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保密协议(十四篇)
离职保密协议篇一
1、明确保密信息范围
用人单位在约定保密内容时,务必把需要保密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期限等明确下来,最好通过列举的方式列明所有需要保密内容,否则很容易因约定不明引发诉讼纠纷。不同的企业和同一企业的不同时期,保密范围、内容也有所变化,用人单位应及时修改保密协议内容。
2、明确保密主体
商业秘密的保密主体一般仅限于涉密岗位的劳动者,对于保密岗位和技术岗位,要求其不得披露、赠与、转让、销毁或者协助第三人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除上述涉密岗位以外,不必然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工作中有意或无意获悉公司秘密时,也应该列入保密主体的范围,承担保密责任。此外,那些掌握了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家属、朋友,对保守商业秘密也应该负有同等义务。
3、约定保密期限
保密协议中应明确约定保密期限,虽然法律规定劳动者保守秘密的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而免除,但由于商业秘密存在过期、被公开或被淘汰的情况,因此最好还是约定保密义务的起止时间,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4、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在保密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如何使用商业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职务成果的归属、涉密文件的保存与销毁方式等内容,有特殊条款的还应以列举方式进行约定。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保密协议中不得直接设定违约金,若约定违约金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但这并不意味着保密协议中不可约定违约责任,保密协议中可约定违反保密义务的赔偿内容以及计算赔偿数额的方式。
二、
l、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先决条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经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效。所谓缔约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订立合同,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所谓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愿意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构成法律行为的要素。意思表示真实是构成有效合同的先决条件之一,一方在被欺诈、胁迫或者重大错误下订立的合同往往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所有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都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易言之,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因此,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是合同有效的当然条件之一。但必须注意的是,合同不违反法律,是指合同不得违反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得通过协商加以改变的强行性法律规定。
4、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或可能。“依法成立之契约,于当事人之间犹如法律”。因此,作为确定当事人各自权利义务依据的合同内容对于判断合同是否生效、生效后如何履行,以及发生纠纷时判断孰对孰错具有重大意义。合同内容确定,是指合同内容在合同成立时必须确定,或者必须处于在将来履行时可以确定的状态。合同的内容可能,是指合同所规定的特定事项在客观上具有实现的可能性。如果合同内容属于事实不能、自始不能、客观不能、永久不能及全部不能中的任何一种情形,则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因此,用人单位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员工在职和离职后传播、泄漏单位商业秘密。在做出保守商业秘密约定后,按约保守商业秘密就成为劳动者的义务,违约就要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员工在离职以后保密协议生效的条件有4个,要求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而且协议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协议有实现的可能性,满足这几点时保密协议既生效,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保密报酬。
离职保密协议篇二
甲方:
乙方:
由于乙方在公司关键部门工作,因工作需要,接触到甲方的商业和管理上秘密,为明确乙方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一段合理期限内有关的保密事项,双方就下列条款达成一致:
第一条商业秘密的内容
本协议提及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其中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进度、技术方案、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法律事务信息、人力资源信息等等。
第二条职务成果
双方确认,乙方在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非专利技术成果等,其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使用或转让上述知识产权。乙方应当积极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资料、研究材料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乙方对上述知识产权享有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设计人的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甲方署名的除外);并且,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物质奖励和报酬。
甲方给乙方的相应的物质奖励和报酬有如下规定:
1)......
2)…….
