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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认同培训心得体会简短 群体认同培训心得体会简短总结(四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12

从某件事情上得到收获以后,写一篇心得体会,记录下来,这么做可以让我们不断思考不断进步。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关于群体认同培训心得体会简短一

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最可靠的力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心是最大的政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是我们党始终得到人民拥护和爱戴的根本源泉。司法行政机关是党的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鲜明政治属性的政治机关,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坚持不懈做好为人民服务工作。全区司法行政机关要紧扣民心这个最大政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的位置,坚持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从最困难的群体入手,从最突出的问题着眼,从最具体的工作抓起,扎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深入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全面增强司法为民意识,大力提升为民服务的能力和本领。

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增强服务意识,强化内部管理,优化服务水平,提高办事效率,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刑事执行、公共法律服务等职能作用,从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入手,把党的为民宗旨变成每一天的努力,变成在每一件事情上的实践,为群众提供“贴身、贴心、周到、周全”的法律服务,让人民群众时刻感受到公平正义,时刻感受到法律保护,时刻感受到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保障。要严格落实中央关于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部署要求,把“我为群众办实事”作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重要内容,贯穿教育整顿全过程,并长期持续坚持下去。要把“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与“做人民群众法律贴心人”活动和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结合起来,不断用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初心”赢得人民群众拥护党的领导的“民心”。

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开展好“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要坚持注重真心真情、注重便民利民、注重舒适舒心、注重公平公正的原则。

一是注重真心真情。在服务人民群众过程中,要坚持真心真意、真情投入,把热心、诚信、耐心摆在服务工作首位,对每名群众都要坚持微笑服务,热情接待,认真聆听群众心声,及时回应群众诉求,有效解决群众困难。要规范所有服务行为,全力整改对群众不理睬、不耐烦,语气生硬、态度蛮横等问题,坚决杜绝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

二是注重便民利民。不断完善一次性办结、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等工作机制,对受理的业务在承诺时间内办结,对手续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群众应补充的材料,不让群众多跑路。推行延时服务、预约服务、上门服务,最大程度提高工作效率,坚决杜绝对群众来电来访不受理、受理不回复、回复不及时,对办事群众不一次性告知等现象,让工作提速减少群众等待,让主动服务减少群众跑腿,让提高服务质量减少群众烦忧。

三是注重舒适舒心。全面优化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窗口单位硬件环境,设置“首问责任岗”“业务办理引导员”等,引导群众办事。使用led屏、业务流程板等为群众解读相关政策,同时要准备笔、纸、水、休息椅等便民设施,给群众办事营造舒适的环境。通过向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征求意见,向先进省、市司法行政机关看齐,做到群众需要什么便民设施,我们就添置什么便民设施,充分体现个性、人文特点,努力在窗口单位展示给人民群众一个全心的司法行政机关形象。

四是注重公平公正。坚持“效率即公正”原则,努力在为民办事效率上下功夫,有效减少人民群众办事等待时间。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定期开展廉洁作风整治,持之以恒纠正“四风”,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引导司法行政队伍全体工作人员和法律工作者知敬畏、守底线。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行为,强力推进全系统党员干部作风根本好转,坚决杜绝“吃、拿、卡、要”等损害群众利益问题发生。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惩治和预防在基层易发生的有损于司法行政机关形象的“微腐败”问题。

全区司法行政队伍要树立“为群众办实事就是党员干部最主要的政治能力”理念,全面提升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和水平。

1.牢固树立为群众办实事理念。加强党史学习教育,依托主题党日、“三会一课”等,组织全系统党员干部学习党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发扬党的优良传统。

2.按照“场所便民、设施完善、业务规范、服务专业”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共法律服务线上线下平台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

3.积极推进“法援惠民生关爱特殊群体”专项活动,针对农民工、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妇女儿童及军人军属等特殊群体,建立法律援助律师团队,降低困难标准,不断满足困难群众的多元化、多层次法律服务需求。

4.强化对法律服务人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切实做到主动服务、热情服务、文明服务。

5.行政复议机构要探索建立“互联网 行政复议”的便民新措施,开通网络申请渠道,充分倾听人民群众的诉求。

6.提升人民调解员服务能力,主动上门发现、排查矛盾纠纷,特别是要深入到群众家中、炕头,用真心真情化解矛盾纠纷。

7.法律服务工作者要积极热情,语言规范,将文明礼貌的接待方式和标准用语作为从业日常习惯。

8.确保监管安全前提下,不断简化社区矫正对象请假程序,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更多经营活动便利,对就业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把司法温暖传递给社区矫正对象。

