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 买卖合同纠纷 答辩状(十四篇)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 买卖合同纠纷 答辩状篇一
被答辩人:
因原告a与被告b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提出反诉请求,故答辩如下:
答辩请求:
1. 依法驳回被答辩人b对答辩人a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被答辩人认为合同无效有三个原因:一是中大恒基不是指定的央产房代理机构,二是b是脑梗塞病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三是中大恒基与答辩人之间恶意串通。
针对被答辩人合同无效的三个理由,答辩如下:
一、房屋买卖合同并不因为中大恒基的居间而无效
1. 中大恒基公司提供的是居间服务,而不是上市交易服务
《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央产房出售办法》)第5条规定:交易办公室选择三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作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定点交易代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交易机构),承担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的代理服务工作。根据《央产房出售办法》第5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定点交易机构承担央产房“上市交易”的代理服务工作。中大恒基公司提供的只是居间服务,具体地说是向买房人和卖房人提供订立买卖房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并不提供办理“上市交易”手续的服务。因此买卖合同虽然是由中大恒基公司促成的,但不违反《央产房出售办法》第5条的规定。
2. 被答辩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中大恒基不是定点交易机构之一
《央产房出售办法》规定交易办公室选择三家以上的交易机构代理央产房的上市服务,但并没有规定定点交易机构是哪几家中介公司。《央产房出售办法》是x年制定的,时至今日已经7年之久,“三家以上的交易机构”到今天可能已经扩充到很多中介公司。杨怀波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中大恒基不在“三家以上的交易机构”之中。杨怀波证明不了中大恒基不是“上市交易”的代理机构,因此认为中大恒基代理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没有证据支持。
3. 《央产房出售办法》是部门规章,违反行政规章并不是合同无效的理由
《央产房出售办法》是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的,是部门规章,而不是行政法规。《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几种原因:(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此条第5款的规定,只有违反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才导致合同无效。《央产房出售办法》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因此即使买卖合同的签订违反了《央产房出售办法》,也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此外,签订的合同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也不在合同无效的其他几种情形中,因此合同不存在无效的原因。
4. 合同无效违背了合同法的最基本原则——意思自治
a和b签订的合同是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选择中大恒基公司作为居间服务中介也是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双方签订了合同,却因为促成合同的居间服务公司是中大恒基而导致合同无效,违反了合同法的最基本的意思自治原则
综上,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a和b,双方都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影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a和b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答辩人没有证据证明杨怀波意思表示不真实。
b是一位70多岁的老人,还曾经患过脑梗塞,但这些都不能够证明签订合同的时候其意思表示不真实。此外,3月17日的谈话录音表明,签合同当日,b的女儿也在签订合同的现场。另外,合同签订之后,中大恒基的工作人员到b的家里征询房屋共有人的出售意见,b的妻子即房屋共有人在《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证明》文件上签字。综上,出售房屋不仅仅是b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b女儿及b妻子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被答辩人没有证据证明中大恒基与答辩人之间恶意串通
为了解决孩子上学问题,我找到中大恒基公司,希望能买到一套学区房。在与杨怀波签订合同之前,先后看了很多房子,因此对中关村周围的房子非常熟悉。b的房子在位置和总价款上都是我所能接受的,所以中大恒基带我看房之后,很快便决定购买此房。我与中大恒基之间只是买房人与中介公司的简单关系。b认为我与中大恒基恶意串通,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因此缺少最基本的证据。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 买卖合同纠纷 答辩状篇二
答辩人:李x
代理人: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 马律师
因陈x诉李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案,根据事实及相关证据,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
x年1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位于从化市xx街畔x11栋401房以71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现原告以被告拒收定金为由起诉至贵院。
二、关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原告主张我方拒收定金于法无据,且不可能存在拒绝收取定金的情况。
第一、我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天给了账号给原告,但对方一直未支付定金给我方,同时在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中,邮件无法看出是与本案的纠纷相关联的,也不是以原告的名义发出,仅仅是律师函三个字,正常人拒收写上律师函的邮件是情理之中的,也不清楚该邮件里面的律师函是何内容,因此,我方认为与本案无关。
第二、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第三条的约定,经纪方作为代理人有权代收代付定金、房款及相关税费。但对方一直未将定金提存给中介,对方一直没履行合同下的义务。
第三、涉案的主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并无约定支付定金的情况,即使原告提交的证据中令页提交了一份关于定金与剩余楼款的交易的附件,但该附件无法与《房屋买卖合同》联系起来,且无原被告的签名确认,更严重的是,该合同约定的时间是20xx年,而本案的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是在x年。
第四、附件上约定支付定金的时间是在1月5日,结合《房屋买卖合同》上签订的时间也是1月5日,也就是说签订合同当天是可以直接给定金的,但是对方一直未履行支付定金的义务。
第五、原告要求的违约金过高,同时我方并非违约方,违约金是在要补充对方的损失在产生的,现对方毫无损失,要求违约金过高,并不合理。
以上答辩意见请法庭考虑!