第三条保密规章和制度
乙方在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遇到甲方保密规章、制度中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方面时,乙方应本着谨慎、负责的态度,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保守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
第四条保密责任
除履行职务需要之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泄漏、传播、公布、发表、传授、转让、交换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无权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第五条保密期限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甲方对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的商业秘密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并告知乙方时开始,到该商业秘密由甲方公开时止。
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乙方离职之后(自离职之日起)仍应当保守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承担同在甲方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乙方自离职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从事相同职业的工作。
第六条从事第二职业的限制
乙方承诺在甲方任职期间,不从事第二职业。特别是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内任职,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人、董事、监事、股东、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不得间接为上述企业提供服务。
第七条秘密信息的载体
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有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要求时,返还属于甲方的全部财物和载有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不得将这些载体及其复制件擅自保留或交给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任职期间
本协议中所称的任职期间,是指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到甲方终止向乙方发放工资或乙方不再从甲方领取工资为止的期间。
本协议中所称的离职,是指任何乙方明确表示解除聘用关系并将此种意愿付诸事实的行为,包括辞职、辞退等正常离职和非正常离职。
第九条侵权责任
甲、乙双方约定:
(1)如果乙方不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任职期间接受甲方的罚款、降薪或辞退等处罚;如已离职,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2)如果因为乙方前款所称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的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赔偿甲方损失的责任。
(3)前款所述损失赔偿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①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
②如果甲方的损失依照①款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或者以不低于甲方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③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
(4)因乙方的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司法的方式要求乙方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第十条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而引起的任何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约定不影响甲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理。
第十一条其它事项
本协议如与双方以前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的规定为准。
本协议的修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字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离职保密协议篇三
甲方:xxx公司
乙方:
一、自200年月日开始,根据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第四款第三项的特别约定内容,乙方已正式受雇于甲方,现其身份属于本企业试用期正式解聘离职的员工。
二、在乙方担当试用正式员工期间,甲方已安排个产品研发项目给乙方负责设计,而整个项目之原始设计概念是由甲方授与的,乙方只作为完备基于设计概念内的外观、结构等设计工作。以上 个项目为:
三、乙方已于20 年月日前已按公司提供的概念和要求,设计了以上各项目的图纸及样品结构,并就以上项目设计了每样各个以上的保护性设计方案。
四、根据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有关条款约定:乙方在甲方公司工作期间,其一切的职务发明与设计均属于本公司或投资人所有。故其不得泄露有关产品和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和使用有关资料并负有技术保密责任。如违反有关约定,则甲方将按劳动合同所载条款及相关适用法规追究其法律及赔偿责任。
五、本协议书一式两份,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二。签定双方各持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xxxx公司
代表:
乙方:
日期: 年月日
离职保密协议篇四
因乙方曾经为甲方提供服务和履行职务,已经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有效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防止该商业秘密被公开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务院有关部委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 商业秘密
1、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包括:经营信息等各项文件。乙方对此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本协议之签订可认为乙方已对甲方的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2、经营信息指有关商业活动的市场行销策略、货源情报、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合同、交易相对人资料、客户名单等销售和经营信息。
第二条 保密义务人
1、乙方为本协议所约定的保密义务人。保密义务人是指为甲方提供相关服务而知悉甲方商业秘密的人员。
2、乙方同意为甲方利益尽最佳努力,在离职期间不从事任何不正当使用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三条 乙方的保密义务
1、乙方对其因身份、职务、职业或技术关系而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守,保证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过失。即使这些信息甚至可能是全部地由乙方本人因工作而构思或取得的。
2、在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披露、使用商业秘密;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甲方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
3、如果乙方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4、乙方应将与工作有关的资料、客户名单等交还甲方。
5、乙方在职期间,获得或制作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在劳动合同关系终止之后,乙方均承认甲方因投资、支付劳动报酬而对这些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并且乙方应当克尽保守上述商业秘
密的义务。
第四条 保密义务的终止
1、甲方授权同意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
2、乙方是否在职、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完毕,均不影响其保密义务的承担。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协议中的保密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有违约行为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大写元)。
2、乙方如将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人或使用商业秘密使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对甲方进行赔偿,其赔偿数额不少于由于其违反义务所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3、前款所述损失赔偿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① 损失赔偿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
② 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公证费、取证费等,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
③ 因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4、因乙方恶意泄露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将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侵权责任
离职保密协议(十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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