这是李 的谎言。我们之所以撤回这个决定,并不是因为我们对李××处罚的错误,而是因为《处罚 决定书》中有两处不当:一是引用文不能只引用市建委规定;二是“限期三天”,法律文件 上没有这个规定。撤回只是要重新修正罚款条文,而不是要撤销处罚决定。

三、《起诉状 》中说:“史经常隔三天两日到施工现场查看,并在竣工验收时也没有提出异议 .”李的这种言论纯系捏造。我们城建局每次找建房户是按照程序规定,即报图纸证件、现场勘查、验灰线、发建筑许可证、竣工验收这五步进行。哪有那么多时间看着他这一家施工 ?李在施工中擅自挖地下室,当场就予以纠正,并责令其停工,让其填上。在李的楼房即将 竣工时,我们才知道其违章造挑檐一事,又多次进行批评,责令其全部打掉,怎么能说没有 提出过异议呢?事实上是李企图把自己违反建筑规定的责任推给我们城建局罢了!

四 、《起诉状》中原告说他没有违反规定。在我们处理李违章的过程中,李曾四处活动, 托人说情,已多次表示自己违章,要求象征性地罚点款。请看政府办公厅给×区 长的信,其中写道:“我的一个老战友李退休后在原来的地基上盖了几间房,房檐 突出了不到一米,按设计图纸不应突出那么多……本人也承认突出的地方是错误的,请你和 有关部门说一下,一是叫本人作个检查或是酌情罚点款……”。从这封信中看,第一,李× ×承认自己盖房檐是违章的;第二,要求罚款不要打掉房檐。可为什么在《起诉状》中,李 又说自己根本没有违章呢?这只能说明李出尔反尔,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审判 长,以上我的答辩说明了我们对李所作的处罚决定是完全正确的、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在此,我们强烈要求法院:

一、请求法院维持19xx年×月××日本局作出的《处罚决定 书》,并强制执行。

二、对李违章行为重新从严处理,即将其房屋超高,东、西、 南三处挑檐等违章部分全部打掉。

三、由于李违章,批准的东楼盖成了北楼,造成我 局批的图纸、手续全部作废,待法院判决后,令其重新办理手续。

四、李在起诉状中 捏造事实,给我局的声誉和工作造成极坏影响,要求李给我局赔礼道歉,恢复名 誉,赔偿经济损失。

此 致

××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区城建局(公章)

法定代 表人:赖,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副局长。

19xx年×月×日

附件:

1. 答辩状副本1份;

2.书证2份;

3.证人证言3份;

4.现场笔录1份。

行政法答辩状 行政答辩状应该篇二

(对方公司名称) (对方老板姓) 总(或职务名);

现就贵司拖欠我司 款一事向贵司致函如下:

年 月 日,贵司与我司(或"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签订了《 合同》,双方约定,贵司应于 年 月 日支付我司 款 元,余款于 年 月 日之前付清.贵司也曾于 年 月 日支付了部分款项,但从 年 月 日后,贵司便未再按约定支付,现累计已欠 元.显已违约。

鉴于双方此前的合作关系较好,现特致函请贵司于 年 月 日前将所欠款项支付我司. 如贵司仍不能按期支付,我司将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贵司追索欠款利息,甚至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届时,贵公司可能要承担诉讼而带来的更大损失。

此致

敬礼

公司

年 月 日

行政法答辩状 行政答辩状应该篇三

第一条 本规则由一栋洋房业委会全体委员(含候补委员)共同制定,作为业委会的工作守则,由全体委员共同遵守。

第二条 业委会委员应恪守《业主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程》的相关规定,在业委会工作中力求公平、公正、公开,尽职尽责,不以委员身份谋取私利。

第三条 所有委员一律平等,业委会的所有决定均应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产生。

第四条 执行主任制

1、一栋洋房业委会日常工作采取执行主任制度,即由执行主任负责业委会日常事务。执行主任采用轮换制,三月一轮换,委员依次担任执行主任。

2、执行主任与后两任执行主任组成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共同负责处理社区日常事务,例如涉及帐号共管的财务审批事项,处理收发文件,组织业委会会议等。

3、执行主任是业委会的召集人,执行主任轮换不应影响业委会工作的连续性。

第五条 业委会内部可对委员进行专项工作分工,各负其责,各有侧重。

第六条 业委会会议:

