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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装修服务合同(通用11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7-301

装修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篇一

发包人:

承包人: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一装饰施工项目

1、施工地点:

2、施工面积:___平方米

二、工程期限

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

三、工程造价及付款方式

1、工程总造价(大写)小写:元;

2、合同生效时,甲方支付工程总价的50%,计

3、工程过半即油工进场,甲方支付工程总价的30%,计;

4、家具进场,甲方支付工程总价的10%,计;

5、余款:元整,工程验收后一次性付清。

四、承包形式:包工包料

五、施工前准备细则

1、甲方

(1)开工前,根据已确认的图纸,进行现场交底,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作业面的障碍物。

(2)免费提供施工需要的水、电的必备配套设施。

(3)施工中使用的公共部位操作,由甲方负责协调邻里关系,保证乙方正常施工。

(4)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结构或设备管线,由甲方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2、乙方

(1)组织施工图纸或工艺质量说明的'现场交底。

(2)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3)乙方委派专人为驻现场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协调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六、工程施工变更

1、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设计修改意见及增减项目时,必须提前与乙方联系,签订变更单后方能进行该项施工,所引起增减费用,双方签字确认后,可在工程结束后,一并结算。

2、凡私自与施工人员商定更改的施工内容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甲方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

七、违约责任

1、甲方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场地、资金及相关审批手续等由甲方引起的原因,除工期顺延外,还应偿付乙方因停工造成的相应损失。每停工或误工一天,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总价的千分之一。

(2)工程未验收,提前使用,发现质量问题,甲方自行承担。

(3)甲方未按合同的约定付款,每逾期一天,按总价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2、乙方责任

(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甲方有权要求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返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2)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逾期一天,乙方按总造价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3)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及现场陈设和其他物品,如有损坏,应视情况予以赔偿。

(4)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原有建筑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3、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违约方将支付对方工程总价的5%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其它经济损失。

八、争议或纠纷的处理

1、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协商解决。

2、双方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持一份。

九、其它约定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装修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篇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维(装)修服务采购招标结果和谈判文件的约定及投标文件的承诺,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确定乙方为20xx年度(即20xx年1月 1日起至20xx年 12月30日止)阿瓦提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装)修厂家。乙方可以承接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户)公务车辆维(装)修业务(但不包括保险赔付维修、新购车辆免费维护保养)。

第二条 用户在乙方进行车辆维修时,乙方向用户收取维修工时费、维修材料费及相应价格优惠率和质量保修期按乙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执行(附乙方报价表)。

第三条 合同组成。本次招标过程中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有关澄清文件和中标

通知书

,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 当零配件供应厂商调整零配件价格时,乙方应将价格调整依据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但不得调整维修材料加价率和优惠率。

第五条 用户在乙方维修车辆时,乙方应保证所采用的零配件是原厂、原装件,为保证车辆维修的质量,乙方零配件的采购应通过生产厂或正规零配件供应商等主渠道进行采购。当乙方改变零配件进货渠道时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第六条 辅助材料采购和工艺要求。乙方维修用户车辆时所用的辅助材料和工艺,应保证是原厂辅助材料和原厂工艺。

第七条 乙方应依据用户执《阿瓦提县公务车辆维(装)修委托通知书》 (以下简称《委托通知书》),方可按本合同规定为其进行维(装)修车辆。用户没有执《委托通知书》,乙方不得承接维(装)修业务。

第八条 费用结算。车辆维修后,经用户送修人、用户车管人员双方验收合格并在《维修费用清单》签字确认后,到县车管办办理备案手续,而后由用户规定程序支付费用。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根据乙方投标文件中有关内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有权对车辆维修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有权对检查中发现和用户投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3、对维修完工出厂车辆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的项目不符的问题,有权与用户一起要求乙方无偿返工。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给甲方或用户造成损失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4、接受用户对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行为的投诉。如投诉情况属实,通知乙方及时纠正,并按第十二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5、要求乙方妥善保管维修用户车辆维修时的所有更换下材料,乙方要造册登记(须维修用户签字确认)在指定地方妥善保管,不造册妥善保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对应新物件的50%赔偿经济损失。

二、甲方的义务

1、不得向乙方提出超出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范围的不合理要求。

2、负责协调乙方与用户在汽车定点维(装)修方面的关系,与有关部门一起解决和处理车辆维修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及用户提出的除车辆维修服务和乙方承诺服务内容以外的其它要求。

