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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致广大网友的一封信(大全13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7-301

致广大网友的一封信篇一

您好 !

今年我们市政不再乱收费了,所以也不许市民沿街摆摊叫卖了!

共建文明城市,同享幸福生活,是广大市民的共同心愿。全区第八次精神文明建设经验交流会将在我市召开,这是展示我市形象、促进发展的难得机遇。

市委、市政府决定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市民素质提升工程和城市综合竞争力增强工程。为切实推进我市开放转型、创业富民进程,以让城市更美好,让群众得实惠为宗旨,建设幸福、和谐、平安、宜居通辽,力争到20xx年,实现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目标。作为通辽市民,您是创建文明城市的参与者,更是创建成果的受益者。为此,我们向全体市民发出如下倡议:做文明礼仪的传播者。文明在于细节,进步在于积累。

我们衷心希望您能以主人翁的姿态当好城市的文明使者,积极宣传文明,树立文明意识,养成文明习惯,提升文明素养,形成科学、文明、健康的良好风尚。做文明行为的实践者。做到:不说粗话脏话,不随地吐痰,不在公共场所吸烟,不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不损坏公物,不乱扔乱倒,不乱贴滥画;不乱穿马路,不闯红灯,不翻越护栏,不乱停乱放,不踩踏草坪,不破坏绿地;搞好门前“五包”,保持环境整洁。

做文明创建的参与者。从现在做起,从小事做起,积极参与争创文明家庭、文明楼院、文明社区、文明单位,主动参与文明城市创建,清洁环境卫生,植草种花,清除小粘贴、非法广告等环境美化活动,创造洁净优美的生活环境,让我们的城市变得更亮丽,更文明。做文明礼仪的维护者。文明素养是城市文明的灵魂,物化的文明形象需要建设,内在的文明素养更需要熏陶。希望朋友们,遵守公德、践行文明。自觉遵守市民道德规范,讲文明、树新风,争做文明有礼的通辽人,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做到行走有道,乘车有序,坐车有礼,开车有德。

争做文明卫士,主动参与城市管理,自觉维护城市公共秩序,纠正不文明言行,维护城市文明形象。尊敬的市民朋友们,“文明始于心,创建践于行”,文明城市需要文明的市民来创造。让我们携起手来,个个献出热情,人人洒下汗水,积极投身于创建活动中,在社会上做一个好公民,在单位里做一个好职工,在家庭中做一个好成员,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做出自己的贡献!

迎接全区第八次精神文明建设经验交流会指挥部办公室

创建全区文明城市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0xx年2月12日

致广大网友的一封信篇二

xx区各位网民:

自武杭高铁顺利列入国家铁路十三五规划以来,xx区网民通过网络纷纷表达对家乡交通事业发展的关心,在此,区高铁办表示由衷地感谢。但是,部分网民抓住xx区人民对高铁的渴盼之情,组织非法集会,搞万人签名活动,混淆视听,严重影响了市民对武杭高铁池黄段走向的认知,破坏了当前高铁事业发展需要的团结、和谐的氛围。近日,更有部分网民在微信群、朋友圈、论坛等地公开发布涉及具体个人的不实信息,并呈现集中转发、大肆传谣之态势,掀起网络暴力,造成对公民个人及家庭的严重伤害。

以上非法集会和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等行为已经严重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严重的甚至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已就本次网络暴力一事展开调查,落地查人,对造谣和传谣者将依据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罚。

自去年年初以来,xx区高铁办全力以赴争取武杭高铁,目前已初步确定池黄段经过xx区并设站。我们希望关心高铁的市民朋友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反映问题,多与区高铁办沟通交流,不要被网络的片面之词所蒙蔽,更不要成为盲目的造谣传谣者,以身试法。希望全区上下共同努力,为高铁事业的发展营造健康有序的良好社会氛围。

xx区公安局

xx区高铁办

20xx年2月17日

致广大网友的一封信篇三

内蒙古的小朋友巴日萨:

你好!