答辩人:
二0 年 月 日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 买卖合同纠纷 答辩状篇三
尊敬的父亲:
您好!
父亲,首先请您原谅女儿的不懂事,让您操碎了心,也让您伤透了心。
记得小时候,有一个秋天的下午,是收玉米的时候,您推着一车刚掰下的玉米回家,门锁着,而在家看门的我早已跑出去疯玩过了头,忘记了回家。天已经黑了,母亲还在地里等你回去推最后一车玉米,而你因打不开门回不了家。
等你着急地把正在踢毽子的我找回家的时候,我嘴里嘟嘟囔囔地:那么急咋!而且还 “委屈”地抹着眼泪儿,不紧不慢地拿钥匙开门,好不容易打开了锁,我生气地一脚把门踹开
还没等我后脚踏进门里,我的屁股就啪的挨了一巴掌!我哇哇大哭起来,而且不依不饶得完全没有停下来的意思。秋收时节本来就忙急火燎得,我却不紧不慢的这样“难缠”。您被我的态度激怒了,抡起小推车上的襻就朝我抽来,把我吓得边跑边喊不敢了,以后不贪玩了,不敢顶嘴了!当时真的挺害怕的。
父亲,您在我的心目中是不言苟笑的,是一位严厉的父亲,我从来不敢在您面前放肆,但是有一次我却对您做出了大不敬的事情来。
事情是由您喝茶、抽烟引起的。母亲那次又唠叨你喝茶太浓,对身体不好,那么浓的茶喝不完就倒掉了可惜。母亲这人很过日子,刀子嘴豆腐心,爱唠叨,但是她对您,对我们姐弟俩,对这个家,倾注了她毕生的精力,付出了常人难以忍受的劳苦,我想您比我们更是看在眼里。但是您当时呢,不但没有感激她对您的关心,反而大声喝道:“我还没吃你们挣的,就这样心疼我吃喝!”我实在看不下去父亲您对母亲的这种态度忙说:“我娘她是为你好,你看你瘦的,人家说喝浓茶容易瘦我的话还没说完,父亲您就毫不领情地说了一句让人伤心的话:“我瘦死不关你们的事!”
父亲啊,您怎么能说出这样无情无义的话来呢?我惊呆了,震怒了,大叫到:“谁说不关我们的事,你不是俺爹嘛!”说完我拿起茶壶“啪”的一声摔在地上。茶壶碎了,我的心也碎了。您不该说这样的话,我和母亲希望你健健康康的啊!母亲早就被我的举动吓傻了,急忙把我拖到她身后,怕你打我,那可是您最心爱的茶壶啊。可是您没打我,而是在默默地抽烟,大概是为刚才的话而后悔吧?还是在沉思我说的话?抑或是我的举动伤了您的心?
第二天我去上班的时候,偷偷塞给弟弟十元钱,让他替我给你买把新茶壶,毕竟是我顶撞您,心里也特难受。当我推车来到路上时,发现您早已等在那里了。我眼泪顿时流了出来:每次上班走得早,您总是送我一段路,等走的人多了,你再回来。父 亲啊,您不但没打我,没生我的气,您还原谅了我,您还爱我!
这就是您,父亲!一位严厉的,武断的,又不乏慈爱的父亲!
如今,我已为人母亲,才懂得了父母的艰辛,在此,由衷地对您说声:“对不起,父 亲!”也由衷地对您说声:“辛苦了,父亲!”
祝您身体健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 买卖合同纠纷 答辩状篇四
高三的学生应该是这样的。
大哲学家苏格拉底有一天给他的学生上课。他说:同学们,我们今天不讲哲学,只要求大家做一个简单的动作,把手往前摆动300下,然后再往后摆动300下,看看谁能每天坚持。过了几天,苏格拉底上课时,他请坚持下来的同学举手,结果,90%以上的人举起了手。过了一个月,他又要求坚持下来的同学举手,只有70%多的人举手。过了一年,他又同样要求,结果只有一个人举手,这个人就是后来也成为了大哲学家的柏拉图。甩手固然甩不出一个哲学家,但在那些人们看似平淡、枯燥的重复中,柏拉图能认准目标、执着追求、始终坚持,相反那些目标游移、耐不住寂寞、不能持之以恒的人是很难有大的作为的。
有一个法国谜语,也是一道的数学推理题,叫“荷花塘之谜”是这样说的:如果池塘中有一朵荷花,每天的面积扩大两倍,30天后就会占满整个荷塘,那么第28天的时候荷塘里会有多少面积的荷花?我们可以算出来:从四分之一面积扩大
最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 买卖合同纠纷 答辩状(十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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