2、乙方有权对甲方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和用户在车辆维修过程中提出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并要求有关部门做出处理。

3、对用户车辆维修后不能按时支付经费的,有权拒绝承修。

二、乙方的义务

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用户的利益。

2、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做到诚实守信。

3、车辆维修质量严格根据国家机动车维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若用户有完工时间要求时乙方应尽量满足。乙方在约定完工时间内不能交付车辆时,应通知用户并协商交付时间,若故意拖延,乙方应承担延误责任。

4、乙方根据用户执的《阿瓦提县公务车辆维(装)修委托通知书》进行维(装)修。如乙方在车辆维修过程中检查出了《委托通知书》以外的问题,应立即告知用户并向甲方报告。

5、乙方应为用户开具汽车维修业务专用发票,同时附有工时清单、材料清单,并将工时费、材料费分列清楚。材料清单必须与报修项目、作业项目、换件项目相符,有详细的规格型号、单价、数量,如材料清单与报修项目、作业项目、换件项目不相符时,甲方不予审核,乙方应承担由此所造成的损失。

6、用户维修的车辆在车辆维修质量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给予免费维修,如因维修质量问题而出现责任事故,经有关部门技术检验确定不是用户原因造成的,乙方应按有关车辆维修行业的管理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7、乙方应具有完善的车辆维修档案管理系统,在每季度结束后的5日内向甲方报送《阿瓦提县公务车辆维(装)修统计报表》。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或与用户商定的维修项目和期限完成维修。逾期未完成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给予用户200元人民币的经济赔偿。

2、因维修质量、服务承诺及其它原因乙方给用户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对乙方因管理不善,导致车辆丢失、损坏等事故,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乙方接受用户车辆维修委托后,不得转厂维修。否则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

一、甲方负责对乙方履行合同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乙方今后参加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服务采购投标时的评标参考依据。

二、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定点资格: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用户维修业务两次(含)以上。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3、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行业主管部门取消车辆维修经营资格;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擅自变更、转让、租借维修厂定点资格。

6、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或自行处臵维修用户车辆维修时更换下来的废旧材料。 7、不按阿瓦提县公务车辆维装修基本程序和有关要求执行,经警告仍不纠正的;被取消定点资格的定点汽车维修厂(单位),三年内不得参加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定点汽车维修厂的招、投标活动。

第十三条 合同的修正和终止

1、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可以修改或终止本合同。

2、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十日内将情况通知对方,并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的影响。合同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对合同影响的程度,协调确定是否终止或继续履行合同。

3、乙方发生下列情况,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1)乙方破产、解散、清算、停业以及其他原因无法为本级机关提供车辆维修服务的;

(2)乙方设施、设备发生重大变化,无法满足车辆维修需要的;

(3) 乙方发生本合同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各种行为的;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如乙方与用户发生争议,乙方要及时向甲方通报情况,说明争议发生的原因,提出拟解决的办法,由甲方协助调解。调解不成,乙方与用户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合同签订日至20xx年12月30日止。

第十六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如需修改或补充或延期本合同内容,双方经协商后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将作为本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其中:甲方执一份、财政局财采购办一份、乙方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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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篇三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物业管理单位)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装修企业)

丙方:______(装修人,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

为了加强______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确保物业使用规范、安全、合理,房屋的外观和结构不受损坏,全面维护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杭州市有关规定,特签定本协议。甲乙丙三方在装修过程中严格遵守本协议规定。

凡需进行装修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装修前必须向物业管理单位提出申请,不涉及结构改动的住宅装修,到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备案即可;涉及结构改动的住宅装修,应报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审批,领取装修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1.进入小区施工的企业必须持有杭州市房管局颁发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应具有上岗证书或相关技术证书。

2.装修人和装修企业进场施工前需签订杭州市统一的装修合同,并到物管单位登记备案。

3.装修企业的施工人员出入小区应办理出入证。

4.施工人员留宿的,应经装修人同意,并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再到物管单位办理登记。

装修期限以装修人与装修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上所约定时间为准。因其它原因导致装修工程不能按时完工而延期的,装修人或装修企业应到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延长施工时间。

禁止夜间_____时至次日_____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住宅装修活动。

装修垃圾不得在小区内随意堆放,装修企业应每日清理垃圾,袋装扎口后堆放于指定地点。装修人和装修企业必须维护园区内公共设施和场地的完好、整洁,不得向公共区域随意抛物,践踏绿地,严禁随地大小便。装修工程完毕后,装修施工单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经装修人验收认可后,到物业管理单位办理离场手续。