9.组织普法工作者和志愿者广泛开展法律进乡村、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网络等送法活动,利用国家宪法日等时间节点,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和法治宣传活动。

10.深入民营企业开展法治体检活动,助力企业防风险、解难题、保经营、稳发展。

11.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干部要不断转作风,做好深入基层调研工作,真心实意接触群众,切实有效帮助困难群众。

开展好“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应注重五个步骤:

一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利用司法局微信公众号、专线电话等向社会征求意见,主动向社会公众征求为民服务意见及惠民措施。

二要制定清单式具体措施。创新工作举措,充分发挥基层单位和每名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在“我为群众办实事”上集全司法行政队伍智慧,列出符合基层实际的措施清单。

三要专项整治突出问题。组织全区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自检自查,对群众不满意的事项落实清单管理,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确保取得实效。

四要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实行常态化管理,将活动效果直接列入年终绩效评价,真正使间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成为司法行政机关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五要总结宣传先进典型。在活动中,大力挖掘司法行政队伍中的先进典型,加大对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和表彰力度,激励司法行政队伍全体工作人员和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干事创业、担当作为,更好展现司法行政队伍新风貌、新形象,全力营造司法行政机关为民服务切实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良好氛围和环境,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领导小组,由区司法局局长任组长,党组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科室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承担组织协调工作。

二是坚持下上联动。树立“一盘棋”思想,坚持上下联动,同频共振,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真正从思想上、感情上、行动上参与到活动中来,以此契机提升服务群众能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是注重工作创新。在活动开展过程中,在完成“规定动作”的同时,结合各自职能实际,设计开展好具有本行业特色的服务群众措施,不断增强为群众办实事的针对性。

四是强化宣传推广。要大力宣传司法行政机关“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切实提升人民群众活动参与度。各基层司法所、局属各科室要将活动推进情况及有关经验做法,以报告形式报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择优在全区进行推广宣传,活动开展情况作为年底评价的重要依据。

关于群体认同培训心得体会简短二

为深入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xx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队伍教育整顿中征集各方意见的基础上,针对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制定了《关于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实施方案》。4月2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我为群众办实事”十件实事任务。

这十件实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刻领悟“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的深远意蕴,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自觉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把察民情、解民忧、送温暖、送服务贯穿党史学习教育、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始终,通过请进来、走出去、沉下去,深入群众、深入实际、深入基层,从最困难的群体入手、从最突出的问题着眼、从最具体的工作抓起,以司法惠民的实际成效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十件实事内容

1、开展“提质增效办好案”活动。聚焦主责主业,逐案持续攻坚、逐月压茬推进,清理一批积案,化解一批矛盾,重点压降12个月以上未结案件,全力攻克3年以上未结诉讼案件,切实解决长期未结案件较多、审判效率较低的突出问题。通过不断强化均衡结案与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的意识,让人民群众有更多、更直接、更实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2、大幅压缩上诉案件卷宗移送周期。研究制定上诉案件卷宗移送流程规定,加强监督管理,将卷宗移送纳入办案系统,使卷宗移送的每个节点网上留痕,并定期进行通报讲评,进一步缩短卷宗移送周期。

3、建立律师专用电子送达地址库。充分发挥电子送达的优势,联合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建立xx地区律师专用固定电子送达地址库,通过电子方式送达包括裁判文书在内的诉讼材料,适用于律师在全市两级法院代理的所有民事案件,缩短送达周期,提升送达效率。

4、打造联系法官掌上通信平台。针对当事人、律师普遍反映与办案法官联系困难、沟通不畅的问题,开发手机app小程序,为当事人、律师与办案法官之间搭建联系沟通平台。

5、开通“金融纠纷多元化解直通车”。全市法院实现诉讼服务中心附设“金融纠纷调解工作室”全覆盖,依托聘请的金融类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强化金融非诉解纷力量和效果。积极推进群体性证券期货类纠纷诉前调解前置改革,畅通“诉前委派调解 司法确认”“示范性诉讼/代表人诉讼 诉中委托调解”的无缝衔接,打造立体化、多层次、便利高效低成本的金融解纷新模式。

