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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加强社区建设管理工作发言简短通用(三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7-301

加强社区建设管理工作发言简短篇一

1.市、区(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主任,政法委书记、主管副市、区(市、县)长及相关领导等任副主任,负责社区建设各项工作。区(市、县)应成立正科级规格的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局。建立社区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并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社区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区(市、县)党委、政府是社区建设管理的主体。要把加强和改进社区建设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党委和政府要定期研究社区建设工作。要将社区建设工作成效纳入党委和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和年度目标考核,并作为市委、市政府考核区(市、县)委书记、区(市、县)长的一项重要内容。区(市、县)委书记是社区建设第一责任人,街道党工委书记是社区建设管理直接责任人,主要领导干部要建立区居民委员会建设联系点。

3.社区建设工作实行专项目标管理。各级要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社区建设运行机制。依托社区提供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公安、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设、文化、卫生、人口计生、环保、体育等部门,要按,照社区建设发展要求加强业务指导,提高服务水平;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进一步制定促进社区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工会、共青团、妇联及残联、老龄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社区建设;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单位,要通过开展服务进社区活动,探索建立一体化的联动式服务体系,为居民群众提供更加快捷方便的服务。

(二)经费保障

1.规范社区经费投入。要将社区工作经费以及市、区(市、县)两级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经费和社区基础设施、信息化建设管理、运营、维护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有关部门要向社区拨付工作经费。社区居民委员会兴办公益事业所需费用,按照自愿原则,可以向社区居民或受益单位筹。

2.落实社区工作人员(不含下派人员)待遇。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目前没有达到标准的,每年按不低于差额部分10—20%的增长比例,逐步达到规定要求,并按规定参加基本社会保险。

3.加强社区经费使用管理。区(市、县)财政部门要将社区工作经费、人员补贴等资金及时拨付街道办事处银行账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财务公开,接受居民监督。对政府投入及接受无偿捐赠所形成的国有资产,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政府进行监督管理,实行专项审计,防止资产流失。

4.建立社区建设多元投入机制。构建市、区(市、县)、街道、社会多元投入机制。区(市、县)政府要加强与驻社区单位的沟通和联系,加大对本单位居住小区的经费投入。探索建立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无偿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社会化与产业化相结合的社区事业投入和发展机制,广泛吸引社会力量和社会资金兴办社区基础设施。

(三)考评奖惩

1.以社区群众的需求为导向,以社区群众的满意为标准。市每年对社区建设情况进行考评,并按照“示范社区、决标社区、不达标社区”三个标准进行分类;对达到“示范社区”标准的,由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命名表彰,并拿出专项资金进行奖励。

2.达到“示范社区”标准的,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进行综合考察,择优推荐参加国家和省级“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对获得国家、省级“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的,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拿出专项资金,给予相应奖励,并对社区项责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3.对“不达标社区”,各区(市、县)党委、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会同街道(乡镇)、社区召开专题分析会,查找问题,拿出具体的措施,并限期整改。对因基础设施投入不到位、领导重视不够、工作拖沓、群众满意率较低的,除限期整改外,并对相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4.考评和创建活动实行动态管理。把群众满意度作为衡量社区建设成效的标准,通过居民满意度测评、群众反映问题调查及整改、媒体曝光率、明察暗访等方法进行量化打分,每季度对社区建设管理整体情况以区(市、县)为单位进行排序并在媒体公开发布,接受群众监督。结合社区建设排序情况,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不定期对已命名“示范社区”进行复查。对达不到标准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达不到标准的,除取消命名和摘牌外,并在第二年“以奖代补”资金中对已拨付的奖励资金进行核减。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政策措施,细化工作目标和任务,确保社区建设管理的各

2023年加强社区建设管理工作发言简短通用(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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