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履行合同承诺书(通用9篇)
履行合同承诺书篇一
本文目录
2019履行合同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时,索赔权由谁来行使?
多重买卖合同如何履行及侵权的认定
怎么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
履行地如何确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三、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院以前有关购销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019履行合同(2) |
返回目录
融资租赁合同涉及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与出卖人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尽管出卖人是直接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但这并不能改变出租人的当事人地位。因此,在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时,出租人应当行使索赔的权利。但是,由于出租人参与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并不在于通过其中的买卖合同获利,他一般也并关心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真正关心买卖合同履行的是承租人。因此,在实践中一般都是由三方订立赔偿请求权的让渡条款,即约定出租人将自己基于买卖合同而对出卖人享有的赔偿请求权让渡给承租人。当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的时候,承租人可以依照赔偿请求权的让渡条款直接向出卖人提出赔偿请求。另外,在出租人将索赔权转让给承租人后,出租人还负有协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的义务,包括提供相应资料等等。
2019履行合同(3) |
返回目录
多重买卖合同如何履行及侵权的认定?多重买卖合同的各个买卖合同均未实际履行,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之所有权转移给前买受人,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于后买受人的情形,根据不同情形不同履行。而侵权的前提是以多重买卖为发生侵权行为等。
1、多重买卖合同的各个买卖合同均尚未实际履行的。出卖人可以自由选择某一买受人履行合同的交付义务,但同时,其他买受人可依《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以履行合同违约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其他买受人也可依《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请求解除合同,并就合同未履行遭受的损失向出卖人要求赔偿。
2、如果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之所有权转移给前买受人的。则此时,出卖人与后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实际是处分没有所有权的财产,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后买受人可以申请撤销该买卖合同,也可以依据生效的合同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3、如果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于后买受人。前买受人不得以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已生效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主张该转移所有权的行为无效,但前买受人可以向出卖人主张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1、须以多重买卖为发生侵权行为的前提条件。
2、这种侵权行为以财产权为侵害客体,包括所有权和债权。对于其他无法买卖的财产权,如典权、抵押权、知识产权等,或者人身权,不能成为多重买卖中侵权行为的侵害客体。
3、这种侵权行为是一种非典型的侵权行为。具体表现在:它实际上包含了两种侵权行为,即侵害所有权的侵权行为和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具有侵害客体多样化的特点。它的行为人并非固定,而是在多重买卖中的任何一个主体都可能构成侵权行为人,具有侵权行为主体复杂化的特点。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多样化,侵夺、抢先登记、另定买卖关系等,均可构成,具有行为方式不规范的特点。
2019履行合同(4) |
返回目录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的。
约定履行地的,约定地点就是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
此时,以变更后的约定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三、三种情况下,法院不能以合同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履行合同承诺书篇二
本文目录
履行合同
多重买卖合同如何履行及侵权的认定
房地产买卖合同履行纠纷
加工定作合同中后履行抗辩权的正确行使
合同一旦签订后,双方应当不折不扣地履行。在合同未履行前或履
行中,如需更改或废止,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这是大家都知道的一个原
则。但是在另外一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不与另一方当事人商量,单方
面中止合同履行也是受到保护的。
最近绵阳市一县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一私营家电商与某公司
约定由家电商向某公司交付定金3万元。合同签订后,家电商通过其他
渠道了解到与己签约的公司无现货,需要向其他彩电商进货转供而且还
了解到自己所购买的这种彩电实际价位已涨到每台1700元。这些情况引
起了家电商的警觉,为什么这种彩电已经涨价,该公司却以如此低的价
格与己签订合同。家电商恐其有诈,就未履行支付定金的义务。公司一
方见家电商迟迟不付定金,几经催问都无结果,便以家电商违约,要求
其承担违约责任将家电商告到了法院。
法院在审理中,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对双方当事人的举证,
进行质证、认证。主审法官还就此案的关键环节作了调查取证,通过这
些工作,获得了证明这个供货公司资不抵债,负债累累,拆东墙补西墙
的确切证据。最后法院判决供货公司败诉,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的判决依据了新《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原则。所谓不安抗
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人有财
产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形,危及到先履行义务人债权的实现时,可以中止
自己的履行。《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必须有
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
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根据《合同法》不
安抗辩权原则和有关规定,供货公司无力供货,且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负债累累,家电商为避免遭受财产损失,单方面中止合同履行的行为,
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更不存在违约问题。
但是,在行使不安抗辩权,单方面中止履行合同中现定的义务的时