1、业委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可由主任,或副主任,或执行主任,或三名委员联合申请召开。会议由执行主任或其委托其他委员主持,主持人应根据近期工作和委员意见确定议题。

2、会议召开时间和议题应提前通知参会者。业委会会议应向业主公开,允许业主旁听。业委会的所有决定均应通过表决方式产生,表决的少数一方可以保留意见,但不能妨碍决议的执行。

3、业委会会议也可采用书面或网络形式召开,即会议发起人将需要讨论或者表决的文件以书面(含邮件、oa系统)方式提供给委员,征求书面意见。确定委员已经收到表决文件的情况下,征求意见截止期限到达之时未表态者,视为同意。

4、决议:业委会决议应加盖公章,及时在社区公布并报送社区居委会。

第七条 公章

1、公章由业委会秘书或者非主任委员保管,每次公章使用均应书面记录,在决议上盖章必须经多数委员签字同意。

2、如公章保管人未按照本规定使用公章,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责任人个人承担。

第八条 秘书

1、业委会秘书负责业委会日常工作,包括接待工作,收发文件,会议记录,文件起草等工作,具体由执行主任安排。

2、秘书应认真做好业委会会议记录,并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将会议记录发给委员并存档。

3、业委会的所有表决文件均应由秘书负责落实委员的签字并存档。

4、秘书应向委员做每日工作通报(以邮件、短信或oa方式),将当日所接到的投诉、文件,以业委会名义所做的工作向委员通报。

第九条 监督

1、业委会全体委员均应尊重、遵守本守则之各项规定,如有严重违背者,业委会可通过表决予以罢免。

2、社区业主、业委会委员、业委会秘书均有权监督业委会或者委员的工作,如发现有违背《业主规约》、《议事规则》和本《守则》则,均可向业委会提出(由秘书记录,并通报全体委员)。业主反映的意见,业委会必须及时反馈;委员或秘书反映的意见,当事委员应及时向业委会做出反馈。

行政法答辩状 行政答辩状应该篇四

亲爱的母亲:

您辛苦了!

这么多年来,您为了我一直默默地付出,为了我你付出了多少心血啊!

你就像一根蜡烛,照亮我前进的方向.在我伤心的时候,是您用那团团火光安慰着我,使我鼓起勇气,努力向前冲;在我高兴的时候,也是您用那片片火光替我祝贺,使我更加坚定自己的信心;早我失意时,同样是您用那温暖的火光鼓励着我,让我不再沉浸在失意之中.这些年来,您一直用您蜡烛般的温暖支持着我.使我的人生道路总是一片明亮的.

古人说:”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您这份沉甸甸的母爱,有谁能够掂量它的分量,又有谁能够真正地偿还这份母爱呢?您对我那份无时无刻不存在的关怀,就犹如我受伤后避风靠岸的港湾.”为了自己的儿女,父母愿意牺牲自己所有的一切.”这句话,没个人都懂,是一句不是真理的真理.听到这句话,我忽然想起了一件发生在多年前的事情:

那是一个寒冷的冬天,您正在收拾夏季的衣服.我坐在床上懒洋洋的看着你忙碌着.突然,我发现你冬季的衣服很少.我感到十分奇怪,您每年都会给我买许多衣服,自己的衣服怎么会这么少呢?我不解的问,您莞尔一笑:”有什么关系,又不是没的穿,你的身体弱,要多穿一点.妈妈身体强,少穿点没关系.”顿时,我的眼眶湿润了.这是,我又想起了那句话,”为了自己的儿女,父母愿意牺牲自己所有的一切.”这句话,不正合适用来形容你吗?妈妈,你真的很伟大.您对我的爱,对我的关怀,比整个宇宙还要大.

妈妈.这么多年真的很感谢您对我的关怀,对我的爱.妈妈,让我真心的对您说一声”谢谢”!