6、集中清理执行款项。坚持执行款项应明尽明、应发尽发、早发快发的原则,开展款项清理工作。承办人对入帐的执行款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完成认领工作,一个月内完成款项发放,不能发放的应当说明理由。对长期以来沉淀的执行款帐目进行全面清理,将不明执行款纳入统一帐户管理。建立工作机制,由执行指挥中心统一对“一人一案一帐户”和案款认领、放发工作集中督办提醒。

7、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处中心。加强与市人社局等部门工作联动,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以调解、仲裁、诉讼、劳动监察、法律援助为基础,具有xx特色的“三级联动、四方参与、五元化解”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处中心,促进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构建符合人民群众期待的劳动人事争议联合处理有效机制。

8、广泛参与基层社会综合治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开展法院干警入“网格”活动,网格员每月服务社区网格次数原则上不少于2次,听取群众意见建议,靠前化解矛盾纠纷,力所能及帮助群众解决问题。主动下沉人民法庭对接辖区内的网格和社区,深入基层综合社区治理网络,开展法律宣讲、矛盾调处及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将和谐稳定创建在基层。

9、实施野生动物法律救助共建行动。更好回应人民群众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需求,针对在审理涉野生动物案件中发现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存在收容困难、野外放养不利和救助不及时,以及审理案件所需专业知识不足等问题,与xx红山森林动物园实施野生动物救助共建行动,重点做好野生动物收容救助、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普法和生物科学专业知识能力提升等相关工作。

10、开展法律宣传系列活动。集中组织开展“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五一”劳动节、“六一”儿童节、“6.26国际禁毒日”等系列专题法律宣传活动,送法进企业、进社区、进校园等。上门为企业“送诊”,帮助企业防控法律风险、加强权益保护,服务科创一线,助推创新名城建设。在“五一”劳动节前,发布2020年度xx法院十大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回应社会关切,构建和谐稳定劳资关系。“六一”儿童节期间集中开展普法活动,在金陵中学、xx外国语学校开设“法律伴我成长”法制教育选修课,发布未成年人保护白皮书,形成更加关心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进社区以案说法,引导群众认清毒品的危害性,自觉抵制毒品侵蚀、远离毒品犯罪。

关于群体认同培训心得体会简短三

“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正在持续推进中,公安机关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牢牢把握‘办实事’着力点,着力提升广大民警为民服务意识,完善为民服务机制,提高为民服务水平,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满意度,以优异成绩迎接建党 100周年。

1.26 项户籍业务“就近办”。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专区窗口通办全市公安派出所部分户籍业务基础上,2021 年 5月底前在市县城区公安派出所推行 26 项户籍业务“全城通办”,群众可就近选择派出所办理户籍业务。

2.居民身份证“快捷办”。2021 年 5 月 1 日起,全市户籍窗口实现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群众持《户口簿》、身份证、驾驶证等身份证明其中之一,可到我市任一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居民身份证补领、换领。

3.进城落户“当场办。凡在我市范围内城市、城镇实际居住的公民,均可申请办理迁入落户,当场办结。

4.推进城区智慧安防小区建设。以城区、案件高发区域为重点,指导加强人防、技防、物防建设,着力推进“智慧安防小区”建设,不断夯实平安建设基础,年底前在全市建成 500 个“智慧安防小区”。

5.扩大夜间停车范围。在 xx 小学西门、xx 巷、xx 路、xx 路、xx 街、xx 街、中医院后街、xx 西巷、xx 南路等 9 个路段推行夜间(20 时至次日 8 时)可以临时占路有序停放的基础上,2021 年 5 月 1 日前再选择一批老旧小区周边背街小巷,允许夜间单排顺向临时停放,进一步缓解停车难问题。

6.放宽货车通行限制。市县主城区路段夜间适当放宽除重污染车辆(冒黑烟车、拖拉机、三马车、农用车及其他排放不达标车辆)以外的其他货运车辆通行限制,晚上 23 时至次日早上 5 时允许通行。货运车辆在该时间段内不必办理通行证即可进入限行区域运送货物。

7.推行货车通行证“掌上办”。运用互联网 技术,2021年 10 月 1 日前,实现货车进入限行区域通行证“掌上办”,群众通过手机微信关注“xx 交警”微信公众号,上传个人认证信息,即可申请办理除渣土工程车等重点车辆以外的普通货车电子通行证。