候,有一点要特别注意,就是必须要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人财产状
况处于严重恶化的状态,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一旦签订后,双方应当不折不扣地履行。在合同未履行前或履
行中,如需更改或废止,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这是大家都知道的一个原
则。但是在另外一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不与另一方当事人商量,单方
面中止合同履行也是受到保护的。
最近绵阳市一县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一私营家电商与某公司
约定由家电商向某公司交付定金3万元。合同签订后,家电商通过其他
渠道了解到与己签约的公司无现货,需要向其他彩电商进货转供而且还
了解到自己所购买的这种彩电实际价位已涨到每台1700元。这些情况引
起了家电商的警觉,为什么这种彩电已经涨价,该公司却以如此低的价
格与己签订合同。家电商恐其有诈,就未履行支付定金的义务。公司一
方见家电商迟迟不付定金,几经催问都无结果,便以家电商违约,要求
其承担违约责任将家电商告到了法院。
法院在审理中,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对双方当事人的举证,
进行质证、认证。主审法官还就此案的关键环节作了调查取证,通过这
些工作,获得了证明这个供货公司资不抵债,负债累累,拆东墙补西墙
的确切证据。最后法院判决供货公司败诉,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的判决依据了新《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原则。所谓不安抗
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人有财
产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形,危及到先履行义务人债权的实现时,可以中止
自己的履行。《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必须有
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
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根据《合同法》不
安抗辩权原则和有关规定,供货公司无力供货,且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负债累累,家电商为避免遭受财产损失,单方面中止合同履行的行为,
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更不存在违约问题。
但是,在行使不安抗辩权,单方面中止履行合同中现定的义务的时
候,有一点要特别注意,就是必须要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人财产状
况处于严重恶化的状态,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履行合同(2) |
返回目录
多重买卖合同如何履行及侵权的认定?多重买卖合同的各个买卖合同均未实际履行,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之所有权转移给前买受人,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于后买受人的情形,根据不同情形不同履行。而侵权的前提是以多重买卖为发生侵权行为等。
1、多重买卖合同的各个买卖合同均尚未实际履行的。出卖人可以自由选择某一买受人履行合同的交付义务,但同时,其他买受人可依《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以履行合同违约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其他买受人也可依《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请求解除合同,并就合同未履行遭受的损失向出卖人要求赔偿。
2、如果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之所有权转移给前买受人的。则此时,出卖人与后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实际是处分没有所有权的财产,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后买受人可以申请撤销该买卖合同,也可以依据生效的合同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3、如果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于后买受人。前买受人不得以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已生效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主张该转移所有权的行为无效,但前买受人可以向出卖人主张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1、须以多重买卖为发生侵权行为的前提条件。
2、这种侵权行为以财产权为侵害客体,包括所有权和债权。对于其他无法买卖的财产权,如典权、抵押权、知识产权等,或者人身权,不能成为多重买卖中侵权行为的侵害客体。
3、这种侵权行为是一种非典型的侵权行为。具体表现在:它实际上包含了两种侵权行为,即侵害所有权的侵权行为和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具有侵害客体多样化的特点。它的行为人并非固定,而是在多重买卖中的任何一个主体都可能构成侵权行为人,具有侵权行为主体复杂化的特点。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多样化,侵夺、抢先登记、另定买卖关系等,均可构成,具有行为方式不规范的特点。
履行合同(3) |
返回目录
申请人提出如下仲裁请求事项:1、裁决被申请人履行房屋买卖合同;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暂算100天计人民币114,000元(228万元×0.05%×100天)(以下所涉货币币种均为人民币);3、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年4月15日和4月21日,就申请人购买被申请人位于本市的房屋分别达成了《房地产出售居间协议》和《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申请人已经根据合同履行了合同约定的部分义务,支付了首期房款100万元(其中包括101室的首期房价款),双方约定剩余房款由申请人向银行贷款予以支付。由于被申请人未提供本交易所需的书面材料和相关证明,贷款未能通过。但即使最终贷款未被银行批准,申请人也一直表示愿意按合同约定在交易时以现金补足。因房价上涨,被申请人以种种理由不愿意交房,又提起仲裁欲解除合同,直至今日申请人仍旧希望被申请人能遵守合同约定接受申请人的履行行为,完成本次交易。同时,根据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于xx年1月10日前腾出房屋并通知申请人进行验收交接,被申请人迄今没有履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故意拖延或不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可追究其违约责任;被申请人未在约定期限交付房地产的,应支付自应当交付之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相当于已付款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遂申请人提出上述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答辩并反请求称:系争房屋是独立产权房屋,申请人要求提供的书面材料和相关材料在客观上是不存在的,且根据合同约定亦未要求被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在银行贷款未能办妥的情况下,尽管声称现金已备妥,但仍以提供这种不可能存在的文件为履约前提,其无意履行合同的意图十分清楚,至少未按约履行合同的事实已经成立,据此,被申
最新履行合同承诺书(通用9篇)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