祝您:

身体健康

您的女儿:王敏

20xx年5月14日

行政法答辩状 行政答辩状应该篇五

儿子:

妈妈第一次收到你的来信,心里真是高兴极了。读你的信,妈妈才发现儿子你已经长大了,懂事了。

这次你们班主任沈老师要求全班学生都写信给自己的父母,说说自己高考前的心里话,妈妈觉得老师真是“用心良苦”啊!沈老师要求每个家长都给自己的孩子回信,妈妈其实早就很想给你写一封信,但都苦于没有机会,也生怕给你带来无形的压力,因此常常只是想想而已,没有行动。这次,妈妈终于有机会敲起键盘给你写信了。

儿子,从你呱呱坠地的那刻起,妈妈的世界里就全是你。夏天,怕你热了;秋天,怕你凉了;冬天,怕你冷了……看着你一天天健康、快乐地成长,妈妈心理真是比吃了蜜还要甜。

儿子,当你第一天背着书包上小学时,妈妈又是多么高兴啊!妈妈的心里憧憬着你的美好未来----将来能上名牌大学那多好啊!真是可怜天下父母心。儿子,从小学到初中,妈妈从来没有担心过你的学习,妈妈相信你,相信儿子你能行!你知道吗?当妈妈得知你考上元高实验班时,心理别提多开心啦!你还记得吗?为了庆祝你进入元高实验班,爸爸、妈妈和你一起到饭店欢庆呢!但当你跨入高中的大门后,看着你每天紧张的学习,妈妈真的很是心疼啊!心里也不知不觉地产生紧张和担心,每次你取得好成绩,你快乐妈妈也高兴,每次你成绩下降,你沮丧妈妈也焦急。

儿子,七月的盛夏,妈妈为了放松你的心情,带你去了内蒙大草原,让你领略草原的辽阔和美丽,还带你去了沙漠,让你体验沙漠里骆驼背上行走的那份悠闲和从容。八月你迈入高三,伴随着高温而来的便是无形的高压。妈妈很惭愧,作为家长,妈妈未能在学习上帮助你,未能帮你分担“负担”。但妈妈想告诉你,曾经读过高中的人都会说:“高三最苦,高三最美!”也有人说:“没有经历高三的人生是不完整的,经历是一种财富。”妈妈相信,你一定会从容面对高三的紧张学习,妈妈相信你!

儿子,在临近高考的最后七个多月里,妈妈很想对你说——

首先,面临高考,过硬的心理素质是非常重要的。许多高三同学对高考是“谈虎色变”,感觉高考就像是要他的命。如果这样,你在高考场上是肯定会失败的。当然,妈妈也不需要你有诸葛亮“空城闲生弹琴”的泰然,只要你放松心态,尽自己所能,尽量不要在心态上犯错,这就算成功了百分之四十了。

其次,扎实的知识基础和解题功底是固然重要的。但要坚决排除“平日不烧香,临时抱佛脚”的侥幸心理。对于

高考,其实考查的主要是你对高中三年所学的知识的积累,倘若最后的几个月里你一直都学习懒散,寄希望于考前搞突击,我想到最后的时候说不定你会不知道突击哪一科,突击些什么知识。因此,妈妈希望你学习有方法,讲策略,一定要在复习过程中不断了解自己、发掘自己,要一步一个脚印,踏踏实实地学习,不懂多问(学问学问,边学边问)。同时,你是学理科的,“题海战术”固然重要,但也要注重理解,要在充分理解的基础上灵活运用,这样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佳绩。做到这些,成功的又一个百分之四十又属于你了。

再者,高考还需要你有很好的考试经验,对于中国强调应试教育的现状,我们是不可能改变,唯一能做的就是不断调整和完善自己,来适应面临的挑战。拥有好的参考经验你便在成功上又加了十分。

剩下的百分之十,妈妈觉得应该是你自己的身体要健康。处于高三这个“高压仓”中的你,应该合理安排学习和休息,记住:“绷得太紧的弦容易断……”

儿子,在临近高考的最后七个多月里,妈妈还想对你说——

如果到了高考的前夕,当有一个人问你:“你准备好了吗?”的时候,你是否可以像他们一样,掷地有声地答道:“我准备好了!”相信你,经过刻苦的努力,到那时,你一定可以像一个真正的男子汉那样,高声自豪、勇敢地宣布:我准备好了!千万要记得:成功永远属于有准备的人!