你在新疆的哥哥向我介绍了你,你最近生活好吗?学习好吗?身体健康吗?

瞧!问了你这么多,我都忘了介绍自己。我是新疆乌鲁木齐兵团二中五年级(1)班的小学生,我的名字叫郭斯佳,今年快12岁了。我喜欢舞蹈、绘画,别看这些都是女孩子的专项,其实在平日里,我却像个假小子,我开朗、幽默,甚至还考上了同桌办的“遥控车驾驶证”!不过,我的学习可不赖,我还是我们班的班长呢!

通过你的哥哥,我们认识了你,并很想与你建立“手拉手”友好关系,成为好朋友。

在老师的鼓励下,我终于鼓起勇气给你写一封信。写信只是一个开始,为了和你成为好朋友,我动员小组成员包括你的哥哥宝亨德,一起来完成这个任务。

经过讨论,我们想做一个大贺卡送给你,贴上我们的照片,写上祝福的话语,尽情的在贺卡上展示我们的多才多艺,让你看见最真实的我们。虽然我们一组只有6人,但每个人都很活泼,很阳光,大家都想和你成为好朋友!

希望我真诚的一封信能让你感到温暖这就是我们“手拉手”活动的真正目的。无论在多远的地方,我们都能成为好朋友,你说对吗?我们期待你的回信。

祝你

学习进步,天天快乐

致广大网友的一封信篇四

答辩人因与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 答辩人并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不应当作为本案被告。

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才能基于合同而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本案中,与原告签订《租用房合同》的是被告一北京鑫潮招待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期满后腾退和交回房屋是《租用房合同》约定的义务,也是《合同法》规定的义务,但是该义务仅只针对作为合同一方主体的承租人而言,并不指向第三人。因此,根据上述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原告把鑫潮招待所作为被告并无不当,但不应该再将合同外第三人的答辩人也作为被告。

二、 原告诉状所述事实,与客观情况不符。

原告在诉讼中陈述,答辩人一直实际进行房屋出租的经营,这与客观情况不符,也是对法律关系的混淆判定。答辩人没有资格也没有能力对诉争的房屋进行出租经营,事实上答辩人也从来没有对该房屋进行过出租经营。答辩人与诉争房屋没有直接的关联关系,也没有居住使用该房屋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占用。此外,原告陈述其多次要求收回房屋,但答辩人强行阻挠,更是凭空杜撰。原告不应该也不可能向答辩人主张收回房屋,答辩人也没有理由和力量进行阻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原告在没有证据证明答辩人实际占用诉争房屋的情况下,起诉要求答辩人腾房,不应得到法庭支持。

三、 原告作为房屋的产权人和出租人,并没有善尽法定和约定义务,不应该完全享受权利。

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外出租人防工程和地下室,作为产权人首先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并登记备案。其次,产权人必须保证出租的房屋符合防火、卫生等管理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合格;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险构件;具有上下水、卫生间、用电设施;设置机械通风或空调装置并保证有效使用,新风量新风系统回风系统符合规范要求;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设施;设置配备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等等。而本案中,原告出租诉争房屋并没有经过批准备案,法律规定应当符合的条件几乎无一具备。而且,事实上,诉争房屋从来也没能正常使用过,除了非典期间长时间停用外,还有多次被水淹多次屋顶渗漏多次由于人防办公室及地下空间管理办公室等部门的命令停止使用。而这些都与原告没有妥善尽到法定和约定义务有直接的关系,根据合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原告不应在不作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就毫无阻碍地享受权利。

综上,答辩人既不是租赁合同的相对方,也不是租赁房屋的实际

2023年致广大网友的一封信(大全13篇)

致广大网友的一封信篇一您好 !今年我们市政不再乱收费了,所以也不许市民沿街摆摊叫卖了!共建文明城市,同享幸福生活,是广大市民的共同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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