8.设立“24 小时车管所”。2021 年 6 月底前,在市县城区各设立至少 1 处“无人车管所”,配备自助服务设备,为群众提供 24 小时“不打烊”的补换驾驶证和处理交通违法服务。

9.交通事故后续处置提示。印制交通事故提示小卡片,在每起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向当事人发放,告知事故相关后续处置流程、注意事项等,解决群众对交通事故后续处置流程不清、事项不明等情况。

10.开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进度和结果网上查询服务。在现行法定的文书送达和告知通知基础上,开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进度和结果网上查询服务,让群众随时了解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进度。

11.事故抢救费用先期垫付。交通事故中,对符合“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三种情形之一的,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近亲属可视伤情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 8 万元以内的先期抢救垫付金,依据《xx 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由 xx 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xx 省分公司先期垫付,使伤者得到及时救治,降低交通事故伤亡率,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12.机动车检验、驾驶证审验、驾驶证换证及交通违法短信提醒。通过短信方式推送提醒机动车检验、驾驶证审验、驾驶证期满换证等事项有效期及交通违法信息,减少群众因一时遗忘造成逾期未办理并及时处理违章等情况。

13.优化非现场交通违法处理措施。在现有基础上,4 月底前,在城区派出所、警务室再增设 9 个交通违法处理窗口,方便群众就近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6 月底前,为各交通违法处理窗口配备罚款支付设备,让群众能够通过微信、支付宝、云闪付及银联支持的各类银行卡当场缴纳非现场交通违

法罚款。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大交管“12123”app 宣传力度,提高知晓率、使用率,积极引导群众通过线上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

14.增设高速交管业务处理窗口。在 s26 台辉高速濮阳收费站广场、高速交警开州路营房、大广高速豫冀界梁村公安检查站设立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在台辉高速濮阳收费站广场设立交通事故窗口,方便过往司机及其他群众办理业务。

15.优化出入境证照办理业务。为老年人办理出入境证件提供简化流程、免预约申请、灵活交费方式等多项便民服务;为不会使用手机、自助设备的办证人提供人工咨询、“一对一”指引等服务和帮助,优化改善老年人等群体办证体验;开通 12367 移民管理服务热线电话,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精细的移民管理服务。

16.出入境证照实行容缺受理。2021 年 4 月 1 日起,对需赴境外复工复产和紧急事由出境人员,开通出入境证照容缺受理服务。只要提供主要材料,出入境部门可先行受理,待其他材料齐全后再予以审批,必要时可提供加急办理服务。

17.实现看守所、强戒所网上会见。2021 年 4 月底前,建设视频会见系统,实现律师与看守所羁押嫌疑人、家属与留所服刑人员、家属及律师与戒毒学员网上视频会见。

18.开展“亮剑 2021”打击整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专项行动。组织大要案攻坚,狠抓源头整治,强化宣传防范,持续提升打击治理能力水平。6 月底前,在全市范围内布建完成“金钟罩”反诈预警系统。

19.开展“团圆”行动。强化信息采集比对、社会宣传和犯罪打击,尽最大努力让更多的失踪被拐儿童回家团圆;加强与市救助管理站的联系,为因家庭信息缺失而滞留在救助站的困难群众采集身份信息,通过信息比对,力争使滞留困难群众早日同家人团圆。

20.110 接处警做到“三个零”。即报警求助“零推脱”、110 警情受理“零积压”、群众沟通“零距离”,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求助,耐心解释,及时引导至 12345 市长热线。

关于群体认同培训心得体会简短四

为了依法妥善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群体性治安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人数较多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二)集会、游行、示威和集体上访活动中出现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罢工、罢课、罢市;

(四)非法组织和邪教等组织的较大规模聚集活动;

(五)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重要警卫目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枢纽、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以及其他要害部位或者单位;

(六)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者非法占据公共场所;

(七)在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等活动中出现的聚众滋事或者骚乱;

(八)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以及其他公私财产;

(九)较大规模的聚众械斗;

(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其他群体性行为。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的主要任务是:

(一)及时掌握事件动态,迅速向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二)根据事件的性质、起因、规模、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提出相应的处置方案,并报告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决断;(三)根据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适时适度出动警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疏导化解工作;

(四)必要时,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处置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