住宅装修不得改变房屋外观形象(外门窗及玻璃、外墙材料、阳台等细部做法、空调室外机安装位置);所有外立面上的墙体均不得擅自凿洞或拆除。为维护小区统一风格,不得有任何损坏房屋结构及设施设备的行为。业主安装空调室外机仅限于室外指定的位置,并须将冷凝水管接入各层对应的下水口。

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还需遵守《购房协议》和《小区业主公约》相关规定。

除杭州市政府第 141 号令《杭州市城镇住宅装修管理办法》和国家建设部 110 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明令禁止的行为外,严禁封死地漏检查孔,严禁施工人员在园区内游荡、喧哗、酗酒、,禁止擅自改变进户总线和公共管线走向。装修施工人员进出园区,必须佩带出入证,无证或衣衫不整的人员不得入内,施工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外接电源,施工过程中若需动用明火,须向物管单位提出用火申请,装修施工单位不得野蛮施工,严禁将泥浆、胶水等装修垃圾冲入下水管,不得在公共场所搅拌水泥。搬运材料过程中不得损坏楼道、墙面、地面或电梯设备等。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用已包含在物业管理费中,物业管理单位不再向装修人和装修企业收取费用,物业管理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装修押金和保证金,施工人员办理出入证每证工本费 元,物管单位不得向装修人和装修企业强行推销装饰材料和装饰施工企业。

1.由于装修施工原因造成公共部位或相邻业主财产损失的,由装修企业负责修复赔偿。

2.对于违反以上协议的行为,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责令装修企业停工整顿,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公共部位或公共设施损失的,物管单位可要求装饰公司赔偿损失。

3.对经劝告和教育拒不改正的装饰企业,物管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八、纠纷的解决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也可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注:本协议一式三份,签字 ( 盖章1,后即日生效,装修人、装修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各执一份)。

装修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篇四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施工单位):

根据相关的规定,结合本建筑室内装修的实际情况,经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建筑室内装饰设施情况:

建设名称:

(一)服务范围:本项目全套装修图纸设计,并提供消防报审所需全部装饰设计

(二)开工日期:年月日

竣工日期:年月日

第二条图纸、预算支付

(一)甲方在开工前三日带领乙方设计人员对现场进行测量及勘察;

(二)乙方在合同签订前三日内向甲方提供预算报告。

第三条合同价款、拨款和结算

(一)合同价款:贰万元整。

(二)合同签订后甲方付合同价款的50%,设计图纸交付前,甲方付清乙方设计

第四条资料提供:提供装饰设计公司全套消防报审所需资料。

第五条双方责任

(一)甲方:带乙方进行现场测量,及时付款;

(二)乙方:按时提供有关图纸资料。并且及时修改。

第六条图纸变更

设计图纸原则不变更。确需变更,应提前五日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第七条验收和工程质量

第八条保修内容:无;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责任:未按约定付款,乙方停止提供服务。

(二)乙方责任:

1乙方逾期提供图纸资料,甲方有权要求退款。

2图纸审核中提出问题,由乙方无偿修改;因甲方原因造成的追加设计或服务项目的.,甲方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采取(a)的方式解决:

a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如需担保,另立合同。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服务期满终止。

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装修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篇五

甲方(委托人):

地址: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装饰工程合同书

身份证号:

乙方(承包人):

地址:

联系电话:

行业准入证号码:

工程设计师:

施工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 110 号令)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甲方装饰装修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施工名称: 。

1.2 施工地点: 。

1.3 工程装饰装修面积: 。

1.4 工程户型: 。

1.5 乙方按工程总造价的 6%收取管理费,计入工程款。

1.6 工程承包方式,经商定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

(1)乙方(承包人)包工、包全部材料;

(2)乙方(承包人)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发包人)提供其余部分材料;

(3)乙方(承包人)包工、甲方(发包人)提供全部材料。

1.7 工程期限: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1.8 工程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为人民币 元,金额大写:

第二条

工程质量标准

2.1本工程质量执行国家标准 gb50096- 《住宅设计规范》、gb50327-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50210-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

2.2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应严格执行 gb503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等相关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

2.3 其它约定标准:

第三条 甲方责任

3.1开工前天,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用保护措施,若因甲方不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安放措施而造成家具、陈设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3.2 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等设备,并说明使用注意事

装修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装修服务合同(通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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