儿子,或许你会问:为什么我们一定要参加高考?为什么我们一定要走过这样一条充满荆棘的道路?为什么我们一定要上大学?……为什么?为什么?是啊,许许多多的为什么,在许多时候,在我们还没有认真思考的时候,答案已经清楚、明了……也许,尽管在表面上你在努力地学习,其实在内心深处,对于大学,稍稍有些“不以为然”,并不觉得这是你唯一的出路……但是,孩子,无论如何,妈妈还是要告诉你:为了将来的大学生活,尤其是为了将来的高质量的大学生活,现在你所付出的一切,都是值得的,而且,将来,你现在的付出,将会得到十倍、百倍的回报……

距离高考还有七个月多一点,是你一生中难得一次机遇,也是一次很严峻的挑战。“世上无难事,只要有心人”。任何事情,只要能用心去做,坚持去做就一定能做好,一定会成功!一分耕耘,必有一份收获。

说了这些心里话,不知是否对你能有些启发和帮助,千万不要给你产生过重的压力,只要你明确己任,把精力放到应做的事情上去,只要你努力了,妈妈就满足了,哪怕是点滴的进步,都是妈妈莫大的宽慰。认真去做了,就不后悔。

努力吧,孩子,妈妈相信你能行!加油吧,孩子,妈妈相信通过深厚的积累,你一定能簿发!

最后,妈妈想对你说:“儿子,妈妈爱你!”

高三学习顺利!

妈妈

20xx年x月x日

行政法答辩状 行政答辩状应该篇六

答辩人:周,男,汉族,x年xx月xx日生,住x市x区xx街楼。

因上诉人文不服x市金明区人民法院【x3】金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就本案管辖权异议提出上诉,现答辩如下: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裁定依法有据,故二审法院应予维持,对上诉人的无理诉求予以驳回。

一、为什么这样讲,答辩人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是不是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专属管辖制度。首先答辩人想先梳理一下有关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实践中通行的认识。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特别规定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行使管辖权,这是一种排它性的管辖,不仅排除了一般地域管辖而且还排除了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选择其他法院管辖的可能性,凡法律规定为专属管辖的诉讼一律适用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从字面含义剖析上述规定,可解读出三个要点,即:不动产、不动产纠纷和不动产所在地。显而易见,准确诠释不动产纠纷的内涵是对其适用专属管辖的关键,对不动产和不动产所在地的理解则是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前提。何为不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物可因以下两个原因而成为不动产:一是因其自然属性而成为不动产。即该物天然地属于不可移动的财产,土地便是唯一具备这一特征的物。那些因利用土地而深植于土地或附着于土地之上的物被称为附着物或定着物。二是因其附着于土地而不可动。由于土地属于绝对不可动的财产,因此附着于土地或固定于土地上的许多物也成为不动产,这类不动产大致分为三类:一是生长的庄稼、植物和树木;二是人类添置或建筑在土地上的建筑物,如房屋、桥梁、道路等其他设施;三是因安装或装饰于房屋成为房屋上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的物。何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天然地与某一地点有着固定不变的联系,此物理的存在地点即是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表明了不动产所属的空间方位,作为静态的联结点,是确定纠纷由何法院管辖的一种联系因素。所在地与住所地不同,前者针对物而言,是自然的存在,依不动产的物理性质而设;后者针对公民或法人而言,是其进行活动的主要场所,公民住所地指其户籍所在地,法人住所地指法人主要营业地或者办事机构所在地,由法律拟制而设。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依常理即可推出是不动产所在的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基层法院或中级法院。

什么是不动产纠纷?对此我国立法并无明确说法,民事诉讼理论界对不动产纠纷的理解有四种观点:

一是不动产纠纷就是涉及不动产的所有纠纷。

二是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包括涉及不动产的所有权确认、买卖、租赁、抵押、典当、互易、赠与、征用拆迁、侵权损害等方面的诉讼。

三是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主要是因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相邻权发生纠纷而引起的诉讼,以及相邻不动产之间因地界不清发生争议而引起的诉讼等。

四是法律上规定的不动产纠纷应当是指涉及不动产所有权的纠纷,而不应当扩大解释为与不动产有任何联系的纠纷,比如关于不动产的租赁合同纠纷,对不动产的侵权纠纷等,都不应当属于专属管辖意义上的不动产纠纷。

有学者建议为不动产纠纷管辖重新设计的体系,以不动产物权诉讼和不动产债权诉讼的进行划分,权利人基于不动产所享有的物权,包括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抵押权6种。因不动产物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债权诉适用任意管辖。主要理由有三点:

第一,就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来看,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2023年行政法答辩状 行政答辩状应该(模板十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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