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由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公安机关负责;重大群体性治安事件,由事件发生地的地(市)公安机关负责;上级公安机关在必要时可以直接负责现场处置工作或派人到现场指导、协调工作。现场指挥由负责现场处置工作的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担任。跨地区发生的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由双方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负责,也可以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的下级公安机关负责,有关的公安机关积极配合。

公安机关需要发布命令、通告,决定采取重大处置措施,调动其他部门的人员、器械、救护车、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和其他物资的,应当报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紧急情况下可以边执行边报告。

现场指挥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以及党委、政府、上级公安机关的指示,可以根据现场情况,行使下列职权:

(一)迅速采取控制现场事态的有效管制措施;

(二)统一组织使用各警种警力、装备和调用的人员、器械、救护车、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以及其他物资;

(三)迅速采取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的紧急处置措施。

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调动警力50(含)人以下的,须报经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调动50人以上200(含)人以下的,须报经地(市)公安机关批准;调动200人以上的,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批准;跨地区调动的,应当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和调动机关应当分别及时把批准情况和警力调动部署情况向各自的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情况特别紧急,不及时调动警力采取果断措施则难以控制事态时,可以边出警处置边迅速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第七条

调动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与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应当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部署和兵力调动使用批准权限的规定和关于北京地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部署和兵力调动使用批准权限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7]2号)的规定。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处置的原则。群体性治安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要积极建议党政领导和主管部门领导亲临现场,做好矛盾化解工作。要维护好现场秩序,保护党政机关等重点部位及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

(二)防止矛盾激化原则。对参与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群众,要坚持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以教育疏导为主,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或初始阶段。

(三)慎用警力和强制措施原则。要根据群体性治安事件的性质、起因和规模来决定是否使用、使用多少和如何使用警力,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来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要防止使用警力和强制措施不慎而激化矛盾,防止警力和强制措施当用不用而使事态扩大。

(四)慎用武器警械原则。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现场的民警应当携带必要的警械装备,但不得携带武器;现场外围备勤的民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武器。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严格依照从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使用催泪弹和武器须经现场指挥批准。

(五)依法果断处置原则。对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卧轨拦车、阻断交通、骚乱以及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活动,要抓住时机,坚决依法果断处置,控制局势,尽快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蔓延。

对下列尚未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行为,不得动用警力直接处置,不得使用警械和采取强制措施,但可以派少量警力去现场掌握情况,维持秩序,配合党政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化解矛盾的工作,并做好随时出警处置的准备,工作中要讲究策略、注意方法,避免与群众发生直接冲突。现场动态应及时报告。

(一)集体上访尚未影响社会治安和公共交通秩序的;

(二)发生在校园、单位内部的罢课、罢工事件,尚未发生行凶伤人或者打砸抢烧行为的;

(三)其他由人民内部矛盾引起、矛盾尚未激化、可以化解的群体性行为。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可以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下列现场管制措施:

(一)封闭现场和相关地区,未经检查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

(二)设置警戒带,划定警戒区域;

(三)实行区域性交通管制;

(四)守护重点目标;

(五)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件,检查嫌疑人员随身携带的物品;(六)未经现场指挥批准,任何人不得在事件现场进行录音、录像、拍照、采访

报道等活动。群体性治安事件的有关情况需要公开报道的,必须经事件发生地的县或市(含本级)以上党委、政府审核同意并报上一级党委、政府批准,以适当的形式发布。重大或者敏感事件,应当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后发布。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可以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下列强制性措施:

(一)发布命令或通告,责令围观人员立即离开现场,责令聚众组织者立即解散队伍,责令聚集的人员在限定时间内迅速疏散;

(二)对超过限定时间仍滞留现场的人员,可以使用必要的驱逐性或制服性警械强行驱散,但要尽量避免伤亡;

(三)对经强行驱散仍拒不离去的人员或者进行煽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四)对正在进行打砸抢烧的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并带离现场或者予以拘留;

(五)对非法携带的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用于非法宣传、煽动的工具、标语、传单等物品,予以收缴,并依法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在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时,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公开与秘密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取证,为现场处置和事后依法处理提供证据。

对被强行带离现场或者被拘留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审查,及时依法处理。

在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救治受伤人员。事件平息后,应当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清理现场,撤除路障,解除现场管制和交通管制,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第十五条

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造成严重看果的,应当视情追究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公安部备案。

群体认同培训心得体会简短 群体认同培训心得体会简短总结(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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